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及类别分析

2012-08-15 00:53欧阳爱辉
关键词:网络通讯监听通讯

欧阳爱辉

(湖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湖南衡阳421008)

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及类别分析

欧阳爱辉

(湖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湖南衡阳421008)

网络通讯监听作为IT时代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在规制犯罪方面具有着广阔应用价值。通过分析归纳,认为其主要特征包括监听主体的普遍性、监听对象的非确定性和监听范围的广泛性。在主要类别上,它主要可界分成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与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三大类。

网络通讯监听;特征;类别;人权;令状

网络通讯监听,易言之,即凭借各种技术手段(如各类网络信息传输截取软件)或最基本的人体感官(如直接浏览对方电子邮箱中的邮件)来获知他人互联网秘密通讯信息之行为。随着网络社会的愈发普及,除传统面对面交谈、电话、信件等联络方式外,传播快捷、操作简单且费用低廉的网络通讯也已成了人们最常用的通讯工具。但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在这样一种情形下,诸多犯罪分子亦逐渐开始广泛使用网络通讯手段来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有鉴于此,侦查机关对那些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通讯展开监听自然非常必要。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47、148、149、150和第151条更是明确对包括网络通讯监听在内的各种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故而,笔者特在理论上先就网络通讯监听的特征及类别展开分析,以求能给其未来合法运用提供些许帮助和指导,

一、网络通讯监听的主要特征

特征作为事物本质属性的外化显著形态,它是本事物区分于彼事物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毋庸置疑,较之传统通讯监听,网络通讯监听与其有着相似或一致性,但它毕竟产生于网络空间,自身特殊性也相当明显。具体说来,网络通讯监听一般均具备着下列主要特征:

(一)监听主体的普遍性

顾名思义,网络通讯监听乃对互联网秘密通讯信息予以截取窃听的行为,而以“0”和“1”二进制数字建构起来的赛博(Cyber)空间表现形式又是非实体性质的虚拟态,这和传统通讯监听有着很大区别。后者作为对人们现实语言交流环境下借助语音形态或电信发报(如传真机、无线电发报机等)设备阐述的信息内容实施之截获窃听,往往需要依靠特殊实体性技术装置来完成。譬如为监听固定电话在发话筒内安装隐型麦克风、为监听办公室内众人谈话在墙壁夹层内放置增敏传声器或直接潜入会场利用藏在口袋内的录音笔当场录音等等。虽然网络通讯监听亦要借助一些特殊软件程序,如美国安全部门用来监听特殊对象电子邮件而使用的“食肉者”(Carnivore)软件等。不过在现实社会中,要想获得窃听器、隐形麦克风之类特殊实体化间谍器材展开通讯监听并非易事,一般来说基于公民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保护的考虑,普通人很难随便购买到此类器材。而互联网环境内要拦截、获取对方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仅需安置相关破译软件程序即可,因网络的匿名虚拟性和软件程序的非实体性,这些软件大多能够较随意地在网站上下载安装使用。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普通人均可以随便获取相关软件程序展开网络通讯监听,其监听主体自然带有着普遍性之色彩。

(二)监听对象的非确定性

在传统通讯监听中,无论是有线电话或无线手机甚至私人面对面谈话交流、发报机发报监听,其监听对象基本均是确定的,即具体谈话的当事人。但网络通讯监听不然,网络通讯除了网络语音通话等部分实时语音交流外,大多都是以经过转化的数据信息流形态出现。这样一来,在对此等转化的数据信息流展开截获监听时就未必绝对仅仅涉足交流当事方,其他不特定人也难免牵涉其中。以最常见的电子邮件监听为例,监听软件往往是以在主干网络(Back bones)节点拦截网络封包(Package)等方式获取电子邮件信息内容。[1]但途经该节点的电子邮件并非只有监听对象所发出的那一封,故此时经过该节点的全部邮件都将被一概截获。兼之电子邮件和被封口盖章的传统信件不同,监听主体借助“食肉者”等特殊软件很容易就将电子邮件内容一览无余。况且,因互联网空间的匿名特征,人们更时常可以借助不同身份登记不同邮箱、MSN或OICQ号码进行网络信息交流。凡此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无不使得网络通讯监听的对象变得愈发不确定起来。

(三)监听范围的广泛性

众所周知,借助互联网传递信息具备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距离远的优点,“一本6万字的书稿,它的信息量是约90k比特(bit),如果用64k比特/秒的速率传送,只要15秒就够了。宽带ISDN用户线路上的信息传输速率则可高达155.52M比特/秒,为窄带ISDN的800倍以上。”[2](P68)在这样一种快捷的交流环境中,只要我们拥有电脑、3G手机等接入平台和网络连接设备且开通了网络信息服务,就可以随时随地利用Internet和全球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无拘无束地进行信息交流。但是,有交流就存在被监听的可能性,既然此类交流范围愈发广泛可以随时遍布全世界各地,那么对相关网络通讯展开监听波及的范围自也是同样遍及全球各处而不受国家、地域限制。故而,监听范围的广泛性构成了网络通讯监听的第三个主要特征。

二、网络通讯监听的主要类别

参照合适标准将已知事物进行分门别类是全面掌握事物基本特点、探索洞析其发展与具体运行中的规律性问题之重要方法。虽然根据不同标准对网络通讯监听我们可以作出不同分类,但笔者认为,网络通讯监听毕竟是和互联网通讯联系在一起的,故依据具体网络通讯形态展开划分无疑乃一种最主要的网络通讯监听界分方式。大体来论,网络通讯监听主要可分成如下三大类:

