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如何供地

2012-01-29 06:57王伟革
资源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供地物流配送邮政

□ 王伟革

案 例

2011年10月,A县邮政局提交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就其投资的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用地申请。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用地是划拨供地,还是出让供地?对此,A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分歧很大。

分 析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其主要分歧在于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是否属于“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及如何界定。

第一种意见:划拨供地。根据《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依据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已经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用于服务A县所有乡镇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供应。该项目为邮政服务三农非营利性质,市场前景广阔”。认定的“邮政服务三农非营利性质”,实施划拨供地。

第二种意见:出让供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邮政属公共设施用地(086)、邮政物流配送中心是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属仓储用地(063),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确定的“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要求的按项目划拨报件 “发改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而非“备案”资料等等,实施出让供地。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建设项目必须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是划拨供地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明确规定了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许可机构,应为发展和改革部门。所以,划拨供地的用地项目,必须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这个条件不可或缺。

建设项目是否属政府投资范围,是划拨供地的核心要件。《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明确提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因此,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一定是非政府投资的企业行为。所以,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享有划拨用地。只有政府投资、提供公共产品、没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才可以划拨供地。

并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就都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提出:“符合划拨用地的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有偿方式供应。”

笔者认为,划拨供地应具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政府投资范围、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等三个基本条件。因该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属企业投资、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故应以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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