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体化困境下重读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2012-08-15 00:44孙秀娟
关键词:康德联邦和平

孙秀娟

欧洲一体化困境下重读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孙秀娟1,2

(1.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210029;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欧洲一体化从纯粹的理论构想,到如今的实践运作,都根源于共同的文化理念和思想认同。康德的“永久和平论”,通过先验式的逻辑推理对国家联合的可能性进行了构建,对欧洲联合产生了重要影响,并成为其坚实的思想基础。建筑在纯粹理性基础上的“永久和平理论”,通过一体化建设者们的扬弃,无疑是欧洲一体化非常重要的思想渊源和理念先导。重新梳理康德的自由国家联盟理论,对解读处于困境中的欧洲一体化的未来很有帮助。

康德;欧洲一体化;永久和平论;思想认同

0 引 言

欧盟何去何从①克罗地亚《民族》周刊2010年3月9日报道,根据美国中情局的预测,到2020年,欧洲大陆将有可能分裂成“西部欧洲”、“新欧洲”和“巴尔干联盟”三大部分。?作为当今世界最令人瞩目的国家间合作形式,欧盟的发展模式也最能够使人对未来世界的永久和平抱有信心,但是,在金融危机中,作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盟的表现却差强人意。欧洲各国债务危机层出不穷,各国在利益面前无法做到真正的同舟共济,在一系列的救援方案中很难发现欧盟机构的身影,也看不到各成员国间的政策协调,欧元区将解体的说法甚嚣尘上。这种“零和团结②金融时报首席评论员Philip Stephens在其专栏文章《欧洲的零和团结》中说:欧洲国家在危机中所表现出来的团结,是那种交易性质的零和团结——只有债务国答应某一条件,债权国才会采取行动。参见Philip Stephens.Europe says goodbye to solidarity.2012-2-28.[2012-2-29].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3370.”的作法使人们对欧洲一体化的前景产生担忧[1]。以纯粹道德为基础的康德的走向普遍永久和平思想,为一体化构建了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对其理论的分析,将对分析未来欧盟的前景大有裨益。

1 康德的永久和平之构想——国家联盟

有人说:“在哲学这条道路上,一个思想家不管他是来自何方和走向何处,他都必须通过一座桥,这座桥的名字就叫康德。[2]36”通过三大批判,伊曼努尔·康德(Imm anuel Kant)掀起了哲学界的“哥白尼革命”。世界和平问题是晚年康德所关注的主题,在1784年的《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他对永久和平的可能性问题进行了论证。而《永久和平论——一项哲学规划》(Perp etual Peace:A Philosop hical Sketch)是康德晚年的一部短小的作品,体现了康德的战争观与和平观,其中通过先验式的逻辑推理对国家联合的构建,对后世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两百多年来,围绕着“和平”的思想,西方思想界的讨论从未间断过:费希特在《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中发展了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思想,提出世界公民法的概念;哈贝马斯在《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一文中,认为康德的第三种权利“世界公民权利”的提出,是权利理论的一场革命;罗尔斯的《万民法》则完全遵循康德的“和平联盟”理念对万民法的原则展开思考。

1.1 永久和平论的主要内容

从“永久和平是可能的”这一信念出发,康德认为关键是“如何实现永久和平”,因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永久和平如何是可能的”。康德以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为出发点,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彼此间的冲突和争执,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状态“被建立起来”[3]。康德在先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先决条款、正式条款和秘密条款”,用和约条款式的行文风格对永久和平的蓝图进行了勾勒。

首先,在引言中,康德给我们描述了一幅讽刺画,一幅建立在人类坟场上的永久和平的场景,暗示人性中相互对立的方面,可能导致相反的结局。

接着,基于对“人性恶”的判断,康德提出了作为永久和平和约先决条件的6个预备条款:①任何条约如果在签订时保留了在将来发动战争的隐蔽的可能性,则不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和平条约,因为条约中没有消除已知或者未知的未来战争的根源;②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论大小,均不得由另一个国家以继承、交换、买卖或赠送的手段收为己有;③常备军应当逐步完全废除;④国债不应当用于国家对外斗争方面;⑤任何国家都不应当用暴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府;⑥任何国家在与他国交战时,都不应当采用那些必定会使在未来和平条件下建立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动,诸如向交战国遣派刺客、撕毁投降书、策动叛变等等[3]。其中,第 ①、⑤、⑥条“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3],而第②、③、④条因情况不同在主观上权限比较宽松,但它们也属于禁令性的法律。在康德看来,对于这些表现在国家间关系上的“人性恶”,一定要先加以遏止,否则就无法消除战争。

