论行为效果与道德评价合理性

2011-09-27 01:03伍志燕
理论导刊 2011年7期
关键词:合理性

伍志燕

摘 要:行为效果是道德评价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实践中,行为效果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承担道德责任的行为效果应该追溯到 “最初结果”;同时,针对“合规行为”产生的坏效果问题,我们必须要结合整个行为过程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作出合理的道德评价。

关键词:道德评价;行为效果;行为动机;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7-0043-04

正如黑格尔所言:“主体就等于它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么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么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1]126在道德评价中,行为效果的好坏对于评价整个行为乃至行为主体本身的善恶至关重要。因此,在评价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行为效果,结合行为主体的动机以及外在行为,对该行为及行为主体做出合理的道德评价。

一、行为效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客观事物本身在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所以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常常会碰到一些事先预想不到的情况,从而使行为效果往往不符合行为主体的意图和努力,进而导致对行为和行为主体的道德评价失真、失全乃至失误。就行为效果本身而言,它既具有复杂性,又表现为多样性,具体表现在:

其一,实效果与预期效果既相一致又不相一致。实效果与预期效果相一致是指行为的实效果与行为者所想象的效果一样。对于这种行为,无论我们怎样看待行为效果(实效果或预期效果),或是分析其行为过程都可以对行为做出公正合理的道德评价。实效果与预期效果的不一致是指实效果与预期效果对立或矛盾,即:实效果好,预期效果坏;实效果坏,预期效果好;实效果不好不坏,预期效果好;实效果坏,预期效果不好不坏,等等。显然,针对整个行为的道德评价,我们既要看行为的“实效果”,又要看行为者的“预期效果”,然而,“预期效果”是内在的、与动机相对应的“效果”,这就增加了道德判断的难度。

其二,行为效果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多种行为效果之间的相斥性。行为效果的相斥性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为过程中产生多种不同效果,彼此之间相互排斥。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把行为者的行为过程和行为效果统一起来进行全面分析,而不能只就看到的有利效果或不利效果片面做出评价;但如果这样,就增加了道德判断的复杂程度。

其三,行为效果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行为效果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任何一个行为都会产生一系列的效果,这种效果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特点。行为效果的这一特点同样给道德评价带来了困难。因为有些行为效果中,直接效果没有道德价值,而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却在行为的间接效果上;或者直接效果有道德价值,但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坏的间接效果,等等。

此外,行为效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决定了行为效果的不确定性,即行为的实效果既可能是好效果,也可能是坏效果,或者既不好也不坏,或者好坏善恶混同,等等。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有限的东西的内在必然性,是作为外在的必然性,即作为个别事物的相互关系而达到定在的,而这些事物作为独立的东西是互不相关地、相互外在地聚集在一起的”。[1]120这样,行为最终出现的结果也包含外部条件的侵入和偶然因素的混杂,使最初的直接结果(指与动机相对应的结果)无限扩展,以致产生许多与行为本来意图和意志抉择无关的偶然性后果。在这里,必然性转化为偶然性,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严格地说,这种不确定性的效果是不能归于行为主体的。但是,作为一个自觉的、清醒的道德行为主体,应当在理智中预知或估计到后果的复杂性和影响的扩展性,采取谨慎的意志抉择和行动,避免不良后果的扩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主体应当对行为的间接后果或后果的发展负有一定责任,因为他的行为毕竟是这些后果的原因和最初原因。

基于行为效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如何评价行为效果的好坏呢?能否把行为的好坏作为评价效果好坏的根据呢?毫无疑问,效果是由行为引起的,是行为的产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好行为必然产生好效果,不好的行为必然产生不好的效果。事实上,在复杂的道德活动中,良好的行为往往带来不好的效果,不好的行为也可能产生好的效果。一个良好的行为能否产生良好的效果,决定于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以及各种客观条件。一个行为本身十分善良,但如果它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或者为客观条件所局限,那也不可能带来好的效果。

同样,我们能否把动机的好坏作为评价效果好坏的根据呢?显然也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效果好坏的评价实际上是对“实效果”好坏的判断和评价。在伦理学中,我们所说的与“动机”相互对应的“效果”是行为者的“预期效果”而不是行为的“实效果”;因而,我们不能说符合动机的效果就是好效果,不符合动机的效果就是坏效果,这是因为动机本身有好坏之分,符合坏动机的效果就不可能是好效果。

