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服务质量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11-11-09 03:37晞,阎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服务质量监管体育

林 晞,阎 涛

(1.龙岩学院体育系,福建龙岩 364012;2.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我国体育服务质量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林 晞1,阎 涛2

(1.龙岩学院体育系,福建龙岩 364012;2.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体育服务质量问题关系着体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和接受体育服务的效果。在国家立法框架内,依据现有体育管理制度,构建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对体育服务实施监管,实现体育服务质量监管工作的法治化、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体育服务质量;体育标准化;体育服务认证;法制监管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彼德·德鲁克曾预言“中国最大的商机不是在制造业,而是服务业”。服务业是现代经济的主导产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即将进入一个服务型社会。体育服务业既是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也是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体育服务业的发展不仅有益于我国体育产业领域的产业结构升级,也有益于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整体发展。而体育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体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由于体育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危险性,所以体育服务质量关系着体育服务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体育锻炼效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完善体育经营与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将体育服务质量问题纳入法制轨道进行监管,实现依法治体、依法行政,保证体育服务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和健康,提高体育消费锻炼的效果。

1 体育服务质量基本理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余暇时间的增多、健康意识的增强,对体育的需求将会逐渐增加。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所能提供体育资源不足的矛盾,仍将是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1]。发展体育服务业既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又能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体育产业的结构升级。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体育服务业的质量关系着体育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1 体育服务概述

1.1.1 体育服务概念及其特性 服务型社会的到来,使服务的意识深入人心,在市场上几乎不存在纯粹的产品或纯粹的服务。本文所研究的体育服务是指以体育场馆为依托,通过提供主要包括健身娱乐、体育培训和体育竞赛表演服务来实现体育自身价值和本质功能,进而达到经济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体育服务具有以下特征:①抽象性。体育服务的特点之一是产品表现为非实物形式,即抽象性。体育服务不同于实物形态的体育产品,其主要提供以体育技能为主的无形产品。其特质是无形无体,不能触摸。②差异性。由于体育服务构成因素的多元化影响,使体育服务具有差异性。基于不同的体育场馆、体育设施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存在差异,不同资质的体育健身指导员,以及指导员从事体育健身指导工作的阅历都将影响到体育服务的质量,因此,地域、时间、人员、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都会使体育服务产生差异。③不可储藏性。体育服务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后,服务就立即消失。因此,购买劣质体育服务的消费者通常无货可退,无法要求体育服务经营者退款。④生产消费的同时性。体育服务作为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其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体育服务者生产产品的同时,也是消费者消费产品的时刻,生产与消费具有同时性。⑤服务结果的可累积性。顾客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获得的不仅是精神上的享受,而且锻炼的效果是可以积累的,而其他大部分服务产品的“结果”是不可积累的。

1.1.2 体育服务法律评析 以法律的视角评析体育服务的概念,就是要在现有体育服务概念的基础上提炼、剥离出能为法律所认可、有益于司法实践操作的体育服务概念。目前,我国直接涉及体育服务的法律法规仅有《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从中剥离出认证的对象体育服务是“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此条很难明晰体育服务认证的对象。由于未能清晰界定体育服务,此法条中甚至出现“等服务”的兜底字眼。模糊的法律概念界定可能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的执行。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体育服务的概念。

法律的设立意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据此,笔者认为体育服务可定义为以体育场馆、设施为依托,体育经营者为满足消费者的体育需求以体育自身的价值和本质功能为资源,与消费者进行的接触活动,以及体育经营者自身内部活动的结果。

