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慈善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4-09 05:54秦学京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契约慈善责任

杜 莹,秦学京

(1.河北经贸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马列教学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中国企业大多数愿意承担慈善责任特别是一些著名企业,无论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非国有。比如民营企业中的汉龙集团仅2009年的社会捐赠就达到1.2亿元、腾讯集团2009年捐赠达到8 200万元,国有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仅2009年就捐赠15亿元、国家电网公司捐赠1.84亿元,还有很多企业这方面一直做得比较好。企业捐赠是社会捐赠的主力和重要力量,据《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0》中透露,2009年企业捐赠的额度占全年总捐赠的58%以上。其中民营企业又占企业捐赠额的55%、国有企业占22%、其他为外资企业。这些善款被用于教育、卫生保健、救灾和灾区重建、弱势群体的救助和环境保护等,有效地、现实地促进了上述领域和事业的发展,也客观地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中国企业慈善责任缺失的表现

中国企业履行慈善责任与社会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缺失,这既有企业对契约责任认识的问题,又有当前社会慈善文化落后的问题,也有慈善管理部门自身的问题。

(一)主动捐助意识薄弱

企业主动捐助意识薄弱是指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当事人未认清企业在契约中的社会责任,但是在政府的号召下、在舆论的影响下不得已捐助,这属于主观被动。而另一种则是客观被动,指企业也明白自己应该担负契约责任,由于各种外界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是政府的政策和法规的不健全限制了企业捐献。从以上两种情况不难看出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因为缺乏道德的人往往只是在外界感觉层面上和外部强制力制约下决定行为的动机。比如政府号召捐款,不得不捐,看到大多数人都捐不好意思不捐等行为,持这种理念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但是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这些当事人的理念“恶”。

(二)参与企业比例及捐献数额小

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2010》披露,中国现有的1 000万家企业中,已经进行过慈善捐献的企业仅有约1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1%,相比美国企业家捐献比例为89%。[1]在2004年美国企业慈善捐款额占当年美国GDP的比重是同年中国同项比重的40倍。[2]我国企业慈善规模较西方发达国家小很多,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一些当事人认为其工作的意义就是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就是创造利润,并且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生产利润。这是利益一元论的观点,也是上述的利益与责任分离的观点,持此观点的人完全否认企业与社会契约的事实存在,完全否定社会其他成员为企业发展所做的贡献。笔者认为,社会的确需要企业创造出利润,这有利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发展,但是社会需要的是,包含着道德细胞的利润,只有如此,我们的企业才能正常发展,社会才能和谐进步。第二,有些人持相对二元论的观点,即愿意承担慈善责任,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履行。比如企业不了解捐赠程序等,所以未能履行责任。第三,另一种相对二元论者也愿意承担慈善责任,但由于对现有责任机构缺乏信任,故拒绝履行慈善责任。一元论者存在纯粹主观上的问题、相对二元论者既有主观问题,又有客观问题。第一个原因反映在理论上是当事人的知性和理性作用域没有交集。第二个原因表现为企业捐献渠道不畅,从另一面也反映了社会道德秩序对人的行动动机的影响比较弱,社会道德还未形成对人追求最大化欲望的强制力。第三个原因是当事人的“知性”控制“理性”,行动意志被经验判断控制。

(三)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差

国有企业在企业与社会契约中担负双层责任。第一,国企应该担负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由于国企是国家的代表,在契约中替国家行使示范责任。基于国企的特殊性,其慈善责任的状况就是国家相关政策的指示牌,具有示范性和联想性。国有企业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增进社会“善”的过程中,它的责任不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还应该促进社会的“道德”进步。但是国有企业的表现并不尽人意,不仅是参加慈善捐助的企业数量少,捐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且捐助的方式单一。据国有企业“4大巨头”中石油、国家电网、中国人寿保险、中国电信提供的数据分析,它们的慈善事业捐款均不到它们全年利润的1%。而根据胡润慈善榜统计,同期100位国内民间慈善家的慈善捐款约占他们财富总量的1.25%。[3]国企承担慈善责任不足,其他企业容易联想。国企对慈善责任问题持漠视态度,从而对企业慈善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当前国有企业不论从社会对它寄以期望角度,还是它自身的责任来说,都是任重道远。

