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科学化下的司法鉴定

2012-08-15 00:53王桂玥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法庭

王桂玥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四平 136000)

事实认定科学化下的司法鉴定

王桂玥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四平 136000)

事实是证据法学的逻辑起点,事实认定是做出公正判决的前提。事实认定科学化是当今国际性趋势。证据的科学性应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因此,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的标准化应是我国当前司法鉴定领域的工作重心。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科学化;司法鉴定;证据法学

一、背景:事实认定科学化趋势

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事实认定的法律学科。事实是证据法学的逻辑起点。事实具有真实性、经验性、可陈述性等特征。事实是稳定的、不变的,证据具有一定的变动性,事实是本源,而证据是事实的表征。在诉讼活动中,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狭义上的事实认定,是事实认定者对证据的评议,陪审团或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可靠性、可信性等,探究和确定案件事实。广义上的事实认定涵盖了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诉讼阶段。一般而言,事实认定的方法包括依靠证据的证明;法律拟制的推定;事实认定者依靠常识、经验、推理、判断和评估,最后做出的倾向性或唯一性认定。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和假定事实之间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证明过程的中断[1]。事实认定属于法官的权力和职责,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和质证。

当前,事实认定出现了科学化的现象和趋势。正如美国证据法学大家达马斯卡所言,思考证据法学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中的事实认定科学化问题。他指出,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受到挑战,寻求的事实信息的事项范围已经大为拓宽,越来越多的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对技术性的专家意见的依赖也在增加[2]。那么何为事实认定的科学化?事实认定,是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判断,从而还原和推断事实真相的过程。科学化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各个环节都渗透着科学的身影。证据的收集,需要科学技术来进行发现和提取,其后要进行保管、储存。对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更是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利用科学仪器设备或通过感知观察,对证据进行分析、观察和判断,得出倾向性或确定性结论。事实认定再也不是传统领域的法官或陪审团依据生活常识和经验积累就能对证据进行科学性和专业性视角的分析和认定了。法官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科学性的审查和判断,因此,仅具有生活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面对科学性证据变得力不从心、力不能及了。此时就需要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介入。

鉴定人出现在法庭上,是为了阐释和分析科学性证据,进而帮助和促进对事实真相的探究。也就是说,鉴定人和案件的事实真相具有直线性联系。如果诉讼中要探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的,那么鉴定人也应该具有客观、中立的身份特征。只有客观、中立的鉴定人才能最优地帮助法官发现和查明案件真相,鉴定人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帮助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来赢得诉讼。如果说鉴定人实际上会帮助某一方当事人赢得诉讼,与其这么认为,毋宁说那是因为赢得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和案件真相、客观真实、司法公正刚好站在一边。归根结底,诉讼领域的鉴定活动已经不再是纯科学性行为,它已经转化成了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程序性要求。因此,鉴定人不仅应是科学的化身,也应是真相和正义的代表。这是鉴定人诉讼角色的最基本的定位。

二、现状:鉴定人角色定位的缺憾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自从2005年改革以来,鉴定机构设置开始呈现市场化、功利化、多元化趋势。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激增。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学规律在司法鉴定领域上演。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这种商业化、功利化现象严重损害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本该带有的科学权威、客观中立的良好社会形象。当前在我国“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达4900余家,鉴定人约5.3万余名,业务领域覆盖了主要鉴定事项,各类检案数量从2005年的26万件上升到2010年的117万余件”[3]。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是鉴定人对鉴定事业的热爱,还是鉴定人对科学真理的矢志不移的追求,抑或鉴定人渴望帮助当事人赢回正义的心情?或是鉴定人受迫于法官查明真相的压力?也许都不是,也许只是部分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利润的刺激。当鉴定事业和利润紧密不分的时候,就面临着危险了。这种危险不仅关乎鉴定事业设置和存在的合理性,关乎鉴定从业者的执业形象和道德操守,更关乎鉴定结论的使用者,即法律事业之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医学会名誉会长丛斌在就司法鉴定管理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时说,司法的崇高境界就体现在非物质利益性,它的目的和价值观只有一个,追求公平和正义。现在我国社会上相当数量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设立的,他们为了经济利益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科学性、客观性根本无法保障[4]。

