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

2012-08-15 00:49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城镇文化遗产历史

张 磊

(河北省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 廊坊065500)

1 本文根据设计成果论述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和我国的遗产保护形势的现状和方法.

1.1 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小站镇镇区西南侧,距市区26公里,距京津塘高速公路22公里,距天津机场25公里,距天津港20公里,地理位置较为优越.该项目预计占地1500亩,建设内容是:1、修复周公祠(小站稻创始人纪念馆);2、“小站练兵场”由讲武堂、督练行辕、新军督练处、行营买卖街以及“小站练兵”军事博物馆、士兵营房等组成;3、小站稻耕作农业博物馆、小站稻种植基地、小站稻特色小吃街;4、水上游乐设施;5、住宿区及其他服务设施.

2 设计理念

小站练兵园是天津600余年建卫历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为求真实的反映和记录这一段历史,它是天津文化旅游和传统文化展示的重要节点,使提升区域文化地位,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城镇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契机.

“小站练兵园”的建设在提高城镇知名度和吸引力的同时,将和基辅号航母、大沽口炮台、平津战役纪念馆等共同构成天津军事旅游特色专线,带动周边军事旅游项目的兴盛繁荣.

遵循:1、尊重历史的原则;2、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3、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4、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原则;5、注意环境景观和绿化的设计

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

3.1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文化遗产

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使很多“文化遗产”消殒于城市建设中

例如:明孝陵-明孝陵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不到20天,因为需要扩建早已“规划”好的宁杭高速公路,它的门面和第一道屏障——下马坊三组石刻便要搬离站立了800多年的卫岗地区,移向另外一条高速公路.下马坊作为起点,神奇地构成了明孝陵“北斗七星”建筑布局7颗星中的第一颗星,一旦它离开现在的位置,明孝陵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而模式化的城市建设将使城市风貌千篇一律,没有特色.

3.2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

1.从“风格复原”到保护“真实性”;2.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3.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4.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

3.3 国际组织的有关宪章

(1)保护“历史地区”的概念:《威尼斯宪章》1964年,1964年,全文分六节:定义、保护、修复、遗址、发掘和出版.

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历史环境;不仅包括建筑艺术的精品,也包括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建筑.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们处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

修复要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

(2)《威尼斯宪章》:——文物保护修复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最少干预;2.可读性原则,保存历史叠加物;3.可识别原则,修复添加物与历史原物相区别;4.可逆性原则,修复添加物不损坏原物;5.整体性原则,连同环境一体保护.

(3)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

(4)保护“传统建筑群”的概念:1975年日本《文物保护法》

——保护内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5)保护城镇历史地区的国际宪章:《华盛顿宪章》(1987)《华盛顿宪章》:

——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1)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各层次计划的组成部分;2)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3)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并要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保证规划的实施;4)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5)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规划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要穿越历史地段;6)要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它的环境;7)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6)《奈良真实性宣言》(1995年),在强调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同时肯定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

(7)《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方法的宣言》(2004年):在文化背景中理解真实性,代代相传并得到再创造,应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原则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8)《西安宣言-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年10月).

——《西安宣言》关于环境的概念:

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除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外,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的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认知和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前动态的文化、社会、经济背景.

3.4 我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形势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的总结讲话中指出,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发展新格局.他对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讲了六条要求,其中第一条就讲到要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城镇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集约式的城镇化道路.

3.5 当前存在的问题

(1)错误理解城市现代化.贪大求洋,搞高层建筑、欧陆风,甚至追求怪异,破坏古城格局和风貌,破坏文物环境;

(2)不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片面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

(3)为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依然不衰;

(4)“保护性的破坏”,出于好心而方法不对,清理文物周边环境则开大广场,却丢了文物的历史环境气氛,或者追求华丽,整饰一新,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

(5)将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管理权整体出让给企业谋利(如孔庙),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3.6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工作层次

温家宝总理1999年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1.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

2004年8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编制要求》,规定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要作保护规划.内容包括:

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利用现状,规划原则、性质、目标、重点、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管理规定,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利用功能的限定,开放展示和服务设施等共十二项内容.