显然,评价效果的好坏只能与行为的结果(或后果)有关。行为结果是评价效果好坏的前提和基础。在这里,我们很有必要对“效果”与“结果”这一对不同的范畴进行区分。二者的区别体现在:“效果”是伦理学中的价值范畴,只有好坏之分,没有对错、成败之别;“结果”是认识论中的范畴,只有成败之别,没有好坏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结果”和“效果”一般是一致的,成功的结果也是好的效果,失败的结果也是不好的效果。但二者也常常不一致,成功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是好的效果,失败的结果也并非是不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效果是一个价值范畴,它的好坏视其对人们的道德价值意义如何来评定。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不同阶级或民族的人们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道德原则,因而对同一“结果”就可能作出不同 “效果”的价值评价。

针对效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如何辨别和评价效果的好坏呢?首先,我们应该分清哪些结果是行为主体直接造成的结果,哪些是行为主体意图之外的结果(包括环境或条件突然发生变化,行为主体无法预料的后果);然后,将与行为主体相关的结果与相应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应,看其是合规结果还是违规结果。如果是合规的则为好的效果,如果是违规的则为坏效果。最后,注重动机与效果、主观意志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在道德评价中,如果我们只凭借单纯的主观动机或意志而否定效果,那么“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 [1]128如果我们光凭行为效果的好坏而否定行为主体的动机或意图的优劣,那么,行为效果就失去了有力的参照物。所以,在行为效果评价中,我们也要参照行为主体的动机和意图。

二、行为结果与道德责任

行为结果和道德责任到底有没有关联性?行为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依据是结果还是动机?在这里,结果主义者和动机论者也存在严重的分歧。在结果主义者看来,一个行为无论动机的好坏、手段的正当与否,只要造成一定的结果(无论是直接结果还是间接结果),行为者都要负相应的道德责任;换而言之,行为者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就是一定结果的存在;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一定的结果,即使行为者动机和行为方式具有恶性,那也可以免除道德责任。其理由是只有“结果”是显见性的客观事实,它对社会会造成一定的实际性影响;而其它的东西诸如动机、态度都是隐性的主观性东西,它们只有附加在行为上并产生结果后才能够说好坏善恶,因而惟有“结果”才有实质性价值。就动机论者来说,一个行为好坏主要取决于行为者的主观善性和恶性,行为结果仅仅是行为主观善性和恶性的附屬物,它既可能伴随着客观环境和行为者的主观能力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如果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志是恶的,即使行为伴随而来的是良好的效果,他也应该为自己的主观恶性负责。其理由在于动机是行为的发动的始端,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行为结果只是行为的附属物,最终还是取决于行为动机。其实,结果主义和动机论都有片面性。在一个行为中,动机和结果都是行为本身的一个部分,对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就意味着对行为动机和结果也都承担责任。

就一个行为来说,它的结果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多种结果,多种行为也可能产生一种结果,也可能多种行为产生多种结果。在多种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对哪种行为结果承担道德责任呢?还是对所有的行为结果承担道德责任呢?一般来说,结果作为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行为本性的表现,而且就是行为本身。在道德评价中,一方面,我们既不能否认和轻视结果;另一方面,其实只有由行为本身所造成的结果才由行为主体承担;正如黑格尔所说,在这种情形下,“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因为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 [1]120通常来说,一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常常包含着外面侵入的东西和偶然附加的东西,这些与行为本身的本性无关,在这种偶然性和必然性交杂情形下,我们只需对行为的“最初结果”承担道德责任。这里的“最初的结果”当然就是行为自身的结果,也即以行为的目的为其灵魂的那种结果,而不包含那种听命于外界力量,且受这些力量把自为存在的行为全然不同的东西与行为结合起来而产生的遥远的、生疏的结果。

在道德实践活动中,我们又如何发现这种“最初结果”呢?一般来说,这种“最初结果”的识别和鉴定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其一,了解行为者的目的和意图。所谓目的和意图,就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通常在一个行为发动时,行为者都抱有一定的目的和意图,并不是“无的放矢”,在行为之前,行为主体会做周密的计划、详尽的决策并预想这一行为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所以我们从行为者的计划、决策中就能发现这一端倪。其二,观察行为者对行为采取的方式方法。一般来说,一个行为者在行为实施前要做一些准备性工作,行为中会积极采取一些方法和手段,行为后会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不管这些方式方法形式怎样,它们都指向一定的结果,所以行为者的方法和手段怎样,直接决定了结果如何。其三,行为者对行为的努力程度。在行为过程中,行为者的主观愿望,往往可以从他对行为的努力程度中可以看出。如果行为者对行为的发生持观望的态度乃至临阵退缩,说明行为的结果并不是他迫切希望的,至少是听而任之的;如果行为者对行为想尽一切办法去做,这说明行为结果是行为者所预期的。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应该根据行为的“最初结果”与行为者的直接因果关系来决定行为者的道德责任。如果这些“最初结果”能够给行为者和其他人带来好效果,并且行为动机是善的,那么,该行为应该是完善的道德行为,行为者就无需承担道德责任;如果这些“最初结果”给行为者带来“好效果”,但是给他人和社会却带来负效果,并且行为动机是恶的,那么,该行为应该是不道德的行为,行为者就应该为之承担相关的道德责任。

