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腐败成本 推进反腐倡廉

2012-08-15 00:51张敏燕
支部建设 2012年33期
关键词:腐败分子公职人员力度

张敏燕

提高腐败成本 推进反腐倡廉

张敏燕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行为有其特定的成本和收益,当公职人员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其腐败的动机增加;当腐败潜在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而当公职人员廉洁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廉洁的动机;当廉洁潜在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廉洁一生”。可见,腐败成本直接影响到腐败的动机和行为。如果能使腐败成本超过腐败收益,就能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腐败成本是衡量惩治腐败力度的重要尺度

腐败成本是指腐败分子为腐败行为及其后果付出的各种代价的总和。它是衡量惩治腐败力度的重要尺度,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最终表现在腐败成本的高低上。古今中外的统治者和统治阶级,总是用提高腐败成本来惩治腐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我国历朝历代的封建王朝都有“满门抄斩”这一说,这虽然有滥杀无辜的成份,但贪官污吏所付出的代价是极高的。国外的腐败成本也非常高。2009年5月23日,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就因涉嫌受贿被查而跳崖自杀。在新加坡,公务员收受红包或礼品超过80新元就属违法,免职的同时还将丧失丰厚的养老保险金和公积金,而且今后不得再从事公共服务。

近年来,我国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连续出重拳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腐败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出现腐败现象,且腐败现象继续蔓延和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的腐败成本较低,腐败的机会太多,腐败成了一种“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在江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证券法》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处以非法募资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即使被发现欺诈,也能实现无本万利。一个落马的县委书记曾说过,“反腐问题就像‘隔墙扔砖头’,砸到谁谁倒霉”。2010年受党纪处分人数占党员总数的比例为1.5‰。此外,目前社会对反腐的态度由痛恨转变成一定程度上容忍甚至羡慕,有机会的话不少人也愿意效仿腐败者。近日有项媒体调查,当问及“官迷”是什么时,近七成受访者看重灰色收入多,其次是权力大、能够解决亲友麻烦、社会地位高等。“受罪一阵子,舒服几辈子”成为贪官们前腐后继,也是腐败屡打不止的真正原因。可见,我国的腐败成本很低,使得众多领导干部抱着侥幸心理,愿意付出不高的犯罪成本铤而走险,去追逐非法的高利润回报。

关于提高腐败成本的几点思考

我国反腐败工作当前急需大幅度地提高腐败的成本,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不断规范权力运行,使腐败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无利润的行为,让违法违纪和涉足贪污腐败的人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最终遏制和预防腐败。

加大查处力度,杜绝侥幸心理

查处腐败案件是反腐败最有力、最直接的措施,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志。由于腐败活动具有高度隐蔽性,并不是所有的腐败都能够被发现和查处。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胡鞍钢教授估计,我国“腐败黑数”(指腐败已发生但未被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是未能查处的数量比)至少为80%,也就是说每5个涉腐人员中就有4个未受查处。可见,我国腐败问题发生而未查处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

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必须真正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及惩治力度,增加腐败的成本代价。一要敢于主动出击,扩大查案线索来源,广挖深挖腐败分子,决不让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使法“网”密而不漏,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黑数”,从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二要加大惩处力度。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给腐败分子留任何逃避处罚的机会,绝不让那些有腐败念头的人抱任何侥幸的心理,使腐败真正成为一种“伸手必被捉”的行为。三要对腐败分子一律严惩。不管其位有多高权有多重后台有多硬,一律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加强制度约束,规范权力运行

权力其实是一种公信力的体现,权力只有在有效的制度监督下才能保持正确的使用方向。韩国规定:凡是发现有贪污行为的政府官员都必须将其全部财产交还国家。德国《刑法》把受贿处罚金额定为5欧元。连续三次受贿5欧元就要开除公职,并对行贿者与受贿者进行对等的处罚。如此严厉的规定,使公职人员在受到不法利益诱惑时都要三思而行,不敢铤而走险。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也是反腐败成功的关键。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税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滋生的腐败。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制度,重点抓好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和惩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努力使各项制度立得住、行得通、做得到,逐步建成一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同时更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使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制度来监管和约束权力的使用,用制度的力量铲除腐败生存的土壤。

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制约

强化党内监督,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抓手。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党组织生活作用,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领导班子集体对其成员的监督。特别要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尤其是单位“一把手”的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媒体对腐败分子曝光的力度,提高腐败分子被查处的概率,做到曝光一个点,教育一大片,正确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怕台上检讨,就怕台下举报”,人民群众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要提高群众的知情权,扩大群众的评议权,保护群众的检举权,让群众乐于监督、便于监督、勇于监督,充分调动和依靠群众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同时要完善网络政务平台和监督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尽可能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和事前监督,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筑牢思想防线,抵制贪欲诱惑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腐败的发生并非一朝一夕。面对金钱、权力甚至是美色的诱惑,许多公职人员理想信念渐渐开始动摇,最终迷失了方向。他们在享受着权钱带来的快乐的同时,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上的痛苦折磨,一步步走向了腐化堕落,最终失去了金钱、地位、名誉、亲情,甚至自由。

因此,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力度,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经常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更要“常循党章之规,常畏法纪之威”。要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评价氛围,把道德考核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让腐败分子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对欲行腐败者形成处罚不可避免的心理压力。要强化自律意识,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莫言暮夜无知己,怕寒乾坤有鬼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到慎独、慎初、慎微,禁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人的高尚气节。

坚决反对腐败,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尽管国家反腐败力度持续加大,但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必须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提高腐败成本,重典治腐惩贪,同时通过改革制度和体制,改变权力集中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实现防腐与反腐并重,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运城市委党校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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