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职责设置

2012-01-28 08:31晏改会沈红波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1期
关键词:办事机构职权委会

文◎晏改会沈红波

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职责设置

文◎晏改会*沈红波*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受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的委托,专门从事检委会工作,并向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的检委会委员。当前专职委员制度已在各地检察机关得以推行并逐渐显现出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专职委员选任标准不明确、工作不专、职责不清、地位尴尬、履职保障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专职委员制度作用的发挥。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权如何配置,综合国内学术界的主要观点,认为专职委员应具有参与决策、参谋指导、会前审查、沟通协调、督导检查、调研指导、质量评查、委派代表、内部监督等职权。从这些职权来看,专职委员的职权相当广泛,既有程序性的权力,如会前审查、委派代表等权力,也包括了实体性的权力,如参与决策、调研指导等。从工作涉及的范围来看,既包括了检委会自身的工作,也包括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从工作的办理主体来看,有些工作既可以由专职委员来负责,也可以由其他人员来办。

笔者认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权力及职责配置要从完善检委会决策系统的大背景出发,遵循权力制约和检察一体化的理论要求,应该将属于检委会的一些重要职责交给专职委员来行使,而不能过多过滥地将一些似是而非的职责推向专职委员,更不能把专职委员视为检察机关职责的“收容站”,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将凡属于非业务部门的职责都交由专职委员来行使。专职委员的权力职责配置要明确专职委员与检察机关、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关系,要在确立专职委员“没有其他工作,只有检委会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合理配置。

一、要明确专职委员与检察机关、检委会的关系

专职委员是检察机关的一员,专职委员与检察机关工作职权上的关系主要通过检委会体现出来,由于具有行政职务的检委会委员除了履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要履行与行政职务有关的职责,由专职委员专司与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等相关工作,故在配置时,不能将属于检察机关但不属于检委会的职责交给专职委员,这是保证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科学、民主,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步骤。

二、要明确专职委员同检委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

专职委员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都服务于检委会,但工作职责各有侧重。检委会办事机构是专门负责检委会日常事务,组织开展检委会会议,并做好会前审查、会后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此机制下,专职委员作为检委会的组成成员,与其他委员的权责相同,但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的不同之处在于,专职委员是专职从事检委会工作的委员,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责,而且这些职责应围绕检委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要明确专职委员的职权职责

专职委员的职权分为附属职权职责和核心职权职责:

(一)附属职责。附属职权是指与检委会工作相关的一般性职权,该类职权可以由专职委员来行使,也可以由检委会办事机构其他人员来行使,也即具有可替代性。如会前审查,对提交检委会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审查,对议题存在的问题向检察长提出意见、建议;执行监督,负责会后对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及时了解执行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核心职责。核心职权是指和专职委员“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的身份、能力水平密切相关,其他人员因缺乏能力或资格不能代替的职权。这其中主要是调研、提案,也即负责对检察业务、诉讼监督等工作中法律政策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为正确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参考依据。其实,检委会同人民代表大会一样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都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形成决议,检委会下的专职委员类似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要保障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与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调研并形成议案向其他委员报告调研结果,提交检委会讨论。

(三)不属于专职委员的职责。有观点认为,专职委员还有案件质量评查职责,负责对本院的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查;有委派代表权,受检察长委托或委派,协助副检察长分管一些业务工作,参加一些会议及活动;有内部监督权,与纪检组长、监察处长一样,可以对检察业务和案件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两种职责对专职委员并无多大联系,并非必须由专职委员来负责,完全可以交由其他人员来做,为确保专职委员履行好核心职责,可不将这些职责归入专职委员的职责范围。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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