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学教学方法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2012-04-13 17:31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学应用型案例

邵 燕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认识到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研究型理论人才,更重要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应用型法律人才,因为后者的社会需要更多、更迫切。因此,许多高等院校已把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定位于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并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传统的以理论教学为主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只有不断改革,采用应用性、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才能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

一、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是针对“研究型”而言的,是指培养人才不以学术型、研究型的精英教育为取向,而以适应广大用人单位实际需要的技术型的大众化教育为取向,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强化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既注重智育,也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理论界通常把从事揭示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研究人员称为学术型人才,而把将科学原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并转换为产品的工作人员称为应用型人才[1]。从本质上讲,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在本质上亦应是应用教育。应当主要培养具有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而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法学应用人才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包括: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广泛的社会交往能力等[2]。

应用型法律人才本科阶段的培养依赖很多因素,包括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其中教学方法至关重要,正如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 Eliot指出的:“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3]因此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授鱼”的同时,高度重视如何“授渔”,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

二、教学方法的选择原则

按照高等教育学的普遍性解释,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怎样把科学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发展智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素养的具体的手段”[4]。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共性、普遍性、规范性,而教师应在把握共性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科特点等要素去追求适合具体课程的具有个性的教学方法。针对法学本科教学而言,在选择具体教学方法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根据教学目标选择教学方法。方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是要借助方法来实现的,两者密不可分。教学方法总是围绕着一定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在所有制约教学方法选择的因素中,教学目标是教学方法选择所要依据的重要因素,亦即一种教学方法是否合适,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这种方法对于达到教学目标是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某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几种方法的相互配合或优化组合。如果选择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教学目标,在教学方法上就应当以实践性教学为主,重点培养学生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比如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方法就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等。

第二,教学方法应与教学内容相匹配。授课内容的不同需要用不同的、多元的教学方法去传授。比如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

第三,教学方法要符合法学学科的规律和特点。正如前文所述,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法律人必须具备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这就要求法学教学不能采取传统的“填鸭式”方法,进入向学生灌输死知识的误区,而是应当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识、思路和方法。“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以养成。”[5]因此,法学教学方法重心应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引导学生发现、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培养法律思维。在教学中应当调动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除此之外,教学方法还应当结合教师自身的特点和授课对象的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的教学方法。

三、典型教学方法分析

目前中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所采用的应用型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诊所教育、专业实习、模拟法庭、观摩审判、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社会调查等,每一种方法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可能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对具体方法的认识差异、实施条件的局限、管理方式的不同等原因,实际效果也良莠不齐,并不一定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选取其中几种实用比较广泛的典型方法为例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些方法,提高法学教学的效果。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方法”(the Socratic method),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Langdell)首创,他于19世纪70年代在哈佛法学院契约法课堂上即采用“苏格拉底方法”,结合判例书籍,形成独特的判例教学法。此后,这一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广为流行,成为大多数美国法学院英美法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教材,让学生通过阅读、观察和思考,以及相互之间进行讨论和探讨而形成共识,相应地提高思维、推理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全过程。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注重实务,注重引导学生们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的积极思维和创造的能力,着眼于知识的运用,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和表述问题的能力方面有独到之处,有利于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随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而被推崇,然而当下中国案例教学法的认识和运用往往存在四大误区:把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法”、把案例教学等同于“法庭模拟”、把案例教学等同于“实践教学”和把案例教学等同于“以案例覆盖课堂[6]。和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并不一致,实质上还是传统的理论教学。那么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否可以照搬案例教学法呢?

笔者认为,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是必要的,但把案例教学法完全移入我国,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首先,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不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其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以教授成文规则、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第三,我国的法学本科生直接来源于高中,缺乏人文教育基础和案例教学法所需的分析能力。而案例教学的正常运行要求其参与者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唯有如此才可能具备基本的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才能避免在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中表现出盲目性和不切实际性。因此在我国采用案例教学法应当是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借鉴判例教学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经验,这样才能形成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学生实际。

那么究竟如何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对话讨论”教学模式[7],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只要把握住了案例教学法的实质和目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具体操作中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选取的案例最好是真实案例,特别是那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2)教师的指导和问题必须具有启发性,能够引起学生的注意和思考,而不是简单地讲授案例。(3)教师要为学生提供平等对话的平台,要为学生的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提供和创造条件。(4)对学生的评价不必追求所谓的正确答案,关键是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推理过程。

