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罪以及刑法修订问题分析

2012-08-15 00:49王小玲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太原市刑罚

王小玲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2)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现状分析

我国对未成年的定义是未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各种问题逐渐显现,未成年犯罪的问题日益明显,并且其不断上升的趋势不断受到广泛的关注。对于未成年犯罪,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其犯罪形式逐渐多样化、组织化,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其犯罪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经演变成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在早些年我国就已经针对未成年问题制定并颁发了《未成年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这两部法律在处理未成年问题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明显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加剧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发展和恶化。事业、教育等产业化,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影响着我国的发展,对我国的未成年教育事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团伙化、智能化、暴力残忍化的特点,鉴于此发展趋势,我国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并且设置了专门章节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具有重大意义,也存在不足之处。

二、未成年犯罪的刑罚适用及新刑诉法分析

自从我国首次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提出文件要求时,就一直保持着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同时加强教育的力度,辅以惩罚,并给予法律确认。在利用具体的刑罚措施时,不能将其和成年人犯罪等同起来,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避免因为过分追求刑罚效果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合理的未成年犯罪的刑罚体系,提高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效率,就是根据未成年犯罪的实际情况做出取舍,合理地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当前的刑法中,定义刑法分为主刑以及附加刑。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五种;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并对未成年人以及怀孕的妇女不适用于死刑,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犯罪可使用死刑以外的各种刑罚。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针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相关刑罚内容可以知道,我国的未成年犯罪刑罚的处理形式比较单一,主要利用刑罚方法,同时以监禁刑为主。我们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主要是以限制其自由为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通过与社会分离从而达到不再危害社会的目的,可是面对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如果继续将未成年人隔离于社会之外,就会造成其思想认识的封闭,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就不能顺应时代发展,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这种矛盾也就更见明显。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状态的不成熟决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应施以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别处理,这是世界倾向。只有制定了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罚制度,才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的运用,否则只能是无米之炊。刑罚的使用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可忽视,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相关立法,在刑罚使用问题上没有合理的措施,因此也就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在我们知道了这些局限以及不足之后,就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以及法制建设。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决定,这次决议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专题,并且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特有章节。在这些章节中,对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相关的诉讼程序进行构思规划,依然传承了原来的思想方针,以教育感化为主,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其中有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羁押未成年人的三分别制度(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理,我国的这次修改取得比较明显的成就,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是一个新的改革,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终于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正式地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之中,为我国相关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二,减小了司法制度中的不公平,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第三,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些制度的改变对以往的经验做出了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少年司法的法制地位,对于我国少年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订必将引起新的思考和变革,对相关的未成年人的刑法以及犯罪法的修订创新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五,专章的设置具有刑事司法改革试验田、先行者的特点,该章所规定的目前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将通过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实践逐步拓展适用于成年人,由此促进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尽管如此,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仍需要进行完善。主要是在思想理念上和现代少年司法理念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没有脱离刑罚处理的思想观念,而对于现代少年司法而言,主要就是以教代刑,通过福利性干预措施对其进行惩罚和管制,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方针,以教育挽救为主,刑罚作为辅助措施。但是在程序设置中,没有对相关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规定,这作为一项法律体系的重大漏洞,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依然存在不足,需要完善。

我们根据相关内容可以知道,新刑诉法制定了未成年人的分别关押、教育以及管理的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执行制度,没有规定检查机关是否需要分别立案以及分别对待。而且很多地方都规定了要分别处理,但是对于分别立案以及分别起诉的做法就会导致很多问题。首先,公安机关在初级侦查取证阶段会将所有案件共同处理,而没有区分是否属于未成年案件,这就导致了卷宗仅此一份,倘若分开侦查,就需要法院进行分别审理,也就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此外,如果另案调查取证,就会导致另案被告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再次参加庭审,然后依然需要及时关押,这样又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影响。对于分案判决,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对于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这对诉讼程序的执行是一个考验,如果出现上诉以及检察院抗诉的问题时,法院如何处理也是不确定的。如果只受理上诉一案的被告人的案件,那么对于另案被告人的案件情况无法查实清楚,很难对案件加以准确判断与把握;如果只受理上诉一案的被告人的案件,那么另案被告人是否要执行判决,如果上级法院对同一犯罪指控做了新的判决,那么产生对已生效并执行的判决应当如何定性及处理;如果全部受理,便与另一案件未被提起抗诉或被告人没有上诉,案件不应受理相冲突。

另外一个比较明显的不足之处就是,没有充分吸收过去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相关经验,而且整体来讲,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依然不够完善,但是通过实践逐渐改革也是我国司法和相关制度健全的有效途径。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理应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发展。对于检察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等,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社会防卫保护之间的特殊关系,处理好未成年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对其给予特殊保护,但是也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要树立服务稳定大局意识,树立与其他执法机关协作意识,树立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会使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社会利益的保护协调进行。

三、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分析——以太原市为例

对于当今的未成年人的问题现状,太原市市委、市政府已经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相关制度规定,并对相关课题研究予以高度重视。该制度体系一共包含九项,主要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制止,以及如何营造合理的社会氛围对于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制度规定,构建了一套完善的合理的法律体系。九项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概述如下:1.太原市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通过这项制度,形成了关于未成年人的联合多部门的新机制,通过必要的宣传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效果,创造良好氛围。2.太原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分案、快速办理制度。这项制度提出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案件处理小组,并且要具有专门的人进行管理,创建了一套专门化的工作体制,提高了办案效率以及相关的办案质量。3.太原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帮助通报制度。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实现了公安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合理有效链接。4.太原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法律服务全程跟进制度。对律师的办理相关案件的流程进行规范化处理,解决了法律援助的相关难题。5.太原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专区羁押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况进行处理,加强人性化处理以及管理。6.太原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合理依据。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圆桌式”庭审制度。该制度旨在有效地处理案件,帮助了解案件事实,准确量刑。8.太原市未成年人“新起点”爱心救助金申报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道救助,有利于未成年人早日走出阴影,重新树立信心,开始新的生活。9.太原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该此制度可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有利于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太原市的相关制度优势,主要在于比较系统全面地制定了一套体系,可以有效地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能够明显地表现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策略,比较细致地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规范,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处理,以及我国相关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发展,为我国的未成年犯罪处理以及预防起到了模范作用。

四、总结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十分显著,需要各部门全力合作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以及监管力度,加强预防以及改造机制的建立。只有这样,才会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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