随后,康德又提出了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3项正式条款:第一项正式条款是“每个国家国内的政体应该是共和制的。[3]”康德提出的共和制其实是一种分权制或代议制,他非常强调权力的分离和建立代议制的立法机构,反对没有经过分权的直接的民主制,认为“一切政府形式如果不是代议制都是反常的”[3]。第二项正式条款是“国际法应当建立在自由国家的联盟之基础上。[3]”康德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观点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探讨国家从自然自由状态过渡到理性自由状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提出了和平联盟,并通过和平联盟结束一切战争。第三项正式条款是“世界公民法应当依据普遍友好的条件加以限定。[3]”康德提出在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是不成文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典的一项补充,对维护人权与永久和平来说必不可少。[3]”

接下来,在系论中,康德论述了三项对永久和平的保证和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康德用他的自然目的论和道德目的论来解说人类历史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人类的历史大体上可以看作是大自然的一项隐秘计划的实现。[3]”康德的自然决定论思想中包含了人类自利倾向与理性的斗争,认为人的自私心构成了实现大自然的隐秘计划的现实动力[4]78。

最后,在附录部分,康德首先论述了政治与道德的分歧:一个“聪明如蛇”,一个“诚实如鸽”。政治“即一套如何选择对既定的目标最为有利的权宜手段的准则的理论”[2]122,而这样的政治显然与道德无关。但是康德认为现实中政治和道德的相悖并不能说明道德在政治中完全不起作用,他认为政治应在道德的引导之下使正义的原则得到实现。接着,康德提出了公共权利的先验公式,用以检验政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即公开性的原则。这个先验公式包含有一个否定性的标准,即“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开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的”[3],和一个肯定性的标准,即“凡是(为了不使自己的目的失败)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都是与权利和政治一致的”[3]。

1.2 通过建立共和制国家联盟达到永久和平

康德认为,永久和平既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又是实践理性的终极目标。他的永久和平构想肇始于国家内部的共和制,进展到国家外部的和平联盟,最终达至世界公民体制,其中,共和制国家的联盟是通向永久和平之路的核心一环。

为什么只有共和体制才是唯一能导向永久和平的体制呢?依据康德的分析,共和制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拒绝战争的体制[3]。但是,尽管单个国家内部的共和制状态能够有效地保障本国的和平,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对外发动战争的随意性,但这仅仅是相对的和平,康德所期待的永久和平状态远非如此。像个人组成公民国家一样,国家必须从无视法律的相互关系中脱离出来,康德提出要达至永久和平,还必须使得国家与国家间也处于这样的普遍的法治状态,即建立自由国家的和平联盟。康德认为,实施共和政体的民族会展示自己的幸福,以激励其他民族效仿。这样一个真正的和平联盟,首先在部分核心国家形成,然后向其他民族展现联盟的魅力和益处,以吸引其他国家加入,并过渡到真正的国际性联盟,最终实现永久和平。

作为康德哲学最后一个环节的永久和平思想[2]356,是建立在纯粹理性之上的哲学论证和建构,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种干扰人类理性思考的因素,从人类纯粹理性出发,探究永久和平的可能性和客观性,这种从哲学的高度演绎出的和平思想一直激励和启迪着后世的学者和欧洲建设的实践者。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深受欧洲启蒙运动的世界公民观念的影响,在康德视野中的永久和平,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欧洲,他从世界主义历史观的角度[4]108,揭示了人类社会最终获取和平的道路,预示了人类全球化发展的方向。

我国学界从多个角度对这篇短文进行了研究:从伦理共同体的角度来诠释康德的和平哲学,以揭示至善的价值[5];从权利与法治的法哲学角度讨论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可能性;从自由国家联盟理论的角度探讨其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6]。这篇短文中体现的自由国家联盟思想,是欧洲一体化重要的思想基础。逐本探源,分析一体化的历史传承,会让人们对所谓的一体化困境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欧洲一体化理论渊源中的康德哲学

欧洲一体化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概念,有着深远的思想渊源。它植根于欧洲古典文明肥沃的温床里,与欧洲大陆频繁发生的民族纷争和战祸一起,促使欧洲人不断检讨民族国家体系的根本性缺陷,激励欧洲人探索新型的欧洲政治体制,以实现欧洲和平。在这些探索中,基于对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的不同理解和偏好,逐渐形成了不同的一体化理论。

早期的欧洲联合思想(如埃尔·迪布瓦的《论收复失地》、但丁的《论世界帝国》)带有浓厚的宗教特征,与欧洲人渴望和平的愿望联系在一起③但丁提出:为了给尘世带来幸福,一个一统的世界政体是必要的。,一定程度上具有世界主义的色彩[7]10。

