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个体的双重“小动作”——兼评皮尔逊《中国的新商业精英》

2012-08-15 00:45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皮尔逊小动作精英

□ 葛 亮

在社会学者的笔下,像莫扎特那样刚毅地游走在体制内、外双重边缘上的悲剧并不会在中国重现。[1]在中国社会中,无论是体制内的个体还是体制外的个体,也无论是体制外的群体还是体制内的群体,都充分施展着运用“小动作”的能力,运用各自的能量去实现体制内资源和体制外资源的融合。王笛发现,作为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有形载体——茶馆——承载着社会以有组织的方式在国家统治背景下获取生存空间的功能。熟谙中国社会的人应该不会陌生,以茶馆为载体的一系列“小动作”无疑是中国社会体制内外双重力量相互合作的一个缩影。[2]无独有偶,对中国社会,特别是南部省份有着深入研究的傅高义,也发现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头十年中,存有相当数量的“小动作”。处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转型中的过渡社会,无论是体制内的游戏,还是体制内外之间的游戏,都少不了“小动作”的参与。[3]在Fried的作品中,他充分认识到,在中国社会中,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亲属关系加以解决的,作为一种“小动作”的“友谊”在很多场合同样可以履行非常重要的功能。[4]而翟学伟在其多年对中国社会“关系”的研究中,也以本土化的方式对中国社会的运作逻辑做出了理论上的贡献。[5]

那么,到底什么是“小动作”?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下,国家和社会中的个体在正式结构边缘或者正式结构之外的行动空间、行动法则以及行动本身,笔者将其称之为“小动作”。就笔者所说的“小动作”,马里兰大学政府与政治学教授皮尔逊(Margaret M.Pearson)在1997年出版的《中国的新商业精英》中作出了她的阐释。在1991年和1995年的两次调查中,皮尔逊发现,改革开放十余年之后的中国,当体制外商业力量欲图攫取体制内利益时,个体首先会选择运用“小动作”去实现自身意图。与此同时,当国家欲图对体制外商业力量进行统治时,“小动作”仍是首选。[6]当然,就后者而言,由于皮尔逊所处“他者”立场,她对中国的认识是略微有所偏差的。但无论如何,皮尔逊还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国家、个体双重角度去理解不同层次主体“小动作”的机会。

一、商业精英的独立性

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是一个转型中的国家,这种转型首先表现为经济体制的转型。这是一种国家发展战略上的转型,由过去政治化的国家战略转向了经济化的国家战略。计划经济体制从某种程度而言内含了国家对社会强有力的控制,这种控制在中国城市首先表现为通过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单位”形式对中国城市人口实施最严密的统治。然而,暂且抛开中国农村不谈,自晚清到国民政府时期,再一直到毛泽东时代,甚或延续至改革开放的头十年,社会力量制度化自治的种子一直在中国社会孕育着。国民政府时期,由于政治控制力量的弱小,中国的社会自治力量相应地有较大的拓展,用Whyte的话来说,那段时期见证了“中国公民社会诸要素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城市”①按照Whyte&Parish的观点,1976年以后的中国城市和农村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由于存在村落人口的小规模、村落人口的宗族性以及由当地人领导等特质,这一时期的农村相较城市而言,有着较少的国家科层结构的覆盖,农民自身对自己的统治仍旧能够占据主导。(Whyte&Parish,1984:360)Whyte&Parish暗示我们,考察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必须将城市和农村区别对待。[7](P83)。而在改革开放的头十年中,中国政府也给了社会组织以及公共意见很大的表达空间。[8](P89)因此,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有着更多的中国人开始走出体制,过起了体制外的生活。这吸引了包括索林格(Solinger)[9]、皮尔逊等在内的诸多社会学家的关注。他们共同的关注点都集中在国家—社会的理论下两者的行动方式。