(一)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

即时单独网络通讯主要是利用一对一网络通讯软件辅助工具如腾讯OICQ或微软MSN等远端登陆(Telnet)进行的不特定双方当事人实时信息交流。随着互联网技术愈发普及和移动通讯全面迈入3G时代,即时单独网络通讯愈发普遍化,很多人包括犯罪分子闲暇时都有着上网聊天嗜好甚至频繁借助此等方式互相联络。譬如2000年9月四川成都曾发生一起多人持枪抢劫加油站并开枪击伤警察的恶性案件,案发后主犯刁某外逃后便从不直接使用电话与外界联系,而是借助腾讯OICQ网络聊天工具来同他人互通信息。[3]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即主要针对此类通讯方式利用OICQ或MSN黑客工具来对网络服务器发送的信息实施截获。应该说,这种监听类别和传统一对一电话监听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毕竟它们二者均仅对正在交谈的双方当事人阐述的信息内容予以秘密截获。所以,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可谓传统一对一电话监听的虚拟形态化,在各类网络通讯监听中亦是最简单的一种。对这种监听而言,除非事先获得了当事人任一方同意,①当然,这种同意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首肯。因为既然一方当事人大胆向另一方当事人透露某些信息也就意味着他此刻信任对方而承担起了相应泄密之风险。为避免给其隐私权等基本人权造成伤害,侦查机关均必须先得到法定机关(如法院或检察机关)令状许可后才可实施。

(二)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

即时多人网络通讯主要是指依靠多人网络通讯软件辅助工具如腾讯QQ群或各大门户网站聊天室等登入远程主机进行的不特定多方当事人实时信息交流。同即时单独网络通讯一样,这种通讯方式在网络时代也备受推崇。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则专门针对此类通讯方式凭借特殊网络监控软件来就其网络交流信息展开截获。不过较之前述即时单独网络通迅监听,该类型网络通讯监听的危害要大得多。因为即时多人网络通讯当事人并非仅局限于特定双方,它的参与者往往数目众多,数人、数十人甚至成千上万人均有可能。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展开监听,势必极容易伤及不特定多数人相关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即便侦查人员等监听者能够事先征得部分当事人允许后才实施监听,也不可能每一个网络通讯参与者都会心悦诚服地对监听活动表示同意。久之,若总是以个别当事人许可为借口草率实施此类监听,这自然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令普通民众基本人权被恣意践踏。所以,对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来说,除非系情形特别危急(如恐怖分子正策划危害国家安全等),无论是否征得了某些通讯当事人同意均要事先申请法定机关令状后方能实施。

(三)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

非即时网络通讯大多为凭借E-mail或Blog、BBS、播客等方式进行的不特定若干方当事人非实时信息交流。与即时单独网络通讯和即时多人网络通讯一样,它目前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类网络通讯形态。如将个人心情文字化表达的Blog、微博或数字化社区BBS等等,都在网络空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换言之,即专门针对非即时网络通讯用“食肉者”、“铁马冰河”等监控软件在确定好目标计算机具体通讯路径(如物理地址或IP地址)后来智能化地搜索、复制、记录此类通讯路径传输的各种电子信息。这种监听方式在信息时代也已得到了经常性运用。以2003年两会期间清华、北大校园餐厅爆炸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黄昱翔在案发后便化名“黄老邪”不但在BBS上大肆宣扬作案经过更得意洋洋地广发E-mail介绍爆炸装置构造和作案目的,公安人员得到电信部门配合后积极开展网络通讯监听最终将其一举成擒。[4]应该说,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范围在三类网络通讯监听中是最广泛的。因为此等通讯工具形态繁多,既有E-mail,又有Blog、BBS、微博、播客等等,那么要监听的范围自然较前两类更加深远。上至普通网页浏览监控、流量监视,下至FTP命令监视、TELNET命令监视、端口映射和PPPOE拨号监控,无不囊括其中。但是,也正基于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范围过于广泛深远,展开这类监听事先是否要申请法定机关令状许可就愈发难判断。例如在著名的加拿大R.诉默瑞恩案中,便衣警察付费上BBS获取相关网络通讯信息从而顺藤摸瓜查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随后案件审理过程内法官拒绝了被告提出的警方行为乃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宪行为之抗辩理由。主审法官认为BBS与普通私人电子邮件不同,它属于畅所欲言的公共自由场所不存在隐私性,故警方行为并不违宪无需事先获取令状许可。[5]

三、结语

总之,随着信息技术的跨跃性发展和网络通讯的普及,网络通讯监听在IT时代业已成了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之重要手段。但是,监听作为一种侵犯公民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基本人权的秘密侦查方式,对人性的侵害亦是非同小可的。故我们只有首先全方位具体细致地探讨网络通讯监听的主要特征和类别,日后方能真正对症下药确保网络通讯监听侦查活动法制化的实现。

[1]廖荣兴.论网络通讯监听——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36-40.

[2]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马忠红.通讯信息的侦查价值及侦查方法[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5):47-50.

[4]梁坤.论网络监控取证的法律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0):58-66.

[5]王文华.互联网上侦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刑事政策——以加拿大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03,(6): 75-84.

[责任编辑张峰]

The Attributes and Categories of Internet Communication M onitoring

OUYANG Ai-hui
(Business Management Department,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eng Yang 421008,China)

As an important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method in IT era,internet communication monitoring has widely applications at the regulate crimes aspect.By analyzing and summarizing,we think its basic attributes including the commonplace ofmonitoring subjects,non-stationary ofmonitoring objects and themonitoring scope widely.At the aspect ofmain category,we can divide it into three categories,including simultaneous alone internet communicationmonitoring,simultaneous lots ofman internet communicationmonitoring and non-simultaneous internet communication monitoring.

internet communication monitoring;attribute;category;human right;warrant

book=47,ebook=38

D915.3:D912.8

A

2095-0292(2012)01-0047-03

2011-07-1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研究”(11YJC820087)

欧阳爱辉,湖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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