2.历史街区保护

——发展历程

(1)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85年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3)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4)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3.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的真实性,要尽量多地保存真正的历史遗物,对历史建筑进行抢救、维护、修整,不可将仿古造假当成保护的手段.

(2)保持风貌的完整性,不但要保护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包括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

(3)维护生活的延续性,这里的居民要继续按自己的意愿生产、生活,要维持原有社会功能,促进地区经济活力.不主张将原有居民大量外迁,成为专供参观的旅游景点.

——保护方法:

(1)保护外貌,改造内部,适应现代生活需要.(2)采取变通的措施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3)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4)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不能采用房地产开发的方式,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5)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要特别注意调查居民意见,尊重居民意愿.

——保护规划:

(1)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

(2)建筑物的维修整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保护建筑——保护修缮;历史建筑——维修改善对其中的危房——大修重建;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现代建筑——保留整治;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现代建筑——整修改造或拆除.(3)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整治.(4)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5)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6)典型重要节点规划设计.(7)拟订实施管理措施.

2003年11月建设部公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紫线范围: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保护界线: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核心地段+建设控制的地区.

历史建筑的保护界线:历史建筑本身的保护范围+风貌协调区.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大面积拆除、开发;(2)影响格局和风貌的大面积改建;(3)损坏、拆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4)修建破坏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5)破坏保护的绿地、水系、道路、古树名木;(6)其他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传统的现代性:融入当代生活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该被认为是不可移动的,世界性的遗产,各国政府和公民应将保护遗产作为他们的责任,并把它融入当代社会生活中”.

4.历史古城——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内容: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

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

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

保护和发展兼得.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

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方法:

(1)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2)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3)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4)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5)作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和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差别: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中也有一些村落,请注意它们的的正式名称是“某某村古建筑群”,而不称“某某村”.它的意思是指该村中的若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这些之外的建筑则不是,它们属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名村”则应保护全村整体环境,除房屋之外还包括院墙、道路、水井、古树等,应按第二层次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但从现有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规划情况看,按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则方法来要求还存在问题.古村镇虽小,仍存在着和城市类似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还要保护古村镇的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这使它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类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

我国许多历史文化村镇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和“空心村治理”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古建筑、传统街区、古镇(古村)历史风貌的宝贵价值,致使不少建筑遗产被拆毁;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从保持历史村镇特色风貌出发去规划建设,导致不少地方从规划方案到建设模式,都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也不顾历史村镇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当地文化传统,简单生硬地建广场、筑高楼、修宽马路、拓绿地,严重破坏了千百年以来形成的传统格局和历史脉络.

——警惕“旅游开发性破坏”

“旅游开发性破坏”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筑遗产逐渐丧失其历史原真性.旅游的浪潮是我国另一个不可扼制的大趋势,每年超过10亿人次的旅游人数,并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递增.世界各地到我国的旅游人数也不断增加,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4大旅游国.

——“旅游开发性破坏”的主要表现:

一是对古建筑进行不恰当的重新包装改建,在建筑材料、颜色及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人为改变,使古建筑“旧貌换新颜”,历史信息荡然无存.许多仿古建筑、仿古一条街,虽然短期内也带来一些经济效益,但却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违背的,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一些地方在旅游的浪潮中,拆真宝贝,建假古董,成为建筑垃圾.

——“旅游开发性破坏”的主要表现:

二是大量迁出历史村镇内的居民,将古民居群改为旅游服务和娱乐设施,导致历史村镇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

三是无视历史文化遗产脆弱性的特点,不加限制地接待游客,超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能承受的游客容量,再加上保护措施和力量部署不到位,任凭游客在历史古迹上乱刻乱画,对文化遗产同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在实际工作中,仔细地认定保护层次十分重要: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保护”

——一些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保护名目,补充了三个层次的空隙,是有意义的新发展.

1.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增加“历史建筑”或“近代优秀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要求,又不适合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筑遗产.

2.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后增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保护那些不够“历史文化街区”标准,却又不应放弃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性自然景观.

