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偏废了《精神卫生法》的重点

2012-04-19 02:37陈方
民生周刊 2012年43期
关键词:卫生法精神病人收治

别偏废了《精神卫生法》的重点

陈 方媒体评论员

《精神卫生法》近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1985年开始“孕育”,《精神卫生法》走过了长达27年的艰辛之路。其面世引发了广泛关注,有人称“这是一部承载着厚重权利期待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卫生法》引发的焦点日前聚焦在“自愿性治疗”、“被精神病终结”等方面。杜绝“被精神病”固然是这部法律规制的进步之一,但它不是《精神卫生法》的全部。说到底,《精神卫生法》是一部权利保障法,除了保障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权利,更多还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一亿,其中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急需接受治疗。还有数据显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对于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而言,无论病情轻重缓急,真正同意“自愿”接受治疗的人恐怕为数不多。对于那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当然应该本着自愿住院治疗的原则。可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病人,是不是还应该适用自愿原则呢?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舆论围观不应该把全部焦点集中在“强行收治”、“非自愿住院”等方面,与其同样关键的,还有精神疾病判定程序的严密建立和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归属权。在强调“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同时,也要关注“该收治的不收治”。假若偏废了任何一方,都算不上是精神病患者之福。

事实上,《精神卫生法》在终结“被精神病”方面有质的突破。在保障精神病患者方面,也有很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在精神障碍患者就业方面,《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现实社会中,许多单位都对精神病人退避三舍。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普遍歧视和误解导致康复后的患者在寻找工作时“四处碰壁”。据北京回龙观医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出院后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率只有15%至30%。刚刚通过的《精神卫生法》除了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歧视精神障碍患者外,对政府部门也提出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提升了私权保障的空间。只不过让人遗憾的是,媒体在解读《精神卫生法》时,过多地将笔墨放在了“被精神病”终结的层面上,而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方面的内容,鲜有关注。从社会整体角度看,“被精神病”终究只是小概率的事件,《精神卫生法》的重点应该是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这一点都应当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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