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2012-03-11 07:55杨红香
关键词:烟台标志山东省

杨红香

(山东农业大学 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山东 泰安 271018)

农产品的生产对于外部条件的依赖性较大,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生更是完全依赖于当地特有的区域特征。优越的自然资源、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生产工艺导致了复杂多样的区域特征的形成,不同的区域特征又形成风格迥异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即使是同种农产品,也会因其不同的区域特征呈现出显著的品质上的差异。山东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具备着开发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优越的区域条件,同时,围绕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地实施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拥有地理标志178件,占全国地理标志总量的9.13%,产值1230.87亿元,占全国地理标志总产值的14.69%,无论是地理标志的数量还是产值都位居全国第一位(见中华地理标志网,“第二次全国调研报告”)。

一、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情况

(1)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情况。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对山东省198件地理标志实施了保护,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179件,占总数的90.40%,具有国家级质量标准的为94件,其余仅具有地方质量标准。

(2)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注册情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局总局注册了来源于山东的地理标志商标达176件,超过全国总量的一成,跃居全国总量首位。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件164,占总数的93.18%。

(3)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家农业部的注册情况。截至到2012年2月2日,农业部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登记了147件来源于山东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中蔬菜、水果类91件,占总数的61.94%。(水产品25件,肉禽蛋类13件)。

(二)山东省10类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

根据目前通用的地理标志十大产品类别,山东省地理标志在各产品类别的情况见表1。

表1 地理标志在各产品类别中数量

其中,蔬菜瓜果类地理标志产品最多108个,占总数的60.67%;其次是水产品类22个,占总数的12.36%;第三是兽禽蛋类17个,占总数的9.55%。这三类占到了总数的70%以上。涉农产品总数有164个,占总数的93.18%。通过山东省与全国在10类地理标志产品数量以及比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一方面,山东省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的比例要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尤其是瓜果蔬菜类和水产品类,可见山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巨大优势;另一方面,山东省在茶叶类、中药材类及粮食油料类的比例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可见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在这三方面的开发、申请和保护还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间。另外,酒行业需要大量的粮食、水果(包括坚果)等农产品作为加工原料,在开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同时,还可以考虑一下是否能开发出独特的全新品种的酒(比如:河北承德的杏仁酒、韩国的柿子酒等),从而为山东农业的发展开辟新的市场。

(三)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状况分析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以及山东省质量监督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10月,山东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企业有216家,使用数量排名前六位的分别为龙口粉丝、烟台苹果、日照绿茶、烟台葡萄酒、乐陵金丝小枣、烟台海参,使用企业的数量分别为100、25、24、12、12、9个,比重分别为46.92%、11.85%、11.37%、5.6%、5.6%、4.2%,其余地理标志使用的企业数量在4个以下。其中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达到85.11%。这216家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除六家企业外,其余商家还在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注册了独立商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山东省只有20种地理标志的商标被企业使用,数量不足注册地理标志总量的25%,还有近3/4的地理标志没被使用。

二、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及历史文化使得山东省的区位优势比较明显,也使得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排在全国首位。但山东省的这一区位优势并未完全转化为农产品的竞争优势。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农产品产品质量管理,进而提升农产品自身形象,从而增强山东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过对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调查,主要存在一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三重保护体系并行的混论局面,缺乏独立的管理部门

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管理部门重要有三个——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农业部,同时也形成了以三个部门为首的三套管理体系。其中,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专用标志下的独立商标的注册;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批,包括:实地考察、质量标准的认证、审批结果的公示、产品质量的监察等工作;国家农业部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与公示。另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也开始对于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绿色食品认证。虽然各部门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多头管理会造成审批过程的重复化、复杂化、管理资源及成本的浪费,也会给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建立带来不便。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率低,且品牌建设意识淡薄

自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以后,山东省积极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申请地理标志198件,其中农产品179件,排名全国第一位。但是被使用的地理标志仅有20件,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18,使用率仅为10.1%。排在第一位的烟台葡萄酒(使用企业数量为100个)与第二位的烟台苹果(使用企业数量25个)的使用数量之间相差75个之多。并且14种被使用的地理标志的企业数量低于4个。由此可见,尽管地方政府、农业合作组织、企业和农户虽然意识到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地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但是他们缺乏长远的品牌建设意识,没有考虑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后产品的后续开发、产业链条的建立、产品的销售、品牌的宣传与维护等诸多问题,使得近3/4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无人问津,失去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的真正意义。并且生产者对于“先进的设备及种植技术”对于产品质量的影响不够重视,对于“品牌的树立、销售及宣传方式的选择”也不够重视。