法国神甫圣·皮埃尔写于1713年的《给欧洲以永恒和平的方案》④圣·皮埃尔在1712年开始撰写《给欧洲以永恒和平的回忆录》,共有3卷,前两卷的题目是《给欧洲以永恒和平的方案》,第3卷的题目是《在基督教国家君主间建立永恒和平的方案》。,从永久和平的政治理念出发,完整地阐述了欧洲政治联合的思想,是最早的邦联主义思想。他提出实现欧洲永久和平的途径只有是建立一个“牢固而持久的欧洲的邦联政府”,这个邦联政府的法律应该能普遍约束所有参加邦联的欧洲国家[8]。让·雅克·卢梭撰写的题为《永恒和平方案的判断》的论文,从“人的道德趋于恶”的思想基础出发,对圣·皮埃尔的关于由各国君主缔结的“邦联政府”的思想进行了理性主义的梳理和批判。他认为条约和联盟对于君主来说没有任何实质约束力,因为“它们除自身利益之外不受任何约束”[8]。卢梭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欧洲联邦,主张只有通过联邦建立的法律秩序,以及由人民掌握主权,才能实现欧洲统一,并最终达致永久和平[9]。

康德从人类的纯粹道德理性出发,认为自然的发展将会使各国首先尝试用“和平条约”的方式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冲突,进而使各国建立起追求和平的共和制,并使各国趋向于用条约方式缔结联盟,各种联盟最终将扩展到整个欧洲,乃至最终成立世界政府,从而使人类获得永久和平。康德的理论被认为是“欧洲一体化历史上最早的联邦主义理论”[10]12,白里安、让·莫内等欧洲一体化的创建者都曾深受康德理论的影响。康德清楚地认识到了永久和平的实现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世界大同的梦想只能通过循序渐进的一个一个阶段性的步骤去完成。他强调欧洲联邦是“各民族的联邦”,这种联邦保留各国主权和特性,其联邦思想仍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邦联主义的痕迹。但无论是圣·皮埃尔的“欧洲邦联”,抑或是卢梭的“欧洲联邦”,以至康德的“世界政府”,都只是表达了对解决欧洲现实问题的美好而善良的愿望。包括康德在内的欧洲思想家所提出的国家联合方案都非常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20世纪的欧洲一体化的实践过程,则是对所有欧洲哲学家们的国家联合理念的扬弃,它否决了通过“宪政”自上而下地实现欧洲政治联合的激进方式,而是采取功能主义的“渐进”方式,一步一步地推动欧洲实现广泛的联合[6]。

在康德看来,永久和平的实现要经历三个步骤:首先是各国通过真正的和平条约而非停战协定杜绝将来发生战争的可能性,然后各民族国家建立共和制的政体,最后在欧洲国家建立统一的联邦,并通过联邦给成员国带去的益处吸引其他国家的参与,最终扩展为世界联邦。从现代国际法的历史来看,康德的理念是后世政治性国际组织的最初构想[11]287。当然,我们还可以发现康德设计的这一步骤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竟然得到如此相符的体现:和平条约首先在法德之间形成;西欧国家在战后普遍实现了民主改造,从而实现了欧洲国家政治体制的同质性——共和制。煤钢共同体实现了超国家性质的联合,鼓励和吸引相邻的欧洲国家参与,迈出了关键的第二步;然后,由于共同体给成员国带来的益处,吸引了更多的欧洲国家参加,以至于建立了欧盟。

3 欧洲联盟的“自由国家联盟”烙印

康德认为,建立国际联盟意味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如同个人之间的关系一样进入了法治的状态。康德提出的达致永久和平的政制构想,要解决的是个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个人与世界之间的法权关系,而个人的天赋自由权始终是这一切关系的中心[12]246。因此,从公民权出发,经由国家权利为中介,康德提出了世界公民权这个核心概念。欧洲联盟将公民权利始终作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 aastricht T reaty)在欧盟成员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追加了作为联盟公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具有“联盟公民”特色的自由流动与居住权、外交保护权等等,也可以看作是这一理念的部分体现。