当然,前提是社会的自治。在皮尔逊看来,中国新商业精英在新时期表现出了较之以往截然不同的独立性,或者说自治性。这主要体现在结构性的自治以及意识形态的独立性两方面。前者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企业和干部通过某种非正式的形式将党的控制进行了折中;中国雇员所服务的外企与档案存放单位有着较大的“物理距离”;[6](P74)商业精英的横向职业流动达到非常“惊人的程度”;[6](P79)收入和福利上的独立。②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精英之于国家的结构性自治,都是从一种相对的角度进行的分析。Pearson的研究分别是基于1991年和1995年的两次调查。在那个年代里,还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治”出现,所有的“自治”都是相对于国有企业中国家—个体关系而言的。

商业精英在意识形态上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就经济而言,作者在前后两次的调查中发现,商业精英对改革的态度是有所变化的。在1991年,人们更多地是呼吁进行市场化的改革。而到了1995年,人们开始关注私有化的问题,认为缺少了私有化,市场化很难推进。与此同时,他们还倾向于进一步推进“开放”的进程。他们渴望能够将其产品不仅外销,同时也能内销。就政治而言,商业精英对“他们称之为‘政治’的东西普遍怀有敌意”[6](P92),他们讨厌政治学习以及官员对企业的干涉。除此之外,商业精英也渴望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化的进程。

商业精英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的结构独立性和意识形态上的独立性,既使得他们在体制外寻求“小动作”的使用成为可能;也使得国家在正式结构之外寻求“小动作”式的统治方式迫在眉睫。

二、作为个体“小动作”的“垂直庇护主义”

庇护主义(Clientelism)的概念源起于人类学和政治科学。前者更多地将其用于对小群体的研究,后者更多地将其用于对非洲、东南亚等第三世界国家基层政权运行方式的研究。它不仅意味着群体行为和政治行为中存在着庇护者(Patron)与被庇护者(Client)之间的互惠关系,还内含着两者之间权力关系不对等的意蕴。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就统治意义而言对政权掌控者有着较强的依赖性。③庇护主义概念的梳理可见 Weingrod(1968)、Lemarchand&Legg(1972)、Kaufman(1974)、Eisenstadt&Roniger(1980)、Lande(1983)的相关研究。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庇护主义的存在仅限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政治体制建设不完善的国家;但随着研究的发展,有的学者则站在完全不同的立场上——即便在发达国家,庇护主义同样是具有弥散性的。[10](PP353-375)最为重要的是,庇护主义的概念主要用来分析正式结构之外、具有特殊主义色彩的互惠关系。

国外学者对中国社会个体层面运用“小动作”的研究很早就有。除却Fried对解放前中国社会私人关系的研究不谈[4],单就“庇护主义”的理论概念及其运用,20世纪8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的当代中国研讨会就对此有所涉及。实际上,论及“庇护主义”,也就是涉及到了中国社会非正式的私人关系以及个体应对国家统治的策略。魏昂德在1983年和1986年的两项研究中就已经运用到了“庇护主义”的概念。[11](PP51-76)[12]戴慕珍(Jean C.Oi)在 1985 年的一项研究中,也运用“庇护主义”的理论武器,对1955年到1979年的中国农村进行过分析。[13](PP238-266)这些研究对于 20 世纪 90 年代皮尔逊的研究非常重要的一项借鉴意义在于,虽然他俩一个研究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农村,一个研究改革开放十年之后的中国城市,但对于身处两个时代、两种背景的个体而言,他们都面临着市场渠道单一的局面。也就是说,集体之于1979年之前的农民、体制内力量之于新商业精英,都是关键甚至唯一的资源来源以及产品市场。因此,个体必须诉诸体制内力量,才能获取特定利益。而在皮尔逊的研究中,中国的新商业精英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获取特定利益的关键路径,甚至是唯一路径,同样也是体制内力量。

