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

2012-04-02 09:03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施暴者受害者暴力

张 蕊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自古存在的问题。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妇女个人人身权益的侵犯,也是对社会的危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虽然已成为大家普遍关*的问题,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之一,但家庭暴力还没有一个正式统一的概念。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198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专家委员报告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元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发生的暴力行为应与偶发的暴力行为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1]

我国学者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另一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国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情况,调查者采用了美国新罕布希尔大学家庭实验室设计的夫妻冲突量表,将夫妻之间的冲突分为三类十四种情形。[3]

1.精神暴力:不理睬、侮辱谩骂、威胁、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禁止其对外联络、破坏属于受害人的物品等。属于这种范畴的行为出现的频率最高。中国法学会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30%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丈夫会威胁殴打妻子。精神暴力使受害人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情绪障碍或者精神健康困扰。我国有的学者不认为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但《全国妇联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中指出“91.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虐待”[4]。

2.身体暴力:打、抓、砸、利器威胁、用火或开水烫等。身体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给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3.性暴力:强迫受害人过性生活。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社会性的问题,它的产生有许多的因素。

(一)历史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的传统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如“重男轻女”、“夫权”、“男尊女卑”等。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人们对男女地位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一些封建传统思想仍然影响着人们,尤其是生产力仍然不发达的农村。他们认为打老婆天经地义,有句俗语是“取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有的妇女受到伤害后,也不向外面反映,只是一味地忍受。

(二)社会原因

1.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之间的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男人有了高收入就有了高地位,在家里成为统治者,任意殴打家庭其他成员。而“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使妇女收入相对较少,这就造成了男女收入的不平衡。男子经济收入的提高,可诱使其出现婚外情等社会不良行为,会使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增多,从而引发家庭暴力。

2.社会压力的影响

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城市下岗人员的增多,农村劳动力过剩,男人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不满情绪不能及时排除,会把情绪带回家里,这也容易产生家庭暴力。社会上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家庭暴力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默许了家庭暴力,导致家庭暴力的不断增多。

3.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行的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适用《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力度不大,没有体现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不重视,不愿插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因为发生时间短不构成虐待或因为伤害程度轻不构成伤害,所以很少有公权力机关进行管制。

(三)个人原因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多种,但个人原因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内因,是主要原因。家庭暴力的产生与个人综合素质高低有很大关系,从施暴者的基本素质分析,一般都是文化道德素质低,法律知识缺乏,职业不受约束。在102件典型案件调查中,施暴者10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职业是农民和个体户的占67%。这些无知的施暴者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遇到矛盾无从调适,只有以武力相加,他们认为武力可以解决一切事情。再看受暴者,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1%,其中文盲占32%。忍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自己不想反抗,没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怪自己的命不好。文化程度低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城乡之间产生家庭暴力也是有区别的,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就是家里的王,拥有绝对的权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全国各省、市问卷调查中发现城市里丈夫打妻子的比例是1.57%,其中施暴者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占0.5%,高中的占0.45%,本科的占0.07%;而农村占4.6%,是城市的3.1倍,施暴者文化水平普遍偏低。[5]

四、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作为社会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在我国妇联调查的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中国每年约40万个解体家庭中约1/4源于家庭暴力。该调查资料还显示,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最常见的是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有11.5%的家庭存在使用凶器等暴力。[6]湖南省各级妇联共接待有关婚姻家庭的来访45026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占10525件,达23.38%。[7]

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性受侵害的现象比较多

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女性由于其自身特点和一些社会观念,受侵害的比例远远大于男性。根据全国妇联等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男子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形式主要有: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丈夫自私多疑引起家庭暴力。[8]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1589个家庭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经常(平均每月4次)和有时(平均每月1次)受到施暴的分别占受施暴妻子总数的32.1%和39%。[9]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于男性,在经济、政治等方面也容易受到社会的排斥,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拒绝招用女工,使女性失去了经济来源而过分依赖男性,使女性容易成为受害者。

2.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大

中国家庭问题研究专家丁文教授呼吁,不要小看家庭暴力,它使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孩子身心受到影响,特别是当女性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后,家庭暴力就不再是一个家庭问题,而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任何问题都可能破坏社会的安定。家庭暴力可以使一个家庭走向破裂,其不仅给妇女造成伤害,同时也给存在家暴的儿童造成巨大伤害,使存在家暴的儿童性格孤僻,自卑心强,造成心里障碍。专家指出,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其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见到或受到家庭暴力的孩子会变得性情忧郁、懦弱或残暴,这些孩子长大后大都有家庭暴力行为,其违法犯罪的比率较高。

