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要有更多国际贸易意识

2012-01-13 10:10
环球时报 2012-01-13
关键词:合同条款定金义乌

朱伟东

不久前,有关印度商人与义乌商家的纠纷事件受到媒体高度关注。其实,外籍商人与义乌商家发生商务纠纷,已不是第一起。虽然把生意做到了国外,但义乌商人大部分是个体商贩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经验和意识并不充足。笔者认为,义乌商人在今后同外商进行贸易往来时,应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首先,必须具有现代防范意识。中国商人在同国外商人进行贸易往来前,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在义乌从事进口货物的外国客商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个体商贩或小企业,常存在资金短缺、拖延付款等问题,还有部分外国商人涉嫌骗取中国商人的货物。中国商人可以通过国外朋友、在国外经商的中国人以及驻外机构了解相关商人的资信情况,尽量选择同在中国境内有资产、有分公司以及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商家进行贸易往来。

其次,树立现代合同意识。当中国商人决定和国外客商进行贸易时,一定要注意合同起草,将合同条款明确、细化。笔者曾在义乌就涉外民商纠纷进行过调查,发现很多商人在贸易往来时起草的合同条款十分粗糙、简单,有的甚至连合同都没有,只是一张简单的订单。当出现争议时,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就会带来很多问题。如果合同条款清晰、具体,这对意图不遵守合同的商人会构成一种震慑。考虑到不履行合同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他们可能就会主动履行合同义务。

考虑到实际情况,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最好采用预付货款或信用证付款方式。除了长期贸易伙伴,最好不要采用赊账等方式。此外,合同中最好列上定金条款,让对方先付一笔定金,如其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则中国卖方可以不返还定金。

再次,要有合法、理性的国际维权意识。除了印度,笔者在去年的调研中发现,义乌商人与非洲国家商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国家的法律都与我国存在很大不同,中国商人若跨国维权,困难将很多。因此,在万不得已到国外维权时,中国商人一定要了解所在国的法律制度,根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合法维权。据报道,一些中国商人在维权时就采用了比较轻率的行为,这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使事情变得更糟。当遇到国外商人在我国境内隐匿或转移资产,或涉嫌诈骗货物时,中国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到国外追讨欠款时,可通过在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当地警方报案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年来,义乌国际小商品城快速发展,2006年设定的“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甚至被看成“中国制造”的晴雨表,但随着小商品市场国际影响力的扩大,义乌商人与外籍商人的纠纷也自然会越来越多。义乌商人应从这些事件中总结经验教训,走出沿袭“小商小贩”思路做国际贸易的误区,培养更多现代化的国际贸易意识。▲(作者是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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