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议

2011-11-04 12:05董宏欣
石油工程建设 2011年2期
关键词:股份公司项目法人责任制

董宏欣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北京100728)

完善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议

董宏欣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北京100728)

介绍了石化建设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优势和在新形势下显现的不足之处,指出建立健全规范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是完善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为例,分析探讨了石化建设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内容和具体应用,进而提出了石化建设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可为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石化行业;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建议

0 引言

我国是石化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也是石化项目建设大国。进入21世纪以来,石化产业保持快速增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逐步提高,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约20%,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约1个百分点。国务院发布的《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到2011年,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建成3~4个2 000万t级炼油、200万t级乙烯生产基地,形成20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11个百万吨级乙烯基地。石化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其振兴与发展必然需要通过一系列石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作为重要保障。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石化建设领域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体的特色管理制度,成功组织实施了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在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使其更具生命力,对于发挥石化产业优势、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相关产业升级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1 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面临的形势

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提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石化建设项目长期以来以国家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为主,从项目性质和内容上来看,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是贯彻执行国家项目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内在要求来看,由项目法人对石化建设项目的筹划、实施、运营及持续发展的全过程负责,有利于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有助于调动项目各相关方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石化建设项目的实践效果来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通过设立项目法人来搭建石化建设项目筹融资平台,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项目后续发展奠定基础;通过建立投资风险约束和责任保障机制,能够实现对项目工期、质量、HSE、投资以及合同的有效控制,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升经营绩效、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石化建设项目管理出现了新特点,比如项目建设规模日趋大型化,项目参与主体不断多元化,项目融资渠道日益国际化,项目管理方法更加专业化等。相应地,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比如部分项目法人权利责任划分不明确、项目法人资格条件不完备、项目法人考核以及内外部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如果处理不好,不但无法有效发挥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积极作用,有时甚至会成为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制约因素。解决这个矛盾,要从分析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出发,通过挖掘根源、深入本质,发挥其优势,弥补其不足,扬弃结合,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

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建立规范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建设项目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开。一般来讲,石化建设项目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项目投资人/出资人(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石化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及正常有效运转,按照法律和项目法人(公司)章程规定所建立的有关项目法人管理组织机构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分配与制衡关系的制度体系,通常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等组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计建设[1996]673号文有关规定,石化建设项目法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石化建设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四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股东会由项目投资人/出资人组成,是权力机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体现了所有者对项目及其成果的最终所有权。其中,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由项目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对股东会负责,是决策机构,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发展目标及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董事经各方股东推荐产生,在项目法人(公司)章程和股东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投资人/出资人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项目法人(公司)的重大事项。

监事会由项目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是监督机构。监事由各方股东推荐产生,在项目法人(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项目法人的财务和董事、项目建设管理及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其中,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经营管理层包括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等,是执行机构。其中项目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是项目建设管理及生产的经营者,执行董事会决策,具体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工作。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项目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石化建设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石化行业现代项目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以法制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由公司法人的本质属性要求所形成的,其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组成、职权、运行规则等在《公司法》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这种结构形式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链条和监督制约关系。有效的石化建设项目法人治理结构,需要通过一整套制度安排,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限、职责、利益关系,既要使各个部分的行动协调运转,又要实现利益各方的有效制衡,以确保项目建设实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3 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具体应用分析

目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石化建设项目主要由其分(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来具体组织实施。从企业组织形式来看,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在《公司法》框架下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对其承担的石化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协调。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本质上讲,它并不能成为独立承担石化建设项目责任、义务的行为主体,只能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一定的职权,其行为后果要由母公司负责,当分公司作为石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时,项目法人应为母公司,分公司可作为项目法人的代表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协调。

从实际情况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每年投资建设的石化工程项目有很多,高峰时有数百个项目同时或相继实施,单个项目投资额从几千万元到几亿以至数百亿元,其中除了少数大型项目采用新设法人(子公司)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及运营之外,大部分项目则是由法人(股份公司)投资,所属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具体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及运营工作。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子公司具备建立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和制度条件,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负责,在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四个方面的协同作用下,能够较好地实现项目投资目标;若分公司在这方面先天不足,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则母公司(股份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但是,股份公司要同时面对上百家分公司、数百个规模不等的项目,要做到事事亲历难免会力不从心,也不现实,这种情况下,股份公司通常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代为履行部分职责并以签署项目法人责任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下面主要对后者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方面进行分析。

