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村自治到农会专政:国民革命中的乡村民主政治实践

2012-08-15 00:44
泰山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农民协会农会政权

李 斌

(1.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北京大学中国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一、国民革命与民主实践

2011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和政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具有的重大意义不由分说。辛亥革命后,从《临时约法》的颁布、竞争性议会选举的开展、言论出版的自由,到国会政治的运作与宪法草案制定,民国初年的政治发展被认为是近现代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民主转型。根据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的研究,19世纪初至20世纪20年代(1828年-1926年),世界范围内爆发了民主政治第一波浪潮[1]。对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亨廷顿并没有将其列入第一波民主浪潮中。然而,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实际已经具备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民初中国的政治发展其实应视为近现代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民主转型,正如《中国现代化史》所言,“一种民主共和制的政权的最基本的合法性基础是在于人民用选举的方式所体现的集体的意志。南京临时政府所经过的‘民选’过程无论怎样不符合真正‘民选’的要求,但毕竟经过了一个类似的形式”[2]。

金观涛和刘青峰在研究中国现代政治术语的形成过程时曾指出,中国对“民主共和”的概念进行了选择性吸收和重构,割裂了民主与共和的内在联系,使得完整的民主观的意义结构随之粉碎,进而掺入了反精英主义、反父权制度等一些更为激进的追求平等的元素;蕴含“民之主”(统治者)、“人民统治”、“民主制度”等多种意义的民主价值理念也被简单化为大众选举“民之主”;而这种价值渐变的结果便是,“民主”的意义或者从民主变为人民民主专政,或者被简单化等同于全民选举。反观国民革命时期,二次革命、护国、护法等运动刚刚失利,以国共两党为代表的志士仁人开始将注意力从“民主共和”、“选举政治”转向“县乡自治”、“民众革命”,着手动员民众从社会底层入手构建现代国家。中国对其国民革命期间的新型农民协会按照职业和阶级的标准而非血缘或权力关系聚合农民,同时农民协会担负着组织乡村自治政权的重任,这种“农民协会”+“乡村自治”的乡村政治模式实际上已经具有了现代化意义和民主意味。但是,这种乡村政治模式却遭遇到了制度融合和政治妥协的困境,并最终影响了民主理念从民主自治向民主专政的转变。

二、国民革命时期的乡村民主政治

在国民革命前,中国共产党就已经确立了通过农民协会动员发动农民、开展农民运动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将体现自身政党性质的苏维埃革命思想引入到西方农业合作组织形式农民协会中,这种新型的农民协会成为组织发动农民进行政治经济斗争的职业团体。1923年苏俄代表越飞与孙中山在结盟联合宣言中声明:“孙逸仙博士以为共产组织,甚至苏维埃制度,事实均不能引用于中国。”[3]在国共合作的背景下,共产国际发出了“建立农民自治机关”[4]的指示,中共三大也随之提出“实行都市和乡村自治”[5]。实现乡村自治随之成为农民协会和农民运动的重要目标。根据国共两党的设想,地方自治将以县为基本单位,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均权,乡村自治将以“平民民权”为导向由乡民会议选举自治机关,目标是打破地主乡绅在农村的独占统治,农民协会应动员农民主动争取政治的和经济的权利来实现真正的民主自治。

就当时情况看,实现乡村自治是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目标,农民协会是乡村自治和民主政治的组织载体和依托,其兴衰发展关系着乡村民主政治能否实现。农民协会担负着组织农民运动支援国民革命和打倒土豪劣绅组建乡村自治政权的两大重任,这是它的“革命性”和“现代性”双重性质的体现。一方面,农民协会应当动员农民进行农民运动,以支援国民革命对抗军阀豪绅,为农民谋取政治经济权利以实现农民解放。根据1924年国民党颁布的《农民协会章程》,农民协会的宗旨是“为本三民主义解放劳动阶级之志意,合全国受压迫之贫苦农民而组织之。其目的在谋农民之自卫,并实行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6]。另一方面,农民协会担负着组建新政权的重任,具有过渡政权和革命权力机关的性质。中共认为,取代地主乡绅政权的应当是“以普通选举法直接选举之,不得由绅士包办”的乡村自治机关,“应当在农民之中宣传选举代表农民机关(乡村自治会)的主张”,由农民协会负责联合其他革命团体组织“乡民会议”的任务[7]。农民协会的性质既是一种农民职业团体和代表机关,又是革命期间的过渡政权和权力机关,后来毛泽东提出“一切权力归农会”,更体现了农会的革命权力机关属性。