近几年,社会上鉴定领域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为鉴定机构私有化,鉴定人兼职化、鉴定设备简易化。鉴定人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该方当事人出具符合该方利益的鉴定报告。这样的鉴定报告未必符合科学知识原理和专业技术经验,因此难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又如,鉴定机构设置上,由于改革放宽了鉴定机构设置条件,3个鉴定人、20万资金,即可成立一家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呢?借用!因此,皮包鉴定机构并不罕见。用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做出的鉴定结论能否满足科学性、可靠性要求?尤其是鉴定事业是科学性极高的领域,有些鉴定事项对于仪器设备的可适性要求很高,丝毫的误差都可能完全扭曲事实真相。又如,鉴定报告拿到法庭上,法官不懂,律师不懂,当事人不懂,只有专家理解。因此,专家来到法庭上(如果能出庭的话)对他的鉴定报告进行解释,而此专家非彼专家,他只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表,代表着该方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样的专家及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容易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质疑,也难以说服法官和对方律师。专家论战,诉讼拖延不可避免,而且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聘请得起专家尚不可知。

三、完善: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方面构建

鉴定制度能够为诉讼制度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支持,因此保证所提供的证据真正科学、可靠、权威至关重要。虽然美国的法庭科学制度比我国成熟先进,但美国法庭科学证据的质量也同样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书面文件不足,分析性、解释性错误严重,质量保证项目缺失,适格人员匮乏,错误的报告,使用的统计数据不准确或误导他人,造假等。①M.R.Bromwich.Final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Investigator for the Houston Police Department Crime Laboratory and Property Room.June 13,2007.See www.hpdlabinvestigation.org.美国律师协会在2009年的《法庭科学报告》中建议,犯罪实验室以及法医局应当通过认可,检验人员应当通过认证,程序应当是标准和公开的,以保证法庭科学证据的有效性、可靠性并及时得到分析。短短的一句话,揭示出鉴定制度需要在认可、认证、程序方面进行完善。这是一项具有普适性的建议。只有符合自然,符合规律,符合利益之间分配和平衡,这样的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当前种种社会现实要求我国鉴定事业需要继续改革、继续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不能市场化、商业化。鉴定人的角色定位,需要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理念主导正确的方向。科学性、中立性、客观性,应该是鉴定人的职业特征。在鉴定机构设置时,要贯彻好科学性、中立性、客观性、公益性的原则。本部分从鉴定结构的设置、鉴定人的执业资质以及鉴定程序标准化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主要由国家投入建设和运行

鉴定机构是资金、人员和设备的组合体。如果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科学权威性,往往需要仪器设备处于国内或国际上领先地位,这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和投入,只有国家政府部门能从容应付。例如美国2002年最大的50所公共资助的法庭科学犯罪实验室拥有超过2.67亿美元的总预算,英国FSS鉴定机构2004年预算达1.5亿英镑。另外,鉴定事业的公益性,也应该由收缴纳税人的政府来承担这部分有益于社会和民众的职责。在国外,司法鉴定机构主体均是国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特别是司法鉴定人,大多是国家公务员编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其目的旨在保障司法鉴定中立、科学、客观,实现司法公正。

关于此点,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六年的理论和实践的经历,已经让人认识到了“建立司法鉴定国家队”的重要性。2010年,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最终遴选并向社会公布了10家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说:“这就是在现有条件下评选出来的司法鉴定国家队。”[5]司法鉴定机构主要由国家投入维持运行,也是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化的要求。整合全国各个层级星罗棋布的鉴定机构资源,化零为整,让鉴定机构足够强大、足够独立、足够自治,这样才能摆脱不必要的外界干扰和控制,有能力承担各项复杂、艰难的鉴定工作,有勇气拒绝各方不正当的要求和压力,有实力挑战日益高科技的犯罪行为。可以说,资金短缺是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瓶颈,如果国家重视对法庭科学事业的建设,增加财政支持,法庭科学就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

(二)鉴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培训

认证是确保鉴定人员个人能力的程序,是实验室认可的必要补充。通常,认证是指某个人完成了特定的教育、培训和实践课程,并通过了同行所准备的考试,以证明该人已经达到了在特定学科从业的最低能力要求。①S ee http://thename.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80&Itemid=41.转引自王进喜等译:《加强美国法庭科学之路》,第146页,待出版。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实施者,在鉴定工作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司法鉴定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在大多数学科,法庭科学活动由于缺乏足够的训练和继续教育、严格的强制性认证和认可项目以及维持平稳运行的标准及其有效性,均存在很大差别。这些缺陷显然对法庭科学活动的质量和可信性造成了持续和严重的威胁”。②此观点受益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王进喜教授等正在翻译的《加强美国法庭科学之路》的启发,在此深表谢意。因此,要严格要求鉴定人的资格,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人员,才有资格成为鉴定人。而且加入鉴定人的队伍,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对鉴定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在初期工作中,只有持续性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才具备出具科学、可靠的鉴定报告的能力。只有获得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无可置疑的从业经历的专家才可以获得终身的资格认证。如果定期考核不合格,应该暂停其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在一定期限内再次考核合格者,可以恢复其执业资格。关于认证的内容,可以参考美国的较成熟做法。美国律师协会建议检验人员的认证标准包括:严格的书面考试、能力验证、继续教育、再认证程序、道德守则及有效的惩戒程序。另外,鉴定人员的认证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在美国,只有纽约、俄克拉荷马和德克萨斯三个州采取的是强制认证,其余的实验室认可和法庭科学检验人员的认证都是自愿性的。这种自愿性似乎要为出现的太多垃圾科学证据负一部分责任。当前的美国法庭科学界共同呼吁将强制认证普遍化,因为只有强制认证才能强化对法庭科学活动的监督,才能促进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才能强化鉴定人员的业务素养、信誉度和责任感。虽然强制认证并不能百分百的确保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但是强制认证可以严把入门关,降低非科学、伪科学证据的发生几率。从长期看,强制认证能渐进式地促进鉴定人员的能力提升和鉴定质量的提高。

