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基层法官眼里的法制报道创新

2012-07-26 06:51张登太
中国记者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制受众信息

文/张登太

一位区级人民法院审案多年的法官这样看待法制报道创新——确保真实性,防止“创新”变成“传假”;注意贴近性,防止“创新”变成“传玄”;强化主动性,防止“创新”变成“传旧”;确保突发事件报道时效性,防止“创新”变成“跟帖”;注重警示性,防止“创新”变成“曝腥”。

确保真实性,防止“创新”变成“传假”,给受众提供可靠可信的信息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个道理凡传统媒体新闻从业者人人都懂。但在“人人都是记者”的网络时代,一些微博、播客、博客、手机媒体上传播的信息在快捷传播的同时,却存在大量虚假信息。“创新”不能“传假”,现在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很强,各种形式的投诉五花八门,稍不谨慎,就容易被蒙骗。报纸、广播和电视法制宣传报道因涉案解法、牵人扯事,在一定意义和范围上更为严肃,更需要绝对真实。这既是职业道德要求,也是避免新闻官司的重要环节。尤其在当今的传播环境中更需谨记。首先,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社会现象层出不穷,热点切换频繁,焦点随时变化,不深入研究把握时代脉搏就会滞后,掉队落伍;其次,受众心理高度敏感而不确定。而这种高度敏感和不确定的心态给各级各类舆论引导带来很大困难。如金融政策、房地产法规、物价走势等,都牵动受众神经,一旦引导失误,就会陷入被动;再次是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法制类报纸刊物、央视和各省市卫视法制类电视节目、手机短信、网络媒体法制信息等内挤外压,稍不谨慎就会在创新的幌子下犯抢先猎奇、传播虚假信息的错误。法制报道中的“网摘”“报摘”内容,如果轻信一些媒体的猎奇传播,就很容易自酿苦果。因此,媒体记者对“热线”投诉务必要“冷思考”,一定要深入采访,慎重核实,让案件或事件双方当事人都有话语权、辩论权。还要多向执法部门和周边群众核对。

注意贴近性,防止“创新”变成“传玄”,给受众提供明白易懂的信息

法制报道常常碰到要对一些新举措、新做法、新法规中的新提法、新概念、新论断进行诠释和解析,对一些案件中蕴含的法理进行抽丝剥茧般剖析和点评。诸如网摘新闻中常见的“偷菜、丁克、拍拖”“官二代”“富二代”“保障房”“15分钟健康服务圈”“幸福指数”“跑赢CPI”“黄牛党”“围脖”“围裙”等。这些词语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息相关,群众渴求知根知底。但由于新媒体的出现,全民阅读指数下降和分化等原因,许多农村和城市社区受众不看或看不到纸媒体进行详细消化了解。对一些流行的网络词语往往一知半解,不明白其中内涵。在这种情况下,报纸和广电媒体最起码的责任就是要让受众看懂你所传播的信息。防止“创新”变成“传玄”。实际上,很多时候,有些报纸和广播、电视法制宣传报道由于缺乏对新闻素材的必要整合和解释,使一些本来有价值的新闻词语和新闻信息让受众觉得一头雾水、望而却步。细析这种状况的成因,从记者、编辑角度分析,一是不想解释,自己没有理解透新概念、新观念、新论断的真正含义,只是照搬照抄网络词汇、文件、报告或有关部门发布的资料,因此不想动脑筋深入浅出解析新提法。二是不善解释,记者自己虽了解一些新词语的内涵,但由于自己看的是文字稿,能望文知义,也了解一些背景。却忘记了受众听广播看电视是靠听觉和视觉接受直线传播,稍纵即逝,也并不了解相关的背景,所以主持人说来说去,观众还是觉得难以入心。三是不愿解释,有些记者、编辑认为,信息已含在报道中了,一些网络词语是时髦也不深奥,不值得“画蛇添足”去解释一番。但他恰恰没有考虑到新闻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传播者,自身掌握的信息和理解能力跟普通受众是有差距的,自己懂了不代表受众也懂。少数受众能懂不代表大多数受众都懂。再则,做明白易懂的新闻,是保证信息质量的基础。也是人性关怀的最起码要求。任何报道都应有益于社会、服务于普通受众,法制报道更应如此。

