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自觉

2012-04-12 03:43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关键词:自然界人类生态

于 冰

(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25)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高度的“生态自觉”。所谓“生态自觉”,就是通过对生态问题的反省,达到对生态与人类发展关系的深刻领悟与把握,并由此内化为人们的心理与行为习惯。生态自觉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阶梯和桥梁。只有对生态问题的理性自觉,才能有对生态问题明确的、合理的认识;自觉的程度如何,生态文明的水平也就如何。因此,提高生态自觉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

人类对生态或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基本上是被置于自然盲目力量的控制与摆布之下,相应地,也就形成了对自然的敬畏心理,并由此形成了种种自然崇拜。尽管当时也有过一些“征服”自然的传说和神话,但充其量也不过是人的一些想象和设想。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神话都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人的地位和作用的真正凸显是从近代开始的。近代以来,特别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产力巨大发展,极大地释放了人类的能量,明显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日敬畏的对象现在成了被主宰的对象,人的“主体性”得到了高扬。但是,自然界的发展规律是无情的,就在人们陶醉于自己胜利的同时,自然界也给予人类以无情的报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存发展,以致给人类解放敲响了警钟。也正是在这种警示作用下,人们不得不回眸自然,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由此突出了生态自觉问题。

生态问题并不纯粹是生态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因而生态自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生态定位即生态地位、作用的自觉;二是对人的行为方式的自觉。

首先来看生态定位的自觉。所谓生态定位的自觉,简单说来,就是要对生态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正确的认识和估价。对于人及其活动来说,自然生态主要担当着这样几种重要的“角色”:

一是作为人类生存的家园。自然是人的“感性的外部世界”,是人的生存和生活的环境。人不可能离开这种“外部世界”生存和发展。就此而言,自然是人的“赖以生活的无机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假如这个“身体”出了问题,人自身的机体也难以健康生存。当然,人的家园并不是纯自然的,但自然毕竟是前提、基础,正如罗尔斯顿所说:“我们的家园是靠文化建成的场所,但需要补充的是:这家园也有一种自然的基础,给我们一种自己属于周围这块土地的感觉。”②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三世:《哲学走向荒野》,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69页。破坏了这个基础,也就等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家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与自然的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人所处的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按照现代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一个系统,尤其是开放系统,都离不开该系统的环境。人类社会系统一经出现,就要不停地与外部自然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以及信息的交换。像土地、水源、河道、森林、矿产、阳光、空气等,都会作为原料(物质),或者作为动力(能量),参与这种交换。假如中断了这种交换或交换过程出了问题,人类生存的家园也将随之被毁坏,人类社会系统的新陈代谢就会停止。

二是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源泉。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财富都要通过劳动来获得。但是,仅有劳动还不能创造财富,只有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能成为财富的源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自然富源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生活资料的天然富源,如肥沃的土壤、大量鸟兽和鱼类等;另一类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天然富源,如金属、煤炭、石油、树木、水力、风力、电力等。这两类富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不可缺少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它们是天然的“仓库”,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直接提供所需要的物质资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对这些自然富源的直接依赖程度逐渐降低,利用和支配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但是,这种利用和支配并不意味着对自然的脱离。人们越是想要有效地利用自然,就越是需要深入地认识和把握自然。就此意义而言,人类对自然这一天然富源的依赖永远不会完结,只不过是依赖的方式和活动的范围与深度扩大而已。

三是作为物质生产活动的要素。自然界不仅是人类活动的外部条件,而且由于劳动过程是人与自然界的物质交换,因而自然实际上成为人类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一个内在要素。这样的自然,是进入人类活动首先是物质生产活动中的自然,它同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共同推动着人类生产的发展。马克思曾以商品为例说明这一点,认为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也就是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的统一,即“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马克思还认为,劳动产品是各种要素“融合成为一个中性的结果”,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8页。在劳动过程的三大基本要素材料、工具、劳动(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本身)中,无一能够脱离自然。无论是劳动本身,还是作为劳动对象的原料、材料,以及作为劳动资料的机器和其他工具等,都包含有自然的因素。且不说尚未由人加工过的天然存在物的劳动对象,就是在比较发达阶段的原料体系中,自然因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像大工业的机器体系,都是对自然力、自然能尽可能多的利用;作为劳动对象的原料,不管其加工的程度如何,其最初的来源也绝对离不开适当的矿山、水域等。就此而言,自然无疑是人类物质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要素。