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了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总部层面设置了职能管理和专业及板块管理部门,在分公司层面设置有分公司经理班子及各业务管理机构,分公司下设若干生产运行单位(联合车间、分厂、事业部等)。石化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做出后,项目筹划、资金筹措活动一般由总部部门和分公司配合完成,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由分公司及其生产运行单位承担,股份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总负责。另外,许多分公司作为石油石化行业的大中型或者特大型企业,具有进行相关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基础,在大型石化建设项目的实践中,股份公司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一般由分公司成立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营的各项工作,或者采用总部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经理班子组成的联合项目管理组(IPMT)作为项目协调领导机构,并成立项目管理部(以分公司人员为主)作为业主方常设管理机构来具体组织项目筹划、资金筹措等项目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期间的各项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的项目管理部还分设项目管理分部或项目管理小组,项目建成后移交分公司组织生产经营,进行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

从项目法人全过程管理的角度看,这里存在多重委托—代理链条,即股份公司—分公司/IPMT—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分部,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班子—分公司(经理班子)/IPMT等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如图2所示。从项目法人自身组织形式来看,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移植用于建立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但是,正如图2中所示,股份公司的总裁班子(经营管理层)并不直接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而是委托分公司具体实施,分公司经理班子成了事实上的项目经营管理层,在实际的大型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也往往就是分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石化建设项目管理具有专业要求高、涉及面广、协调沟通复杂、工作强度大、持续时间较长等特点,由于行业属性及管理体制原因,股份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考核往往偏重于现役生产线及装置、产品的运行指标和经营绩效。对于承担了项目建设任务的分(子)公司来说,在项目建设期间,难以准确区分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企业生产管理所创造的价值,一定程度上存在绩效考核不全面、激励机制不均衡的现象;同时,有的分(子)公司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重视不够或者人力资源有限,项目(总)经理在公司内所处的层级不够及其项目管理水平不能胜任要求,造成项目委托—代理链条过长,项目过程监控不到位;有的分(子)公司由于管理职能配置不合理,造成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行衔接不顺畅;有的较大型项目同时采用了多种建设管理模式,缺乏针对不同模式下项目管理绩效的衡量标准,难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积极作用。从完善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角度出发,建立规范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破解前述问题,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优势,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石化建设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进设想

4.1 股份公司、子公司的形式

在股份公司投资项目而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情况下,子公司为项目法人,要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制订《项目章程》,由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份公司备案。

董事会建立例会制度,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及大额资金支出活动予以确认,可探索实行建设项目独立董事制度,提高项目法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水平。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检查项目财务执行情况,列席项目例会,监督董事、项目经营管理层履行职权情况。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拔机制,实行项目总经理负责制,项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2 股份公司、分公司的形式

在股份公司投资项目而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情况下,根据当前组织管理架构和项目运作的实践情况,为了实现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四个组成部分的有机分离和有效制衡,可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分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代表,代行项目法人职权,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分公司负责制订《项目章程》,并报股份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实施。

《项目章程》中可规定由分公司经理班子或IPMT对项目建设中的部分重大事宜及资金支出管理进行负责,并以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形式确定,特定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报股份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股份公司可派遣专职项目管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派驻人员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工作。

《项目章程》中可规定由分公司设置专门的项目监督机构,检查项目财务执行情况,列席项目例会,监督分公司经理班子、项目经营管理层履行职权情况,并向股份公司监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工作。

《项目章程》中可规定由分公司设置项目管理部作为项目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准备、建设实施、试生产直到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期间的各项工作,项目管理部对分公司经理班子负责。实行项目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化、市场化选任制度,项目管理部实行项目总经理负责制,项目总经理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聘任或解聘,重点项目的项目总经理人选要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项目总经理的提名由分公司聘任或解聘。

4.3 建立健全专项考核机制

对于上述两种形式,股份公司总部层面需要建立健全专项考核机制,将项目管理绩效纳入对分(子)公司的年度考核体系中,根据项目规模、工程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等合理设置考核评价指标,强化投资方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4.4 严格执行《项目章程》

应比照《公司章程》的体例来订立《项目章程》,《项目章程》要成为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进行项目活动的宪章,用以确立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四个组成部分及相关方的行为规则,为有序开展项目奠定基础。

4.5 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审计委员会,完善投资人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

5 结束语

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具有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和实践价值,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不应简单地加以否定或者放弃,而应结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制度本意,通过进一步完善其核心内容——即建立健全规范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从而赋予石化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新的生机和活力。

Abstract:In pipeline welding,the interference of an intermediate frequency electric power to Stanford generator of a mobile welding workshop enables the generator to start and stop frequently.Based on the reason analysis,the generator excitation mode is altered from self-excitation to separate excitation,thus the problem is effectively solved.

Key words:intermediate frequency electric power;generator;interference;self-excitation;separate excitation

(73)Solution to Interference of Intermediate Frequency Electric Power to Generator of Mobile Welding Workshop

YUE Xin-min(China Petroleum Pipeline Bureau,Langfang 065000,China),SUN Zeng-wu

F406

C

1001-2206(2011)02-0075-04

董宏欣(1976-),男,河南洛阳人,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抚顺石油学院,硕士,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注册职业项目管理人员(PMP),一直从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20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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