就国民革命时期的环境和时机看,军事斗争胜利特别是北伐占领两湖地区后创造了创建乡村新政权的良机,国共两党和农会组织纷纷表达了着手实施乡村自治的想法。1926年8月,中共湖南区委发表宣言,认为“军政的时期快要过去了,以地方自治训练人民参政的时期已来了。实现这种以乡村自治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即是建立起由省县到乡村的平民政权”[8]。紧接着,1926年9月,中共中央认为要全力“发展国民政府统治下各省之民主政治运动:实现省民会议、县民会议、乡民会议;提出工、农、商等被压民众的总要求;要求民选省政府、县政府、乡自治机关”[9]。国民党中央在1926年10月的各省区联席会议上也提出要实行乡村自治,由“乡村成年人民公举一委员会处理乡村自治事宜”[10]。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民革命史上第一个正式的乡村自治方案——《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决议案规定:“乡民会议是乡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实现新自治制,目前应由农民协会,邀集其他革命的民众团体,组织乡村自治筹备机关;旧有各级自治机关人员,在新自治制未实行以前,应由乡民开会改选,不得仍由劣绅包办。”[11]1927年初,江西和湖北的国民党党部或农民代表大会也颁布了类似的乡村自治决议案。乡村民主政治的建立似乎近在咫尺。

新型农民协会的出现既是先进政党通过现代社团方式进入乡村社会的一次重要尝试,又是乡村自身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民主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范畴,一般的理解是人民的统治,当代学者通常给予民主以经验性的、描述性的回答,例如约瑟夫·熊彼特的给予民主“底线定义”。熊彼特认为,民主是政治精英竞取权力和人民选择政治领袖的过程,民主的标志是选举;政治精英掌握政治权力,但其合法性源于人民的选择,“民主的方法是为了做出政治决定而做的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制度下,想获得决策权的人要在人民的选举中通过竞争而产生”[12]。综合民主内涵及其外延含义来看,民主应当既内含民主的制度和程序,又外在包括政党、社会团体、社会运动和媒介等表达社会利益的中介组织及其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体制机制;民主的含义应当既强调制度和程序内容,也应注重联系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团体组织。所以就乡村层面看,由作为社会职业团体的农民协会和作为民选政府的乡村自治政权组成的乡村治理模式,意味着乡村现代民主政治的蓝图初步形成。在金观涛和刘青峰看来,五四运动之后的民主理念已经沾染上了浓烈的平等内涵,但不可否认的是,国民革命时期,民主政治依然是重要的政治目标。

然而,这时期乡村政治的民主政治的建构并非一帆风顺,秩序和民主是当时两大主要的发展目标,而由这两大目标引申出了的重建权威以恢复秩序和实行选举以践行民主的两大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两大问题又进而导致致力于建立秩序和行政集权的国民党与致力于实践大众选举民主的共产党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目标分歧,又形成了乡绅、军队与农民、农民协会之间剧烈的冲突和矛盾,以致于秩序和民主两大目标均告流产。归纳来看,这时期的乡村民主政治实践面临着制度融合和政治妥协方面的两大难题,最终导致社会冲突剧烈爆发、民主价值急剧嬗变。

三、制度融合难题

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创新成功的关键在于新制度能够增进创新集团的利益,同时得到其他行动集团的支持”[13],否则制度创新将归于失败。国民革命中的农民协会将农民按照职业和阶级标准而非血缘或权力关系集合起来进行政治经济斗争,带有鲜明的阶级斗争色彩,而组建乡村自治政权又带有强烈的平均平等取向,这势必强烈触动传统乡村的乡绅政权和宗族权力,因而必然遭到以豪绅、宗族为代表的传统体制和势力的激烈对抗。

