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路径

2011-09-27 01:03陈明
理论导刊 2011年7期
关键词:公民意识乡村治理培养路径

摘 要:公民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主体,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成为现代社会主体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农民公民意识还比较淡薄,亟需改善。立足我国社会实际,应当注重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政治体制、构建文化体系、贯彻依法治国、确认公民身份和营造国家公民意识氛围等途径增强农民的人格力量,培养其公民意识,使农民实现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促进乡村社会民主治理。

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民民主;公民意识;培养路径

中图分类号:D422.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7-0067-03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其确立与培育是公民个体成为现代社会主体的重要标志。农民公民意识的程度、公民素养的高低无疑对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受传统思想文化、政治模式和经济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我国农民的公民意识现状堪忧,而且尚未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和足够关注。因此,当前有必要厘清公民意识的含义,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公民意识培养路径,发挥其在乡村实现“治理与善治”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建设高度发达的民主宪政奠定可靠的基础。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其构成要素

公民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主体,“一个公民就是能够终身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人”,[1]40 即通过自己的行动,积极参与到国家共同体的政治知识与核心价值的构筑过程中来并积极捍卫与落实自己的公民权利、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推动社会共识与社会合作的、具有强烈公民身份意识的人。从社会演进的历程来看,公民概念普遍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但是人类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体现,“还经常被视为现代化过程的本质特征甚或界定性因素。”[2]4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发源于工业化,是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各个社会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它不仅是物质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且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引起的从物质到精神、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的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归根到底,产生资本主义的因素乃是合理的常设企业、合理的核算、合理的工艺和合理的法律,但也并非仅此而已。合理的精神,一般生活的合理化以及合理的经济道德都是必要的辅助的因素。”[3] 14-15可见,人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关键,是其他方面现代化的基础。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核心,“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人——自由的人。”[4]443

在法制健全和文明发达的现代化社会,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应该具有现代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是指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主体是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承担公民的基本责任义务。它是作为公民这个共同的社会角色对社会生活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的纪律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综合反映,体现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对法律权威性的承认和尊崇,对道德理想的崇敬和追求。在公民与社会的关系上,人人具有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具有公共责任感,关心公共事务、热心公益事业、用心服务社会。在对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人们认识到,一方面公民是归属于自己国家的,这就意味着公民必须讲国格和民族尊严;另一方面,公民个人既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对于公民意识构成因素的认识并不统一,见仁见智。研究者们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一般认为,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是国家主人意识,核心内涵是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民主与法治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内容,道德与文明也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5]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作出了权威性的概括,“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以此为基础,我们认为,公民意识的构成因素主要应当包括社会主体意识、主体平等意识、参与合作意识、权利法定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等六方面内容。

二、村民意识向公民意识嬗变的路径选择

促进我国农民现代公民意识培育的基本要素包括教育、城市化、社会流动和城市体验、大众传播媒介等。“来自不同文化的人,一旦置身于现代化的工业和其它现代环境中,会基本上顺应这种环境,经历人格上的改变,产生出具有某些‘共同性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活动方式,成为现代的个人。”[6]93当代中国农民现代化是指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途径有三:一是发展生产,加快农民的职业分化;二是调整城乡关系,促进农民的迁移流动;三是发展教育,建设农村现代文化。[7]176实现农民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必须从我国社会经济形态转型、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系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公民身份认同和国家公民责任中去寻找动力,避免单一的“路径依赖”,力求全方位、立体化、宽领域地推进。