强化主动性,防止“创新”变成“传旧”,给受众提供及时新鲜的信息

重大法律法规报道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知的重大法律法规出台并确定什么时候实施。如新《刑法》《物权法》、新《劳动合同法》、新《个税起征法》等,这类法律事先早有听证、修改报道,并已告知什么时候实施;另一类是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临时颁布的政策性法规。例如,拆迁收购、安居工程、廉租房建设、废止择校乱收费、高铁限速、银行利率和准备金的调变、低保户食品价格的补贴等。这些都是广大受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受众十分关心的,媒体法制报道如能积极主动、把握先机,及时把有关信息告诉受众,就是对普通百姓的最大人性关怀。对此,媒体可着力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对可预知的重大法律法规出台,要提前策划,整合传播。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关系越大,受众对主流媒体的期待和依赖就越大。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报纸、广播、电视法制报道扩大影响力、增加收视率的难得机遇;二是对人大、政府临时颁布的政策法规,要快速反应,及时跟进。这类报道虽然事先媒体不怎么了解,但凡人大、政府要临时颁发某项政策法规,都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联、广大受众迫切想知的。对此,要从受众角度出发,及时告知信息并帮助他们释疑解惑。例如,对控制房价新政的解读、市场物价调控措施、打击哄炒墓地抢购“活人坟”等方面宣传,都是把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业和老百姓的声音,及时、准确地传播给受众,因而也容易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三是要切实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合作,了解法院审案如何创新、如何坚持以人为本。例如,我们亭湖区人民法院与盐城广播电视台社教中心联手创办“庭审实录”栏目,案件选择和实录切入角度经常创新,这个栏目今年3月被评为江苏省电视名优栏目。

2011年12月20日,作为中国足球假赌黑案两个开庭地之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俊杰案。原国际级裁判黄俊杰涉嫌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图为法庭外一名球迷正在接受媒体采访。(潘昱龙/摄)

确保突发事件报道的时效性,防止“创新”变成“跟帖”,给受众提供“第一时间”的快捷信息

注重警示性,防止“创新”变成“曝腥”,给受众提供能够思考、回味的信息

现实中有些媒体法制案例报道往往就事论事,浅尝辄止,缺乏应有的警示和辩证思考;有的甚至以暴露“腥”“性”的文字和场面为卖点,在社会上引起负面效应。对此,笔者认为媒体记者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每一篇报道负责,关爱每一位受众。对于车祸、投毒、杀人、放火等恶性刑事案件不能肆意渲染;不能过于描述和展示作案过程及细节;不能忽视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应有保护。有些案情和画面不能公开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规要求和新闻纪律进行现代科技手段的画面处理;对涉案人员的采访报道,也要换位思考,尽可能在交通车辆、问话语气、饱饿冷暖等方面实行更多的人性关怀,以体现法制宣传报道的人性化。2009年夏天,我从电视上看到“7点看法”栏目报道一档案件新闻《离奇投毒案的警示》,案件当事人是盐都区义丰镇陈庄村的一位打工农民,因包工头违章作业导致他在脚手架上施工触电而失去双臂和右腿。曾经是一位优秀的技术工人,一下子成为一个残疾人。当时盐都区人民法院经法律程序判包工头赔他20万元。可是时过境迁,当事人父亲和姐姐相继去世,仅剩一个弱智而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受害者无法正常生活,诉求无门,便精心策划投毒报复,致使包工头一家食物中毒遇险。盐都区公安、法院经过审理,几乎无人相信这个齐肩以下没有膀臂又不能走路的残疾人怎么可能实施投毒害人。但法律重证据,还是把他送上了法庭,判了5年有期徒刑。可是判刑后他又无法服刑,不得不判监外执行。对此报道,电视法制采编人员着力从法制报道的人性化出发,既阐明“情法不容”,又对当事人愚昧无知、从受害者变成被告人的过程进行了法理解剖。报道播出后,受到各方关注。我也从中领悟到:盐都区人民法院执法的人性化也是可取的,根据案情伤害程度判当事人监外执行,既体现法律的严肃,也体现对被告的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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