(三)鉴定程序的标准化

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经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最后得出的专业性意见。如果从证据的收集、包装、储存、送检,直到检验、鉴定,每一环程序都有规范化的要求,细节上落实到具体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建立起严格的监管链条,证据被污染的可能性就会降到最低,就能够最大可能确保鉴定结果的精确性。在鉴定人实施鉴定的过程中,鉴定方法的选择,鉴定程序的规范,都应有一套可操作性的实验手册可循,通常可称为标准化建设。标准,可以为评定工作表现、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提供衡量标尺。遵循标准有助于减少结论的偏见性,提高结论的一致性,增强结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还可以减少因检验人员的个体差异导致的结论不一致。标准的贯彻,使得对程序进行重复和经验验证成为可能,同时有助于将因方法造成的误差和因从业人员造成的误差区分开来。也许有人会以鉴定领域的学科广泛来反驳,鉴定领域确实学科庞杂,无法建立一个整齐划一的鉴定程序手册。而有的法庭科学学科领域已制定了标准,有的法庭科学学科领域没有相应标准,就可以说明建立统一标准的难度很大。这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但是,从每一个学科领域的鉴定开始,这总是可行的。凡事总是要有一个起点。鉴定程序的标准化建设是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项由点到面、由面到全局的工作。总之,我国法庭科学实验室应当学习美国法庭科学实验室的做法,建立日常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法庭科学分析和从业人员工作的准确性。所建立的标准应当反映最优方法,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工具和对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认证的指南。

四、结语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将向纵深推进,具体体现为:在依法科学合理配置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基础上,建立起司法鉴定管理、使用和监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程贯通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司法鉴定的社会公共属性的基本定位,适应司法审判和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整合优质资源,优化核心能力的生成模式,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社会共享、开放运行的高资质、高水平、公益性的公共鉴定机构和证据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6]。可喜的是,我国为了提升和保障鉴定质量,司法部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活动、能力测评和能力验证活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控制体系,颁布设备标准、方法标准,统一实施程序,开展专项培训,司法鉴定的可靠性明显增强,司法鉴定的制度作用和功能效应日益彰显。我国政府部门在法庭科学领域的相关举措,与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法庭科学委员会运行的“识别法庭科学共同体之需”重大项目的宗旨及某些细节不谋而合。可见,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大背景下,证据制度下的事实认定科学化趋势渐渐形成了一股洪流,冲击着我国传统证据法学领域,尤其是针对司法鉴定领域,这将是不可小视的考验,相信经过事实认定科学化洪流的洗礼,我国的法庭科学制度必然成长得更加坚实而自成系统。

[1]张保生.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J].法学研究,2009,(5).

[2](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M].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0~201.

[3]李恩树.司法鉴定机构逾4900家[N].法制日报,2011-04-18.

[4]于杰.丛斌委员: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市场化[EB/OL].http://news.jcrb.com/jxsw/201103/t20110312_510907.html.

[5]李恩树.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五年来已初步形成[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 -04/18/content_2603047.htm?node=5955.

[6]李恩树.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五年来已初步形成[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 -04/18/content_2603047.htm?node=5955.

Judicial Expertise in Scientific Trend of Fact Identification

WANG Gui-yue
(Jilin Normal University,Siping Jilin China 136000)

Facts ar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in the science of evidence law.The identification of facts is the prerequisite of impartial judgement.The scientific trend of fact identification goes with international requirement.Therefore,the focus of present judicial expertise should b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expertise organizations,the qualification of expertise personnel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expertise procedure.

Fact identification;Scientific trend of fact identification;Judicial expertise;Science of evidence law

DF794

A

1008-2433(2012)01-0083-04

2011-10-28

吉林省四平市社科项目“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编号2011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桂玥(1981—),女,吉林农安人,吉林师范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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