(四)捐献目的单一,形式简单

我国企业承担慈善责任的形式应该说是简单的,最主要的和常见的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捐款,其二就是捐生活用品。而且企业捐献的目的也比较单一,就是献爱心,究其原因是企业仍未认清自己与社会的契约关系及相应责任,对待慈善责任,仍然持一元论的态度。而发达国家企业慈善责任的形式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并且企业经过常年的经营实践也认识到企业与社会的契约关系,所以企业纷纷转换慈善态度从一元论转换为相对二元论、甚至绝对二元论。他们认识到以前被动地献爱心,不如自己主动将慈善和企业的目标结合更适合企业及社会的发展。企业转换态度带来了慈善形式创新,比如企业提供资金帮助促进社区公共卫生,包括各种癌症早期检查、提供疫苗,帮助社区免疫接种、艾滋病预防等;提供安全预防,例如承办汽车驾驶员安全培训、预防犯罪讲座等;帮助社区成年人扫盲,举办旨在提高特殊人群能力的特教课程等为失业者免费提供就业培训、为他们提供工作实习岗位。另外企业通过向社区提供资金的方式救助无家可归的人、遭受各种困难的人和流浪动物等。

(五)对募款接受主体认同度存在分歧

在我国募款接受主体包括官方的各级民政部门,含有官方色彩的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官方和非官方基金会和个人。根据2008年汶川地震捐献统计,各级民政部门接收捐助额占全国总捐献额44.2%,红十字系统占24.8%,而慈善会系统则为14.5%。[4]从以上数据可见,伴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由于受到捐赠方的认同度较高,得到了总捐赠额的约84%。其中它们系统内部接收的比例也不平衡,国家民政部、中华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它们接收慈善捐款分别是各级下属部门的20倍。接收捐款除流向灾区外,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浙江的发达地区。这首先是由于发达地区的慈善组织成熟,并且公益项目较多。再一个集中流向就是日趋发展的各类高等学校基金会,其中又以北京大学基金会、清华大学基金会、浙江大学基金会最为著名。[5]不难看出我国的募款市场还很不成熟,去官方化,活跃募捐氛围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中国企业慈善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宏观原因

1.相应法律建设滞后。契约组织的特征就是组织成员间相互承担责任,政府作为社会契约中的主导成员,其责任就是为企业承担慈善责任提供制度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的制度保障仍不能适应当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是由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仍然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政府未能及时转换责任意识所致。由于缺乏必要法律支撑,一些好事不能办好,所以在新兴工业化国家进入市场化的初期,为了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过大,也是为了公平正义,政府应该制定必要的相关法律规范,以督促企业履行其慈善责任。还有一个原因是执法问题。法律条文清清楚楚,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化的时间不长,属于半法制、半人情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所以一些法律问题被人情买单,这其中就包括企业慈善责任问题。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是通过外部强制矫正人们的意志,使用此手段让缺乏法律意识的人承担相应责任、遵守契约规范。但是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个过程,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是时间问题。

2.社会慈善文化“幼稚”。企业对承担慈善责任缺乏成熟的理念,而没有成熟的理念,就没有正确的参照篮本,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行动。企业缺乏正确的慈善理念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自己与社会契约的关系,也就是没有认识到企业对社会发展的责任或义务,社会还没有形成企业承担慈善责任就是一种民族精神的理念。“一个现实的民族精神的伦理生活,一方面依靠个人在他的民族的整体中的直接的依赖,另一方面依靠所有的人,不管其阶级差异,都承担在政府决定和行为中的直接分内之事。”[6]理念应该是被对象物、外界正常道德序列的表象等影响,因为道德序列是决定理念的根据,而外在对象的影响是理念形成的外在根据。缺乏企业承担慈善责任的理念实质是缺乏慈善文化,表现为社会慈善活动相对较少,也就是没有正确的参照篮本。这些都和我们的具体国情有关,解放后实行近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包揽一切福利,致使社会慈善文化出现断层,所以目前企业慈善责任缺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社会慈善文化“断层”后遗症的影响。

3.捐赠机制仍处“动态”。首先,我国市场化的经验不足,以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由政府包揽的一套保障机制已经不合时宜,因为我国人口多,社会层次复杂,经济转轨中又不可避免出现新的需要救济的对象,所以短时间内不可能形成好的、有效的常态捐赠体制。其次,慈善责任目标人不确定,责任主体的管理者实行非刚性管理,即松散式管理,如果没有政府刚性干预很难形成正常、通畅、有效的慈善责任行为的渠道。再次,慈善责任组织者多元化各自为政,不利于慈善责任制度化的形成。

