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差评师敲诈勒索案件的司法认定

2012-01-28 06:05王莉王沛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4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差评网店

文◎王莉王沛东

职业差评师敲诈勒索案件的司法认定

文◎王莉*王沛东*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12年1月份,市民崔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主营各类女士服装。开业后不久,崔女士接到一位买家的订单,为了做好生意招揽回头客,崔女士发货前仔细检查了货物,以免有质量问题,影响到网店的信誉。下单之后,买家很快就将钱打到了支付宝上,本以为是做了单好生意,可几天后崔女士在网页上突然发现一个差评,给差评的就是自己精心服务的这位买家。崔女士随后联系了这个买家,一开始,买家说服装缺了一个扣子,崔女士让其拍照发过来,如果真存在问题,可以寄回来进行退换并由卖家承担邮费。可买家只是一口咬定崔女士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讨好买家,崔女士按照买家的要求将一半的货款打到了对方账户,款到后的第二天,网页上的差评便消失不见。

[案例二]在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上,职业差评师利用交易规则中的漏洞,以“差评”敲诈卖家,少则几元,多则数百。一位职业差评师曾自曝:“不出10天,我们能让一家经营一年的网店倒闭,当然也能让一家饱受差评的商家看上去很美。”一些成交量低、信用值低的新店,最容易成为职业差评师“狩猎”的对象。成交量不大的店铺,几个差评就能把99%的好评度直接拉低成96%,这种效率让以信用评价体系为支撑的淘宝网络购物中的卖家不得不万分重视,从而掏钱就范。

上述两个案例形象直观地点出了职业差评师勒索钱财的手段与本质。职业差评师,这是近期非常热门的一个词。网店每一笔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都会对交易情况作出信用评价,这是淘宝网用户诚信的重要标志。在淘宝网的信用评价规则中,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好评”加一分,“中评”零分,“差评”扣一分。随着积分的增多,淘宝卖家可相应成为心级卖家、钻石卖家、皇冠卖家。信誉度的高低是买家下单的重要依据。卖家也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好评率和差评率。然而,这种评价体系在为买家购买提供信用参考,敦促卖家提高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个隐形人群——职业差评师。他们每天在各大网店疯狂购物,但目的并不是商品,而是以差评相威胁,敲诈卖家钱财。有时候,一单“生意”就能获得上千元收益,而很多卖家都遭遇过这些人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职业差评师的行为如果符合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构成要件的,将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职业差评师是由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催生的新兴职业。淘宝上有很多恶意买家做起职业差评师,专门以给网店差评为手段索要网店钱财,甚至还出现多人合作的“团伙作案”,给淘宝卖家造成巨大伤害。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职业差评师,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此类主体的共同特征在于: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家商品,然后以差评为威胁,逼迫商家给予其固定金额的财物;熟悉各电商网络交易平台相关规则,善于钻漏洞;有严谨的组织纪律性,一般都是团伙作案。该类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网络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寻求犯罪目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并从网络上获得非法利益。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普通买家出于对产品瑕疵的不满而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则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职业差评师一旦给了卖家一个差评,首先会给卖家造成信誉上的影响,继而可能会影响卖家的生意,造成卖家经济上的损失。由于网店卖家十分看重信用体系,有时候一个差评都会影响店誉和搜索排序结果,若遇见差评师“组团”,那店主辛苦经营了很多年的店,很可能从此就没有了生意。职业差评师以此为威胁内容,与卖家进行谈判,索要钱财然后撤销评价,此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职业差评师每单生意勒索的钱财最低只有几十元,单次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若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数额累计到一定程度,依然要受到刑法处罚。