(一)地主乡绅政权的排斥

传统乡村社会是“绅治”社会,在清末民初绅权扩张路径依赖效应下,乡绅势力更加强大。政局动荡和社会秩序的崩溃进一步刺激了地方绅治模式向“土豪劣绅”统治的蜕变,缺少权力保护的地主乡绅一边组织起自己的团体组织,如“粮业维持会”,一边又寻求军阀军队支持,建立起由清末团练演变而来的地主武装。地主武装虽然名称不统一,诸如“团防局”、“保卫团”、“民团”、“警察所”之类,但却为乡绅统治继续鱼肉百姓铺平了道路。新型农民协会动员农民争取自身政治和经济权利,反抗地主乡绅统治,掌握政权的地主乡绅则将农会视作眼中钉肉中刺,欲借助民团除之而后快。陈炯明就曾劝告彭湃,“各会员现在不必恢复农会,因为现在的社会是绅士社会,绅士势力甚大”[14]。国民革命时期各省都发生了地主反动势力破坏农会的事件,如“广东各地方的地主商团勾结国民党中右派(国民党中官僚分子)的军队和县官,破坏农会,摧残农民,也不在少数”[15],“农村中流血惨事,几无地无之,最著者如三水游击队及民团摧残农会;花县团匪之焚掠劫杀,毁十数农村;淡水奸商,勾结土匪,劫杀农会职员”[16]。湖南也如此,“湖南被杀之土豪劣绅不过几十人,而农民被土豪劣绅残杀的却有可惊的数目”,湖南农工运动“最大障碍即是整千整万的土豪劣绅”,他们的进攻方法有利用团防实行屠杀、勾结土匪、组织反动团体、混入农协、组织御用农民协会、造谣中伤[17]。根据制度范式理论,“即使社会成员认识到制度的无效率,由于没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变革,不利于部分社会成员的制度依然能够维持下去,这就是制度的惰性属性。如果制度惰性太大,不排除受挫集团借助于暴力阻碍或加速制度变迁的可能性”[18]。在势力强大的地主民团的疯狂进攻下,作为农民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载体的农民协会,逐渐嬗变成为农民进行集体抗争和权力角逐的组织载体,农会还被赋予了组织农民武装的权力,这更加加剧了农民协会与绅治民团的制度冲突。

(二)宗族血缘关系的侵蚀

传统乡村社会具有村落与宗族范围高度重合的特点,宗族纽带渗透到了传统社会的每个角落和整个过程。毛泽东鲜明地指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9]。农民协会作为一种依靠职业和阶级划分聚合农民的新型组织形式,十分注意限制血缘宗亲关系,“对于农民协会会员,绝不可表示地方亲族或亲戚关系”[20],农民需要从“充满了地方主义,家族主义的重围冲出来,由各姓的联合集中一乡而奋斗,由各地的联合集中一区一县一省而奋斗”[21],农民“真正是患难的兄弟,当然没有什么地域的界限,也没有什么家族的界限”[22]。然而,国共两党都没有足够的国家整合社会的力量来彻底消除农村的宗法血缘关系,创立初期的农民协会基本无法与农村中强大的宗族力量及各色社团组织相抗衡。农民协会虽然代表着更为现代化的社会整合和利益表达形式,但它无法打破乡村各种旧式宗亲组织体系,也无力对抗强大的家族势力。例如,广东乡村的宗族观念是如此紧密,甚至出现跨村跨乡结合与外族发生械斗的情况,而“农会不能代替他们的组织”,“他们加入农会等于跨党”[23]。农会甚至不能抵制宗族势力的影响,如广东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在一个杂姓乡中,其中一姓申请成立了乡农会,由于一乡不得有两个农会,因而另外的姓氏既不能成立农会,也不能加入已有的农会,成立农会的家族就借农会的势力凌辱另外的姓氏族人[24]。可见,新型农民协会和乡村自治很难摆脱宗族势力和地方主义的影响。