熟悉中国社会的人很容易就会认识到,在中国社会,人们在漫长的历史中,务实的取向内化在中国人心灵的深处。以致有学者总结道,“与其说中国人崇尚重义轻利的儒家思想,倒不如说儒家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人个体利益驱动的一种捷径,或者说中国人已经过于追求个人利益从而产生儒家思想来对其进行修正”。[14]皮尔逊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她发现,中国的新商业精英们对于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变迁的态度,是“光说不练”。他们或许对于中国社会强大的政治控制力以及经济体制有着自己的看法,但在应对实际问题的时候,他们倾向于从“理性人”出发选择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方法。而诉诸制度化的途径并不符合这一原则。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新商业精英在结构上、意识形态上具有独立性,但“更多地依赖私人关系去获取影响力”[6](P101)。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体制的转变并没有在中国社会中促成市民社会的诞生。“垂直庇护主义”(Vertical Clientelism)的模式成为20世纪90年代新商业精英应对国家统治最普遍、最经济以及最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中国的企业在运行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并不会使其面临无所适从的局面。相反,无论是外资企业中的经理人,还是私营企业中的老板,都可以充分地运用“小动作”去寻求问题的解决。

所以,延续着魏昂德和戴慕珍的思路,皮尔逊很自然地选用了“庇护主义”的理论视角来对改革开放十年后中国城市部分个体应对国家统治的策略进行分析。在那个年代,被皮尔逊称之为“垂直庇护主义”的存在意味着“水平关系”(Horizontal Relationship)的缺失。无论是外企当中的职业经理人,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都在运用各自的方式去建立与各级官员之间的垂直私人关系,娴熟地玩着“小动作”。

这样,无论是外企的经理人群体,还是私营企业主,在寻求利益实现时,并不会因为过度的政治干扰感到困惑和苦恼。通过运用上述办法建立的体制外私人关系,新商业精英的利益实现不仅不存在障碍,同时更为快速、便捷。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商业精英等社会力量进行统治,但商业精英们并没有在制度框架内对其统治作出反应,而是从外部寻求可能。“小动作”的运用内含了情感性、非正式性、持久性等特质。正是这种制度外的路径,使得日常经营中企业所受到的政治压力迎刃而解。对此,皮尔逊清醒地认识到,在中国,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模式,“垂直庇护主义”是“这些经理们的首要选择”[6](P107)。

三、作为国家“小动作”的“社会主义法团主义”

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处在社会一极的商业精英通过“垂直庇护主义”体现了应对策略。而国家的应对策略则集中体现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在1974年的一篇被广泛引用的文章中,施密特指出,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15](P86)法团主义实际上是在多元主义兴盛的背景下产生的,前者从某种程度而言是后者的一种替代性的分析框架,它反映了社会日益组织化和分工化以及利益群体分散的局面。面对这一现实,法团主义主张将分化的利益“组织”进体制可控制的轨道,从而改变压力集团自由竞争的“多元”秩序。[16](P26)也就是说,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同时被整合进入到同一个制度化的单位中,对各种事务进行共同决策。

根据国家控制程度的不同,法团主义也可分为“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1970年代,施密特在对国家法团主义进行界定的时候,更多地将其指向伊比利亚半岛国家、南美国家以及早期的一些法西斯国家。也许是出于资料可得性方面的考虑,施密特没有将其概念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有效连接。但他也清晰地指出,“法团主义的概念是与任何特定意识形态或者观念系统无关的”[15](P87)。尽管如此,皮尔逊还是认为,施密特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法团主义”的概念,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融入了社会主义结构要素的基础上,皮尔逊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6](PP38-39)