4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发展

“未来始于足下,现在从历史中走来,我们回首过去,剖析现在,以期在21世纪里能更自觉地营建美好、宜人的人类家园.”——《北京宪章》

历史文化城镇是城市历史文化传统的载体,反映着城市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而上述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历史文化城镇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无可避免地经历着新的变化,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传统文化街区的历史真实性正在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陌生的贴着现代化标签的毫无历史文化底蕴的“新生代面孔”.

在现代化建设中,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整体的独特风貌并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如何开展保护和发展的工作,如何掌握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发展的原则,这些问题已经尖锐地提到了城市规划者和建筑师的面前.

4.1 “保护与整治”的原则

历史文化城镇既然具有值得人们珍存的历史文化和观赏等多方面价值,又由于时间的推移,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对它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整治,使它的价值得以更完美的体现.

整治是以保护与复原历史文化城镇及其所包含的历史地段和历史街区面貌为目的,对建筑、环境及一切相关因素进行整理、修缮与调整,使得古老城镇的历史环境的保存与现代居住生活的调整达到最佳综合的行为与过程.

整治的内容可以按照整治的对象或方法进行划分.按照对象可以分为建筑修整和环境整治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对古建筑的修缮,新建筑的整理与管理,后者则包括街区防火、道路、绿地、设施(如电话、邮筒、垃圾箱的处理)等有关街区景观环境的整理与管理的内容,是对街景的整理、美化与再塑造的过程.屯溪老街的环境整治是一个很成功的实例.

历史文化城镇的整治既不同于推倒重来、建“仿古一条街”,也不同于大拆大建大改的整旧变新,而是一种小范围、小规模、小尺度的,以逐步恢复街区历史传统风貌为目的、渐进式的“整旧如旧”.整治包含有保护、改造、更新与创造的内容,但不是三者的合集或交集,它包含了更丰富、更复杂、更有生命力的一种街区保护的方式和行为的内容.

4.2 “整体保护”的原则

历史街区的保护,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要不要保护?其次是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第一个问题已经明确,对历史街区而言,保护“永远不能认为太晚”(Never too late).如何保护?首先要强调“整体保护”的思想,这很可能令人误解为将历史街区全盘保留下来,一点也不许动了,这已经不可能也无此必要.

“整体保护”或称“全面保护”,其相应的英文为“Integrated conservation”.“所谓全面保护,是指保护文物建筑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科学和情感等各方面的价值.也就是说,既要重视作为历史见证物的方面,也要重视它作为艺术作品的方面.”从历史街区的定义和以上对它的分析,我们可以这么说:历史街区的保护重点不完全在建筑物本身,而在其整体环境的格局.历史街区要有所发展,但同时要在发展中保护其格局的完整性,这就需要整体保护.历史街区的发展仍应以保持整体性为依归.

吴良镛教授在其著作《广义建筑学》中指出,作为人类创造的巨大艺术品的“城乡聚落”,所具有的整体之美是中困和西方古代城市中的一般品质.但是这种完整的城市设计体系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近代城市中,随着经济技术的变化,社会的变革,大城市的产:生而解体了.城市功能的复杂化,建设的分散,在形态上从统一到多样杂陈,城市失去了固确的秩序,产生了“混乱危机”(crisis of disorder)在新的条件厂,如何继续对整体性原则作新的追求,C·亚力山大提出了旨在重新发现械市“发展中的整体性”规律,创造了一种城市整体生长的理论(to create a growing whole in a city)及更广泛性的“自然秩序”理论.“当我们看到许多美丽的古老城镇时,总是对它们的有机性怀有深刻的印象,…它们都是作为一个整体生长的,这一整体性(wholeness)不单在大尺度的环境中存在,而且在每一个细节中.”这里所强调的是这一整体性的产生发展过程.其整体性的美在于其有机性,表现在它的生长是一步一步的连续性过程;这一过程存在不可预测性:它从宏观到微观的尺度都有相互紧密联系的内在关系:它充满了令人的感官所能感动的知觉;所谓的整体有机性绝不是将物质环境局限在初始具有的形式状态,恰恰相反,它强调的是根据需求发生的不间断的变化.