首先,康德的“自由国家联盟”的影子在欧洲联盟的法律性质中得到了体现。康德提出的自由国家联盟的创建前提是普遍的有序的法治状态。关于欧洲联盟的法律性质,各国学界争论纷纭。某些西方学者认为欧盟实行的是一种具有联邦特色或者倾向的邦联制,如加拿大学者罗纳德·瓦茨在阐述“联邦政治体制”这个术语时提出“其中一个显著的例子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后的欧洲联盟,它基本上是一个邦联,但也具备了一些联邦的特点。[13]”“欧洲联盟目前的状况,严格地说尚未形成联邦,但是它已远远超出了邦联的范围。[14]”尽管欧盟具有“超国家性”,并且有向联邦转化的趋势,但欧盟并未取代成员国的主权。尽管欧盟一体化程度早就超出了传统的国际法上的“邦联”的范围,但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联邦国家,可以看成是联邦和邦联的混合体[15],其实质仍然是一个由独立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实行区域一体化的国家联盟,在一定范围上接近康德理想中的自由国际联盟。因为康德强调“自由国家联盟并不是一个世界国家”[3],不具有超国家之上的权力。但是,他同时又认为,一个包括各民族的世界国家是实现永久和平的最后理想,这或许能解释欧盟的超国家性和政府间合作之混合特性。

其次,欧盟法具有很强的联邦特征。从效力层次上区分,欧盟的法律渊源有两个层次:第一级法律渊源是基础性条约,具有宪法性的特点[16];第二级法律渊源主要是欧盟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指令、条例和命令等[17]30。二级立法是欧盟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结果,也使欧盟法与国际法大相径庭。1970年欧洲法院通过Comm issionv Council案确认了共同体立法的优先原则[17]78,解决了共同体与成员国之间在立法领域的分权问题,这非常类似于联邦制国家的做法。欧盟的基本条约为欧盟和成员国划定了各自的权限。由一个处于成员国之上的立法机构为成员国进行立法的做法,加上其法律实施中的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性,使欧盟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联邦法的特征。从立法权的划分和机构间的权利制衡看,欧盟的机构立法与联邦立法有类似之处[18]。

康德的“各个共和制国家普遍性的自由联盟”立足于国家政体的形式和实质上的同质性,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也得到了体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坟场上,萌生了一体化的种子,并经过欧洲核心国家的努力,演变而成今日欧洲的繁荣与和平,这或许是康德永久和平建立在人类的坟场之上寓意的最好诠释。

康德认识到完美的共同体的理想只能逐渐接近,使用暴力和急躁的手段往往事与愿违[4]150。康德认为,永久和平首先要在部分核心国家形成,吸引其他国家加入,并进而过渡到真正的自由国家联盟,达致永久和平的理想状态。因此,他提出通过一部分国家的率先联合来带动其他国家的加入,从而逐渐达到理想中的世界联邦。回顾欧洲联盟的历史脉络,尽管并非完全依照康德理论而展开,但仿佛有意无意地践行康德的设计,并且步伐越来越清晰,深深打上了康德自由国家联盟的烙印。

4 康德自由国家联盟理论的局限

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构想,立足于欧洲的现实考察,但眼光却指向世界。他将欧洲的统一与和平、全世界的统一与和平联系在一起考虑,认为只要欧洲实现了统一与和平,就会为全世界提供一个联合的核心,最终实现世界大同。他从人性的纯粹理性出发,提出的“自由国家的联邦”、“世界政府”、“普遍世界的公民状态”都预言了一种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些真知灼见与其他先哲们的思想成果一起,不仅启发了欧洲的政治活动家,也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方向指出了一个统一和平的发展道路。但是,康德所设想的国家联盟是非常脆弱的[19]。他认为:“这一和平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并不因此之故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3]”这样一个什么权力都没有的联盟,“仅仅想诉诸理性”[20]196,仅仅依赖联盟成员的道德自律而相互维护共同的自由,缺乏对现实社会中各种利益较量的考量,确实是有空中楼阁之嫌。

在《永久和平论》这篇篇幅很短的论文中,康德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这样一个自由国家的联邦能否对作为成员的各个主权国家进行限制?这个康德所没有关注的理论盲区恰好是欧洲联邦能否建立的关键问题之一。此外,康德强调只有通过与自然一道实现自身的道德,永久和平之人才是可尊敬的。他最终不可能无条件地要求永久和平,而是要求把人转变成道德存在。因此雅斯贝尔斯批判康德的永久和平构想既不是在社会中可以实现的纲领,也不是为社会提供制度和法律的纲领,而仅仅是阐明这一切纲领的哲学原理,仅仅在原理上详细研究过这条和平之路,而对永久和平并未提出任何可以付诸实践的建议[21]。

5 欧盟困境中的共和制的自由国家联盟的前景

在民族国家概念依然具有很强的社会生存土壤的前提下,欧共体一体化不可能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欧共体创始者小心翼翼地推进其一体化的进程,在一体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面的进展都是各个成员国利益权衡和博弈的结果。

