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电力企业中用电检查与反窃电措施

2012-04-23 06:08王志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35期
关键词:检查人员违章用电

王志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的接触到电气。但是在用电过程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本文就根据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用电检查反窃电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通常情况用电检查的对象都是供电所辖区内 315kVA 及以上的专变用电大客户 ,检查组对用电客户的配电室和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性的仔细检查 ,内容包括电房内一次结线图与实际安装设备是否一致 ,高、低压配压柜防雷设施的运行情况 ,检查变压器是否有渗油、漏油、超负荷运行现象 ,绝缘工器具是否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配电室内防小动物措施以及工厂电工操作人员持证情况等 8个方面。在用电检查过程中 ,要求公司负责人陪同 ,同时检查人员还细心向客户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性。在全面检查后即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告知客户 ,并发出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限期整改。用电检查工作人员除了向客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外 ,还引导客户科学用电和节能用电 ,通过检查活动 ,不但有效的排除用电客户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还提高客户对安全用电意识和用电管理水平 ,既保障了客户安全可靠的用电 ,又保障了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1 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电力事业经过 20 年的发展 ,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 ,都向前迈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 ,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 ,在人员的数量配各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由于电力出现相对的富裕是从 90 年代末期开始的 ,在长期电力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电管理思想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 ,他们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观念的意识上明显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 ,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 ,受利益的驱使 ,各式各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相继出现。

1.1 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 ;另一方面 ,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 ,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 ,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 ,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 ,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 ,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 ,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 ,否则就是越位 ,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 ,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但缺乏可操作性 ,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 ,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 ,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 ,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1.2 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 ,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是较为准确的 ,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供电企业败诉的许多案例中 ,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的 ;个别特例是在案性的处理、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严重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 ,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 ,最终导致败诉的尴尬局面。因此 ,在进行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 ,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和问题的处理程序与窃电的真实性一样重要 ,供电企业要从那些因程序不对而败诉的案例中吸取教训 ,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2、反窃电的措施

2.1 加强反窃电法制建设

加强反窃电相关的立法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反窃电措施。有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及标准,依托法律的准绳,更有利于反窃电活动的执行。也可以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警告,将部分轻微的窃电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总之,反窃电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反窃电的进程。

2.2 加强用电检查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在窃电技术日益提高的今天,用电检查人员在电能方面的知识及反窃电的专业技术素养是非常重要的。供电企业要多组织用电检查培训,让更多的检查人员掌握专业技能知识,只有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新知识,不断总结每一个案例的经验教训,才能应对日新月异的窃电技术,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2.3 提高电能计量装备的科技含量

随着窃电技术的不断翻新,反窃电技术也要加快发展,才能与之抗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电能计量装备的科技含量:一方面对原有的电能计量装置中容易发生窃电的缺陷彻底的进行改造,使用拥有反窃电功能的科技含量高的计量装置,对计量回路进行改造,改变计量的方式;另一方面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开发利用负荷控制系统这样的电量分析和监控功能,逐渐实现即时遥控及遥测大宗用户的电量,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实行电力线远方集抄的方式,进而使供电企业在电量远方的实时监控和线损分析方面发挥出较好的效果。

2.4 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

窃电不是简单的违约行为,而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危害。积极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是供电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确保安全供用电的基本工作。多年来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和防窃电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违约用电、窃电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主要原因就是打击力度不够,手段单一,追补电费以及收取违约使用的电费,实际上是对窃电者的一种经济制裁,由于在这方面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极大的软弱性且随意性较大,这种单一的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用电市场形势以及反窃电工作的需求。所以应该充分利用法律的教育及惩戒作用,发挥国家有关机关的专制职能和管理职能,对于因为窃电造成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结语

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工作中还可能会遇到更多、更新、更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以便把用电检查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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