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现状及思考

2012-03-31 12:16陈浩
电力科技与环保 2012年6期
关键词:输配电电量江苏省

陈浩

(江苏省电力公司,江苏南京 210024)

1 大用户直购电概况

大用户直购电是指具有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电网输送交易电能,并向电网经营企业支付输电费等相关费用。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作为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节电力供需、探索电价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已在吉林、广东、四川、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苏等多个省区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这些试点多是由地方政府主导,通过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市场竞争程度较低,各地模式不一。如何规范、有序地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成为目前电力市场探索和改革的重要问题。

2 国内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开展情况

我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历程,大致可分为探索、试点、规范和再试点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电力体制改革前(1998年 -2001年),为了降低高耗能企业成本,开拓用电市场,部分省份地方政府在缺少政策依据的情况下,自行探索组织了早期的点对点直购电试点交易。

第二阶段(2003年-2008年),电力体制改革后,2004年3月,国家电监会、发改委联合出台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2004]17号),在国家电监会的组织下,吉林和广东两省成为国内最早正式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的地区。

第三阶段(2008年-2009年),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等省份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纷纷出台了各种大用户直购电市场交易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工作,2009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2009年6月,国家电监会、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20号文对直购电交易试点的市场成员准入条件、组织实施流程、交易形式、价格、余缺电量调剂和交易结算等事项提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

第四阶段,2009年20号文印发至今,国家三部委先后批准了安徽、福建和江苏等省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2009年12月,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5号);2010年5月,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办市场(2010)40号),批准福建省6家电力用户与6家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2012年1月,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江苏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办市场(2012)3号),批准江苏省8家电力用户与8家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

3 江苏省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情况

2012年初,三部委发文批准了江苏省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随后江苏省电监办根据国家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江苏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3.1 试点参与主体

江苏省参与直购电试点的大用户为用电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用户。与以往其他省份直购电试点用户多为高耗能企业不同,江苏省参与直购电交易试点的8家电力用户,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及机械等多个行业。

3.2 交易方式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经电网调度部门安全校核后,双方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并与电网公司签订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电网调度部门根据合同中的分月计划,将直接交易电量纳入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和用户的用电计划中安排执行。江苏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采取用户部分电量交易模式,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直接交易电量部分可向电力公司购买。直接交易保持现有的电费结算方式不变,电网企业按照月结年清的原则优先与用户和发电企业结算直接交易电量,其余电量的计量、价格、结算方式按现行方式不变。

3.3 交易价格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电网输配电价执行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4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直购电交易试点对于探索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完善电力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在大用户直购电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输配电价体系等配套条件仍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4.1 建立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电力法》出台已十多年,该法在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已不适应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等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展。建议加快《电力法》及相关法规修改的步伐,建立完善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现。

4.2 完善电价体系

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关键是价格问题。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虽对电网企业成本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未考虑电价交叉补贴等因素。参与直购电后,大用户将逃避交叉补贴责任,将其转移到电网公司或其他用户,这就必然会增大电网公司的经营风险,造成对其他用户的不公平。目前,国内已开展的直购电试点没能较好地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

4.3 实现多方共赢,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

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必须建立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用户和政府多方共赢的基础上。既要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既要提高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降低发电的运营成本,又要在发电侧引入竞争;既要提高大用户的经济效益,又不能扰乱中小用户的用电秩序,加重中小用户的负担;既要在供电侧引入竞争,促使电网企业正确对待竞争,不断改善服务,降低输电成本,又要保证电网企业不断提高再建设能力,确保电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需要不断地完善,为今后构建和谐的电力市场体系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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