随着欧盟的扩大,成员国数量增加导致的特性和需求的多样性对一体化的消极影响较大,成员国的异质性也削弱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对联盟的凝聚力,这在金融危机之后不断爆发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暴露无遗。“欧洲正处于二战以来异常艰难或许是最艰难的时期”,欧洲一体化建设前景蒙上了厚重的阴影。但是,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共同的民主自由理念、福利社会、公正与多元文化等元素构成欧洲联合的共识与认同,康德的“自由国家联盟”思想也深深地植入所谓的非核心国家的思想认同之中。在每次欧洲一体化面临重要转折点的时刻,欧洲观念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文化认同支持着欧洲政治领导人展现其政治勇气和智慧,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不断走向更高阶段。纵观欧洲一体化的历史,危机孕育着深化欧洲一体化建设的动力和机遇,而欧盟正是在不断克服种种危机的基础上不断壮大和巩固的。

“自由国家联盟”的思想使欧洲人在一体化的过程中重视民族的差异。康德的“世界联邦”看似渺茫,但却为正迈向联邦的欧洲一体化指出了一个坚定的方向[22]73。即使在欧债危机频发的关头,欧盟内部在应对欧债危机问题上相互间的基本共识也在增强,即必须捍卫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的欧盟[23]。所谓困境,对曲折成长的欧盟而言,不过是一体化过程中的一个插曲而已。

[1]英国金融时报“欧洲危机专题”[EB/OL].2012-02-29.http://www.ft.com/intl/indep th/euro-in-crisis.

[2][苏]阿尔森·古留加.康德传[M].贾泽林,侯鸿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Kant.Perpetual Peace[M].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L ew is White Beck. Bobbs-Merrill Educational Publishing,1982.

[4]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5]高明.从霍布斯状态到永久和平——康德宗教哲学中的伦理共同体思想[J].甘肃理论学刊,2012(1):104-108.

[6]吕炳斌.康德《永久和平论》与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及困境[J].学术探索,2010(4):50-54.

[7]但丁.论世界帝国[M].朱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8]宋全成.论欧洲近代早期一体化理论中的邦联与联邦主义思想[J].文史哲,1999(3):104-110.

[9]牟文富,刘强.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思想基础——卢梭、康德和凯尔森之和平架构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8(2):103-108.

[10]胡瑾.欧洲早期一体化思想与实践研究:1945-1967[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11]张乃根.试论康德的国际人道法理论及其现实意义[G]//东方学术文库:第二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2]赵明.康德永久和平的法哲学基础[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3][加]罗纳德·瓦茨.联邦分权的模式[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2(2):23-32.

[14][德]赫尔穆特·瓦格纳.伊曼纽尔·康德关于大陆区域建设及其维护的思想[J].刘绯,译.欧洲,1995(4):65-76.

[15]刘海波.联邦主义与邦联主义的混合——欧洲政制结构的特点与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6):106-112.

[16]Ernst-U lrich Petersmann.How to constitutionalize International Law and foreign policy for the benefit of civil society[J].Michigan Journal Internation Law,1998,20(1):1-35.

[17]Nigel Foster. EC Law[M].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18]史国普.“超国家法”与“国家法”——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87-92.

[19]熊文驰.关于永久和平的两种讨论——康德《永久和平论》与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的对比阅读[J].欧洲研究,2003(1):133-142.

[20]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1][韩]白承均.人心决断:和平的堡垒——卡尔·雅斯贝尔斯对康德《永久和平论》的解释[J].金寿铁,译.求是学刊,2009(5):25-31.

[22]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Martinus Nijh off Publishers,1995.

[23]房乐宪.欧债危机与当前欧洲一体化面临的困境[J].和平与发展,2012(1):46-50.

Reread Kant's Perp etual Peace In European Integration Dead lock

SUN Xiujuan
(1.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 210029,China;2.School of Law,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8,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integration,from a purely theoretical concept to practice,is rooted in a common cultural ideas and ideological identity.In his essay on perpetual peace,Kant elaborates a draft treaty between states with six preliminary and three definitive articles that he considered to be essential for the re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peace on a lasting basis.Through a prior logical reasoning,he exp lores the possibility of building a national union.Kant’s federalist conception exerts an enormous influence on the foundation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European integration law confirms the Kantian insight that rule of law requires compulsory judicial protection of freedom and non-discri minati on at home and abroad.with discussion of the character of EU,it should be confirmed that EU favors in the federation development.

Kant;European integration;perpetual peace;ideological identification

B 516.31/D 99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2.04.002

1673-1646(2012)04-0006-06

2012-05-01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听审请求权研究(2011SJD 820016)

孙秀娟1975-,女,博士生,讲师,从事专业: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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