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婴儿食品标准:护航宝宝健康成长

2012-04-29 00:49文君
大众标准化 2012年11期
关键词:通则用途奶粉

□文君

今年年初,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 (以下简称 《通则》)的问题和解答,对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通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据了解,该《通则》不仅突出了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健康的安全性要求,同时兼顾了这一特殊群体的营养需求。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该标准的实施,将对进一步促进婴儿健康成长发挥积极的作用。

何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如人们在超市里常见的“早产儿配方奶粉”即属于此类。

据了解,我国每年新出生婴儿约1500万,其中部分婴儿由于各种疾病影响,不能喂养母乳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依赖特殊配方食品。由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能量、营养素需求与正常足月婴儿相比有较大的差别,因此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他食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月龄~6月龄且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需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据悉,该《通则》列举和规范了我国常见的6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突出了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健康的安全性要求,并兼顾了这一特殊群体的营养需求。根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专家指出,由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这些婴儿生命早期或相当长时间内赖以生存的主要食物来源,因此必须确保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良好的喂养效果。据了解,该《通则》的制定,一是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了安全性要求。婴儿是最脆弱的人群,特殊医学状况婴儿更需要特别关注。该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突出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性要求。二是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根据我国常见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具体情况和特点,分别确定了相应类别的配方食品营养要求,以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三是突出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使用规定。规定在产品标签中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和使用的医学状况等,并特别强调要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四是充分参照和借鉴国际管理经验。我国缺乏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管理经验,在标准和问答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内外权威论著。

新标准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中国医师协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丁宗一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通则》的出台无疑是生产与监管的进步,是标准化与国际化的表现,但相对于国际婴幼儿食品标准而言,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作为亚洲儿科营养联盟主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专家组成员,丁宗一同时担心,由于一些数据标准没有细化,仍可能为制假、制劣留下漏洞。丁宗一解释说,婴幼儿食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食品,而是粮食。人可以不选择某些食品,但是不能不吃粮食。对于婴幼儿来说,在长出牙齿之前,配方食品(主要指奶粉)是其惟一的能量来源。因此,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直接关乎孩子的生命。而我国现在施行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准,包括此次出台的《通则》,在一些数据标准方面没有细化。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例,当时出了问题的奶粉从指标上看都符合国家标准。但细查之下会发现,当时的国家标准只规定非蛋白氮在产品中的含量,并没有规定非蛋白氮的来源。这为一些不法厂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们利用三聚氰胺来“凑”指标。

对于处于特殊医学状态下的婴儿,由于不能喂养母乳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只能采用特定的方法,喂养专门研制的配方食品,因此其生产与使用标准还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例如,由于早产儿的身体内部营养代谢过程与足月儿不同,其配方食品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住院时食用,另一种为出院后食用。这两种配方食品不能混用,也不能替代,否则有可能导致早产儿因磷元素缺乏,而极易骨折。但此次《通则》并没有对这些特殊性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应建立企业特批制度

卫生部指出,《通则》可参照国内外相关法规,国内外权威的医学、营养学指南、专家共识、专业文献或著作进行调整。这种表述可以看出一些专家的思想在逐渐开放,无疑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因为以往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国内一些专家多以“国情论”为依据,较片面地强调建立自己的独立标准。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往往“出力不讨好”。

业内人士表示,该《通则》规定可以参考国内外其他相关标准,意味着允许企业可以按照国外标准生产更高质量的奶粉。而此前,因为国内标准较低,许多企业为了“达标”不得不降低标准,生产销售符合中国标准的婴儿奶粉,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洋奶粉通过灰色渠道进入国内市场。以“婴儿早产奶粉”为例,目前很多消费者往往通过网络代购、海外直邮这种方式获得国外的奶粉。原因之一就是许多国外奶粉中的一些指标不符合国内现有标准的要求,商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口销售。

对此,丁宗一建议,不妨建立一种企业特批制度,对于按照高标准生产的企业,经过专家严格鉴定后,对某些具体指标放宽。这些指标或许不在国家的标准范围内,但产品质量却可能高于国家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这样才能使“可以参考国内外其他标准”的规定落到实处。

业内人士表示,该《通则》的实施无疑会对进一步规范我国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和使用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在近年来国内奶业丑闻频出并引发消费者信任危机的情形下,如何实现新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并得到严格实施尚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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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适用于乳糖不耐受婴儿,要求配方中以其他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配方中蛋白质由乳蛋白提供。

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适用于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要求乳蛋白经加工分解成小分子乳蛋白、肽段和氨基酸;配方中可用其他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

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适用于食物蛋白过敏婴儿,要求配方中不含食物蛋白;所使用的氨基酸来源应符合标准规定;可适当调整某些矿物质和维生素的含量。

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适用于早产、低出生体重儿,要求能量、蛋白质及某些矿物质和维生素的含量应高于本规定;应采用容易消化吸收的中链脂肪作为脂肪的部分来源,但中链脂肪不应超过总脂肪的40%。

母乳营养补充剂:适用于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可选择性地添加规定的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性成分,与母乳配合使用可满足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适用于氨基酸代谢障碍婴儿,要求不含或仅含有少量与代谢障碍有关的氨基酸;所使用的氨基酸来源应符合标准规定;可适当调整某些矿物质和维生素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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