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实施的法律环境缺失及完善措施——兼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后的民事赔偿

2011-10-09 07:05江苏省涟水职教中心王月红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11期
关键词:违规者民事违规

江苏省涟水职教中心 王月红

经济学新制度认为,检验一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反制度为之所付出代价的高低。然而,现实状况令投资者沮丧。由于现行的会计准则缺乏相应的强力实施惩戒机制,其权威性必然受到挑战。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从内因看是上市公司的利益驱动,从外因上看在于监管不正确,使得违规期望效益越高。违规期望收益高表现为,一方面违规成功后有巨大的物质回报成功募集到巨额资金等,另一方面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且违规行为被发现后承担损失也较小。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实施的法律环境存在如下缺陷: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到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虽有所改尽,可仍然规定只有在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才可以起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主体,人民法院才会立案。这种规定实际上不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进诚信制度的建设。在目前法规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最高法院2007年司法解释对于注册会计师失职为上市公司财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一同作被告,应向受损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现实中遇到该类案件,条文明明有规定,但许多法院或者不受理、或者虽然受理但不裁决,一直拖着。这使得被侵权者的积极性受到重大打击。结果是,司法解释效力大打折扣。迄今为止,行政制裁是我国监管层惩治虚假陈述所依赖的主要责任形式,但由于各监管主体对虚假陈述的歧义理解以及执行中存在交叉监管和真空监管,行政制裁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对上市公司财务等造假,除了在发现后由交易所进行谴责、要求其改正外,证券监管部门也可运用的手段只有行政处罚。同时,公司造假一旦被发现,股价下跌又会使股东的利益在二级市场受损,而事后有关部门再对上市公司罚款,等于又罚了股东,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即应该受罚的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这样,处罚的对象发生了根本的错位。综上所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失实,只要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后,投资者即可起诉上市公司。但是,此类案件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特点,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提高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和对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尽快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成为当务之急。郎咸平教授就认为,中国股市目前缺的就是法制化的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缺乏严刑峻法的机制。政府的功能就是保证中小股民达到挣钱的目的,因此政府的信用是维护股市成长的唯一关键,政府的一切施政措施应以此为根本,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是建立严刑峻法。

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法律诉讼能力以及专业财务知识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的现实考虑,通过集团诉讼至少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与执行机制建设。法律手段与其他行政监管手段相比而言,其最大的优越性就体现在客观、公正、威慑性强,而且通常要比政府实施的行政监管成本低。我国现有法规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处理重行政处罚、轻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是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因此,当前应加大对违规者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需要对民事赔偿机制作出详细规定。例如本文在对每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信息进行统计时发现,有为数不少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有误,在其后长短不等的时间后又发布更正公告,这其中虽不排除确实存在的一时疏忽,但也不排除故意的人为之作。笔者建议对二级市场虚假信息从发布日到更正日期间,对遗漏的信息从应该发布到实际发布期间,依据该信息做出合理的买卖决策导致损失的,应按照法律程序科学地评估投资者损失,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比例,这样就可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当然这还有赖于投资者财务素质的提高。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有关个人的责任追究。虽然前述《证券法》对这些“始作俑者”规定了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细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只受一点行政处罚,违规成本极其低廉。因此,目前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细化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公司高管、公司财务主管、相关审计人员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者各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和具体赔偿的支付方式。通过完备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我们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受害者进行一些补偿,以体现政府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目标。总之,本文从完善会计准则实施的环境方面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政府权力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协调部门监管职责,特别是应加大对违规者的民事惩处力度。以达到有效地防止会计信息舞弊,从而达到降低经营者的投资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1]研究报告.市场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年3月27日,深证综研字第0129号

[2]胡成.会计制度弹性:存在、影响及其优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3]吕晓梅.《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6-8页。

[4]纂好东.《会计舞弊的经济解释》,《会计研究》,2002 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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