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探索
——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背景

2012-02-15 22:20李晓郛
天津法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评级信用机构

李晓郛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金融法制·

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探索
——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背景

李晓郛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信用评级机构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块重要内容,但是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是最主要的问题。原因来自三个方面:信用评级机构的形成和发展受制于行政力量,发行人付费的模式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及信用评级市场受控于美资。针对上述原因,在构建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框架时,建议中央政府以上海为试点,整合国内信用评级市场、改变监管模式、组建自律机构、遏制外国资本对中国市场的渗透,同时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信用数据库,设立入门考试等制度。

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在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总协定》加入了中介服务业贸易条款,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执行采取与货物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并逐步降低关税。这些服务业包括保险、法律、建筑、会计、旅游、零售、商业批发、通讯、银行、运输及咨询等12类。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世人看到了美国信用评级寡头翻云覆雨的能力,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中国评级业如何应对?

有人把中国经济类鉴证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组织按照管理模式分成4类,第一类为律师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早、行业管理法规健全,自律性建设比较完善[1]。价格鉴证师和评级业属于第四类,这类行业刚刚兴起,规范性、自律性和职业化程度低。

一、信用评级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发展成为经济大国,但是与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相比,金融实力不够强。目前,制约中国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关键因素不再是金融开放程度,而是金融综合实力。要成为引领世界的经济强国,当务之急是要制定金融中心发展战略,建立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业,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博弈者。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正式发布,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首要和核心内容。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既是上海突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上海利用金融集聚资源优势,实现“两个中心”建设的关键。重视并大力发展信用评级制度将有力地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一方面,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管理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信用评级危机引发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充分说明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对本国和世界经济的危害性。中国评级业务的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从企业角度,根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从国家角度,作为世界最大的债权国,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值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2011年IPO融资额全球排名第一,是美国的2倍,应该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2]。2011年,中国债券市场继续扩容,其中银行业和保险业两个行业的年度融资额同比增长39%和43.58%,连同证券业三个行业融资额为24166亿元,同比增长39.17%。上海金融业实现增加值2240.47亿元,比上年增长8.2%;银行间货币与债券市场成交额196.64万亿元,增长9.4%[3]。尽管上海和全国的债券业都保持较快增长,但是债券市场发展仍然滞后,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低,最近10年一直徘徊在20%,发达国家一般在30%至50%。作为最主要融资工具的债券迟迟没有挑起直接融资的重任,信用评级机构出问题是重要原因。

二、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足是现今最大的问题

信用评级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角色揭示发行人及其所发行证券的信用风险。在一个信息经常难以获取和充分处理的投资世界里,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着特别而且重要的作用。独立性是信用评级机构发挥作用的平台和基础,但是独立性不足成为现今中国评级业的最大问题。

(一)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足的根源在于行政干预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诞生和发展依赖于行政力量,但是行政干预成为当下阻碍评级业壮大的最主要因素。

超过20年的计划经济时代,人才、经验和基础的缺乏是信用评级机构建设初期的概括,而建国后,中国优秀的人才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政府推动信用评级机构产生、发展是唯一具有可操作性并最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从财力角度,政府有能力提供所需资金;从人员角度,政府可以在众多人选中挑选各种人员组建团队。事实上,不仅信用评级机构,最初的全国性协会、商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均由政府体制内生成,这种生成方式节约了公众对市场中介组织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的了解成本、谈判成本、讨价还价成本、说服动员成本,甚至政治风险成本。再从收益角度分析,与政府转变经济职能相伴随的机构改革必然涉及人员安置、职能下放等问题。中介组织安置了大量原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同时,渐进改革使人们对中介组织有一个了解和接受的过程,节约了由于认知不足等造成的心理不适感,为从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增强相关能力等提供了缓冲期[4]。但是,弊端也是明显的,存在行政机关“中介化”,中介组织“行政化”的错位现象。政府包办了相当部分的辅助性、技术性等中介服务职能,而中介组织又“替代”政府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评级业就是一个典型。