从理论上看,皮尔逊发现,作为表现形式的中国众多的商业协会符合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的概念内核:(1)国家的批准建立;(2)国家批准其自治并在垂直领域具有排他性;(3)全国和地方协会的垂直等级化;(4)高级政府官员的介入;(5)“官民”互动中的协调。[6](P130)并且,存在于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之中的各种商业协会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国家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策略。表面上,这些社会主义法团主义性质的商业协会承担了双重任务:自上而下地实施国家控制与整合的功能,以及自下而上的企业合法化利益的倡导。[6](P135)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国家力量表现出了强劲的统治力度。这种运用“小动作”的统治手法使得皮尔逊必须在施密特的“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基础上寻求一个有所修正的分析性概念,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相较于前两者,后者更多地强调“(国家)权力向外国家组织(Extra-State Bodies)的转移,而国家在建构这些组织的过程当中横插一手。”[6](P39)这实际上表明,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与其说国家放松了对社会的控制,不如说,国家通过法团主义的模式,将一部分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转移到了外国家组织手中。国家实际上并没有过多地放权,但国家通过这一“小动作”,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分治。最终,权力仍旧掌握在国家手中。

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多元化开始显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这种利益多元化的局面已经达到了那个时代的顶峰。人们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结社来寻求利益诉求的表达。皮尔逊在考察中发现,中国的民间组织与西方式的自治利益群体是完全不同的,民间组织这个词也不能说明它们是脱离任何政府关系的。[6](P119)相反,国家常常是民间组织的建立者、出资者、管理者。简言之,国家在民间组织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事实上,在1989年以后,民间组织的建立必须挂靠在一个国家部门下边。国家无不从协会的建立、领导以及功能上实践着自身的统治权。换句话说,国家无非就是将“权力的实施从自身组织中转移到更为功能性的专业组织中”[6](P129)。在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背景下,国家不再能够随意地对经济领域发生的诸项事务进行直接的干预。于是,国家在正式的政治组织结构之外,建立了这种民间组织。从理论上看民间组织的内部构成,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平行关系。但在实际运作中,国家一方面将这类组织捆绑在正式国家组织结构上,使其成为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统治时运用“小动作”的武器;另一方面,也在组织内部实现了实际上的垂直化人员管理,从人事制度上将“小动作”玩转。

无独有偶,在皮尔逊之前的1993年,陈佩华(A-nita Chan)对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进行了考察。从理论上看,作为法团主义其中的一种代表形式,ACFTU与国家有着平等的关系,它可以与国家在社会、经济等各种问题上进行磋商和谈判,“是自下而上的传送带,保护工人的权利和利益”[17](P36)。比如,1988年,在《公司法》正式实行的背后,来自各方的代表已经就此进行了长达十年的讨论和游说。但实际上ACFTU在与国家的利益博弈中,一旦脱离了自上而下的国家统治轨道,还是会受到国家的压制。1980年代中期之后,ACFTU代表底层进行了一系列的利益争取,都“难以避免地被国家以各种名义弹压了”。[17](PP37-53)从其层级机构的角度考虑,“也只有从国有企业的利益出发,它(笔者注:指作为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工会)的双重功能才得以施行”[17](P44)。虽然陈佩华的研究只是在国家法团主义的视野内进行考察,但和皮尔逊一样,他充分认识到国家在行业协会中以玩“小动作”的形式牢牢地将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运用同样的理论视角,陈佩华也发现,有着双重身份的ACFTU“无论如何都不会代表工人将矛头直指国家”[17](P1026)。

所有这一系列的研究都从经验角度对施密特“国家法团主义”的概念提出了挑战。在一个民间对国家统治制衡存在着制度性断裂的社会中,国家倡导建立的正式平行关系很有可能反过来成为国家运用“小动作”的保护伞。“社会主义法团主义”与其说作为一种成熟的模式,不如说是国家和社会力量之间角力的结果。从某种意义而言,改革开放头二十年中的中国社会,履行的仍旧是国家主导的战略。正如陈佩华在其研究中所言,即便国家希望工会力量能够在解决劳动纠纷中扮演更多角色,工会也不可能与国家利益相悖。[17](P1025)“小动作”的运用并不能说明国家统治力量有着根本性的削弱,至多只能说明国家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内转换着统治方式,以促成国家与社会角力过程中的表面均衡。这也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团主义”区别于国家法团主义模式的内核。

四、西方化?还是本土化?