四是作为精神力量展现的对象和精神生活的来源。马克思指出:“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就人的精神生活与自然界的关系来说,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主体能动创造和自我确证的关系,也有伦理、价值的关系,还有审美、娱乐的关系。自然界在不同的关系中便成为不同的对象:在生产活动中成为改造的对象,在科学、艺术活动中成为科学与艺术的对象,在审美情景中则成为审美的对象。大自然不仅是精神力量展现的对象,而且是精神生活的来源,以致人的各种感觉能力都是在大自然的影响下激发和开启的。“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6页。既然自然界是人的精神力量展现的对象和精神生活的来源,那么,为了使人的精神力量和精神生活得到充分和健康的发展,就必须使这种对象、来源得到合理的改造和有效的保护。自然界景色的雄伟、秀丽、幽静,可以陶冶人的性情,给人以美感,充实人的精神境界;而自然界的各种景观一旦受到破坏,便不再成其为人的审美对象。所谓“自然总是美的”,并非在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下都是适用的。因此,要使人的精神力量得到展现,精神生活得到丰富,就必须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再来看人的行为方式的自觉。由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并非生态本身发展所致,而主要是由人的行为引起的,因而生态自觉更为重要的是人的行为方式的高度自觉,即对人的行为方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评判。就人的行为方式来说,重要的是要做到这样一些自觉:首先应当明确,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8-169页。正因为人是自然存在物,因而人决不能摆脱自然、超乎自然,必须明确自己在自然界中的恰当位置,以自然界为前提来从事各种活动,人的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依赖自然界。人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界的阳光、空气、水分;人的发展离不开对自然界进行深层次的利用与开发。自然条件首先是以它的过程、现象、力量来影响社会,同时以为人类的生产劳动和文明进步提供所需要的资源来保证社会正常发展。不管其作用的方式如何,人不能离开自然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其次,应当明确自然“人化”的限度。自然不会自动满足人,人必然要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造自然,这是人类正常生存的基本法则。可以说,人类几百万年的生成史和几千年的文明史,就是人化自然的历史。人化自然构成了人类文化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化自然的程度并不是越高越好。人化自然的发展不能以破坏自在自然的平衡为代价,人化的限度只能保持在自然生态的正常发展的范围内,突破了这一“底线”,只能造成巨大的灾难。因为“受伤”的自然并不会把“伤害”自己忍受下来或承担起来,而往往会向它周围的自然——未人化的自然继续传播、扩散。这样,未人化的自然无疑会受到传染与伤害,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被严重破坏从而发生危机。因此,对“人化自然”的进步作用既要充分肯定,又要合理掌控与把握。再次,还应当明确,人的行为、活动要服从自然规律。在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中,主体永远是人,客体永远是自然。但是,这并不表明人可以随意违背和超越自然规律。规律永远是客观的、不能随意改变的。不管在何种条件下,人们只有自觉地按照自然规律行事,才能有利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盲目的征服、掠夺只能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诚如培根所说:“要支配自然,就必须服从自然。”③培根:《新工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页。这就提出了一个主体性发挥的“适度”问题,也就是说,在实际活动过程中,主体的需要要适度,主体对自己作用的估量要适度,主体的行为要适度。适度的标准就在于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应当指出的是,“适度”的“度”并非是一个刻板的尺度,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尺度。在一定时期、一定阶段上,这个度是相对确定的,但随着人的能力的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同时,如果采取相应的补救、平衡措施,那么这个“度”也是可以提高的。这是一种互动过程,借助这一过程,“度”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会展示出新的空间,这就意味着人与自然在新的高度上达到新的和谐、平衡。