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起步较晚,诞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最初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第一家社会化专业资信评估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创立于1988年。经过上个世纪末的整顿和清理,信用评级机构逐步脱离行政隶属,走向独立运营。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赋予9家信用评级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企业债券评级的权利。目前全国信用评级机构大概有70家,规模较大(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上海远东、上海新世纪和中诚信5家,它们的总部或在北京或在上海。

依靠行政力量建立起来的信用评级机构自有弊端,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目前有关信用评级机构的立法散乱且层级较低,没有专门性法律,主要条款来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评级业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20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2008)》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200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等文件。这样的现状混淆了评级业务的指导和评级机构监管两个不同层面的立法,而且这些规范仅作粗略的方向指引,原则化且过于简单,整体性差,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致使信用评级的应用、征信数据的采集与使用、评级行业管理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5]。许多信用评级机构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它们还未成为完全意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还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信用评级机构由地方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推动的做法在合法性上受到质疑,行业发展由于缺乏法律依托而陷于停滞状态。

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为中介服务人员颁发执业执照,并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中国信用评级机构长期由政府推动,无确切的准入门槛,也无相应的资格考试,于是整个评级业市场上机构参差不齐,人员素质无法保证。

(二)发行人付费的模式破坏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当前中国评级业市场规模较小,评级品种较少,主要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在一些企业看来,银行追求的基本上是无风险收益,企业既然独立承担了信贷风险(如足额抵押担保),就不应再承担信用评级等费用的投入。信用评级机构在与债券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往往处于弱势。据统计,债券融资业务中,评级费用约占债券总融资费用的0.5%,在债券发行的所有中介机构收费排名中垫底。而另外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在行政力量的扶持之下,许多业务活动不是依靠市场需要开展,而是凭借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威,非平等竞争,实行行业垄断和业务垄断。

中国信用评级机构主要采用向发行人收费的模式,依靠申请评级的企业支付评级费用生存,通过申请评级的企业提供信用资料对企业或者企业债券评级。这样极易产生“道德风险”,致使“允诺级别”等不规范现象发生。甚至有的信用评级机构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费用,有的“以级定费”,形成实际上的“评级购买”。如前所述,在中国信用评级立法不健全的现状下,法律只要求评级结果公开,评级方法和过程的信息披露没有相关细则,这使得市场各方无法充分评估监督评级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责任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保障评级质量。于是评级业市场陷入“机构求评级——公司得到高评级——社会信任度下降”的恶性循环[6]。

2011年,证监会开始在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中试点“绿色通道”制度,对于符合发行人净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资信评级AAA或者公司债存续期限较短(3-5年)等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证监会将给予快速审核处理。这也增加了部分公司求“评级”的需求。大公国际曾经在1年之内给出156个AAA的债券评级,让人瞠目。2009年二十国集团(G20)公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遵守国际操作规范,防止提供不切实际的信用评级,针对的就是大多数国家信用评级机构依靠发行人收费的盈利模式。

(三)信用评级机构受到美资影响

中国评级业整体发育程度较低,机构小而散;现有评级专业人员2000余人,经营状况并不理想:2009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80家信用评级机构中,30家亏损,亏损面达到37.5%。截至2010年底,全国评级行业总营业额在2亿元左右,其中人数最多的机构为100人左右,年营业额预计在7000万元左右。而美国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年收入已经超过50亿美元[7]。2001年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未限制外资进入信用评级行业,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寡头利用中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对国内市场进行全面渗透。国内最大的5家信用评级机构有4家被美资控制。2006年,穆迪(Moody)收购中诚信49%的股权并拥有经营权,同时约定7年后持股51%。受美资控制的新华财经收购上海远东62%的股权,实现了直接控制。2007年,惠誉(Fitch Ratings)收购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拥有经营权。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不甘人后,与上海新世纪进行战略合作,进行合资合并、提供技术服务。中诚信和联合资信在大陆各省均设有分公司,可以从事国内的所有评级业务,市场份额合计在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统计,营业收入前10名的信用评级机构收入总和占全部机构总收入的7成左右,利润前10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利润总和占全部机构总利润的8成左右。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利润大部分流向外国[8]。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控制中国评级市场将严重威胁国家经济技术信息安全。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以“公正”和“权威”等招牌参与越来越多的中国重大债务融资评级,包括特种行业和国防企业,一步步进入中国的经济腹地和敏感性行业。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全面渗透中国评级市场使其可以方便、甚至不用花费成本地获取政务信息、国有骨干企业、国防工业和特种行业乃至整个经济和技术信息,从根本上动摇国家竞争力、令中国在大国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9]。