1.加速经济转型、发展市场经济,哺育农民主体平等观念。“旧思想的解体与旧生活条件的解体是同时进行的。”[8]461近现代以来,我国农村封闭落后的农业经济只会培养出高度依赖权力、缺乏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的“依附民”,很难塑造出现代化的公民。只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农民的观念形态的转变。加速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第一,要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淡化身份差别。 打造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以及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市场主体角色,发挥其对农村市场经济的能动推动作用。第二,要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营造自由交易的环境。例如:培育开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打破区域间的分割和封锁;大力拓展生产要素市场;推进农村土地市场逐步发育;逐步消除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尤其是消除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平等是民主国家的灵魂,“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9]1无论从政治上、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说,在现代社会,中国农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当代中国农民在社会权利方面的不平等是相当广泛的,工农剪刀差、城乡间差距、农民负担问题、土地问题等等也都是农民平等权缺失后的突出表现。第三,要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加速融入社会的进程。包括:培育连接农户和市场的各种类型的中介性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和制定有效的农业保护政策;改变农村的生活方式,把民主发展为一套用以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习惯、程序与方式。这样,农民适格经济主体与竞争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培育我国最广泛的合格的市场主体角色,塑造市场经济的主体要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民主政治,孕育农民参与合作观念。扩大政治参与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现代社会日益扩大的政治参与,可以为公民或利益集团表达意愿、维护利益、取得政治地位提供合法的渠道。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拓宽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利益协调和整合机制,能够强化农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增强角色认同感、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参与合作观念的几个有力抓手是:第一,保障农民的表达权,激发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表达权有助于保持社会稳定,可以起到缓和、分解甚至消除矛盾或对抗,避免社会震荡的作用。“赋予公民表达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有利于化解内部矛盾纠纷舒缓民众情绪,有利于及时排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10]第二,加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参与环境和氛围。围绕新农村建设,当前主要是健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选举制度;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与对话机制;建立健全农民社团组织制度;建立健全乡村财会审计制度。第三,加强农民政治参与的社会实践,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和技巧。当前,乡村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选举制度、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从而使村民逐步熟悉和习惯于民主的操作规范,培育出民主、理性和独立的公民意识。

3.构建文化体系、弘扬先进文化,培育农民公平正义观念。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在社会中的特定作用是分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影响社会的效率、合作和稳定。社会公平问题事关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严重的收入差距无可避免地转变成社会分裂,如社会中那些低收入困难群体会感到脱离了或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感受到自己与过着舒适的中产阶级生活的那些人之间的巨大的社会鸿沟。当人们对随处存在的社会不平等进行评论时,绝大多数人似乎都相信分配上的更大程度的平等是更为公平的。公民文化研究发现,教育程度的高低,决定着一个人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的强弱,是形成现代公民意识的最基本条件和手段,所以要发展教育,让每一个农民的受教育程度都得到提高。“如果大多数公民没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文化知识,也不广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稳定而民主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教育对文化知识和准则这两个方面均会作出贡献。”[11]116可见,农村文化建设意义重大,它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发展理念方面发挥着巨大精神动力作用,往往是经济实力、物质财富方面的有形载体无可比拟的;它能够活跃农民的思想,启发农民的智慧,促使农民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文化建设中,要注重公民意识教育,实现农民思想观念的现代化,从而实现人的现代化,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的舆论氛围和追求公平正义、民主科学和友爱诚信的农村社会环境。

4.贯彻法治方针、厉行依法治国,培育农民权利义务观念。依法治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目的是实现人民民主,它标志着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进入了法的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与此相适应,作为一个后起的现代化发展中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相应的观念更新:第一,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第二,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第三,改变官贵民贱的传统观念。[12]435这一思想条件的成就是相当艰难的。资本主义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体现了个人作为公民和私人的分裂,表明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必须长期坚持“送法下乡”,并积极发掘乡村法治的“本土资源”,利用官民两条渠道,调动内外两种因素,将依法治国的精神落到实处,使农民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充分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手段,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培育农民自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精神,将遵守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变被迫守法为自觉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为提高实效,法治教育不仅需注重形式的多样化、生动性和灵活性,而且要充分认识到任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过,在现阶段,要着重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因为社会大众,包括政法界对公民的认知,常常具有片面性,“在对人民群众进行公民教育时,往往偏重公民的义务意识、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培养,忽视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意识。”[13]97要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一是要完善宪法和法律、法规,取消和废止对农民权利的各种歧视性规定,统一城乡户籍制度,保障农民权益。二是要公平执法。只有公平执法,才能使每个农民得到他应得的权利。三是保障农民的公共参与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参与权利往往很难落实,畅通网络、信访、听证等渠道意义深远且刻不容缓。

