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径分析

2012-01-25 16:11陈彩英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10期
关键词:农牧业农牧民协会

陈彩英

(青海省贵南县畜牧兽医站,贵南 813100)

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以农牧民为主体、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农牧户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优化农牧区各种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要求进行配置,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和农牧户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相对稳定的利益衔接机制,带动分散的农牧户有序地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联系农牧民的桥梁纽带,增强政府指导和扶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1 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

贵南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从2005年开始起步,经过探索和实践,到2010年,全县初步形成了带动性强的种养殖协会,如达玉村肉牛养殖协会、加土乎村奶牛养殖协会、塔秀草产业协会、奶产业协会等。这些协会组织的建立对贵南县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农牧民的增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 存在问题

2.1 协会组织薄弱,运行不畅

贵南县的农牧民协会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建设还很薄弱,结构较松散,运行不畅,组织化程度低,创收能力弱,管理体制和市场功能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强,协会优势不大。全县虽然建立了有一定带动性强的种养殖协会,但与真正意义上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相差甚远。多数协会既没有统一运作、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也没有农牧民的自愿加入。

2.2 宣传力度不够,扶持政策偏激

农牧民尚未真正领会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协会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农牧民自愿、能人领办、社会参与、党政支持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而贵南县的协会似乎成了农牧民要求政府扶持的一个理由。只要成立了协会,不管运作状况如何,就希望政府扶持,协会组织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3 对策分析

3.1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机制

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和利益分配机制,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努力发展对外经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起到明显带动作用的给予奖励。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有关证照,取缔经营。

3.2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运作良好的协会组织应落实以奖代补政策。要重点加强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一些流于形式的协会组织予以取缔,更不能扶持。对符合农牧业产业化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上要给予相对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待遇。在有关农业、科技、扶贫等项目立项上给予大力支持。

3.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在起步的3~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费用。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牧科技推广人员,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

3.4 积极探索创新

鼓励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管是由谁创办或领办,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存在,鼓励发展。要注重培养合作事业的领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牧民经纪人、村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发起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创建名牌产品,提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围绕特色、绿色产品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快扩大特色、绿色产品的生产规模,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是围绕龙头企业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基地,并与龙头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稳定的供需关系。四是围绕“订单农业”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找对市场销路后,再组织或引导农牧民生产。积极推行合同制、代理制,规范合同管理,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

3.5 加大扶持力度,搞好服务工作

大力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从组织建设、专业技术服务、普及推广先进技术、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实行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加强服务,方便登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当地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可根据生产、经营、服务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到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各级登记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减免有关费用。二是增加投入,扶持发展。政府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金融部门要实施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解决生产服务所需的资金,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信贷服务。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生产型合作向加工销售型合作转变;由松散型合作向紧密型合作转变;由单项合作向多项合作转变、积极向一体化经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和层次。五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广泛重视和参与。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知识,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典型以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3.6 加强协会组织的管理与指导

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要本着“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性《章程》,帮助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从农牧业生产的实际出发,突出主业,抓好典型示范引导,以“发展优质、高效农牧业”为主线,围绕壮大五大产业、建设五大基地的奋斗目标,以农牧业产业化建设比较突出的乡镇为重点,开展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树立典型,重点扶持、引导,起到 “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平台。由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发布、交流平台,加强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横向联合,在条件成熟时,引导从事同一类农畜产品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合并重组,向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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