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科学内涵及其价值

2012-04-27 02:18杨建华
学园 2012年7期
关键词:法制邓小平民主

杨建华

【摘要】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石。邓小平法制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具有科学的内在联系。本文以法理分析方法,从民主与法制、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党的领导与法制、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四个方面论述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科学内涵及其理论价值。

【关键词】邓小平法制思想科学内涵理论贡献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7-0029-02

邓小平法制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它的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内在联系。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邓小平法制思想越来越彰显出其深厚的价值,我们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深入学习和研究其主要内容及其理论贡献,以指导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奋勇前进。

一 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方面,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和精髓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实行法治是社会历史的进步,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前进方向。邓小平在我们党内首次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提到了战略性位置,全面分析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提出了要推进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为我国走向法制社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邓小平指出:“民主与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1980年他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是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民主与法治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没有民主,法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就失去了其自身存在的意义;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表现形式,更是其有力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难以真正实现。只有处理好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统一,努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和精髓。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开端,是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所在。

二 在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方面,阐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这是历史的最终选择。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内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导致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了轻视法制、以党代言、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邓小平明确反对“以党治国”,多次论述了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阐明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1980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发表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提出了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放在第一位”。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在政治局常委会上明确强调说:“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去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邓小平关于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是在治国的政治方略上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政治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而有效的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政府职能得到了转变,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大力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建立,人民当家作主有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历史教训已经深刻证明,必须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之路。邓小平关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确地解决了执政党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为执政党建立依法治国的执政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三 在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方面,提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本方针

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出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包括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邓小平指出:“搞四个现代化,最主要的是搞经济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件事情一定要死扭住不放,一天也不能耽误。”其“两手抓”的思想是对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最精确、最主要的论述。邓小平在总结过去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抓革命”方式“促生产”的惨痛教训后,在强调经济建设的重要性的同时,认识到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又服务于经济基础,提出既要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二者并重的思想。邓小平在《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一文中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他曾反复地告诫人们:“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

邓小平法制思想提出的“两手抓”既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又重视抓法制建设,它高瞻远瞩地深刻地认识到了市场经济有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同时也存在诱发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趋向,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以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运行。邓小平法制思想对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论述将中国现代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伟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对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 在法治与人治关系方面,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本目标

人治主张依靠执权者绝对的个人权威来统治国家,推崇领导者个人能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反对个人权力的扩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十年动乱法制遭到严重破坏。邓小平在比较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阐述了反对人治,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思想。1986年,他首次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一文中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邓小平在与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谈话时曾明确表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他在南方谈话中也明确指出,治理国家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马克思曾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应当“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邓小平法制思想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论述,符合现代法治观念,既坚持法律的极大权威又坚持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了任何权利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树立了法律的最高权威,启发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型国家的关键和前提。邓小平法制思想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优良品质,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性原则。

五 结束语

邓小平法制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纲领性指南。它首次将民主与法制放在战略性位置,解决了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问题,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并重,坚持依法治国。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从逐步恢复、健康发展到空前兴盛。当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继续坚持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6、404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2、341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7、373~374、40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1、184

〔责任编辑:李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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