1.2 体育服务质量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术语》(GB/T6853—1994)中将质量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征总和。体育服务质量可定义为体育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满足消费者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征的总和。以消费者感受体育服务质量的方式为视角,可将体育服务质量分为技术质量和职能质量。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状况属于体育服务产品技术质量。劳务质量、环境氛围属于体育服务产品职能质量[2]。①技术质量。体育服务经营者依托于体育场馆、设施向消费者提供体育服务产品。体育场馆、设施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消费者消费体育服务的安全性和消费效果。具体包括体育场馆、场地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安全性、齐备性、舒适性。②职能质量。体育服务经营者通过提供专业的体育活劳动的形式满足消费者体育需求的。是体育服务的核心质量,也是较难控制的质量。因为职能质量不仅涉及体育服务经者方面的因素,而且与消费者的接受能力、体育服务消费经历等因素也有密切联系。一般包括体育技术指导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资质等级;比赛表演的水平、精彩程度;服务态度;服务项目;服务效率;卫生状况;服务方式;服务时机;良好体育氛围的营造;应急措施。体育服务质量包含技术质量和职能质量,技术质量的客观性使其较职能质量较好控制、监管;而职能质量较为复杂,影响其质量的因素较多;这就要求将其影响因素客观化,以实现法律法规对其的监管。

2 体育服务质量监管现状

体育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我国体育产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体育服务质量是影响我国体育服务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着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以及服务消费效果。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以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内容上表现为对体育服务行业的监管、对体育服务经营者行为的监管、对服务成果的评价等。现阶段我国体育领域主要通过体育标准化、体育服务认证、以及实现体育法律法规对体育服务质量的监管。

2.1 体育服务标准化

体育服务标准化是指通过体育服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与方法的应用,以达到体育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体育服务过程[3]。

我国体育行业标准化工作起步比较晚,因此体育服务标准现存量不足以满足体育服务业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服务国家标准共16项。其中包括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标准14项,据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涉及的项目是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滑翔伞。体育场所等级划分标准2项,据GB/T 18266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涉及保龄球馆、健身房。

目前,我国体育领域标准的实施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体育服务认证。对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搜索研究发现,上海、浙江、天津、河北、湖北根据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进行了地方立法,以强制实施游泳场所的开放达到国家标准。游泳标准中涉及了技术质量和部分职能质量,通过强制实施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游泳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

2.2 体育服务认证制度

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具体包括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行为规范、设施和设备、健康和卫生、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服务承诺等内容的初次审查(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以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查。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分为体育场所开放条件认证和体育场所等级评定认证。前者侧重服务安全合格评定,后者侧重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等级划分。开放条件认证的依据包括两个部分:一是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二是《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开放条件认证)。等级评定认证的依据包括三个部分:一是GB/T 18266《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二是《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等级评定认证);三是《顾客满意度测评方法》。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的提供者申请体育服务认证。”据此,我国体育服务并非强制性认证,而是由有体育服务提供者自愿申请启动体育服务认证的制度。

2.3 体育服务质量立法监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的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体育产业起步较晚,体育经营管理相关立法滞后于体育经营管理实践需要,国家层次的立法少于地方层次的立法。

2.3.1 国家体育服务质量监管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其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此条明确了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和监督的主体。《全民健身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32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获得许可,并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执业提出了资质要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规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要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是对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管理规定。《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体育行业工作人员的技能鉴定办法,是我国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立法保障。

从国家体育服务质量监管相关体育立法情况看,主要是对体育经营监管主体、体育服务质量监管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3.2 地方体育服务质量监管相关立法 我国地方立法对体育服务质量的监管散见于各地的体育经营管理法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中,主要通过设立体育经营活动准入条件以实现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准入条件包括了对体育设施设备达到国家标准、体育从业人员资质的专业性要求、监管手段略有不同,主要分为事前许可、审批、审核制度以及事后备案制度。部分省市对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一般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如《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从体育场馆设施安全性、专业性符合国家标准、体育从业人员的资质、安全保障措施对体育经营的资质提出要求,并对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采用体育许可证制度,实现事前监管。也有部分省市采取备案的形式进行事后监管,其中也对相关资质从专业性、安全性角度作出了要求。如《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此外,天津、上海、河北、湖北、湖南、浙江等省市对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而又具有一定危险性、专业性的游泳,根据国家标准制定了《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从体育服务的技术质量、职能质量提出了要求,保障了游泳场所进行体育服务基本的安全性、技术专业性条件。

3 我国体育服务质量监管问题及对策

我国对体育服务质量的监管,主要通过体育服务标准化、体育服务认证、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实现。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体育服务质量监管实施的状况、效果,以及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形成。