三、试点上海进行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框架的构建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正式发布,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首要和核心内容。“先试先行”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基本路径,建议以上海为试点,完善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框架。

(一)政府整顿整合评级业

笔者认为,要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以及全国金融建设的作用。首先应当整合国内信用评级市场,避免资源、人力的浪费。同时将加快发展民族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国策,纳入国民经济与金融发展规划。虽然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垄断了国际市场绝大多数的业务,但是在一些亚洲国家,比如韩国、日本、马来西亚,当局严格控制国内信用评级的话语权,警惕外资的进入。这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应该停办一切以行政权力为背景、作为政府预算外收入来源、不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于已经组建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限期与政府部门脱钩。今后,原则上不再批设“官办”的信用评级机构,避免重走由主办单位出资挂靠、再设法脱钩的老路。在脱钩的过程中注意不仅在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解除主管部门与信用评级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人员、财产、业务、名称“四脱钩”,彻底割断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行政权力保护关系。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都到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及其它政府部门都不应当直接插手信用评级机构的具体业务,从而在评级市场上建立对政府干预的屏蔽机制,为信用评级机构营造出独立执业的良好环境,行政权力诱致的各种违法行为应从源头上予以肃清。

政府还应该采取措施规范服务收费。根据评级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服务质量等标准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规定收费额度。对制定的收费标准要公开,增加透明度,让服务对象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不仅可以使服务对象感到放心,而且可以让信用评级机构直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互惠互利。收费问题实行量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收费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者必须严肃查处,决不手软[10]。

2010年9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设立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投资人收费的运营模式。这一模式是为切断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链条,确保评级的独立性;通过提供再评级、双评级为主的服务,既不对其他评级机构的现有业务形成冲击,又能产生一种“鲶鱼效应”,促进评级行业整体评级质量的提高。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信用评级业也是采用向投资人收费的模式,但招来“搭便车”、发行人配合意愿低、小规模债券发行易受影响的批评,后来主流评级机构采用向发行人收费的模式。由于目前中国信用评级业务还是依托行政力量,受控于政府的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较高,可以避免私营机构处于牟利而放松安全性监管。建议中央在上海选择2至3家具有发展潜质的民族评级机构,以国有参股方式,采用向投资者收费模式,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重点扶持,使其不仅有能力参与国内金融活动,还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争取金融事务话语权。

(二)加强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应该走出理论界对于小政府模式的两个误区。第一个是认为小政府不是强政府,仅仅是机构的精简,政府规模越小越好,实际是将规模与能力混同。精简政府机构及其人员是小政府的一个方面,关键在于政府分离或者退出的领域谁进入、职能谁承担的问题。第二个是认为小政府等于政府基本职能或者角色的最小化。现代社会的小政府不是无能或者无为政府,应当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政府退出的领域是社会和政府能够更好管理和调节的领域。政府立法,至关重要。

美国对信用评级市场长期奉行自我监管的策略,认为政府监管的对象是市场失灵,如果市场能够通过自身的调节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制约,达到优胜劣汰,政府就没有必要主动进行监管。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自然不会主动承揽义务。信誉资本论(Reputation Capital)也对放松监管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美国教授Partnoy总结声誉资本理论,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有3个理由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第一,信用评级机构面临声誉风险,一旦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合作关系不复存在。第二,信用评级机构失去声誉导致的损失超过可能获得的利润。第三,由于信用评级机构能够获得投资者无法获取的、有关发行方的信息,信用评级机构如果滥用这些信息,将会被排挤出市场[11]。加强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改变现行的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变为混业监管。目前的监管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借款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监管,发改委负责非上市公司企业债评级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评级的监管。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权力,统一监管[12]。