(三)制度体系的缺陷

农民协会和农民运动“并不是一场乡村社会自发的冲突,而是由现代政党直接发动和控制的社会革命”[25]。致力于组建乡村自治政权的农民协会遭遇到的种种困境,其实是一种现代化转型中制度体系的困境,没有其他现代政治制度与农民协会和乡村自治制度相呼应,现行的整个地方制度体系不能接纳新制度的植入。农民协会只是一种自下而上组织农民的社会团体,其他政治制度的构建,诸如选举法、县级政治制度、县乡关系制度等,要么是尚未讨论制定,要么是在决议案中略有涉及,要么是形成制度文本后没有推广实施,乡村自治也只是停留在了农民协会掌握政权的局面。这就造成以农民协会为代表的新政治制度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共产党主张建立从省到县再到乡的农民协会体系,但对于县乡一级政权,中共也没能提出详细的制度设计方案,只主张建立县民大会、乡民大会等群众代表权力机关。国民党的县政主张是“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26],然而这种直选制根本没能顺利施行。如国民革命军东征和南征期间,新控制地区的县长完全是任命产生的,这种任命的条件只是根据军队领导人的喜好和县长对军阀的态度,到头来,县级政权中“只有那些众所周知与倒台军阀陈炯明、邓本殷保持着密切私人关系的县长,才被从政府中赶走了”[27]。东征南征期间其他诸多建立新政权的努力,如解散乡绅组织,建立县级代表会议和群众协会等,遭到了许多羁绊障碍,如“依赖于外界的政治领袖、依赖于地方驻军长官的善意、精英分子不肯妥协,以及时间和人手的短缺”[28]等等。

就国民党自身来说,国民党并不反对乡村自治,但无力也不情愿彻底转换自己的地方组织和基层政权,打破乡村旧有势力,国民党内部鱼龙混杂的局面及其对待农会的迥异态度,造成国民党不能形成坚定、统一的农会政策,国民党左派人士是支持农运和农会的,而国民党右派则不断打压农会。国民党地方上的组织更复杂,他们往往是坚定的反农会势力的代表,在广东,“一班落伍军人,劣绅,土豪,反动地主和流氓也加入了国民党,或混入农民协会……处处造谣,毁谤中伤,务使民众的联合战线为之破坏”[29]。北伐进军湖南后这种情况依然没能改变,“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不法地主之混入本党,右派的左社,就是代表这些东西的”[30],土豪劣绅把持的党部不仅不接受发展农工组织的通令,还力图把新加入的工农分子排除出去。缺少有力的制度体系的支持,造成农民协会制度在国民党右派、军阀和豪绅的联合攻击下生存艰辛。

四、政治妥协难题

罗伯特·达尔指出:“良好的目的彼此常常存在冲突,而资源又有限,因此,无论个人还是政府的政策决定,几乎总是需要权衡,需要对不同目的进行平衡。”[31]民主政治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把冲突变为妥协的方法或程序。暴力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代价过于昂贵的冲突解决方式,理想的冲突解决方式只能是冲突各方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等和平方式来解决纷争达成共识。妥协是政治的灵魂[32],政治妥协对民主化进程的影响至关重要,“妥协是民主程序的核心”[33],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国民革命中的乡村民主自治,恰恰由于各方势力均不愿妥协,最终导致民主的流产。

(一)乡村自治政治权利的争夺

新型农民协会和乡村自治的产生,必然面临着与清末民初已然定型的以地主乡绅为权力主体的自治模式进行政治博弈和权力交割的难题。清末民初乡绅的蜕变加剧了绅民利益冲突,乡绅被有针对性的区分为性质恶劣的土豪劣绅和性质和善的地主士绅,然而无论性质优劣,他们都被排斥在农会之外,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不能参与乡村自治政权。乡村政权由民选产生,其权利主体可以说既是农民,也是掌有实质权力的农民协会。对于地主乡绅来说,他们则想尽办法巩固自己掌握乡村政治权力,“在连年军阀战争中,地主阶级利用农民武装自己;如民团乡团之组织,乡镇自治之要求及反对驻防军队等,都是地主们欲在乡村取得本阶级的政治地位之表现”,“及农会运动发生,地主知农民不易利用了,遂与国民党右派及军阀相勾结成一地主与军阀之反革命的联合战线,向农民进攻”[34]。而农民协会的动员性、斗争性特征,极易使绅民利益冲突和政治权力斗争转换为中共宣传的阶级斗争话语,由此更加刺激了以农民和地主乡绅为符号的阶级认同和阶级对立的形成。地主乡绅和农民、农会之间的政治妥协无法达成,乡村自治便陷于暴力革命和政治斗争之中,始终不能建立起来。虽然以陈独秀为代表的部分中共领导人,希望通过规范农民协会来维持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但这既没能帮助农民协会巩固政治权力,保障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又在客观上助长了土豪劣绅、反动军阀和国民党右派的抢夺乡村政治领导权的气焰。