就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它是一个有机体,这是它与单个的文物古迹和博物馆不同之处.它如同一个充满了生命的活动的肌体,它在长期的历史活动中形成,又在不断的发展和更新中走向未来.因而,保护工作不但要使城市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久存,还要促进城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于此同时,历史文化城镇又是一个系统.作为历史文化城镇,拥有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古迹遗存,是它们共同的特征,但街区又都有自己的个性表现,要想在一个城市里有效地保护文物建筑、它的整体秩序和环境,必须从一开始就把它们和城市的发展战略、规划布局直到城市没计等方面的问题结合起来,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统筹考虑,采取综合措施.这是整体保护的途径.

4.3 “积极保护”的原则

这也是历史文化城镇本身性质所决定.《威尼斯宪章》和《内罗毕建议》在前面已提及,两者都强调对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尤其是后者要加强使用,这样习'有益于保护并使它传之永久.

积极保护,是要把历史街区的保护纳入现代社会生活中去.梁思成先生曾说:“一面注重文物及历史传统,一面估计社会的发展方向”,要“对文物及社会所发展两方面的顾全.”今天他的思想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还是很有启发的.积极保护要注意三个方面:

1.保护更新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结合

历史文化城镇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它的保护要找到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使之获得新的生命.有的历史街区充分利用自身的旅游文化价值,在旅游经济发展中获得新的生命力.历史文化城镇常因其历史地位、文化特色而知名,要保持它们的活力,除经济条件外,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也很重要,它牵涉到道德风尚、环境卫生、社会服务、安全防卫等方面.日本高山市之所以出名,也是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由孩子们发起治理宫川开始,进而到保护历史街区,整治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北京市军民共建文明街(柳荫街)也是很好的例子.

2.保护更新与城市规划设计相结合

196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会议,第一次明确指出,应将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区纳入城市规划中.许多实践表明,城市规划在研究城市性质、发展方向、总体布局时,如能对历史文化城镇作出宏观环境控制,就可避免在开发建设时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在组织历史文化城镇的相关环境时,则根据上述原则有针对性的具体划定.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首先要从规划着于.按照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序列,首先在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中,就要有区域性历史文化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是确定需要保护的区、点.其次是城镇总体规划中要编制中观性的城镇历史文化环境保护规划,具体确定保护的等级层次和空间范围.第三是微观性的历史街区保护设计,要具体提出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技术方法,在具体作历史街区保护的规划和设计时,要紧紧地把握住地段的原物、原貌、原址这三条基本原则.

3.保护更新与利用结合

这是保护历史文化城镇的重要途径:保护历史文化城镇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也只有合理地利用,才能充分展示其固有价值,并使它们与现代化生活相结合,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的目的.在前面提及的几个国际宪章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合理利用历史地区的重视.例如,《威尼斯宪章》第十四项中提出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历史地区.《内罗毕宪章》在“保护的技术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措施”部分就指出:“在保护和修缮的同时,应采取恢复生命力的行动.因此,要保持已有的合适的功能,尤其是商业和手工业,并建立新的.为了使它们能长期存在下去,必须使它们与原有的经济的、社会的、城市的、区域的和国家的物质和文化环境相适应,……必须制定一项政策来复苏历史建筑群的文化生活,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要使它起促进社区和周围地区的文化发展的作用.”

5 结 语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它牵涉到人民生活和生存的方方面面,牵动着当地居民的心路情感体验.保护历史文化城镇的风貌、空间格局的同时,必须致力于改善其基础生活设施,以适应当地居民对现代生活的要求,否则很难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历史文化城镇一般都经过长年累月的历时性变迁,它的结构形态往往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现状特征,对它的保护与发展,必须建立在对其历史背景与现状特点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让我们期待历史文化城镇的新生吧!

[1]《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1993)

[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5]《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发文(2003)

[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发文(2004)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

[8]赵勇,骆中钊,张韵编著:《小城镇建设设计丛书——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与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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