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着力推动新型城镇化

2012-07-01 07:26王金辉刘君会
决策探索 2012年16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省政府保障性

王金辉 刘君会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上半年河南省已完成保障房开工41.85万套,开工率为104.6%,比去年同期提高55%,成为超100%完成保障房开工任务的省份之一。

“这组数字,凝聚着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决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同心,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及相关部门的用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劳动者的尽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海勤用“四心”来诠释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104.6%的开工率。

河南省委、省政府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举措,连续五年将其列为“十项民生工程”之一。省政府在2010年开始的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中,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进行安排部署。“十一五”期间,河南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82万套,竣工 47.13万套,截至“十一五”末,全省累计解决了近78.63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二五”期间,河南省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为确保这一目标任务的完成,河南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进一步调整各类保障房建设结构,下大力气破解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瓶颈问题,优化保障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河南省基于正处于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城镇化进程关键时期的实际,考虑到今后几年城镇化步伐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规模扩大、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增加等因素,确定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今后保障房建设的重点,对“十二五”期间保障房建设结构进行了调整。最初,确定“十二五”期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1.83万套,占保障房建设总任务210万套的29.42%。调整后,确定新的建设目标为109.94万套,占保障房建設总任务210万套的52.35%,较原计划提高了22.93个百分点。结构调整后,更加贴近实际需求,任务安排更加科学合理。

鉴于前期保障房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项目选址偏僻、基础设施不配套,已建成保障房使用不便利等情况,河南省在优化项目布局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引导和规范。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要考虑到布局与需求有效对接,各省辖市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应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二是明确了配建制度。规定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三是明确了“三不”政策,即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基础设施配套的不予立项;对基础设施配套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办理预售手续。

与此同时,河南省下大力气解决资金和土地难题,破解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推进的瓶颈问题。在资金筹措方面,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共争取到79.3亿元,到2012年7月底已争取到99.6亿元。省财政也在财力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增加对保障房建设的投入,2011年省财政共投入23亿元,2012年投入25亿元。同时,为缓解市县财政紧张的困境,河南省还出台政策,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成交的出让土地,都必须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3%的比例,按宗提取保障房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房建设。还专门成立保障房建设投融资平台——河南省豫资公司,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统贷统还,进行项目融资。截至2012年7月底,该公司已经审核通过2012年度第一批公租房廉租房统贷统还项目贷款项目176个(11.5万套),融资规模67亿元。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起,该公司还就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统贷统还项目贷款试点工作。此外,为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身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河南省还出台了《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对吸引社会投资保障房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土地方面,河南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省政府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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