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的组织创新及发展趋势——基于苏州实践的研究

2012-04-12 13:38陈俊梁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4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土地农民

陈俊梁

(苏州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创新举措,其中新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在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规避市场化与城市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缩小农村贫富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现代化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经济发达地区广泛存在的“三大股份合作”为例,剖析其组织创新内涵及发展趋势。

一、“三大股份合作”的内涵及价值

经济发达地区在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同样遇到了农村发展滞后,农业萎缩,农民增收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各地在实践中主动调整生产关系,把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民从小农经济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有组织过渡,创造出新型合作组织,即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富民股份合作社。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克服土地集中经营与家族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矛盾,借鉴了股份制与合作社制的各自优点,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协调,农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成立的一种介于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之间的新型组织。简言之,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土地资本化,资本股份化。

这种合作组织以本村农户为成员,以土地的平整、维护、招标和监管为主要经营内容,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活动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统一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有集体股和个人股之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两个部分:其一为将本社的土地整体发包招租的收入,其二为土地集中连片整理之后中的土地增量收入。其中,土地招租时对竞标者有规模和投资门槛限制,着眼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建立规模经营的现代农场。另外,土地增量来源于农业生产管理中标准亩与自然亩的差别,以及田垅沟渠整治后的节约效应。这部分增量土地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异地置换,使之成为规划工业区的一片“飞地”,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土地股份合作社顺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明确农民土地股权的前提下,实现了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大大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为实现农民增收奠定了基础。农民除获得土地分红收入外,还可以让大多数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专心从事非农就业或创业,大幅度提高非农收入,通过吸纳当地剩余劳力及中老年农民从事必要的农田管理,农民还可获得一定的打工收入。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与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解决了权力主体分散与集体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农民身份和收入的多元化

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村管理现代化过程中,为了克服集体资产所有权权属不明,权责脱节的弊端,为了解决村民行使所有权缺乏渠道所导致的所有权虚置问题,通过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量化折股、公平分配,使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村民头上,并以股份制的形式实现联合经营而形成的新型合作组织。简言之就是,集体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参照现代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建立以董事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实现权责明确,利益与风险共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初级形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能够正确处理权力主体分散与集体经营的矛盾,明晰了村级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完善了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分配形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使之逐步摆脱对农村和农业的依赖,为农民“持股进城、按股分红”创造了条件,为农民市民化,收入多元化,城乡一体化奠定了基础。这种股份合作形式对于东部发达地区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而对集体经济薄弱的中西部地区缺乏可比性。因为东部发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崛起的时候,淘得了集体经济的第一桶金,集体资产较为雄厚,村集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较中西部地区强许多。

(三)富民股份合作社——解决了农民投资意愿强烈与投资效果不佳的矛盾,促进了资本效率提升及收入可持续增长

富民合作社是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农民自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原则,吸引一定数量农民以个人资金、房产、技术、劳务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投资入股,以建造物业、出租房屋、服务群众为主要经营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合作经济组织。当然这种类型的合作社虽然名之为合作社,但更多的具有股份公司的特征,应该说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资产和资本联合为载体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简言之就是农民个人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

随着东部发达地区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范围急速膨胀,许多城乡结合部被卷入到城市化浪潮之中,征地与拆迁使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手中突然拥有了一笔“巨款”。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面对这笔“巨款”会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如何帮助农民用好手中的这笔巨款,成为基层农村干部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单独地使用这笔钱可能无法保障安全与回报,但如果汇集起来,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合理整合这笔资源,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苏南地域优势的支撑下,在规划区内建立标准厂房、写字楼等物业设施,面向社会招租,并取得相应收入,成为一种相对稳定而安全的投资渠道。初步解决了农民投资意愿强烈与投资风险巨大、投资效果不佳的矛盾,进一步支持了城乡之间的一体化发展。

二、农村“三大股份合作”是传统合作社基础上的组织创新

“三大股份合作”组织是基于农村改革实践的创新产物,它与传统意义的上合作社组织(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有着明显的差异,在很多方面突破了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对“三大股份合作”的研究和实践还处在探索阶段。

(一)从内涵界定比较看

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构成主体来看,“三大股份合作”组织并未限定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而是同一集体组织的土地经营承包者、同一集体组织财产的拥有者。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着重强调生产过程的互助合作(尤其是劳动合作),而“三大股份合作”更注重生产要素(土地和资本)的互助合作。当然,它也不排除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互助合作。