上述两种自觉实际上分别指向的是物的自觉和人的自觉。这两种自觉的有机结合,便形成了完整的生态自觉。之所以强调生态自觉,就是因为我们不能仅仅靠自发形成对生态问题的清醒认识,即便是有可能形成这样的认识,但所需的时日可能太长了,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严峻的生态形势迫使我们必须有这样的理性自觉,或者说,生态自觉是生态形势的客观要求。

要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生态自觉,不能仅仅停留于对生态问题的一般认识,也不能停留于一般的倡导与号召,而是需要进行积极的培养与建构。

首先是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族的生态自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态文化作为支撑。所谓生态文化,就是人们根据生态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结合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形成的对生态问题的独特理解和把握。它是通过有关环境的知识、信仰、艺术、宗教、道德、法律和习惯等来体现的,是所有这些因素的复合体。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文化基础。一个社会有无健康的生态文化环境,对于广大民众能否形成健康的生态自觉,能否采取一致的生态保护行动,影响甚大。因为生态文化直接关涉人们对生态问题的思维观念、认知水平、感受程度和行为习惯等,它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态观念和行为,尤其是通过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和生产方式,直接作用于生态环境。所以,营造健康浓厚的生态文化氛围,有助于人们形成生态自觉、树立科学的生态意识,改变人们日益强化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生活观,增强人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感,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此,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环境道德、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科学教育,促进生态文明良好风尚的形成。在生态文化建设过程中,学校教育、新闻媒体、社会舆论起着重要的作用:课堂教育可以使学生从小受到生态文化的训练和熏陶,逐渐养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新闻媒体能有效传播、沟通生态文化信息,扩大生态文化宣传;社会舆论可以通过舆论引导、监督,培养人们对待生态的是非观念、荣辱观念。当然,建设生态文化仅靠教育是不够的,还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态文化建设,提高民众的参与水平。如引导公民从我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自觉参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引导公民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使节约资源、绿色消费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环境保护参与权,促进环境决策民主化,提高公民自身的环保素质。

其次是加强制度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有各种制度(尤其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各种制度)作保证,只有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中,人们的生态自觉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产生并不断发育、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责任才能成为可普遍践行的责任,生态保护行为才能成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的行动。培育人们的生态自觉和生态意识之所以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充分体现公正。唯有公正,才能充分反映广大民众的意愿,才能有效地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形成有关生态问题的共识,从而有助于从生态观念上提高文明的水平。正是制度的公正使人们的生态意识趋于理性,从而防止非理性的冲动。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破坏生态环境,危及社会和他人,但仍然一意孤行,这显然不是认识缺位的问题,而实质上是制度问题。只要制度上有空子可钻,一些单位和个人就会利用机会恣意妄为。因此,认识的“补位”不是纯认识领域的问题,更需要有效的制度约束。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生态意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加强制度建设除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外,重要的是加强政府的治理。具体说来,就是要制定和实行绿色发展政策,建立环保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环境绩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范围;要建立健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环境监管力度。

再次是调整利益关系。“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人们的意识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他们的“存在”不同,而这种不同最根本的是利益不同。意识不过是利益的观念表达。生态意识也是如此。在生态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各种不同的乃至截然对立的看法与意见,根本原因在于代表的利益不同。观念冲突的背后实际上是利益的冲突。就国际层面来看,众所周知,2009年年底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所发生的激烈辩论和严重意见分歧,最明显不过地反映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全球范围内,虽然环保意识一再被强调,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根本原因就在于世界各国的利益矛盾。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扩张其既得利益,总是极力在环境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夸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性影响,以此阻挠这些国家的正常发展。所以,全球环境问题的根源以及对待环境问题的不同立场、态度都根源于利益。就国内层面来看,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有关节能减排、环境治理、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但执行结果很不理想。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局面,说到底,还是狭隘的地方、部门、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发挥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主体在决定是否采取环保措施时,都会首先面临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矛盾,面临社会利益与个体或群体利益的权衡、取舍,就此而言,生态观念、行为的变革必须以利益的合理化分配为前提。因此,要提高生态自觉,树立科学的生态意识,推进环保行动,必须切实关注利益问题,妥善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利益问题不解决,生态问题的解决就难以落到实处,生态意识也不会产生多大实际影响。这是国内外经验教训所给予我们的深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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