5.打造公民身份认同社会环境,培育农民协同治理意识。历史上,受小农经济干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成农民的民主主体意识和民主观念严重缺乏。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国家重构传统社会结构,农民才开始体验公民的感觉。但由于这些政治主导性的变革是建立在经济发展很不充分的基础之上的,传统的政治文化由于没有失去坚实的经济基础,仍然保有一定的生命力。而且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治上的高压,一元化的强制性领导,动员性的社会体制培养出来的并不是农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体地位的提高,相反的广大农民更加失去了主体意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城乡户籍差别和对农村公共投入的失衡等政策的影响,历史上许多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基层干部和农民常常处于对立状态,执行的多是管农民、卡农民、压农民的任务,农民的公民性成长举步维艰。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经济逐渐走上正轨,然而由于工作人员思想中因袭下来的非公民意识作祟,农村的实际工作中还时常出现“鼓励顺民、打压刁民”的做法,在思维和行为方式上,延续人民公社甚至“文革”时期的老习惯,多是从如何管住农民的角度出发,忽视甚或轻视农民的作用,无形中否定了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创造者,抑制了农民在社会治理中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能及时发现农民群众中的民主萌芽,引导农民自主意识和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农民群众的实践勇气、首创精神和集体智慧的作用,催化公民意识,认同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14]11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必须提高管理者尊重农民公民身份的意识,村干部、普通工作人员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媒体都应该经常自觉地注意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民主习惯,引导农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促成“善治”的早日实现。

6.营造国家公民意识舆论氛围,培育农民社会监督意识。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的事,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尤其需要首先树立公民意识。如果他们缺少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觉得为“老百姓”做点事是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津津乐道于做“子民”的“父母官”;把公民的权利看做是政府的施舍;政府立法、执法屈从于部门利益,实际上是与民争利;认为只要为了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所理解和界定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不要太多顾及民意的反对,也不需过多讲求公民个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时的赔偿或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等。研究表明,公民对于政府在政治中应当有责任的意识跟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受教育程度每升高一级,政府责任意识就随之提高约4.16个百分点。[1]40因此,政府是实施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开展公民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它利用自身所独具的行政手段保证公民教育的实施。更为重要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公民意识,即国家配置、行使、运作和调整公权力所持有的一种公民观,涵括对国家权力合目的性认识和对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性认识的多元维度结构。[15]可见,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对政府的基本法治要求和道德要求,也是评判政府行为善治和恶治的逻辑出发点。当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并内化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普遍意识、共同信念时,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就会有一个飞跃式的推进、发展和提升。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受传统思想文化、政治模式和经济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我国农民公民意识明显滞后于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值得重视。为此,首先必须科学把握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从而准确界定社会主体、主体平等、参与合作、权利法定、民主监督和社会责任等公民意识的构成要素,进而探索包括发展市场经济、改革政治体制、构建文化体系、贯彻依法治国、打造公民身份和营造国家公民意识等切实可行的培育路径,增长农民的个人力量,提升农民的现代性,改造传统农民为现代公民,促进乡村社会民主治理,为建设高度发达的宪政国家夯实根基,推动繁荣、稳定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农民如何回应社会经济转变以及如何积极主动地塑造了这一转变……的成功是显然的事实……除了农民的外出打工之外,还有别的因素也对此作出了贡献,特别是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承担、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投入以及消除贫困的计划,这些政府行为很重要。”[16]213 不过,农民的公民角色塑造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对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生态和谐和社会稳定的关联与互动仍有待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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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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