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购发票管理制度的研究

2012-04-17 00:00钱彬雪顾畅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凭证网购发票

钱彬雪 顾畅

摘要:在现代生活中存在各种消费方式,发票是常规的消费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证据。在消费和开具发票的过程中不仅涉及个人权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和国家税收制度的实施。而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对发票的重视度往往会降低,如果消费者不主动索取,经营者并不会将发票同商品一起寄给消费者,这对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笔者通过对网购中发票问题的研究,对其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及发票管理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合理建议,以完善网购秩序及网购发票管理。

关键词:网购发票管理

一、网购中发票问题的现状透视

当代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断加快的同时,网络商品交易环境也在急速发展,据统计,在校大学生90%以上都会通过网络市场购买衣物、书本、甚至零食等生活学习用品,随着团购活动的兴起,网络消费更掀起了一股热潮。然而网购市场蓬勃发展的现在,网购中的一些弊端也逐一显现,网络经营者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便是问题之一。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即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但是,在大多数网购中,不论消费金额的大小,只要消费者不主动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者提及消费凭证,大多数经营者不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有的经营者为了减少售后不必要的麻烦,直接在网页中说明,在本网店消费不提供发票,或者说明消费者如需开具发票,则不享受本店的其他优惠活动,又或者直接使用电子小票、发货清单等作为交易凭证。

二、问题原因分析

(一)商店经营者逃避税款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由此不难推测,商家开具的发票越少便意味着缴纳的税额越少,在利益的的诱惑下,不主动开具发票就成为不言而喻的潜规则了。甚至,这导致正常的开具发票的行为成为特别的优待。

(二)降低成本与提高利润

许多网购爱好者之所以选择网络作为他们的消费方式之一,除了便捷之外,主要原因还有网购商品的价格往往低于实体店中的同类商品,比如:某一品牌的手机,在实体店中销售价格在2000元左右,而在一些购物网站上,此款手机价格比实体店要低300元至400元。这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由此可知,这也是网购占据较高消费市场比例的主要优势。经营者既要保持住价格优势,又要获取最大的利益,那么,薄利多销的同时,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逃避税款便成为经营者提高经营利润的方式之一。

(三)消费者“发票意识”较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然而,作为税收国家的公民,其作为主人翁的权利观没有得到很好呈现。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有着较强的“发票意识”,在消费中往往不注重发票的作用,因而也较少主动索取发票。消费者之所以选择网络作为购物途径,原因之一是网购十分便捷,但是,由于消费合同的生效与消费者收到商品存在时间差,并且经营者在包装发货的时候,消费者并不可见,也无法督促经营者开具发票。此外,由于消费者对于发票的认识不足,简单地认为发票只是用于退换货、三包等问题上,而在网购中的退换货、修理等问题上,交易双方仅以聊天记录作为凭证,而不要求以发票作为交易证据,这更使得消费者忽略了发票的作用。

而有些网购消费者意识到网络消费中有必要留存发票,但是往往由于经营者不主动开具发票,消费者也未索取,当商品寄到消费者手中时,消费者才意识到没有发票的问题。但是,此时再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显得麻烦,若商品完好,没有任何问题,消费者对于没有发票的问题也就不再计较了。

三、发票所涉及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便指明了立法目的,说明加强对网络消费发票的管理,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此可见,一张小小的发票所涉及的利益时巨大的,不仅直接关系到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更影响着国家税收收入和经济秩序。

一方面,发票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即使在实体店购物,消费者精挑细选,货比三家,也难免会买到存在质量、大小、色彩等有所偏差的商品,显而易见,通过网络购物则存在着更大的风险。相较于实体店购物,网购中也存在着更多的退换货情况,经营者需要提供更加繁琐的售后服务。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发票是消费者权益强有力的保障,这是进行交易活动的合法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证据。发票作为证明交易活动的法律证书,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推崇和认可,甚至有人提出将发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行为的唯一法定凭证。

另一方面,发票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这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也是买方的收入证明,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的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人们在消费所支付的费用,都包含着应纳的税款,经营者提高通过一些策略来提高经营利润无可非议,但是通过逃避税款的方式却是不合法律的。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也侵吞了消费者所缴纳的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主要来源之一,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享受着税收的利益,主动向国家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经营者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即不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四、《发票管理办法》在网购中的实践

(一)统一网购经营者发票的使用

由于网络经营者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买卖合同在网上成立,货物从仓库或者经营者住所地发出;也没有固定的经营时间,即使在凌晨也可能发生买卖;网络经营的规模也是大小各异,经营物品种类更是五花八门,在实体店难以买到的东西,一般都能通过网络淘到。由此可见,若对网络商店的发票使用进行统一管理是有一定困难的。在此,笔者建议,每个网络经营者在注册网络商店时,要求其在个体经营者或者法人所在地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统一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统一的网络购物专用发票。要求网络经营者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网购专用发票。

(二)加强网络经营者发票的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尽管法规要求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是在操作实践中,有关经营者并不能将法规要求落到实处。因此,提高经营者主动开具发票的自觉性,提高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权利意识是解决此类问题的第一步。

(三)定时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

网络经营者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原因,除了经营者的自觉性不够,消费者发票意识较低之外,税务机关对网购中发票使用状况的检查不严密也是导致网购发票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之一。因此,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加大对网购经营者发票使用状况监督力度,既督促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主动向付款者开具发票,诚实履行纳税义务,又保证了网络发票管理的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徐云翔.《近7成消费者默认发票开具潜规则》,中国税务报,2007.9

[2]李晓彬.《对“以票管税”的理性思考》,理论界,2005.12

[3]王迎春.《打击制售假发票税收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税务,2008.5

[4]邢福承,刘贵平.《关于假发票违法的思考》,大众商务,2009.8

[5]郭燕福.《浅析经营者的开具发票义务》,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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