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完善

2012-04-02 08:52
关键词:管辖权实名制法院

张 颖

(福建农林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完善

张 颖

(福建农林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目前,网络技术在信息交换、电子商务领域显示了突出的优势功能,给传统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在网络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领域,应实行网络实名制;在立法技术上,应实现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多样化;在管辖权的具体制度方面,应对协议管辖规则做适当调试;应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协作,减少各国管辖冲突。

互联网;国际私法;管辖权

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基础上的相互协作的巨大的网络平台,是由这些网络平台所承载的信息而集合在一起的整体。[1](P411)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全球性。互联网技术使各国计算机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用户们可以实时交流、访问、共享互联网上的信息,彻底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二是虚拟性。互联网活动参与者对于对方网络背后的身份并不知晓,只能根据对方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信息来进行交流。互联网活动的参与者利用在互联网上登记的信息来描述自己的身份,或者说互联网参与主体通过其书写的电子文本来确定其网际身份。三是客观现实性。网络是无形的,用户可视的只是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具体信息,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互联网的客观现实性。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并不否认平台背后信息传递、交流的真实性。在网上,网络用户广泛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发生各式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价值的结果最终在现实世界中得以体现。[2]

国际私法管辖权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3](P470)当前,世界各国法院一般都是根据相关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的联系和利益关联程度,并依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一般是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实体法方面

在互联网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激增,网络行为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充,网络侵权纠纷方式层出不穷。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方面,我国涉外电子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程序法方面

无论是在网络侵权方面,还是在电子商务方面,对于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仍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即依据属地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对网络侵权和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

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外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评析

(一)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定的合理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和例外。在电子商务方面,依据传统管辖规则,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等均具有管辖权,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予以肯定,对于一些与本国国民的根本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实行专属管辖。这样也就扩大了管辖法院的范围,使得与案件有关的法院能够依据以上任意连结点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维护本国或其国民的利益。

(二)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定存在的不足

首先,无线网络的发展,为确定计算机终端设备例如大量手持和车载终端设备所在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而现行互联网管辖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在确定被告时,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两者在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方面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对侵权行为地的扩大解释,必然增加了享有管辖权法院的数量,由此也增大了各国法院间产生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3](P472)

在电子商务方面,电子合同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合同法是实体法,而管辖权属于程序法范畴,因此合同法对于网络管辖权的影响十分有限,并不能解决其中的大部分问题。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几点建议

互联网的全球性与各国法律的地域性存在着突出矛盾,各国对互联网进行管辖,都是为了净化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推动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发展互联网经济。完善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网络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领域,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要求网民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进行上网登记,只有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发言。[4]网络实名制有很多具体的实施方法,例如,采用真实身份登录、网名登录,采用技术识别手段等。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与隐私权保护和言论自由产生冲突。因此,对于实名制的推行仍需进行合理的设计,如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有效的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双方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保证用户个人信息不向外泄露等。[5]

在立法技术上,实现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多样化。在立法上,制定富有弹性的管辖权标准,并利用互联网技术特征,将传统的管辖权标准多样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实际上已开启了这方面的实践。从管辖规则的变化和互联网的发展来看,这一趋势还将延续。

在管辖权的具体制度方面,对协议管辖规则做适当调试。当前,世界各国法院一般都是根据相关民事案件与本国的联系和利益关联程度来确定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确保国际民事纠纷能够公正、顺利地解决。我国法院一般是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来确定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原则是确定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重要补充原则。首先,应减少对协议管辖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可考虑将其扩大到适用除专属管辖之外的一切争议;其次,协议管辖不应仅局限于书面形式;再次,对协议形成的过程和形式予以规定,强调协议的明示性,为保证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应明确协议条款的内容为存在诉讼争议的网络行为。

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协作。当前,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全球化使得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要对各国国际司法任务进行合理分配,协调各国的利益,有效解决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减少各国管辖冲突。

[1]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李馨博.论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J].法治论坛,2010(12).

[3]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杨介寿.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EB/OL].http://www.lawoz.com/html/xingzhengfa/html,2010-10-25.

[5]时光,董岩.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障[J].法律与社会,2007(10).

D997

A

1673-1395(2012)04-0063-02

2012-02-20

张颖(1982—),女,山西沁源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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