4.捐款可追踪性差。慈善组织使用企业慈善捐款的透明度低,企业的捐款使用前无公示,使用的决策过程也无说明,使用的效果无报告。通过郭美美事件,中国红十字会宣布,今后增加捐款的透明度。另外,捐款使用的监管形同虚设,更有甚者一些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还擅自挪用和贪污“善”款。这反映出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处于从成长的幼稚期向莽撞的青少年期过渡的阶段。一无现成经验,二无完全适合国情的规则,国家也不便过早干预。一切从头边干边学,所以发生许多不可避免的现象。这些现象发生的客观原因如上述,而发生的主观原因则是慈善组织本身也是社会契约组织的成员,其未认清作为企业慈善责任中介的重要责任,甚至认为企业“献爱心”无特定捐助对象,用在谁身上都可,缺乏契约责任意识,以致出现慈善组织本身的道德失范。

5.舆论监督“乏力”。舆论媒体是社会契约组织的重要成员,是监督企业承担慈善责任的第三方,负有重要责任。当前舆论的监督责任出现缺位,没有成熟的舆论监督,主要原因是:第一,舆论媒体的政治敏感度低。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对市场经济经验不足,并且出现了慈善文化断层,故对贫富差距的问题认识不清,有些人还认为是必然的现象,慈善捐助可有可无,所以自己降低了政治敏锐度。第二,舆论媒体的道德敏感度低。我国的市场化开始的虽然晚,但是它发展的速度并不慢,致使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包括慈善法规)不能紧跟到位,舆论媒体对发现的现实问题不敢发表意见。舆论对这样的政治与道德问题淡然若定,就不能形成社会的动态道德秩序,也不能形成对企业的外界舆论压力,所以监督“乏力”。

(二)微观原因

企业慈善责任缺失的微观原因又有当事人主观主动失范和主观被动失范之分。

1.当事人主观主动失范。当事人主观主动失范的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已经意识到企业与社会契约的存在,也清楚企业应该承担慈善责任,但是并没有认识其重要意义,也就是未认识到契约成员之间责任链的重要性,因而不承担慈善责任。这些人一般是持一元论观点者,他们的“社会人”角色弱,认为承担慈善责任是别人的事,见利忘义,不履行其慈善责任,破坏了契约责任链的正常运行,破坏了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一些企业不承担慈善责任或者企业自己成立所谓的慈善组织,导演了自己捐给自己的闹剧,来欺骗国家和社会。这样既捐了钱又抵了税。这些人认为这就是幸福,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康德认为真正使人感到幸福的事情,应该是符合道德的事情。康德说的道德就是最高的理性,就是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中的事物运行的协调正常方式和步骤。笔者认为,企业责任的当事人如此糊涂行为并不能给他带来什么长期的、真正的幸福,而只能给他带来片刻幸福的幻觉表象,但是很快就会转为痛苦和悔恨的现实。因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道德,所以企业得到自己欲求的经济利润最大化也不会是纯粹的和真正的最大化。根据企业与社会契约理论和系统论原理及企业实际经验结果的证明,反而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人为地(自己给自己)设置障碍,因而企业也谈不上能够有真正的发展,当事人得不到真正的“善”,也不会有什么真正的幸福可言。主观主动失范的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根本未意识到企业与社会契约的存在,当事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应该是经济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责任。这是典型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观点。这种观点对废除封建主义、建立资本主义起到了思想解放作用,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但是这种观点对于当代我国社会发展无疑成了影响社会进步的障碍物。因为如果企业持单纯利己主义观点,不承担社会慈善责任,但仍然享受契约组织其他成员对它的相对责任,必定破坏契约责任链的稳定,也中止了自己的“前程”,并且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当事人主观被动失范。当事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企业慈善责任的重要性,也想承担慈善责任,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社会慈善文化不成熟、捐献的渠道不畅通、企业对募捐主体缺乏信任度、加之企业利润有限等都能够影响到企业承担慈善责任。透过此类当事人的活动表象,能够反映出其思想实质为:对企业慈善责任的性质理解不全面,对契约责任链“断裂”的后果欠考虑,所以承担慈善责任的动机容易动摇、意志不稳定。

三、企业慈善责任治理对策

企业慈善责任缺失是由于企业与契约利益相关方相互责任空位所致,所以治理也必然是一个综合治理。只有通过协调契约相关方的责任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慈善责任失范问题。

