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考

2011-10-09 07:05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段祝平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11期
关键词:管理中心利息公积金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段祝平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考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段祝平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的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客观上存在一些不足,本文论述了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住房公积金 财务核算 问题 对策

自从1993年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999年10月1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33号发布)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对会计科目设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业务做了明确的规范,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许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本文就当前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并如何完善等方面谈些初浅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会计科目设置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

1、住房公积金暂存款管理及核算

住房公积金暂存款是指管理中心收到的缴存单位多缴款项或单位所附名单与金额不符暂存款项。在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住房公积金暂存款所占份额较大,把它放在“其他应付款”的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的话,会造成财务信息存在失真现象;“其他应付款”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往来科目,通常情况下,该科目只核算企业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零星款项。往来款项是单位内部控制和审计的重点,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经常发生的缴存单位多缴款项或单位所附名单与金额不符暂存款项,应在“住房公积金暂存款”一级科目中核算,以便尽可能能让领导在查阅会计报表时一目了然。

2、抵贷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抵贷资产是清收贷款时形成的。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用住房抵偿贷款本息。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中没有明确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抵贷资产尚游离在帐外管理当中。

(二)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核算确认基础

财政部《办法》中指出,管理中心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自身业务(管理费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础,就湖南省来说,各地区或采取权责发生制或采取收付实现制,在历年财政审计检查中往往因无章可循,口径不一,从而造成各中心的财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

1、未明确应收利息的核算口径

应收利息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单位及项目贷款利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经成为逾期贷款,而且多数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本金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偿还贷款利息,但委托银行仍按贷款协议计算贷款利息和罚息,中心明知逾期贷款利息会成为呆账,还要作为应收利息进行会计核算,虚增了当期增值收益。二是期末尚未收到职工住房委托逾期贷款贷款利息,对应收未收的利息采取权责发生制的中心则计提了“应收利息”,而采取收付实现制的中心则没有提“应收利息”,从而造成各中心的财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三是定期存款利息。管理中心为了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将沉淀资金大部分办理了定期存款,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按现行办法,有些中心只有在定期存款到期后才能进行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这样做不能如实反映当期收益情况,也不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

2、未明确应付利息的核算口径

管理机构结息年度不统一,造成计提应付利息口径不一致。有的按会计年度计息,有的跨年度结息,一些城市本年度是指本年的下半年和下年的上半年,还有一些城市的本年度是指上年的下半年和本年的上半年。这种现状不仅使同一城市的缴存单位和职工难以辨清,容易产生混乱,而且给住房给公积金归集资料、使用数据等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造成困难,不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

3、计提管理经费科目不合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编制本部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上级部门核准、认可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经本级财政拨付使用。在计提管理经费科目中,存在着不合理现象。首先是各地区的管理中心核算方式不一致,有的是中心自已归集,有的是委托归集,自已归集的费用相对高,委托银行归集的费用相对低一些;其次是有的地区所有财务数据服务器在受托行,有的则在管理中心,财务数据服务器在管理中心的花费的成本就相差很大;第三是区域性、起步不一致、业务发展的规模不一样等等,都会造成运行成本相差很大,故“管理费用支出”与“业务支出”核算的内容要分清楚,以免给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仅包括国家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计算的利息、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造成核算不准,减少了业务支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务成果的反映不实。

(三)三级明细核算不能适应管理新机制的要求

2002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要求撤销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原县、区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移交给所在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县设立管理部,在管理中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这样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上,就增加了县一级明细核算。而现行的《核算办法》却规定实行三级核算,即总分类核算、单位和个人明细核算。从现在情况看,三级核算制难以适应机构调整后的管理需要,不能提供县、区一级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关具体信息,而且在同一城市各县、区之间同名单位较多,三级核算极易造成日常核算和账户管理中的串户等差错,不能满足现行新的管理体制的需要。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住房公积金暂存款”一级科目,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如果抵贷资产进行会计核算,需增设131“抵贷资产”一级科目,再按收回资产类别设二、三级明细科目。收回抵贷资产时,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资产处置后,按收到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贷记“抵贷资产”。

(二)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

1、单位贷款利息的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年末应预提定期存款利息。在现有的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

(三)合理计提应付利息

依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其一,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应付利息,即用定期一年以上存款与定期一年以上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其二,要充分考虑利率风险,定期存款利率下调时除按当期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与当期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外,本期到期定期存款还应按其存入时利率水平与下调后的利率差额补提利息支出,使得当期实际支付给存款户的利息支出在当期损益中能够全部计入和反映。其三,对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应付利息,应合理制定分期补足计划,切实改变利息备付率不足问题,提高备付水平。在财政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同时也影响了增值收益的准确性。

(四)增加“业务支出”核算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虽然是一家不以盈利为目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所承担的业务却与金融机构类似,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如“诉讼费支出”、“抵贷资产费用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凭证印刷费支出”、“购买银行票据工本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这些必要的、合理的归集、贷款业务运行成本应明确在“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

(五)建立管理机构四级分类核算制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新机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四级核算体系极为迫切。即在住房公积金的明细分类核算方面,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市、县、单位、个人四级核算体制,完善新机制下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会计核算办法,在住房公积金总账科目下,按照区、县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单位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在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形成“住房公积金—某县(区)—某单位—某人”的四级核算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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