3.1 体育服务标准数量缺失

体育服务标准是体育服务标准化的基础,是体育服务认证开展的依据,也是体育经营管理法规重要的技术法规来源。体育服务标准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形成,关系到体育服务认证工作的开展。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有78个大项,而目前我国体育服务国家标准有16项,难以形成相应的体育标准体系,以满足体育实践的需求。尤其涉及范围仅局限在体育服务行业一些高端体育项目的开放条件和技术标准,有关满足大众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体育技术培训、体育服务咨询、体育竞赛表演等体育服务行业的标准还没有开始研究制定[4]。

完善体育服务标准体系,是体育服务质量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体育服务质量实施监管,必然依据相应的体育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应建立一个适合我国体育服务业发展要求,符合标准化基本规定的标准体系,以满足我国体育服务质量监管实践的需求。

3.2 体育服务标准引用缺乏稳定性

我国部分省市直接将体育服务标准进行引用出现在法规中,其中尤以各地的《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为主。但标准缺乏稳定性,随着技术要求的提高与发展,标准是在不断修订的,而立法要保证其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因此直接引用体育服务标准使部分地方法规缺乏稳定性、科学性、严谨性。建议体育法律法规引用标准时采用间接引用的方式,以保证相关法规的稳定性。

3.3 地方监管制度各自为阵,难以与国家立法形成配套体系

我国地方法规对体育服务质量的监管主要散见于各地的《体育经营管理法规》及《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其中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专业人员资格提出了要求。但各地方监管手段各自为阵。如表1所示,对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体育经营管理办法》及《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中体育经营活动监管方式比较分析发现,监管的方式各异[5]。我国《全民健身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采取许可证制度。因此,作为地方立法应作出相应修改,与国家立法统一,形成配套体系。统一监管制度、在国家立法层次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使体育经营主体平等进入体育经营市场的机会,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3.4 体育服务认证主体单一

我国体育服务认证机构仅北京华安认证一所,而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全国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符合普查要求的各类体育场地850 080个。随着体育服务认证制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体育场馆将会加入认证队伍。庞大的认证数目不能满足体育服务认证的需要,建议发展更多的独立的第三方体育服务认证组织。

表1 我国部分省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管制度

3.5 体育服务认证社会认可度低

目前,体育服务认证制度社会认可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体育服务认证制度是自愿性认证,因此,主要依靠市场自主调节进行推广。通过提高体育服务认证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使消费者自愿选择经过认证的体育服务场所,以促进体育服务经营者的自愿认证。

3.6 体育服务概念界定不明

体育服务内涵和外延,应在相关法规、文件中清晰界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明晰体育服务的概念。《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国家应尽早出台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这是体育服务分类管理的基础。我国体育标准包括体育设施标准、体育设计标准、体育服务管理标准。《全民健身条例》及各地体育经营活动所适用的国家标准应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予以明确,明晰法规中引用的是哪类“国家相关标准”。

4 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构建

依据行政法相关理论,在我国现有体育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支撑下,构建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以满足一定的价值追求,实现对体育服务质量监管的制度化、法治化、标准化、透明化。促进体育经营管理活动的完善和体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消费的安全性及体育锻炼的效果。

4.1 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价值追求

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构建为了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价值是其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即监管体系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我们认为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价值在于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秩序中包括对体育服务业秩序的调控、监管,实现体育服务业有序、科学的管理。效益价值中包含了对体育服务安全性、专业性价值的追求。

4.1.1 秩序价值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6]。通过体育服务质量体系的构建实现监管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将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科学性。通过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构建,在国家立法规范下,合理安排现有体育服务质量监管制度,使各项制度协调配合、各尽其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和功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顺利运行。建立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体育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1.2 效益价值 质量监管体系的价值还体现在其效益价值。由于体育服务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危险性,通过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构建,对体育服务业分类管理,实现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保证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安全性和专业性,实现效益价值。