其实,一个行为结果还有好坏混杂的行为责任问题。一个道德行为可以产生复杂的结果。有的行为结果一部分是好的,一部分是坏的,另一部分不坏也不好;从行为整体上来看,有的行为好的部分大于坏的部分,有的行为坏的部分大于好的部分,也有的行为好坏相抵之后趋于中性。在这种情况下,意志是否是这些结果的原因呢?一般说来,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按一般原理,谁是行动的原因,谁就应对这个原因的结果负责。不管责任者主观愿意与否,这种责任归属是客观的、不能否认的。

此外,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达到好的结果,连带产生一定的坏结果是否可以呢?道德上是否允许呢?原则上说,行为主体应当趋向产生好结果,避免坏结果。但是,事情的发展是复杂的,很少有重要的行为是没有连带坏的结果。如果考虑近期结果和遥远结果,可以说任何一个行为都是有双重效果的。所谓“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就是这种情形。因此,不能强使人不顾眼前的需要,放弃一个好行为而避免某种坏结果;并且,为了预先推测并不是意图坏的结果而放弃行为的责任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能够选择行为,而没有必要放弃它的责任,虽然可以预先料到但并非愿意连带造成坏的结果,只要有充足理由来完成一个善行,就可以允许连带较小坏结果产生。如果好的效果是有意追求的,坏的结果是在不得已的条件下勉强允许的,那么,对这样的行为应当有肯定的、善的评价,但不能逃脱对坏结果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容许双重效果的行为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第一,必须行为本身是善行,即直接愿意的、意图的行为具有善价值,而不只是结果差或者是结果好坏相抵的中性行为。第二,行为必须好结果大于坏结果,并且坏结果有转化为好结果的迹象。反之,如果行为的双重结果中的坏结果大于好结果,并且不能转化为好结果,甚至有继续恶化的可能,那么这就是不容许发生的负向双重结果,因为产生这样的结果一般是那些不择手段的不道德行为所导致的,它要承担不道德的或罪过的法律责任。

三、合规行为的坏效果问题

一般来说,道德主体的行为合乎道德规范,就会出现法定的好效果。其实不然,规范、效果常常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主观上的预期效果(动机指向)到客观上实际效果的转化,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行为主体对道德原则、规范的认识,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对客观情况的把握,个人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应付突然事变的敏感和修养,以及遵守道德规范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等众多因素。上述这些因素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选用的道德规范是否符合客观事物规律;第二,行为主体才干能力状况;第三,是否具备各种实践手段;第四,行为本身的客观环境因素。不论哪一方面发生障碍,都不可能产生行为者所预期的效果,并且还可能产生与道德规范完全相反的坏效果。道德规范不合乎客观规律属于认识问题,认识水平无法直接等同于道德水平;行为主体才干能力和道德价值的性质与程度也不构成正负相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践手段方面的缺陷阻碍了行为预期效果的实现,这些都是合规行为产生坏效果的影响因素。

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如何辨认和识别“合规行为坏效果”这一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辨别“合规行为”是符合什么样的“规”,这一“规”是否能为行为的后果提供充足理由。一般来说,我们说“合规”是指合乎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如果“規”是道德规范,我们要看该规范是否符合相应的道德原则;如果“规”是道德原则,我们就要考虑这一道德原则本身有没有合理性。在对“规”进行审核无误以后,再看所言的“规”是否能作为我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如果对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是以我们选定的“规”为评价标准的,那么,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考虑:该道德规范是否适合于对该行为的评价,也就是说,所遵守的道德规范是否能够为行为的坏效果开脱罪责。反之,如果行为者所遵循的道德规范跟行为不相吻合,或者在规范冲突的情况下做出的道德选择不当,那么,行为主体的行为并不是真正的合规行为,其行为带来的坏效果当然就得不到辩护。

