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死亡案件公诉攻略

2012-01-28 04:41周玉琴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2期
关键词:周洋砖头张开

文◎周玉琴 邱 睿

特异体质死亡案件公诉攻略

文◎周玉琴*邱 睿**

【案情回放】

被告人周洋、张东兵在本镇复兴行政村火箭自然村洪方群家玩,被告人张东兵与先到洪家的张开波因事争吵,洪方群将被告人张东兵、周洋劝出屋外。被告人周洋、张东兵因受江云等人的挑拨,遂将张开波喊出屋外,并对其拳打、脚踢,后张开波将两被告人打倒在地。被告人周洋、张东兵先后持半截砖头砸中张开波,张被砸蹲下喘气,后送往当地诊所抢救时死亡,被告人周洋、张东兵当晚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开波生前患病毒性心肌炎合并早期心肌病,因外伤等因素诱发急性心衰而死亡,外伤为主要诱因。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开波生前患病毒性心肌炎合并早期心肌病,因外伤等因素诱发急性心衰而死亡,外伤为主要诱因。

被告人周洋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未提异议。其辩护人朱来宏辩称:本案是一起意外事件,指控被告人周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①被告人周洋对被害人生前患有疾病无法预见,对张开波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失;②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周洋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二者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张东兵对指控的内容未提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东兵是一个未成年的在校学生,不可能知道张开波是特异体质的人,对张开波的死,不具备我国刑法中故意的认识因素,更不具备过失方面的认识因素,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本案应当属于意外事件。

一、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证据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对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争议较大。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比较困难,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内容的证据审查更是如此。应从案件事实出发,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分析。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了相同的客观行为,就会产生不同的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发泄愤怒,情绪激动,不计后果,实施了不同的客观行为,也能从中反应出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主观心理。所以,在对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证据审查时,要对证明客观行为与主观内容的证据综合分析,才能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达到客观、公正。

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首先应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入手。能够证明客观行为的证据,应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中获取,从中找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行为方式。如,行为人实施了语言谩骂、推搡、厮打、击拍等行为,使用工具打击的部位、次数及等。其次,对法医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一般给出被害人生前所患疾病的种类,引发疾病及致死的原因,体表存在的伤情等。从鉴定内容中可以得出行为在特异体质人死亡中所起的作用,同时也能佐证犯罪嫌疑人对客观行为供述的真实性;第二,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过错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明主观过错的证据在任何刑事件案件中的审查都是较困难的,在此类案件中更是如此。仍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中获取,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是否明知被害人存在疾病或因病住过医院等。如果明知被害人存在疾病而实施行为,说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故意与过失心态,再结合案件的起因,分析在主观支配下的客观行为,从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中能够确切得出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伤害内容的证据审查,要先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入手,从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获取实施行为的力度、方式、使用的工具等内容,客观行为及产生的危害后果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次拳、脚击打,用器械击被害人背部及头部等,从这些行为当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存在主观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其次,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可以看出其是否存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实施的行为能够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仍然实施,说明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第三,审查证人证言,从证人证言中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情况,佐证供述是否真实,以判断有无伤害的故意;第四,审查法医鉴定结论,能够认定故意伤害的行为,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说明由于外力作用使病态器官破裂从而使被害人死亡,从此鉴定结论中可以得出行为的力度,造成器官损伤的情况。能够佐证客观行为,反应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伤害的内容。

在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主、客观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达到相互统一。审查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也不回避,关键是审查主观过错的证据,由于证明主观过错的证据非常有限,有时甚至没有,承办人只能从案件事实中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分析过程中未免会有主观情感因素的介入,这就使承办人必须依据法律、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综合全面进行分析,稍有疏忽就会导致错案,或放纵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东兵与先到洪家的张开波因事争吵,洪方群将被告人张东兵、周洋劝出屋外。被告人周洋、张东兵因受江云等人的挑拨,遂将张开波喊出屋外,并对其拳打、脚踢,后张开波将两被告人打倒在地。被告人周洋、张东兵先后持半截砖头砸中张开波。二人实施具有连续性击打行为,在疾病发作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被害人诱发急性心衰而死亡,二人的伤害行为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法庭调查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由于存在认识分歧,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与辩护人往往从无罪上辩护,法庭讯问也比较困难,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这就需要公诉人在法庭上灵活机智与被告方斗智斗勇,讲究讯问策略与技巧,主动出击进行讯问,让被告人始终围绕公诉人的发问进行回答,防止其进行反问,使被告人当庭能够供述自己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以故意伤害罪定性的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往往与刑法真正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存在重大的差别,并没有伤害程度的法医鉴定结论,如何证实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证明主观过错的证据不充分往往存在公诉人主观推断,这就让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公诉人在法庭上示证要讲究策略,并对间接证据进行说明,使证据形成链条,对存在的理论问题做到充分说理、论理,使合议庭及辩护人信服,才能在法庭调查中不被动。为证明两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及伤害行为及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周洋的供述节录,证实周洋把被害人张开波喊出来后,张东兵用脚踢张开波,张开波用拳头打张东兵,周洋在张开波背后轰了他一下,张开波就回过身打周洋,并把周洋一轰,周洋被轰摔倒,周洋摔倒的地方正好有砖头,周洋就捡起一块砖头要砸张开波,正准备砸时,正好看到张东兵用一块砖头砸张开波,砸在张开波的胸部,张开波就往下一蹲,嘴上喘气,这时,周洋心里没考虑什么后果,也用砖头砸张开波,也不知道砸在张开波的什么部位。