(二)农民运动的左稚倾向

中国政治最高层的游戏规则可以用“全赢或全输”来概括[35],政治行动者几乎从一开始就已把政治行动之方式自我限制为只有一种,即: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谈判妥协是绝不可能的,任何一方都担心妥协退让会招致对手的进一步打压,于是彼此的猜疑便推动革命和斗争不断发生,直至实现“全赢或全输”。为了抑制地主劣绅疯狂反扑,通过暴力革命彻底打碎地主乡绅反动的统治成为必需。《湖南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宣言》首先认可了以暴易暴的革命方式,认为“农民在乡村中打击土豪劣绅,虽所取手段处于法律之外,其实这是革命争斗中所必取的手段”[36]。国民革命后期的农民运动转向了带有左稚倾向的暴力革命,“农民在无情地惩罚压迫者。许多县都自行审判土豪劣绅”[37],甚至还有一些农民任意抢夺地主财产、杀害地主,而不管他们是否可以被认定是土豪劣绅。根据李维汉的回忆,“在这场农村革命的大风暴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左’的偏差,诸如擅自捕人游乡,随意罚款打人,以至就地处决,驱逐出境,强迫剪发,砸佛像和祖宗牌位……等等。这些做法容易失去社会同情”[38]。1927年初的中共中央的政治报告指出,“打倒土豪劣绅的口号,在乡村中非常普遍,群众自动枪杀劣绅土豪的事数见不鲜”[39]。然而中共并没有对此加以约束,毛泽东等中共中央成员认为农会会员“在革命期内的许多所谓‘过分’举动,实在正是革命的需要”,革命者“要反对那些所谓‘痞子运动’、‘惰农运动’的反革命议论,尤其要注意不可做出帮助土豪劣绅打击贫农阶级的错误行动”[40],“所有一切所谓‘过分’的举动,在第二个时期都有革命的意义”,“每个农村都必须造成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非如此决不能镇压农村反革命派的活动”[41]。

(三)制度性妥协的失败

以制度性妥协的方式确立某种形式的民主制度是民主转型的第一步目标,即使一时效果不佳,甚至出现非民主制度残余的现象,只要这种民主政治体制能够不被非民主体制所取代,政治民主化进程能够继续存在下去,那么通过不断地民主巩固过程就能确保民主转型成功。对于国民革命地区的乡村自治来说,这种可能性在当时并不是没有的。然而国共两党作为乡村政治体制的设计者却都在全力谋求各自的政治利益,追求不同的政治目标,因而未能实现制度性妥协。乡村民主政治的转型没能越过建立制度共识的门槛。

国民党并不赞成以阶级斗争的方式由人民自下而上地夺取权力,主张以三民主义为指导,由集权的国民党来领导,经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的过渡演化实现民主政治。在军政时期先由人民全力支持国民党建成国家,等到训政时期再由国民党及其政府扶助人民建设地方自治。这种做法实际是意图保留乡村传统社会秩序,因而国民党本着打倒军阀、扫除异己的需要发展农民协会,而不打算让农会真正成为一个在乡村政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农民的自组织。一旦这种需要消失了,国民党便会本着建立稳定秩序的考虑而限制农民协会的活动。

广东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共产党竭力主张通过农民协会召集乡民会议,进而选举乡村自治政权,但国民党却力图将农会活动控制在行政权之外。《革命政府对于农民运动第一次宣言》就指出:“农民协会于其各级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代理地税之征发及解决地税问题之权,但无直接行政之权。”[42]而修订后的广东农民协会章程也试图将乡农会的活动限定在实行协会之决议及口号、宣传三民主义之农民政策、说明农工业与商业间的经济关系及其在中国民族解放运动中互相联系与利益、提倡各项建设事业等方面,从侧面上否定了农会掌握权力的问题。