三、网络敲诈勒索的取证问题

网络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平台,网络犯罪也就具备传统型犯罪所不具备的一些特点。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网络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隐蔽性、跨域性、手段多样性等,其综合特点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均有明显区别。网络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隐蔽性强,参与者的身份虚拟化,作案时间短,犯罪不留痕迹,侵犯对象大多没有客观存在性,且由于犯罪行为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表现形态,作案过程不易被人发现,作案后逃匿方便,犯案证据易销毁等原因,使得网络犯罪侦查十分不易。二是犯罪涉案地域广,由于互联网广域性的特性,网络犯罪的受害人往往遍布在全国各地。三是侦查取证困难,侦查网络犯罪,很大程度上依赖犯罪的持续,一旦犯罪中止,侦查也只有宣告中断。

淘宝规定卖家在收到恶意差评时,如果向淘宝客服申诉,应当提供有效的图片和旺旺截图。刑诉法修改后,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受害人保留有QQ、旺旺等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提交。但是职业差评师深谙淘宝交易规则,采取了许多规避措施,尽量避免使用旺旺聊天工具,迫使卖家主动给其打电话。通常使用比较隐晦的词句提出勒索要求,逼迫卖家主动提出赔偿,尽量抹掉一切勒索痕迹,这导致取证非常困难。对于职业差评师来讲,一般都会使用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小号”,可以避免事发后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且不断更换注册新的“小号”。在货物收到后,做出否定性评价,并且不拍照证明,这种发生在虚拟世界的诈骗行为,因为主体的真实身份较难认定,主观上是否存有恶意难以评价,因此在查处上存在较大难度。

四、网络敲诈勒索的管辖问题

职业差评师,近期已经成为淘宝商户最头疼的字眼,这个新兴职业诞生于近两年,他们针对淘宝对网店的信用评价体系,利用交易规则中的漏洞,以“差评”敲诈卖家,金额从几元至几千元不等,这是法律和淘宝规则的监督空白地带。随着淘宝体系的修改,职业差评师已经从给出差评勒索,发展到利用投诉勒索、利用货到付款等方式勒索中小卖家。一旦职业差评师的敲诈勒索行为需要刑法予以规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网络敲诈勒索的管辖问题。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时通常考虑的管辖权是指地域管辖,也就是传统理论认为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结果的发生地,但在网络犯罪中,传统管辖理论会面临一定的挑战。网络犯罪的无地域性和信息媒介的无体性特点,已经让现行刑法有些措手不及。为了解决网络犯罪给刑事司法管辖带来的问题,法学界已经出现了多种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理论,例如相对管辖权论、网址管辖论和属地管辖论。这些理论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着各自的缺陷。按照网址管辖论,与网址有关联的物理地址除了服务器的地址之外,任何可以连接到这个网址的地方,也就是每一个网络用户都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而属地管辖论事实上并没有解决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问题。

新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网络敲诈勒索罪的管辖问题,属地管辖原则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界定犯罪行为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敲诈勒索罪的管辖,罪犯所在地即为犯罪行为地。犯罪嫌疑人一般在所在地寻求作案目标,实施威胁内容并收到非法所得。具体来讲,即犯罪嫌疑人拍下商品、给出差评、实施勒索行为的地点。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于网络罪犯所在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地点。但是其他网络犯罪所涉及的网络信号、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中途经过的路由器和目标计算机)和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犯罪地点还有争论。

“网购”是很多年轻人的消费新模式,淘宝网从技术层面解决了网络交易的支付难题,更重要的是在看似虚拟的网络世界树立了至少不输于现实社会的信用体系,更难能可贵的是,它以比现实社会少得多的资源实现了对几十万个淘宝商户的有效管理。任何管理都是有漏洞的,职业差评师正是利用了这一管理漏洞衍生出来的“产物”。从反面来讲,职业差评师的大规模涌现可以起到督促网店商家规范自己的销售流程,严格遵守交易规定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已经超出了民事领域诚实信用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约束,需要刑法加以规制。职业差评师的敲诈勒索行为,除了个人道德约束外,必须依靠法律来进行强制性保障,因此,弄清该罪名的实施条件,取证特点及管辖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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