2.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及责任感[8]。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表现为:学生是课堂的主人;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代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一种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以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老师评价为体系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法学院诊所式教学大多是与法律援助相结合,这种模式一方面能够缓解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供需矛盾问题;另一方面,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案例,锻炼实践能力和培养职业道德。但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教学内容的设计,毕竟法律诊所只是一种教学方式,是一门法律实践课程,而不是完全的律师办案,因此应对教学计划进行统筹,科学规划,设计符合实际的课程,还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评价标准也不是案件的胜诉率、当事人的满意度等,而是学生的学习与思考的能力,评价的方式包括学生自评、互评、教师评价等多种方式。但是,法律诊所教学法毕竟是舶来品,中美法学院的教育理念、培养模式、培养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法学院在采用这种教学法时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除此之外,从目前法律援助式的法律诊所的实践状况来看,还存在着其他难题,特别是学生的准律师身份的问题和法律诊所经费问题,直接制约着法律诊所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推广,这些还有待法律和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

3.专业实习

建立完善的学生实习制度能够让更多的法学本科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来,把书本上的知识转化为实际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现实中,尽管几乎所有的学校都会设置学生实习环节,由于具体方式不同,效果也大相径庭。很多院校对专业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专业实习出现形式化和过场化的倾向。并且许多学校由于种种原因,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疏于管理,使毕业实习在某种程序上流于形式。此外,学生由于受就业、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因素的影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实习不足的问题。有些学生因为联系不到实习单位或者因为不重视等原因,根本就没有进行实习,而是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即使学生真正去实习了,也只能做些辅助性工作,无法真正深入法律实践工作,实践能力并没有得到锻炼,学生自己也没有积极性。

如何让宝贵的实习环节落到实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拓展实习单位的类型,由学校牵头联系,集中管理。目前大部分实习单位都是法院、检察院,而学生毕业后进入这些单位的人数很少,而且学生的就业倾向也各不相同,过窄的实习单位类型限制了部分学生的锻炼机会。因此,除了法院、检察院外,可以把实习单位扩大到律师事务所、公司的法务部门、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等法律相关单位。由学校牵头与这些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签订合作协议。这样一方面能够对学生进行集中管理,减少或避免“虚假实习”或“实习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实习单位重视学生实习,给予更好的配合。

(2)制定完善的实习方案,加强对实习的指导和监督。实习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实习时间、实习目的、实习单位、实习方式、实习的组织管理、实习的具体要求等等,以便对实习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实习的过程中安排学校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指导和监督,让实习生接触具体的案件,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对实习生进行专业指导。当然,为了提高学生实习的主动性,实习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比如实习时间,大部分学校的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七、第八学期,这与大部分学生就业考试、考研的时间相互冲突。有部分同学利用实习时间复习考研、找工作,毕业实习敷衍了事,严重影响到专业实习的质量。而一般第6学期结束时,主要专业基础课已经学习完毕,是安排专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将实习安排在第6学期结束后的假期和第7学期的前几周。这样的安排,既能适当延长专业实习的时间,又避免了与学生考研,参加各类就业考试相冲突,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实习。

(3)建立合理公正的实习成绩评定考核机制。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应强化法学院实习指导老师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合作,在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上,确立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实习考核指标包括:1)实习态度。2)实习纪律。3)日常工作。4)法学知识。5)工作能力。6)行为表现。7)自我评价。对每一等级的标准应具体明确。实习成绩算作学分,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总之,教学方法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目前常用的教学方法各有优劣,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适用一切的、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科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且在具体适用时正确理解、科学实施,对现有方法不断改革完善,才能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起到较好地效果。

[1]徐淑兰.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08,(3):141.

[2]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4):122.

[3]王爱民.试论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J].社会科学家,2005,(1):125.

[4]王威廉.高等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213.

[5]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规律[G]∥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1.

[6]郝秀辉.论中国法学教育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误区[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3):134.

[7]张英华,等.案例教学法创新研究与应用[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98.

[8]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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