(一)宏观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作为契约组织的重要成员,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权体之间的,以便于两者之间交流的中介体,一个负责法律的执行及维护个人的和社会的自由的中介体。”[7]政府的责任就是将隐匿型契约还原为可见契约、将自然法变为人定法。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几十年了,指导慈善事业发展的只有《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法规条例,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由于不断出现的慈善纠纷和募捐市场的监督缺位等违规违法现象,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力度也受到影响,正如霍布斯所说“契约如果只有言辞而没有剑为后盾就根本不足以保证履行,使他人感到安全。”[8]所以应尽快制定一部规范企业履行慈善责任的法规,内容应包括弱势群体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企业有责任向他们提供帮助等内容。因为国家发展需要社会的稳定,国家追求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个体追求的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国家的利益和个体的利益出现了矛盾,国家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协调解决这个矛盾,而发展慈善事业便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我们必须认清企业与社会的契约关系,企业必须承担慈善责任的原理,是由于“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因为这对人类生活来讲是必要的。”[9]我们应该具备这样的理念,为此我们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让我们的理念付诸行动。对于当事人中的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并造成了较坏影响者,所应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外部的强制——法律规范。

2.政府为企业承担慈善责任营造良好的氛围。政府是企业与社会契约中的主导成员,对督促企业承担慈善责任有管理责任,有义务为企业承担慈善责任创造必要条件。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是计划经济的烙印根深蒂固,总有些官员习惯于计划经济式的直接行政管理,而不是适应当前的市场化政府管理。我们应该服从经济规律,转变政府的责任职能。第一,市场化的政府管理包括: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承担慈善责任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务服务环境等。第二,根据市场运作规律努力在企业慈善领域去官方化,也就是官退民进,真正搞活企业慈善募捐市场。民政部门应该是通过制定政策,通过市场间接管理企业慈善,而不是直接受理捐赠事宜等。红十字会、慈善会也应去掉官方色彩,切实让政府通过市场来间接管理,通过企业慈善事业的去官方化和优化企业环境等间接手段,既能提高政府的切实影响力,又能调动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比如,如果制定《企业慈善法》,实际上是为企业承担慈善责任设立了外界强制和道德策动力,根据利益相关者原理,政府与企业间互动,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借鉴西方慈善经验。现代企业发源于西方,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慈善公益活动也开展得很早,已经非常成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其中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在美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和政府管理的死角,慈善事业便弥补了这一缺憾。企业慈善机构和其他慈善组织一起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就业、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在长期的市场化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可供我国企业选择性借鉴。第一,企业需要不断更新发展理念,尽快从慈善捐助就是献爱心的利益一元论转变为把慈善作为其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二元论。例如:美国麦当劳开展慈善义卖,每卖出一份商品规定捐出一定比例的销售额为慈善捐款,结果既增加了销售额,又同时进行了慈善捐款,做到了名副其实的“双赢”。第二,发挥企业在慈善行为中的自主性,把企业慈善与树立品牌形象相结合。只有企业在慈善活动中具有主动性、自主性才能使慈善活动具有活力、创新力和持续力。比如在美国,传统慈善责任观和当前中国企业慈善责任观相差无几,认为企业慈善对社会就是献爱心、就是义务,而现在转变为慈善和企业经营战略相结合,从而使被动的尽义务转换为主动树立企业品牌及占领营销阵地。第三,建立企业慈善捐赠制度。当代美国的企业捐赠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并且行之有效,主要包括:(1)国家立法与监督;(2)民营组织评估机构的监督;(3)媒体及舆论的监督;(4)企业和慈善组织内部的监督。第四,政府推动相关法律和税收的完善。第五,政府鼓励慈善力量的发展。第六,培养民间慈善组织的自律和发展。第七,社会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10]

4.构建社会监督体系。企业慈善责任社会监督体系主要有契约相关方政府、社会两个方面监督。政府方面的监督有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来约束企业慈善责任的落实。社会监督包括媒体监督、企业行业协会监督、慈善组织监督。

企业按照法律和政策落实慈善责任。对于企业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者,政府应出台奖励政策对其进行表扬奖励,对企业违法乱纪拒不承担企业慈善责任者,将受到法律和纪律惩处。媒体对承担慈善责任良好的企业进行肯定和宣传,对履行慈善责任不良者进行曝光和谴责。例如:美国《财富》杂志公布2006年全球企业100强社会责任评估排名中,中国的国家电网公司和中石油分别排名倒数第一和第二。行业协会也可以通过“评优”等方式,促进企业履行慈善责任。另一个监督者来自社会各个慈善组织,它们的监督方法有些与众不同,它们使用公布年度慈善报告的手段将企业的慈善责任状况公布于世,这就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企业慈善责任社会监督体系是指确保企业履行相应慈善责任,实现良性发展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建设。建立企业慈善责任监督体系不但关系到企业的远景与使命、企业文化和企业发展战略,而且是一项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即社会监督体系作用的现实表象,似乎是对企业慈善责任的监督,实质是对社会现象中“善”的褒扬,对“恶”的鞭挞。

