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莫要止于“问”

2012-08-15 00:51吉建平
支部建设 2012年16期
关键词:问责制内部监督责任人

吉建平

问责制莫要止于“问”

吉建平

自问责制实施以来,各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直面问题、坦承责任,不讳言缺点和不足,都凸显了责任型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前进的脚步。然而,在问责制这一新型管理模式下新滋生的官僚主义,也不能不引起重视。

问责制是由于被问责人在所管辖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其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特点是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翻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也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拿具体责任人问罪。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管理干部,提升责任心、增强执行力,让一方官员负一份责的有效方法。问责机制就像一面高悬的明镜,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明晰责任,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但是,我们一部分领导干部,拿问责制的大旗做掩护,指标确定,任务分解,坐办公室多了,下基层少了;吃喝玩乐的多了,理政干事的少了——反正责任有人承担,自上而下一级问一级问到底。有的把问责制止步于问,忽视了承担责任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往往把责任归咎于领导无方、监督不力;有的问责过分简单化、扩大化,不管具体情况,一味追究责任,挫伤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了“运气不佳自认倒霉”等不正确思想,使问责制背离实施的初衷;也有的在定指标下任务时,为了减少自身的责任,不考虑实际能力,一味就高不就低,出现“调子过高、门槛过高”等现象。在出台文件、布置工作时,也往往一味高标准严要求,使下级难以落实,造成工作表面上十分重视,形式上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佳。

问责制是为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保障把责任落到实处,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达到问责制的题中应有之义,绝不可止步于“问”,“一问了之”。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问责”的工夫下在平时,彻底扭转“平时不理政,季末年终去问责”和“重事后,轻过程”的做法,要从推行问责制的本质出发,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从“被动指标问责”向“主动指标问责”转变,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二是要创新工作方法,构建问责管理体系。设置问责“防火墙”,要明确各级权责,细化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问责的责任体系。一方面,要明确责任边界,理清职能重叠、交叉、模糊不清之处,科学划分部门之间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实现问责对象明晰化,在明确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把工作责任细化到每个具体人员,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同时明确问责内容、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的科学性。三是要完善配套措施,注重实效。要本着“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从管理控制程度、职责履行、素质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科学确定管理绩效目标,深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坚持不懈地完善问责的监督机制,除内部监督外,还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规范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推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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