(二)从服务对象和手段比较看

服务对象是一致的,即都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然而服务手段差异是巨大的。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属于生产管理范畴,而“三大股份合作”则以土地规模经营、资产和资本经营为主要内容。

(三)从加入和退出方式比较看

传统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但“三大股份合作”组织只遵循“入社(股)自愿,继承与转让自由”的原则。由于土地经过平整改造和规模化经营之后是无法再割裂出来的,所以退出机制无法实现,只能继承转让。集体资产及个人入股资产也是这样,一旦投入生产过程就不好再行割裂,所以在这方面“三大股份合作”组织借鉴了股份制的特点,只能入社,不能退出。

(四)从治理结构比较看

农村“三大股份合作”组织至少从形式上严格地按照董(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三权制衡原则进行组织。但从实际运作看,“三会”骨干基本还是村干部兼任,这应该是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一致的。另外,从表决方式看,大部分合作社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排除个别合作社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这与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存在着些许差异。

(五)从分配方式比较看

传统合作社一般有按成员交易量返利的所谓二次分配,“三大股份合作”按理讲是不存在二次分配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为了确保农民的利益,鼓励农民积极加入合作社,所以各合作社一般有一个保底分配的说法。譬如,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给农民一个每亩800元或1000元保底租金,然后到年底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也有二次分红。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富民合作社一般不存在二次分配的问题,有时存在着所谓保底分配的承诺。

从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三大股份合作”是广大基层农村工作者与广大农民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的产物,它兼取了合作社与股份制的一些特点,兼顾了家族经营与集体致富的矛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

三、“三大股份合作”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价值

农村“三大股份合作”组织符合苏南农村发展的实际,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促进了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共同致富,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了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有组织过渡

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从来都是与自给自足、自由散漫、自私自利相联系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中,农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从英国早期的“羊吃人”到近代的南美贫民窟的大量涌现,都说明“农民破产—流向城市—城市贫民”,这是大部分工业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民处境的变化规律。然而,农村“三大股份合作”却使得农民带股进城、带房进城、带保进城,实现了由农民向现代公民的有组织过渡,最大程度地减低了社会变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可以说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城乡一体化之路。

(二)较好地贯彻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虽然是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但对于大部分农村来讲只有“分”没有“统”,集体组织的影响力受到严重削弱。农村“三大股份合作”则是实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的有效途径。“三大股份合作”既有家庭经营的延伸,更有集体经营的拓展,把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既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统”,也有别于改革开放后的“分”,而充分展现了“统”的优势和活力,较好地解决了农民“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务,缺的是技术,愁的是销路”的困惑,取得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成效。

(三)培育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农民

“三大股份合作”组织是实践中催生出的市场主体,从它诞生之初就遵循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加之理论的指导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范,多数合作组织成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按章运作,有深刻影响的经济组织。以苏州为例,全市92%以上的农户至少加入了一个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在微观层面教育了农民,培育了农民朴素的市场意识,为其向现代公民的转变奠定了基础,为社会培育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型农民。

(四)提升了农村的市场化程度

市场化程度是区分城乡的一个重要标志。市场经济最根本的特征是明晰产权,农村“三大股份合作”改革的关键也就在于明晰产权。这些年来,“三大股份合作”通过明晰产权,优化配置农村各类资源要素,促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为拓展农村经济发展空间、培育发展载体、转变增长方式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沟通城乡一间的经济联系,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实现了城乡之间大市场与小生产的有效对接。

(五)实现了农地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首先要通过土地流转、实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但一家一户对外联系进行土地流转的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矛盾较多、运作较难。通过土地股份合作,从利益上看,农民可以收到土地流转的租金、可以到合作社打工获得劳务收入,也可以分到合作社的红利,大大提高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从运作方式来看,由合作社出面对内进行土地流转,对外进行土地发包,加快了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步伐。截止到2010年,苏州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例达74%。

(六)构建了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缩小了城乡差距

农村“三大股份合作”组织的富民效应非常明显,而且具有可持续发展功能。以苏州为例,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4657元,其中直接来自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达34亿元[1],同比增长26.6%;城乡居民收入比1.99∶1,低于全国3.3∶1及全省2.52∶1的水平;以股份合作经济实现的财产与投资性收入占比由2005年的不足5%提高到目前的35%以上。

四、农村“三大股份合作”发展趋势

农村“三大股份合作”是变化中的新生事物,其未来发展趋势应是我们重视研究的课题。对东部发达地区分析研究发现,以下趋势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一)合作形式趋向集团化

