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资产评估建议对策

2011-09-29 02:44李海
中国石油企业 2011年4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国有资产备案

□ 文/李海

央企资产评估建议对策

□ 文/李海

随着中央企业重组步伐的不断加快,国有资产的流转金额和流转速度快速上升,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由于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资产评估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中有政策制度方面的,也有企业自身管理方面的。笔者就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谈几点看法。

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与产权概念不清晰。目前,中央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执行的是国务院国资委(简称“国资委”)于2005年8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上述条款同时规定“(5)产权转让”和“(6)资产转让、置换”需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暂行办法》中的“产权”和“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这里的产权指的是法人股权或权益,资产指的是法人财产。然而条款“(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从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操作指南》给出的解释:“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一般包括:企业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形。”很明显,这里的“资产”不仅指固定资产等法人财产,还包括产权。《暂行办法》的条款前后存在矛盾。

2008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资产法》)将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可以看出,目前资产的定义远远超出了法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产权等权益。《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资产法》的规定。

(二)对收购非国有资产或接受非国有资产出资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意义不大。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一方面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资产流转的程序,另一方面是通过备案,对资产评估价格、评估报告质量进行审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中央企业出售国有资产或产权,必须要履行备案手续,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合理性,避免出现贱卖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社会上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虽然国有企业在收购过程中也会按照程序对拟收购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收购价格往往不是评估价格,而是收购双方的协议价。国有企业为了发展战略或市场需要,很多时候需要付出高于评估价值的代价去完成收购,使得资产评估备案的价格毫无意义。

(三)中央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互相配合程度低,导致部分评估项目没有履行备案手续。《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四)企业缺乏了解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无法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提出专业意见和判断。

(五)评估机构的数量多,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评估方法选择不当,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低下。同时,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不到位,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缺乏有效监管。

建议与对策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资产评估管理水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及时完善内部制度,并确保执行到位。制度建设重点包括:建立二级企业对三级及以下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初审机制、防范评估机构与资产占有单位的合谋行为、规范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和程序、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配合与监督、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与备案程序、疏漏和违规行为的问责制度等。

(二)加强培训工作。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第二,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和资产评估工作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对资产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第三,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培训,使其了解资产评估业务,主动进行资产评估备案。

(三)规范中介机构选聘条件。制定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选聘条件并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要求企业从中选择高水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更新,将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坚决从备选库中予以剔除。

(四)实行专家评审。建立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度,对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应实行专家评审,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内容、取价标准的依据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估报告的质量做出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力求实现评估程序更加合法、评估过程更加合规、评估结果更加合理。

(五)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中央企业应定期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备案,对未按要求履行有关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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