4.2 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竞争,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在激烈的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也为了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势必会排挤对手,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国家通过一定方式加以干预。这种国家干预是国家在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针对市场出现“失灵”,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国家对经济主体的干预必须是适当的,否则会侵犯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7]。为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管理的最终目的不是约束和限制,而是引导、扶持体育经营活动,培育、发展体育市场[8]。对于能够通过市场自由竞争,解决的事务应由市场调节、决定。不仅有益于发挥市场的自由竞争规律,也有益于国家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使更多的社会力量进入体育服务业。

安全是消费者进行服务消费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而体育活动中一些项目充满了危险性。在机会主义思想驱使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体育服务经营者会减少对安全的投入。又由于消费者对体育服务安全性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造成信息的不对称,这就为消费埋下安全隐患。为了防止由于市场竞争导致的安全隐患,国家通过行政许可对市场主体进行事前干预。以防止危险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安全。

我国《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对不同项目的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一般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降低门槛,不设立前置性审批,同时加强对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的日常监管;对于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危险程度高的体育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确定严格、规范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对于可能对自然资源、环境带来影响的体育项目要认真评估,避免和减少对资源和环境的不利影响。推行体育服务认证和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据此,对于体育服务质量应分类监管。对于一般性的体育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事后监管为主,即备案。此制度在立法上也有据可循,《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一般性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主要通过体育服务认证实现。发挥市场自主调节的能动性。提高体育服务认证的知名度,鼓励消费者选择经过认证的体育服务场所消费。通过星级评定,以质论价,使不同的体育服务消费者依据自身要求,自由选择不同星级的体育服务场所,享受不同质量等级的体育服务。

对于专业技术性强、危险程度高的体育经营项目场所通过设置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事前干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加以强制执行。在市场准入条件中规定设施、体育专业人员、体育服务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以实现国家对危险性体育服务质量的监管。从经济成本考虑,对于危险性体育服务经营者进行事前监管,也有益于降低消费者的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享受安全的服务产品。在安全性基础上可以鼓励危险性体育服务提供者自愿选择星级认证,提高体育服务质量。

根据上述基本理论,依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在现有体育管理制度支撑下,构建我国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即以体育标准化和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为基础,以体育服务认证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备案制度作支撑的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

5 结论

我国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将体育服务业作为发展的重点,加强体育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整合现有体育管理制度,在国家立法框架内构建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体育服务质量实施分类监管,对危险性体育服务项目通过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事前监管,将体育相关标准和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作为体育服务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性。对于一般性体育服务经营者实施事后监管,采取备案制度。并鼓励经营者通过体育服务认证,由市场调节引导消费者选择经过认证的体育服务经营场所。

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转还依赖体育标准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对体育服务认证工作的普遍认可。相关配套立法文件的完善,制度间的协调配合。通过监管体系的构建将体育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化、体系化、透明化,实现秩序价值、效益价值,提高体育行政管理效率,维护体育经营秩序,保障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

图1 体育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1]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EB/OL].http://www.sport.gov.cn/ n16/n1077/n1452/701256.html.

[2]杨铁黎,吴永芳,刘燕华,等.关于建立我国体育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14 (3):17.

[3]张振龙.我国体育服务标准化法律问题研究[M].肖金明,黄世席.体育法评论(第二卷).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314.

[4]虞锡芳.我国体育服务标准化的现实与出路[J].产业经济,2007 (9):256.

[5]国家体育总局.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文件目录[EB/OL].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789910/ 790006.html.

[6]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8.

[7]吴建依.经济行政法理论与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66.

[8]汤卫东.体育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45.

Legal Issues of Sports Service Quality Regulation

LIN Xi1,YAN Tao2
(1.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Longyan College,Longyan 364012,Fujian,China; 2.Institute of Sports Scienc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Jiangsu,China)

Sports service quality issues bear o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ports service and affect the consumers’safety and acceptance of the effect of sports services.With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legislation,based on existing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the authors build sports service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monit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ports services,physical quality of service to achieve the rule of law supervision,standardization,scientific,systematic,and promote sports services to develop healthily and orderly.

physical quality of service;sports standardization;sports service certification;legal regulation

G80-05

A

1004-0560(2011)04-0028-05

2011-05-24;

2011-06-19

林 晞(1969-),男,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

责任编辑:郭长寿

◂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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