无庸置疑,农村“三大股份合作”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应当看到,在经过几年快速发展之后,一些瓶颈问题渐渐显现出来:合作社整体规模较小,经营范围窄小,集体经济发展在项目招商、建设、管理方面难以与外向型、民营经济相比,在土地、规划、融资等方面瓶颈更加突出。可见,单一的股份合作社是农民致富初级阶段的产物,当这个团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有进一步提升的迫切需求。从目前苏州的实践看,集团化应该是“三大股份合作”突破瓶颈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的趋势。集团化可以进一步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优势互补,拓宽合作社增收渠道。

以苏州吴中区湖桥村为例,该村自2006年以来先后成立了湖桥村土地、物业以及鱼米之乡生态农业股份合作社,取得了巨大成绩:集体总资产已从2005年的1000多万元发展到2010年的4亿元,实现了五年增长40倍;村级收入已从2005年的100余万元猛增到2010年突破4000万元,实现了“五年翻五番”。然而在土地资源已经用尽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发展呢?2010年11月由湖桥村“三大股份合作社”共同出资5600万元成立“湖桥集团公司”,成为湖桥人的新选择。集团公司可以更加有效地统筹使用集团所属的土地、资本、劳动力资源,可以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实现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从而增强了合作社的生存究竟。

(二)合作社经营内容多元化

从过去的经验看,农村“三大股份合作”主要还是借助地域优势利用土地资源在做文章。“三大股份合作”组织收入的90%以上来自于土地出租(引进资本建设现代农场)和标准厂房出租(在工业规划区筑巢引凤),简单地说,过去“三大股份合作”基本上是在做“房东经济”或“地主经济”,真正从劳务合作社取得的收入还是比较少的。当合作社步入正常运行之后,许多农民成为食利者,合作社成为食利者代言人,合作社的运作空间和发展空间是很有限的,土地就那么多、可供租用的标准厂房就那么多,如果仅满足于此,必将陷于停滞。从长远看,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应该是以目前“三大股份合作”为原始积累,发展实体经济。譬如前文所述湖桥村通过“三大股份合作”组织组建“湖桥集团”后,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文化旅游、物流五个实体子公司,逐步摆脱“房东经济”和“地主经济”的发展模式,为湖桥村开辟更加宽广的道路。

(三)日常运行“去行政化”

在“三大股份合作”的组建过程中,政府的影子随处可见,行政干预和引导在农民尚没有超前的战略眼光和严密的组织性条件下是必要和必须的。但政府介入只是一个过渡,“三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组建的“合作集团”要在孵化成熟后逐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目前苏州各区正在尝试在合作社(集团)中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比如聘请财务总监、法律顾问、会计事务顾问,实行台账管理,每季度上交报表;重大项目决策,上报可行性论证报告;重大资金调度和利润分配要审核,等等。未来,要靠机制把合作社(集团)从依附的行政管理组织上独立出来,培育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并争取上市。届时,“农民”和“集团”,两者就成为股民和上市公司的关系[2]。

(四)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化

从历史角度看,无论怎样的合作制都是从小规模个体经济向现代大工业经济过度的一种形式,因此,“三大股份合作”的前途终将是现代企业化。基于此,“三大股份合作”的发展必将是治理结构规范化和标准化。湖桥集团公司目前已完全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运作,村里三大股份合作社而作为“湖桥集团”的股东,“三大股份合作社”将组成董事会,推荐董事长,集团公司指派子公司执行董事,行使董事长职权,各子公司招聘职业总经理,全面负责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上,集团公司将设立财务科,统一对子公司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各个子公司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按照经济实体的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收益分配实行“四六”分成,即60%的部分按出资方比例返回“三大股份合作社”用作农民股金分红,40%的部分留作公司积累用于再生产经营[3]。可见,湖桥集团已经基本成为典型的现代企业。

(五)组织构成开放化

“三大股份合作”组织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发展壮大,就必须以积极和开放的心态看待自身的组织构成,要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实现自身的蜕变,使之由一个纯粹封闭的农民组织蜕变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般市场主体,从而真正实现所谓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应吸纳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物质资源,最终成为一个没有城乡之分、农与非农之分的市场主体。

[1]徐建明.股份合作制彰显苏南模式新活力[N].人民日报,2011-06-03(05).

[2]顾玲.吴中区临湖镇湖桥村集团化发展的新探索[N].苏州日报,2010-11-23.

[3]周建琳.“十大”农民“集团”成立苏南农村经济又创新模式[EB/OL].(2011-05-21)[2011-12-10].http://www.chi⁃nanews.com/df/2011/05-21/30572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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