其次,认清并找出“合规行为的坏效果”中的“坏效果”产生的真正原因。一般来说,坏效果发生的原因取决于行为的主观、客观条件。“从主观条件来看,导致行为效果不好的原因可能有三种情况:行为者的努力不够,或者行为者的能力有限,或者行为的方式不当。”[2]106而“从客观条件来看,导致行为的效果不好的原因更为复杂,但客观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预测的”。 [2]106关于行为的主观条件,行为者除了考虑行为的道德动机,也应该考虑自己的能力和行为方式,并且在行为过程中的表现是否“尽心尽力”。如果行为者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实力,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当,或者行为过程中并没有“尽心尽力”,那么,即使行为是合乎道德规范的,也不能给予赞扬。至于行为的客观条件,行为者应该事先对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外界环境等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预测,用冯友兰的话来说就是“觉解”。所谓觉解,是指“人做某事,了解某事是怎样一回事,此是了解,此是解;他于做某事时,自觉其是做某事,此是自觉,此是觉”。 [3]11 在冯友兰看来,“凡可称为道德底行为,必同时亦是有觉解底行为。无觉解底行为,虽亦可合于道德律,但严格地说,并不是道德的行为。” [3]27-28因此,如果合规行为的坏效果是由于行为主体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觉解)或者已经预见但没有充分考虑和重视(过失)所导致的,行为者是有责任的,这种行为即使合规也不应赞扬。

再次,我们还要分析“合规行为的坏效果”中的“坏效果”是针对什么意义上而言的。(1)我们要看“坏效果”是针对哪方面而言的。“效果”是多个方面的:经济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法律效果等等。“效果不好”可以是在单纯道德意义上说的,也可能是从经济效用意义上说的,还有可能是从审美的效果上说的。就算是单纯道德意义上而言,有可能是在传统道德意义上说的,还是现代道德意义上说的;也有可能是从纯义务的角度来说的,或者从“功利”、“幸福”的目的论角度来说的。(2)“坏效果”是针对什么人、什么样的时间和地点而言的。一般来说,“评价者的立场不同,评价的结果也肯定不会相同”。 [2]107-108(3)“坏效果”是针对总体还是部分,直接还是间接,抑或眼前还是将来而言的。效果是一个综合系统。就“效果”评价而言,我们必须要综合考虑,不能以点带面。

对合规行为的坏效果进行识别以后,我们又应如何来综合评价这一道德现象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包含了两层意思:一层是如何评价这一行为本身;另一层是如何结合动机、行为和效果对“合规行为坏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从第一层意思来看,所谓“合规行为”实际上就对该类行为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评价,即单就该行为来说,它是“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看出,我们将某类行为判定为合规行为,显然不是根据行为者的动机,也不是根据行为效果,而是不自觉地以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为评价依据的。反之,如果不是根據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把某类行为判定为合规行为,而是根据动机或效果来评价的话,那就一定是好行为或坏行为而不是合规行为了(因为该行为的效果是坏的),那么就更不存在“合规行为”与“坏效果”的矛盾,这样,所谓“合规行为坏效果”问题本身就不复存在。所谓“坏效果”是对该行为后果的单独评价,即就行为后果来说,它是“坏的”,至于该行为的动机怎样、方式方法正确与否,评价者并没有涉及。

对第一层意思明确以后,我们可以在承认动机、行为、效果之间矛盾的基础上,对“合规行为坏效果”再进行综合评价:(1)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该行为与原则、规范相符,因而行为本身是善的行为;(2)根据行为效果。虽然该行为合乎道德规范,但它带来的是坏效果,因而并不是完善的行为。(3)根据行为动机来评价。又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行为动机是善的,且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但是可能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带来了不良后果,那么,这一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因而是带来了坏效果的不完善的道德行为。二是如果行为动机是坏的,带来的效果也是坏的,即使行为合乎道德规范,该行为也是恶的、不道德的行为。

此外,在综合评价“合规行为坏效果”这一道德现象时,我们还要将这个人的平时表现、行为品质考虑进去。对于一个平时认真负责的人,如果在符合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偶尔出现了坏效果,不能简单指责为不道德行为,而是要进行具体分析,既要看到不良后果的严重性,又要对其行为进行全过程加以全面分析,帮助他找出不良后果的原因,总结教训,提高认识,在今后的行为实践中把动机、行为和效果三者统一起来。

总之,在行为效果评价过程中,评价主体需要审慎,充分利用实践理性、运用智慧去鉴别、判断和评价。所谓“审慎”,就是要有所顾及,不要恣意妄为,要把握好“中道”,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及。“审慎”首先是一种智慧,但不仅仅是一种智慧,还是一种境界,包含着对经验、修养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江畅,周鸿雁.幸福与优雅[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冯友兰.新原人[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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