第二,强化自律机制是治理市场中介组织的有效途径,建议在上海组建评级业自律组织。首先,将自律组织与政府分离。其次,除会费等必要费用外,自律组织应通过服务、募捐等规定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再次,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消中国对自律组织实行的限制竞争原则、通过法律或者成员契约形式授予自律管理功能,使其真正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最后,分别从立法和自律两个层面着手进行制度建设。通过上海地方法规的“先试先行”,全国人大出台规范评级业的专门法。

第三,同时加大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自律(self-regulation)模式虽然有弹性,能够迅速反映行业需求,但是自律规则的建立面临两大挑战:第一,为了制定公平规则,需要评级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制定规则,但是两者的分歧使得进程缓慢。同时,大型和小型信用评级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和矛盾。第二,如果无法使成员自动遵守规则,那么自律监管形同虚设[13]。国内有学者用动态演化博弈的思想和方法,研究在有限理性条件下信用评级机构与监管主体的行为策略选择、演变趋势和影响因素,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必须让信用评级机构“敢作敢当”。一方面强化政府的惩罚意识,加大处罚力度。一旦有证据显示信用评级机构作出不公正的评价,不能简单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是应当做到“权责统一”。另一方面,设立退出机制,提高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其二,充分发挥信誉资本论的积极作用。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价声誉排名制度,定期公告,及时调整排名。(3)拉大公正评级与不公正评级的收益差。做到上述要求的同时,还要注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14]。

第四,遏制外资对国内评级业的渗透和控制。目前,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可以自由参与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各类信用评级,这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完善针对外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法规:首先,严格限定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对国内企业的控股比例,外资信用评级机构也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合资企业的经营权。其次,明确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外资机构只能进入不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战略性事务的评级业务,也不能由其主导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再次,在华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信用评级机构,涉及为境外情报机构提供机要信息或者国家秘密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在华评级业务和营业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不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评级应采用“内外双评级”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有必要借鉴美国设定专业诉讼律师维权的做法。《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判决结果只对进行了权利登记的当事人有效,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登记权利的受害人无效。借鉴美国集体诉讼制度中对违规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判决结果具有扩张力,其效力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体受害人的规定,通过修法提高对违规信用评级机构的惩处力度。

(三)设立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入门考试

评级业具有鲜明的知识性、技术性特征,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特定的知识素质,精通业务。而中国目前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评级报告的质量很大程度上系于从业人员的素质。信用评级作为中国的一个新兴行业,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近年来,尽管各地及相关行业纷纷推出一系列资格考试和认证方法,甚至引进国外的资质证书,但对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资格认证体系。比如,《证券法》第170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就将信用评级业人员的从业条件等同于证券业人员的从业条件,也使得中国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入行的门槛较低,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15]。

上海地区教育资源丰富。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金融类、法律类师生从事评级业务,尽快建立一支科学素质高、市场意识强、专业知识博的中介队伍。另外,政府尽可能提供财政支持,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不同形式的定期培训,与国外优质的评级机构合作,实行跨国界的交流与考察,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

(四)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

信用评级机构在对客户进行资信评级时经常受到阻碍,受制于被评级企业。目前中国正在建立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拥有较完整、规模较大的企业信用数据,在商业银行的配合下,建立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信用数据库,为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息支持,是一项重要的、可行的辅助措施。

由于目前中国征信评级法规不完善而且不合理,企业信用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记录缺失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通过采集企业的银行信用信息来反映企业的资信情况,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未与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因此信用记录为空白。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不收录信用评级担保等非银行机构已经收录的中小企业信息,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只在申请信用的企业同意时对有关金融机构开放查询数据和信用报告,不对非银行的信用评级担保等机构和地方政府开放使用。