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后,地方政权出现了多种形式,如“农民委员会”、“农民协会”、“国民党委员会”,也有许多地方呈现出无政府状态。这种政权交替之际实际上是国共两党制定乡村民主自治制度的最佳时机。以汪精卫为代表的国民党人强调自上而下地由党和政府主导乡村自治,并试图以在政府部门中增设农政部以及乡村自治立法的方式,对农民协会予以约束和规范,以平息乡村社会秩序。在讨论《县区乡自治暂行条例草案》时,汪精卫依据孙中山的“遗教”认为县自治“是由政府先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筹备,并不是由下面翻上来的”。陈公博也认为,“因为农民协会是乡村中唯一的专政者,乡村自治就是要削减农民协会的权,补救这个弊端”[43]。

然而,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对时局把握错误,为防止国民党右派联合地主乡绅复辟旧政权,不再主张具有市民社会精神和民主自治意义的乡村自治,而是试图借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之手以乡村自治之名建立苏维埃式的农会专政。中共对乡村自治的主张从“平民政权”转变为“农民政权”,两个名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后者强调农民独占领导,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和专政意味。1926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湘鄂赣三省农运的特别会议指出,“乡村政权问题即是农民政权代替封建式的土豪劣绅政权问题”,在实际运用中,“重在实际推翻土豪劣绅的政权而不必叫出农民政权的口号,以免除别的小资产阶级分子发生恐慌”[44]。1927年2月中共湖南区委发布通告指出,农民运动急需建立新的政治制度以代替旧的政治制度接受政权,在农民争取政权的过程中,“农民协会遂成为一个农民专政的机关,甚至是贫农专政的机关”,这为将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奠定了基础,但为了保证革命联合战线不致分裂,工农专政不易立即实行,而是“实行乡村自治,这样才可以保障农民的政权建设联合战线”[45]。建立农民的民主政权成了中共暗中主导的方案,只不过中共不打算立即宣扬出来。

1927年四五月间国共两党曾多次开会讨论农民左稚行为、农民武装、惩治土豪劣绅等问题。国民党提出农民武装分配交与军事委员会决定、禁止民众团体及民众自由执行死刑、全体党员不得滥施攻击侵犯他人身体财产职业信仰之自由、保护军人家属财产土地等动议和训令。这些政策得到了苏俄顾问鲍罗廷和中共领导陈独秀的支持或认同,国共两党在农民协会和乡村自治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共识似乎是可以达成的。然而中共表面主张乡村自治,实际主张苏维埃专政,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使这些建立在动议和训令基础上的国共初步共识,无法更进一步转变为制度性妥协,建立实质的民主制度,只会加速民主理念的流变。

五、民主理念的嬗变

1927年5月到7月是国民革命的转折点,也是农民协会能否从革命动员型转向乡村建设型的关键转折期和乡村民主政治建立的战略机遇期。然而经过1927年5月的马日事变和7月的武汉分共后,农民运动迅速低沉下去,农民协会组织几乎全部瓦解。农民协会没能转向支援乡村建设,乡村民主政治的希望也在血雨腥风中化为泡影。1927年7月国共彻底决裂后,中共中央曾多次反思国民革命中乡村政治建设的失误,认为“所谓政权的争斗,就是要建设农民的革命民权,换言之,即农会政权之建设。在中国农民运动的历史上,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种职业组织”,“农民协会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穷苦农民联合其他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农会政权”[46];“自然的潮流已经将革命的政权交付于农民协会”,但是“党的中央不去赞助并发展这一革命政权的方式,反而同意国民党中央提出死板的组织农村自治”[47]。“‘乡村自治’依然是豪绅在乡村中的政权的形式,我们用不着。我们的农村革命的目标是推翻封建制度取消一切地主阶级之剥削,我们的政权是由农民暴动中取得的,所以我们的政权不是什么‘乡村自治’,而是‘一切政权归农民协会’,实行农民专政”[48]。

