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晶硅光伏电池产业应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情况介绍

2011-10-22 03:27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SidleyAustinLLP北京办公室李磊
太阳能 2011年23期
关键词:初裁晶硅美国商务部

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 LLP)北京办公室 ■ 李磊

笔者作为此次“双反”调查中中国晶硅光伏电池行业的联合应诉代理律师,在此介绍一下此次“双反”调查的基本程序性问题以及中国应诉企业目前所做的主要工作。

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关于部分美国光伏电池企业将针对中国产光伏电池提起“双反”调查申请的传言就在业界广泛流传。终于在2011年10月19日,Solar World公司和其他6家未披露身份的公司向美国政府提起调查申请,指控中国公司对美倾销晶硅光伏电池,并收受中国政府的不当补贴,要求美国政府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美国的“双反”调查由两个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裁定进口是否造成美国国内产业损害,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裁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情形。ITC于申请当天,也就是10月19日对本调查立案。美国商务部于11月8日对本调查立案。

“双反”调查中的美国国内产业损害问题是所有中国应诉企业需要抗辩的共性问题。因此,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下,中国14家主要光伏电池生产企业组成了联合应诉团队,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中以一个声音、一个步调进行联合抗辩。这个举动充分表明了中国光伏行业的团结性和成熟度,将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应诉成效。

下面介绍一下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本案的调查范围。申诉企业提起的原始调查范围是从中国进口的晶硅电池,不论是否组装成组件。换言之,调查申请仅针对“电池”,从中国进口的电池组件如使用其他国家生产的电池则不在本调查范围内。但是,申诉企业在ITC初裁听证会前一天下午突然提出申请,要求扩大调查范围,将以下两类产品也纳入调查范围:(1)在中国组装的含晶硅电池的组件和面板,无论所使用的晶硅电池来自于中国或第三国;及 (2)第三国使用中国产晶硅电池所生产的组件和面板。显然,这个调查范围将针对中国产“电池”和“组件”。如果ITC同意这个申请,将大大扩大本案调查范围,将很多原本不涉案的中国企业纳入本案调查范围。这种突然申请扩大调查范围的做法非常罕见,是申诉企业明显的操纵调查程序的行为。

中国应诉企业已就此问题展开一系列工作。在ITC听证会上,中国应诉企业抗辩称ITC未能收集关于扩大后产品范围的数据,因此不应接受扩大产品范围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在其立案公告中,对申诉企业的做法表示了反对,暂时拒绝采用扩大的产品范围,而要求各方在11月28日前就调查范围问题提交意见。中国企业已经按时提交了详细的反对意见。ITC和美国商务部将在日后就调查的准确范围作出裁定。尽管裁定结果仍难以预测,中国企业已经做好准备,应对基于扩大的产品范围的调查。

下面介绍一下中国企业所做的其他应诉工作。目前,ITC和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程序都处于初裁阶段。ITC将于12月5日发布初裁裁决。从历史情况看,ITC在初裁中认定无产业损害并终止调查的情形非常少,不足10%。考虑到本案复杂的政治和贸易背景以及高度的公众关注度,中国应诉企业并未寄希望于ITC在初裁阶段就认定不存在产业损害。但是,中国应诉企业仍积极参与初裁阶段的抗辩工作,以为终裁阶段的抗辩打下基础。

ITC的听证会于11月8日召开。中国应诉企业派出强大的团队与会,包括代理律师团队、美国分公司高管、聘请的行业专家等,系统阐明我方观点。首先,ITC应将薄膜光伏电池认定为晶硅光伏电池的相似产品,从而在调查产业损害时一并考虑。第二,晶硅光伏电池的价格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主要原材料多晶硅的价格、薄膜光伏电池的竞争、政府法规及激励政策的力度等。在调查期之前的数年间,晶硅光伏电池的价格就在持续下降,核心原因是占据晶硅光伏电池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多晶硅的价格下降超过90%。第三,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对美出口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以Solar World为例,尽管该公司遭遇到一定的商业困难,但总体而言依然有所发展。作为一个直接的证据,Solar World第三季度的报表显示该公司2011年在美国的雇员人数增长了11%。

在美国商务部层面,美国商务部已于11月8日对本案立案。除了此前介绍的产品范围问题外,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立案公告中拒绝了原告提出的一系列补贴指控中的四项指控,尤为重要的是关于人民币汇率低估的指控。中国应诉企业对这一决定表示欢迎。

与ITC不同,美国商务部将针对各个企业作出分别裁定。美国商务部将选择最大的几家出口商进行分别调查,计算针对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在美国商务部调查程序中,由于美国政府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要选择一个“替代国”以计算中国企业的成本。这种做法很可能会严重扭曲中国企业的真实生产成本,从而大幅度提高最终裁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因此中国企业要求美国政府避免任何在“替代国”问题上的不公正的、歧视性的或任意性的做法,尊重中国企业真实的生产成本数据。

美国商务部将可能于2012年1月和2月分别就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但上述日期也有可能被分别延期至3月和5月。在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后,反倾销、反补贴税将开始适用,进口商将在产品清关时被要求支付保证金或押金。

在初裁后,ITC和美国商务部将继续调查。在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还将向中国中央政府和有关地方政府发放调查问卷并进行现场核查。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将向中国应诉企业发放一系列调查问卷,并来中国应诉企业的国内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如美国商务部决定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最终决定将最早于2012年5月和8月作出,但最晚可能延期至7月和11月。

中国企业高度关注美国政府可能在调查中出现的不正确、不公平做法。中国企业如果认为美国政府的裁决存在错误,不排除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纠正美国政府的错误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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