5.营造社会慈善文化。黑格尔说:“一个个体在这里赖以获得其客观有效性和具体现实性的手段即是教化”[11],他又说:“并且只有通过教化与陶冶它才成其为自身,才取得具体的存在。教化的程度是衡量它的现实和力量的标准,有多少教化,它就有多少现实和力量。”[12]所以企业慈善责任理念的培养和教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可以采取如下手段:第一,建立企业慈善责任日。人们只有有了正确的责任理念,才能树立正确的责任动机,才能形成正确行动。康德说“只有理性独自决定意志而非服务于爱好时,它才真正是高级的欲求能力。”[13]这就是企业家应该具有的精神。我们建立企业慈善责任日,旨在全社会逐步树立起“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正确慈善责任理念,也就是将慈善责任的理念深入人心,才能产生很好的社会反映。第二,政府及非政府慈善部门定期举行企业慈善责任理念培训和等级考试。合格企业法人方可上岗。经过培训使企业法人的慈善责任理念从少到多,最后大部分的受训者树立起主动承担慈善责任的理念。

6.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市场经济衍生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中所衍生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特征为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公益性和志愿性。其中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区分非政府组织与利益集团的最重要区别。非政府组织与利益集团不同,其不追求本集团的利益,它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是公共物品,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上文谈到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时,政府应该转换责任观念,通过市场间接化的管理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并且在企业慈善的某些领域退出,比如在企业慈善的募捐市场官退民进,“退”出募捐第一线,但是政府却进入了为企业慈善保障服务的第一线。官退民进,也就是民进的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自然会出现一些市场失灵,并且政府也有失灵的角落,那么企业慈善问题谁来管理,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是民间慈善组织管理更为合适,市场经济的理论和伦理学也认同这一点,也就是市场经济实践的“理性”与“知性”的统一,就是虽然是道德的行为,但是是通过市场的道德行为。我们的政府要有进有退,进入管理企业慈善环境的角色,同时退出慈善筹款筹物的第一线,加强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

7.实现慈善款物可追寻。我们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慈善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企业捐款的正确使用。我们这里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典型成功经验,也可以借鉴我国古代慈善捐款的监督方法,还可以参考当前我国其他行业资金监管的经验,比如金融业的监管办法等。主要措施包括:(1)公布企业捐款数额;(2)企业慈善捐款使用的可追踪性即可查性,例如公布网站网址;(3)公布捐款使用的决策过程及使用贡献效率。通过监督慈善捐款的使用贡献效率,能够让捐款当事人评估及反思捐款的作用从而调控企业慈善捐款的方向及规模。实现慈善款物可追寻,实际上也是对慈善组织和捐助者的监督,是社会对是否诚信的监督、对是否“美”的监督,对是否道德的监督。

(二)微观措施

相对于宏观措施而言,应该说微观措施更为重要,因为宏观措施属于在外部调节企业实现慈善责任,而微观措施则属于企业自觉地履行慈善责任。企业履行慈善责任主要表现为构建中国企业慈善责任管理体系。企业慈善责任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慈善责任组织管理体系。企业慈善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是指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承担契约责任而建立的专门契约组织机构和实施程序,一般包括慈善机构、人员的职责、责任约束和与契约成员的相互关系的安排。

2.企业慈善责任日常管理体系。企业慈善责任日常管理体系,是指把履行慈善责任的总体内容,拆分成各项细节责任,融入到企业全运营过程,实行日常管理化。也就是将相应责任落实到企业的各级部门、单位、岗位。

3.企业慈善责任指标体系。企业慈善责任的指标体系是界定企业实慈善、虚慈善或者临界慈善的相关内容,它是由互相联系、独立并且相互补充的一系列慈善责任指标构成的集合体,是考评责任绩效的有效工具。

4.企业慈善责任业绩考核体系。企业慈善责任业绩考核是指对企业、企业内部的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履行慈善责任过程中的绩效进行评价的一系列具体安排,目标在于推动企业慈善责任的有效落实。

5.企业慈善责任信息披露体系。企业慈善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建立的目的旨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落实慈善责任的状况,通过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披露体系,向社会详细、有效、及时地呈现企业慈善责任状况信息,有利于契约主权者相互交流沟通,加强它们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促进企业慈善责任的落实。

[1][10]郑功成.当代中国慈善事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06,381-388.

[2][3]黎友焕.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 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59,61.

[4][5]郑远长.中华慈善捐助报告 2010[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23-32.

[6][11][1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王诚,曾琼,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135,769,771.

[7]【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徐强,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141.

[8][9]【英】霍布斯.利维坦[M].刘胜军,胡婷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67、245.

[1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张永奇,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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