2.被告人张东兵的供述节录,证实张开波出来后,蹲在张东兵他们中间,张东兵就上前踢了他一脚,张开波站起来打张东兵一拳,周洋就上来打张开波,后周洋拿了一块半断的砖头砸了张开波,张东兵看到张开波拿砖头,也拿了一块半断的砖头,砸到了张开波的右大胳膊或左胸部上。

3.未到庭的证人陶陶的证言节录,证实张开波出来蹲在地上,张东兵上前用脚踢了张开波,张开波站起来打了张东兵一拳,顺势一推,把张东兵推老远,这时周洋站在张开波背后,打了张开波一拳,张开波转过身一掌把周洋推之多远,正好推到砖头堆前,张东兵用砖头砸了张开波一下,张开波没什么反映,还站在那里,这时周洋一砖头正好砸在张开波的胸口,张开波手护胸、腹,蹲了下去。

4.未到庭的证人江云的证言节录,证实张开波出来就蹲在门前,张东兵上去就踢他一脚,张开波站起来打张东兵,周洋也上去打张开波,然后就在洪方群家门前每人捡砖头砸张开波,哪个先砸的记不清了,但张东兵一砖头没有砸到,周洋一砖头砸到张开波胸前。

5.未到庭的证人吴学广的证言节录,证实那天晚上其与陶陶等人在洪方群家玩,看见张开波用脚踢张东兵,张东兵没有还手,吴学广与陶陶、周洋、张东兵一道出来蹲在大门外,……后张东兵喊张开波出来,吴学广当时蹲在石条上,没在意他们突然打起来,只看到周洋弯腰捡石子,而后听到“咚”的一声。

6.未到庭的证人谷献玉的证言节录,证实张开波胸口有块红点,可能是用硬东西砸的,听周洋说是他用砖头砸到张开波的胸口的,是和张东兵二人打的。

7.未到庭的证人缪仕云的证言节录,证实张东兵在洪方群家,被张开波踢了一脚,……后张东兵把张开波喊出来,张东兵与张开波扭打起来,周洋跑上去帮张东兵打张开波,后周洋和张东兵都从地上捡了两块砖头,二人同时向张开波砸去,缪仕云看见一砖头砸到张开波的胸口,没看清是谁砸到的。

8.未到庭的证人曹永虎、陶前繁、洪方群、陶前珍的证言,证实了本案事实的发展经过,但不清楚是谁砸中张开波胸口。

9.皖南医学院法医病理学鉴定,证实张开波患病毒性心肌炎合并早期心肌病,其心功能受损在与他人发生纠纷过程中,因外伤、情绪激动以及剧烈运动等因素,诱发急性心衰,其中外伤是主要诱因。

10.无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张开波生前患病毒性心肌炎合并早期心肌病,因外伤等因素,诱发急性心衰而死亡,外伤为主要诱因。

11.芜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

12.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摄影照片。

13.书证:提取笔录和两被告人自首情况的说明。

三、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法庭辩论

由于公诉人、合议庭人员、律师对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定性及理论存在不同认识,要想说服合议庭认同检察机关的指控,公诉人要从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构成、法律理论等多方面简述自己的观点,同时针对庭审的焦点问题与律师进行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首先要发表公诉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问题综合陈述。要想达到最佳出庭效果,对庭前拟好的公诉意见,根据庭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在公诉意见中要根据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年龄、生活背景、从事的职业、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如天气状况等来综合评定其认识能力及有无伤害故意,有理有据地阐述公诉理由,让合议庭成员信服公诉人的观点。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对张开波生前患病毒性心肌炎合并早期心肌病无法预见,对他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应属意外事件。对此,从一般认知水平上看,两被告人虽然对张开波生前患有疾病无法预见,但其持砖砸张开波,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张开波身体产生危害结果,但两被告人在明知砖击他人会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仍持砖砸张开波且造成其死亡,足见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本案不是意外事件,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被告人周洋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开波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周洋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两者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周洋与张东兵的共同伤害行为仅造成张开波轻伤后果,因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从法医病理学鉴定上看,被害人张开波死亡的原因,外伤是主要诱因,在本案中,死者的病患是条件,两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是原因,行为作用在一个严重病患者身上,它和病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就存在着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此外,故意伤害致死,并不以伤害行为直接致人死亡为限,凡是因伤害行为而死亡的,都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被告人周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制宣传也是公诉活动中应有的内容。如果法庭有旁听群众参加,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还要进行法制宣传,分析犯罪原因及危害后果。提醒人们提高自身修养与涵养,不要因小事动辄打骂,注重生命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小事不忍则乱大谋。虽然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行为直接造成,但是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当初双方忍让,矛盾不升级,就不会产生死亡的危害后果,也不会给双方家庭带来如此大的伤害。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做到了法制宣传,充分彰显了公诉人肩负的神圣社会职责,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从行为方式上可以看出其主观心里,根本不希一望或预测不到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往往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处以重刑则会起到逆反心理,更不利于其改造,也会引起被告人家属的不满及对被害方的仇恨。所以在公诉意见中要简述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对法院量刑的一种监督,根据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从轻证据,综合考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量刑到具体的点上。如,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并简述判处缓刑的充分理由。比如,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家有老人可以老有所养,孩子可以得到父亲的关爱,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后其有感恩的心理,会用自己的行动更加回报社会。对本案两被告人的量刑,公诉人提出,两被告人是一个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属于初犯,而且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庭判处周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张东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028000]

**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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