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社会到底有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国家—社会关系?皮尔逊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她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阻碍了这种关系的产生:新商业精英的现实取向和意识形态取向;庇护主义;社会主义法团主义。[6](P140)在这种基础上,皮尔逊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赋予了一个形容词:混血(Hybrid),即庇护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的混合。

实际上,皮尔逊是从一个西方人的角度出发,运用西方人的理论武器,对剧烈转型期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进行的描述。这项研究描述了国家—社会中双方各自的双重角色。国家扮演了对社会进行统治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实现是依赖国家机关等正式结构。但皮尔逊更关注在正式结构之外,或者正式结构边缘,国家是如何通过搭建外部组织的方式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统治。这个时候,国家通过玩“小动作”的方式,表面上扮演了社会的协作者角色。因此,社会主义法团主义,是国家对社会力量进行控制的一种模式。从另一个层面考虑,个体扮演了被统治者角色,这主要体现为个体在体制内的受动地位。但皮尔逊更关注在正式体制外,个体如何运用垂直性的私人关系,实现体制内路径无法实现的利益。通过这种“小动作”,社会扮演的是能动者的角色。或者说,庇护主义更多指的是个体商业精英,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从而对国家施加影响的模式。于是皮尔逊以“小动作”为中介,完成了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在她的笔下,垂直庇护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团主义作为一体两面,共同构成了中国国家—社会的关系图。

皮尔逊用西方武器框定了中国经验。这从研究本身而言,具有内在的缺陷。由于庇护主义和法团主义的概念均源自西方,因此,当涉足中国经验时,皮尔逊的研究实质上是用西方理论人为切割了中国的历史。我们将发现,西方的这些理论工具很难分析中国的纵深历史与当下国情。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体,都习惯于运用体制外和体制边缘的力量来实现自身意图。近20年后的今天,“混血”仍旧是中国社会的图景。于是,皮尔逊未从根源上回答的问题随之而来,为什么国家和个体都要运用“小动作”而不是“大动作”作为行动策略呢?这是由20年前的时代背景造就的?还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造就?抑或是来源于中国人的国民性?沿着这一系列的问号,我们可以发现,这套西式理论仅仅停留于对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浅层描述,无法更深一步探索这种关系模式形成的原因。它无法挖掘出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决定国家—社会关系的众多关键要素,如中国人的“关系”特质、中国基层社区的整合度、中国人的政治态度、中国政权的一贯统治模式等。只有在对这些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动态地理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模式。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加入到中国研究的队伍中来,需要有更多的源自本土的理论概念、研究方法、研究路径来对中国经验进行整合和分析。本土化的取向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应对西方社会科学霸权地位的策略产生的,更应当是进行中国研究面对的内在需要的产物。它不仅仅是社会科学理性化背景下产生的科学方法的产物,更应当是本土学者对中国社会长期感悟的产物。只有这样,中国研究才有可能真正回归中国本土。

[1][德]诺贝特·埃利亚斯.莫扎特的成败:社会学视野下的音乐天才[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王笛.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1900——195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傅高义.先行一步:改革中的广东[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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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Whyte,Martin K.the“Urban China:A Civil Society in the Making?”[A].in Rosenbaum,Arthur L.(eds.),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the Consequences of Reform[C].Colorado:Westview Press,Inc,1992.

[9]Solinger,Dorothy J.the“Urban Entrepreneur and the State:The Merger of State and Society”[A]in Rosenbaum,Arthur L.(eds.),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the Consequences of Reform[M].Colorado:Westview Press,Inc,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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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翟学伟.中国人的关系原理:时空秩序、生活欲念及其流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5]Schmitter,Philippe C.“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J].The Review of Politics,Vol.36,No.1,1974.

[16]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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