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探索

2012-08-15 00:49闫永刚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年4期
关键词:资质农田水利水利

闫永刚

(饶河县水务局勘测设计队,黑龙江饶河155700)

当前,基层水利部门组织建设的工程多以小型为主,参建各方的资质较低,许多工程由村或农民自营,由于技术上及运营管理上的欠缺,工程质量常常不能保证。虽然这类工程单项规模较小,但总体数量多,决不可忽视其质量。

1 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的典型问题

1.1 资金投入不足,配套难以到位

近年来,由财政部、水利部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项目,中央补助比例对中西部和东部粮食主产省为30%,对东部其他省市为15%[1],然而从实施情况看,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助比例都低于实际需要。其次,各级政府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投入缺口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相关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导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缺口巨大。

1.2 技术资质不具备,多种职能融一身

基层水利部门管理范围窄,工作直接面向农村,其职能不单纯是水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但由于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奇缺,同时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又较为紧张,存在能省则省的意识,很多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任务由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基层技术人员承担,造成建成后的农田水利工程很难正常发挥功能。

1.3 施工管理不规范,运管制度不健全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承包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等问题,招投标制度很难得到贯彻执行。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由于企业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同时存在着监控措施不完善、检测手段太落后的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出现质量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建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重建轻管”的顽症至今延续,由于缺乏后期管理,不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成后便出现闲置甚至被破坏的现象,根本实现不了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目标。

2 改进措施及管理对策

2.1 改造配套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需要多元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应呼吁国家加大财政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确保有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改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同时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要用好财政支农资金,逐步改善农业基础生产设施条件。相关涉农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多方挖潜加大投入,有重点、分步骤地解决水利设施建设上的突出问题,保证本地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年年有新的改善。

2.2 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要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根据先申请规划审批,再建设施工,最后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进行,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断向规范化、向有序化方向发展。同时严格执行资质审核制度和工程招投标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引进竞争机制,规范施工管理,明确工程投资,签订合同后方可进入施工程序。要建立施工准入制度和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达到一定施工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才能准许其施工。施工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要从源头上控制住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进入,工程实施过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

2.3 加强基层管理人员技术水平

基层水利管理人员做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方,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监管好工程,因此应加强对基层水利职工及群众质量监督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才能为工程质量把好关。

2.4 加强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的建设完成,为农业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要使其长期充分地发挥效益,加强对已有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水法》的宣传,在防止水利工程受到自然灾害侵袭的同时,也要防止部分唯利是图的人为破坏。其次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要登记造册,绘制工程分布图,分类进行排列,对重点工程实施挂牌,设专人重点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已有工程项目特别是重大型项目的完善。最后要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修养护费标准,根据受益面积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向受益者和受益单位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工程维护[2]。

2.5 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加快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放活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权,切实保护、开发和建设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真正实现投资者、农民及生态环境的共赢。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在遵守市场准入规则的前提下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切实增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活力。在重视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总结近年来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切实抓好现有工程的管理改革,进一步明确工程的产权,落实管理责任,搞好工程的运行维护。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应归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应划归用水合作组织;对经营性的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使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纳入法制化[3]。

[1]顾斌杰,严家适,罗建华.建立与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若干问题[J].中国水利,2008(01):37-40.

[2]王克俊.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22(6):50-51.

[3]闫晓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初探[J].中国科技信息,2010(17):71,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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