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的作用

2012-04-13 09:57张晓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案发拐卖妇女犯罪分子

张晓亮,张 力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法院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的作用

张晓亮,张 力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大量法盲的存在、庞大的买方市场、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破案率低、青年女性防范意识不强使得拐卖妇女犯罪屡打不止。法院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采取坚持到案发地开庭、严格量刑尺度、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向妇女重点宣传等措施,有效地防治拐卖妇女犯罪。

拐卖妇女犯罪;原因;防治措施

2002年7月至2008年10月,甘肃省甘谷县王应凡、黄彩红、魏用文、王杰等10人结为一伙,大肆进行拐骗、中转、收买、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拐卖妇女达16人之多,并且奸淫2名被拐骗妇女,还有5次冒充公安人员实施犯罪,非法获利21万余元,其行为己构成拐卖妇女罪。被拐卖妇女中有两人系未成年人,一名为特殊智力和精神状态者,一名被害人被拐卖后因难产死亡。此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一、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部分地区存在大量法盲

王应凡案发生于经济欠发达的甘肃省甘谷县,该县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交通不发达,民众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在甘谷县,很多人对于买卖妇女犯罪的行为认识不深刻。被告人虽然也清楚“买卖人口是犯法的”,但根本意识不到自身犯罪的严重性,对刑罚无敬畏之心,把拐卖妇女看成是一项“利人利已”的“产业”,王应凡甚至认为拐卖痴呆妇女是在为社会减轻负担。

(二)存在庞大的买方市场

在中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大龄未婚男青年较多,而不少农村女性却嫁到外面去了,造成未婚青年性别比例失调。本地区大量经济条件较差的适婚男性只能通过收买被拐卖妇女来实现自己娶妻生子的愿望,以至于造成偏远地区存在庞大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市场。通常从人贩手中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需要几千元到几万元,买来的婚姻“既经济又划算”。本案中先后有多名妇女被卖到甘谷县的偏僻山村。部分犯罪分子看到其他人贩卖妇女“发财”而受到利益的驱使参与犯罪,本案中的黄老三、石效明等就是在看到同村王应凡、黄彩红等拐卖妇女发财后参与犯罪的。

(三)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的破案率低

拐卖妇女犯罪跨越的地域广,案件性质特殊,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破案。“办一件拐卖案件,在时空跨距大,人员复杂的情况下,办案成本相对于有限的办案经费来说是非常高的,按一般的办案成本计算,包括办案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取证、营救并安置被拐妇女发生的费用等项费用”[1]。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的支持十分有限,公安机关没有充足的办案经费开展侦查工作,恶性循环,案件越积越多。此类案件,大都是团伙作案,加上破案不力,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犯罪。本案中,该犯罪团伙除了在兰州等地拐骗妇女外,还在西安实施诱骗行为,具备了跨地域性的特点,使破案难度有所增加。正因为如此,该犯罪集团可以在2002年至2008年长达七年时间里连续作案。

(四)青年女性防范意识不强

王应凡案中,受害妇女大多数是防范意识不强的年轻女性。犯罪分子往往以介绍工作、谈对象为由骗取受害妇女信任,将受害妇女由其他省份带回甘肃,之后再直接贩卖或是转由同伙出售。当下流动人口增多,大量女青年外出务工,使得拐骗妇女更容易得手。受害妇女与人贩结识的地点多在网吧、舞厅、车站等人员复杂密集的地方。外出女青年由于欠缺社会经验,常因不能及时察觉而受害。在王应凡等人拐卖妇女案中,受害妇女多是以为人贩要带自己回其家乡游玩、走亲戚,而轻易给予充分信任,导致上当受骗。

二、法院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为了预防拐卖妇女犯罪频繁发生,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形成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工作格局,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坚持到案发地开庭

拐卖妇女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以往的审判方式都是“高高在上”,如果坚持到案发地开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群众明辨是非。在对王应凡一案的审判工作中,当地群众认为: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其个人获利也不是很大,在山区也有收受彩礼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拐卖妇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在本案的审判工作中,法院采取了到案发地开观摩庭的办法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到案发地开观摩庭可以使群众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进一步的认识,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加深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和支持;同时也起到威慑作用,使犯罪分子不敢再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严格量刑尺度

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不能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2]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量刑条款的上下限幅度过宽,弹性过大,内涵难以把握。“司法人员在适用拐卖妇女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方面遇到很多问题,无法准确操作,也许面对同样的犯罪,法定刑选择不同,量刑就会出现重大差异,给判处适度的刑罚带来困难和障碍,司法中做到罪与刑相适应难度很大。”[3]在审判中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以及有法定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公布指导性案例,以统一刑法适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一些疑难案件应当经过慎重研究再作出判决。

(三)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

法院通过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可以确保防治拐卖妇女犯罪取得成效。在审理拐卖妇女犯罪的案件中,法院应认真归纳、整理和分析突出的相关社会管理问题,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探索预防、减少拐卖妇女犯罪发生的工作机制。(1)与相关部门共同举办业务培训班,向审判人员、公安、检察干警讲解惩治拐卖妇女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传达“打拐”的最新政策精神,以提高各级政法机关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业务水平,形成惩治拐卖妇女犯罪的整体合力。(2)与基层政府相互配合协作。基层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往往会发现疑似被拐卖妇女的情况,法院应加强联系,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与社区取得联系,宣传、动员、组织、指导社区群众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使其积极提供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对拐卖妇女犯罪给予有力的打击。

(四)向妇女重点宣传

法院可以采取重点宣传的形式向妇女这一特定群体进行防骗宣传,如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播放庭审记录,总结出犯罪分子拐骗妇女的常用手段,提高妇女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从使被害人不上当受骗的角度遏制拐卖妇女犯罪发生的势头。许多被拐卖妇女不知自己被拐卖时如何自救、如何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从王应凡等人拐卖妇女案中可以看出,他们大多以帮助找工作、介绍对象、谈对象及结伴旅游等手段达到骗取妇女的信任,达到拐卖妇女的目的。要想办法让妇女学会如何识别人贩子,学会在不慎被骗时如何自我解救。只有把防骗、防拐等加强防范的意识灌输进妇女的头脑,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局面。

[1][3]王晓男.拐卖妇女犯罪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30.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

D915

A

1673―2391(2012)07―0075―02

2012—04—19

张晓亮,男,甘肃通渭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张力,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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