在女性犯罪率增高的今天,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出现焦虑、抑郁或自杀倾向,进而做出过激行为,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强

家庭暴力被称为“悄悄地犯罪”。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内部,不被外人、社会所知。妇女一般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发生家庭暴力后也不愿向执法机关反映,忍气吞声。因此,大部分受害者都采取隐忍的态度,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发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容易选择时间和手段,也容易销毁证据。广大妇女即使受到严重伤害也不愿丈夫入狱,这种袒护丈夫罪行的心理使施暴者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4.家庭暴力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持续性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它有多种形式:肉体损伤,精神情感折磨,性攻击等。如:殴打、捆绑、用烟或开水烫、踢、烧、武力威胁、泼硫酸等多种残酷手段。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手段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许多施暴者由于心理发生变态,以殴打妻子为乐趣,想方设法折磨妻子以获得所谓的刺激。

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同,它有较长的时间性。由于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可以随时采取暴力,而事后往往易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使暴力形成恶性循环。其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先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同时伴随着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财物、散步闲逛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之后是暴力阶段,双方紧张、压抑状态爆发,对受害者攻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歉意、温柔;随之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承诺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地重复;最后是反复验伤阶段,检查受害者,可发现不同恢复期的损伤。[10]96这一循环使受害者长期处于受伤害状态。

5.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文化层次不同

家庭暴力的产生与文化教育程度有关,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因此,低文化的家庭多发生家庭暴力。但高学历中家庭暴力的情况也不容忽视。在33.9%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知识分子至少占了1/4。据广州市妇联的问卷调查显示,施暴丈夫达高中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7%,施暴者有大学生、博士甚至还有大学教授。[10]97北京红帆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称,现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专以上学历的已经占到50%以上。安徽省妇联称该省暴力事件约25%以上发生在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天津市新近调查结果显示,副高以上知识分子家庭有23.5%以上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

五、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1.婚姻法有关规定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首次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

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刑事法律规定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通过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解决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问题,不是仅有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多方面的合作才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

(二)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全方位、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制定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强化司法干预的同时,通过媒体等多方面渠道,建立和健全对受暴者的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系统。

1.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

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反对家庭暴力是以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法律部门的原则性规定。自1995年以来,各省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活动也取得了显著成果,截至2002年5月,全国已有湖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另有陕西等5个省也将其纳入了立法计划,此外还有28个地市制定了相关的政府文件。[11]我国规定的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文散见于各类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粗简,操作性弱,给执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国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使司法机关有具体的法律适用,同时要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

2.加强司法干预,加大执法力度

随着家庭暴力的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等非强制性部门的教育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

司法干预是国家机关运用司法权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其干预措施具有强制性,因而司法干预往往是多种干预家庭暴力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力和最后的手段,而强化司法干预很重要的一环是开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3]要改变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插手的传统观念。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起诉等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积极、公正地审理。司法机关还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是最普及、最便利的执法单位,也是百姓最信赖的救助机构,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并在反对家庭暴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加强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践经验的总结,逐步建立符合本职特点的家庭纠纷调处、暴力行为现场处置工作模式等制度;强化防范职能,广泛宣传,分类化解家庭矛盾,治理社会丑恶现象等反家庭暴力“三道防线”;强化打击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健全反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等,严格考核,促进反家庭暴力效绩评估的科学化。[12]

法律是维护妇女权益最有力的后盾,严格执法是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公检法机构要发挥主动作用,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在人们的生活中,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随着社会的发展,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宣传媒介发挥重大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要敢于曝光,使其受到社会的指责,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扭转人们以前的错误认识,使反家庭暴力观念深入人心。还应加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建立有效的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使人们的行为处在监督之下,使其行为受到影响,同时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社会援助,援助和保护妇女中心可以作为受害妇女诉苦的场所,也可以为妇女进行心理治疗,通过对妇女的疏导、教育和安抚使她们由于家庭暴力产生的不健康行为和心理得到及时矫正,减少妇女犯罪的发生。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又一有效措施。

4.提高和加强妇女自身素质

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是抵制家庭暴力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措施。

首先,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存在暴力的家庭中妇女的文化普遍较低,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使其懂法、知法、用法,在其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面对家庭暴力时逆来顺受,一味忍让。

其次,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造成了妇女的弱者意识,依赖性强,压抑了妇女自身才能的发挥。要大力培养妇女的“四自”意识,消除其依赖男子的思想,充分认识自己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拥有独立的社会地位,面对家庭暴力时,要敢于说不。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现象。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把家庭暴力的发生减到最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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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蒋月.论警察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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