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后再罢官也不迟

2012-07-12 18:38沈栖
检察风云 2012年6期
关键词:重大事故责任事故矿难

文/沈栖

问责后再罢官也不迟

文/沈栖

常见重大的责任事故诸如矿难、塌桥发生后,旋即责任人就被罢官,所以,央视曝光了山西交警对运煤车乱收费后,当地雷厉风行免掉了事涉两县的公安局长,它并没有让人惊诧,也没有让人感到意外,似乎在情理之中。

出了重大事故或丑闻能迅速对责任人罢官,较之掩盖事实真相、无端庇护下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派委实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认为,丑闻出了之后迅速将责任人罢官不利于问责。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出台规定:只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相关的领导干部一律即刻罢官。其主观动机不难理解,即:尽快地抚平社会舆论,弥补丑闻对于地方的负面影响。重大事故发生后,人们期待要确切了解的一是事实真相;二是严重后果;三是责任所属。追究直接责任人往往是在调查事实真相和公布严重后果之后。倘若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原因尚未调查明白,后果尚未核实清楚,就“快刀斩乱麻”,先把责任人罢官,貌似“铁腕”,痛快是够

痛快的,但是,这对查清事故杜绝后患又有多少积极作用呢?已被罢免了的官儿还会积极配合调查么?他如来个消极应付,软性“对抗”,那更是于事无补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些被媒体曝光的丑闻,其实在当地早已风闻;有些重大事故的隐患也早已萌生,只是由于某种利益关系,或碍于某种权势压力,没有及时纠正或防患,致使“积重难返”,其结果,或惊现重大事故,或曝出惊人丑闻,或引发群体事件。

如此直接相关的责任人罢官也是咎由自取,似并不冤枉。问题可能还会有另一种情形:被罢官的并非是最直接的责任人,而是替他的上司“顶罪扛责”。既然已有人罢官,可给社会一个交代了,追究到此为止,岂不使重大事故或惊人丑闻的真正“元凶”逃之夭夭?我并非故意说“黑”官场。说实在,当今官场确实已形成这么一种“默契”:出了大事,总得有人要“扛”,你暂时先委屈一下,大局为重么,对被罢免的那一级领导干部而言,那也是权宜之计,等待的是风平浪静之后,东山再起,或平调另位,或官复原职,如此这般,能有丝毫制裁吗?能有半点问责吗?人们屡有诟病官员“罢而复出”,此乃症结也。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有重大事故的问责制度,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须更加透明,层层落实,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既不能虚化责任,更不能矮化责任人。一旦将罢官作为层层问责的最便利、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那么,如何保证某些领导干部不是想方设法地掩盖矛盾、回避问题,而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无怪乎,云南曲靖一起矿难中曾出现了这么一个叫人啼笑皆非的闹剧:一矿长在矿难发生后,“急中生智”,抓了一把煤灰涂在脸上和身上,佯装着从井下逃生。慑于罢官到了这个地步,对问责又会有几多诚意和自觉?

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作为问责的一种方式,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罢官,自是理所必然的事,但这种问责必须是基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作的一番考虑:先问责——谁的责任?该负多少责任?为什么要负这些责任?然后该降职的降职,该按党纪政纪处理的处理,该引咎辞职的引咎辞职,该罢官的罢官,甚或该刑罚的也决不手软。倘若倒过来,出了事尚未调查清楚原因就迅速罢官,那么,问责十有八九是“悬空”的。你信么?

图:陆华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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