应当看到,现代意义的农民协会具有培育现代社会结构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农会实践中,农民协会是以整合和表达农民利益、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沟通协商为宗旨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农民协会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整合和利益表达上,它可以被视为压力团体,“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更不是一级政权机关”[49]。国民革命前后的农民协会的性质却发生了价值僭越,农民协会整合表达农民利益,却不断将组织起来的农民引导到了农民革命和阶级斗争中,农民协会号召推翻地主乡绅旧政权建立乡村自治政权,自身却成为掌握政治和军事权力的乡村政权。以平民民权为理想、以农会为载体的乡村自治,既不能实现国民党重建乡村秩序、摆脱政治危机的企图,也不能满足共产党自下而上重组乡村政权和发展苏维埃的诉求。国共两党既无法在乡村自治和农会政策上真正达成制度性妥协,建立民主制度,又无法让农会、地主、军政党员等各方势力达成实质性妥协,以消弭农村社会的暴力冲突。在革命观念和阶级斗争思想的侵淫下,国民革命中的乡村民主政治停留在了维护农民政治经济权利上面,而没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

农会专政这种民主专政形式取代民主自治并非偶然,它是中国革命形势和政治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在极端恐怖的新旧政权、新旧力量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中,中共和广大农民迫切需要构建新的政权和组织形式来巩固已经取得的农民民权和革命成果,镇压乡间社会的反革命势力,于是农民协会和乡村自治政权的政治模式便被更为直接的农会政权模式所取代。农会专政这种具有中国革命特色的政权形式既是1927年土地革命的武装暴动组织,又继续承载起实现农民民权的民主政治理念。但农会专政并不完全适应土地革命和阶级斗争的需要,农会政权逐渐被苏维埃政权和贫农团的模式所代替。1928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通告指出:“苏维埃的组织在暴动以前为暴动指挥机关,在暴动胜利以后为政权机关。苏维埃一经成立,所有农民协会革命委员会等机关一概取消,一切权力归于苏维埃。”[50]至此,乡村政权经历了短暂的农会专政后又走上了苏维埃政权的道路。后来民主政治理念经由毛泽东总结,被概括为人民民主专政,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理论。

六、影响

国民革命时期乡土社会的政治发展情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后来的许多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学术课题,如民主思想的嬗变和“中国化”、国民革命转向土地革命、国家权力强烈深入乡土社会、“不断革命”成为国人再造新秩序的思维定式,等等。国民革命时期乡村政治实践的客观影响包括:

第一,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经历了国民革命,“民主”的含义从民选统治者、人民统治,转而指称人民民主专政,“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51]。在民主专政理念的指引下,中共创设了农会专政的模式以巩固民权革命的成果,随之又转向苏维埃专政。然而,由于中国社会复杂的阶级构成和革命形势的客观要求,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括“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两个方面,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推进打下了基础。

第二,为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扫清了障碍。要顺利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彻底变革顽固守旧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格局,重建政治社会秩序,否则有利于现代化的制度不能巩固。“在旧制度下,地主阶级的特权及其制度性的权力基础,一直是国家彻底官僚化和直接的大众政治参与绊脚石”[52]。农民协会和农民运动恰好扮演了彻底变革乡村社会秩序的角色。国民革命的经验表明,中国社会底层蕴藏着巨大的变革力量,“中国工农革命的发展才是中国现代化最根本、最关键的一环”[53]。农会运动首先不是直接的建设力量,而是一种破坏旧制度和旧势力的力量,为现代化扫清道路。

第三,为民主革命和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分道扬镳的国民党和共产党在乡村政权建设中都将国家整合社会运用到了极致。国民党的军事集权模式始终难以整合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因而无法获得社会各阶层的认同,也就不能完成近代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任务。而中共则通过底层动员和民权革命与农民建立了革命联盟,并开创了“全能主义”这种独特的政治与社会关系的模式。在“全能主义”的模式下,中共在乡村层面上用新型政党组织、群众组织和社区组织,打破了绅权、族权统治,解决了制度融合和政治妥协方面的难题,为革命和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治体制的建立打下了牢固的根基。

[1][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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