为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海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在2006年率先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帮助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通过数据库筛选和信息汇总功能,加强银企沟通,积极拓展潜在客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为4.7万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为2.2万户[16]。建议推广上海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借鉴20世纪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地方三级(省地县)建库、逐步联网的经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部分地方政府和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能够收纳全国所有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逐步建立一个全面、丰富的国家信用信息数据库[17]。

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专业化、国际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员,评级解决了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评级行为不只是针对特定的市场,评级报告也可以在区域甚至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相对于美国,中国评级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应的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比较简单。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这是摆在中国金融实力建设面前的大问题,必须抓紧时间解决。建议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试点、参考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历史,完善中国信用评级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独立的评级机构的建设需要政府、市场、企业等多方面的合力。

[1]张展.市场中介组织市场均衡分析[J].商业研究,2006,(8):40-42.

[2]商务部.统计 数据 [EB/OL].(2012-04-20).http://www.mofcom.gov.cn/tongjiziliao/tongjiziliao.html.

[3]上海市统计局.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EB/OL].(2012-04-22).http://www.stats-sh.gov.cn/sjfb/201201/238369.html.

[4]张展.中国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锁定效应与解锁路径[J].社会科学辑刊,2006,(2):128-130.

[5]聂飞舟.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演变与发展动向——多德法案前后[J].比较法研究,2011,(4):144-153.

[6]韩龙,许明朝.风险模型之殇与对金融风险监管的审视——根植于这场金融危机的考察[J].国际金融研究,2010,(7):68-78.

[7]高国华.弥补信用评级“短板”,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N].金融时报,2012-03-29(A5).

[8]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EB/OL].(2012-04-11).http://www.pbc.gov.cn/publish/diaochatongjisi/133/index.html.

[9]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课题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的影响及政策[J].金融发展评论,2011,(12):62-67.

[10]范晓雁.市场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原因及其对策思考[J].理论探索,2006,(1):106-108.

[11]Frank Partnoy,The Siskel and Ebert of Financial Market:Two ThumbsDown for 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77 Wash.U.L.O.619(1999).

[12]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周小川:关于信用评级的若干问

题及展望 [EB/OL].(2012-04-24).http://www.pbc.gov.cn/publish/goutongjiaoliu/524/2011/2011122617 4329444576385/20111226174329444576385_.html.[13]谢金静.对信用评级机构争议的分析——基于金融法学的视角[J].征信,2011,(4):10-15.

[14]刘晓剑,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演化动态博弈[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32(6):30-34.

[15]冯文丽.发展具有国际话语权的民族信用评级机构[J].农村金融研究,2011,(1):18-22.

[1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征信服务[EB/OL].(2012-04-23).http://shanghai.pbc.gov.cn/publish/fzh_shanghai/2987/2011/2011061416411442 3692548/20110614164114423692548_.html.

[17]李豫.创建有国际话语权的中国品牌信用评级机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4):20-23.

Research on the Independence of Chinese Credit Rating——Agency-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gh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as Background

LI Xiao-fu(School of Graduates,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Construc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for Shangh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but independence ofcredit ratingagencyis the keyfactor.There are 3 reasons for this:first,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redit rating agency is restric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econd,the issuer-paying model is unreasonable;third,capital from US gradually affects Chinese credit rating market.The author suggests central government to make shanghai as an example when building the framework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and take following measures which are integrating domestic market,changing the supervision model,formatting self-regulatory bodies and curbing the infiltration of foreign capital,at the same time improvingthe central bank as the main credit database institution and setting up entrance examinations for credit rantingagency.

credit ratingagency;independence;shanghai;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D922.23

A

1674-828X(2012)03-0070-06

(责任编辑:田 强)

2012-03-15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2011年第9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期成果,项目编号:20112004。

李晓郛(1985-),男,安徽天长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10级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评级信用机构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信用中国网
信用中国网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分析师最新给予买入评级的公司
信用消费有多爽?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减仓股前20名
创投概念股评级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