(三)地理标志农产品假冒现象严重,且维权意识淡薄

已成名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面临着严重的假冒现象,而被侵权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者的维权意识单薄。如山东的“烟台苹果”闻名全国、远销海外。但是就在“烟台苹果”备受海内外青睐的同时,假冒伪劣产品也充斥着全国市场,其中既包括着烟台本地不符合“烟台苹果”质量标准的劣质苹果、未申请使用“烟台苹果”专用标志生产者的苹果、山东非烟台地区的苹果以及中国其他省市地区的苹果。除了“烟台苹果”以外,“龙口粉丝”、“沾化冬枣”“肥城蟠桃”等著名的地理标志的假冒产品也都充斥着全国市场。严重的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不仅重损害了这些地理标志的商标权,而且也提高了消费者对正宗地理标志产品的辨认度,降低了消费市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预期,给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及相关产业甚者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但是面对着如此严峻的市场挑战,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的维权意识却令人堪忧。从上述分析可知,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在遇到假冒伪劣现象时“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只有极少数的受访者会采取“向相关部门举报”的措施。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者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一味的盲目跟风申请地理标志,对于地理标志品牌的后续发展、品牌的维护却不加考虑,缺乏地理标志的维权意识以及发展的长远目标。

(四)经营规模分散、品牌各自为战,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目前,在相应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号召之下,山东省各地都热衷于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来开发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同时同一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也同样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产品不论是从质量、加工工艺、包装设计乃至宣传策略上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形似之处,从而导致了单一产品特色不够显著。生产者和企业之间也只是在地理标志所在区域内进行激烈的内部竞争,最终单一品牌的市场占有率都不高,难以形成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开发,主要是以农户作为初级产品的提供者为依托,这就难以避免经营规模小且分散的“小农经济”特点,缺乏市场竞争力和号召力、难以形成市场优势。即使像“烟台苹果”以及“章丘大葱”等这样的知名地理标志也同样存在着经营规模过于分散的特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苹果以及大葱的种植户的种植规模在5亩以下,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并且同一地理标志所在区域下的不同地区又形成了各自的区域品牌,大部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又同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而且在销售上也是各自为战,以创立和宣传自身品牌为主。

(五)宣传不到位,且监管力度不够

宣传不到位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方面,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其相关内容的宣传不到位。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者要么已经加入农业合作社,要么就是与企业签订了收购合同,他们根本不了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些农户甚至没有听说过,也不知道自己种植的产品已申请了地理标志,只有部分村干部、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的组织者才了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也致使生产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的申请者和使用者对于地理标志的宣传不到位、建立品牌的意识薄弱。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地理标志申请后没有被使用,或者建立了附属的子品牌,使得地理标志得不到真正意义地保护和发展。

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现象的存在、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等方面。地理标志产品之所以能够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关键在于它的品质与众不同。如果一个地理标志想要得到长期的发展,那么保证其品质的独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只有监管工作地及时执行,才能保障地理标志的长久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仅仅处于申请、审核的起步阶段,完整、规范的监管体系还尚未形成、仍在摸索之中。

三、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针对目前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应以国家质检总局的管理为主,以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和其它相关机构为辅。(2)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宣传力度。(3)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过程,加大地理标志产业的扶持力度。(4)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和检查机制。(5)建立地理标志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产品查询平台。(6)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拉大地理标志农产品与一般同类产品的价格差距。

[参考文献]

[1]安书芳.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保护与建设问题研究[J].扬州大学,2009(3):18-23.

[2]陈捷敏,曹炳汝,颜东绪.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以“陕西苹果”为例[D].安徽农业科学,2009(21):10182-10184.

[3]陈宪泽.地理标志:安溪铁观音的品牌推进与产业升级[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3):50-53.

[4]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1.

[5]邸岚.陕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思考与建议[J].经济论坛,2008(20):53-54.

[6]邓保国.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08(5):236-239.

[7]董炳和.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551-560.

[8]董炳和.地理标志产权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42-48.

[9]王磊,赵瑞莹.农户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山东省 16 市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2(1):83-89.

[10]詹晶.新时期湖南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脆弱性研究[J].长沙理工大学,2010(2):27-31.

猜你喜欢
烟台标志山东省
山东省交通运输研究会正式成立
多功能标志杆的使用
RCEP对山东省高质量对外开放的影响
眷 恋
——山东省济宁市老年大学之歌
《烟台果树》征稿简章
烟台 身在蓬莱就是仙
烟台优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鲜美烟台 四月芳菲
认标志
首都的标志是只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