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助银行服务的法律思考
——基于合同义务群视角

2012-08-15 00:52李欣亮马领弟胡晓琳张体勇
关键词:持卡人银行卡网点

李欣亮,马领弟,胡晓琳,张体勇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5)

关于自助银行服务的法律思考
——基于合同义务群视角

李欣亮,马领弟,胡晓琳,张体勇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5)

近年来,自助银行以其方便快捷的服务优势与日趋完善的功能优势,受到了广大客户的亲睐,然而在广为推广的同时自助银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本文首先分析了自助银行服务的法律性质,随后根据自助银行服务的法律性质,从合同义务群的视角分析了自助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对策。

自助银行服务;合同义务;交易安全

一、自助银行服务的法律性质

随着人们日益丰富的金融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自助银行服务应运而生,它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服务在时间、空间和工作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局限,客户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时间段、较近的自助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业务。自助银行服务以其特有程序化的自助服务实现了向客户提供标准化、高附加值的优质服务。目前自助银行服务网点遍布了城乡每个角落,在金融服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业务范围也从传统的基本金融服务发展到交费、兑帐、理财、投资等范围。然而在自助银行服务广为推广的同时,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也日益增多。

从法律角度看,自助银行服务网点的设置同商业银行人工营业网点的设置一样,本身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商业银行希望不特定的客户通过自助银行服务网点向自己发出邀约,并根据要约内容做出相应承诺与客户建立起业务关系。这种业务关系主要是商业银行、客户等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而且这种业务关系还受到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束,双方都能从业务关系中获益,所以是典型的服务合同。由于商业银行对自助银行服务网点具有法律上、事实上的控制力,所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不仅对利用自助银行服务设备进行交易的客户要全面适当履行给付义务,而且还负有保障客户交易安全的附随义务。当然在整个自助银行服务过程中,还会涉及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自助服务业务的监管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总体而言,自助银行服务在本质上应是以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为主体的综合性法律关系。

二、基于合同义务群视角分析自助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

利用高科技武装起来的自助银行服务,在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众多风险,这要求提供服务业务的商业银行履行更多的义务。前面提到这种自助银行服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关系中的每一当事人都要履行合同义务,在自助银行服务的每一阶段合同义务的表现也不同,一般体现为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共同构成了自助银行服务的合同义务群,下面我们就从合同义务群视角分析自助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基于先合同义务视角分析自助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

先合同义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它不以契约的存在为前提,它更类似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义务。其存续时间段始于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止于合同生效。先合同义务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该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那么在自助银行服务中,由于商业银行控制着自助服务网点,更容易采取防范措施,所以法律更多的将这种先合同义务赋予了商业银行。

自助银行服务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商业银行有时不能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往往是客户操作之后不能办理业务,经询问工作人员之后,才得知自助银行服务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客户时间上的损失。商业银行在对不法分子改装自助银行服务设备、侵吞银行卡、偷窃客户银行卡密码等行为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客户遭受损失。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先在ATM机插卡口安装吞卡装置,造成ATM机出现吞卡故障,然后在持卡人背后或远处,用望远镜窥视银行卡密码,待持卡人因“ATM故障”离开后,不法分子便取出银行卡,用窥视窃得的密码取款;或者是一些不法分子在ATM机旁张贴假的银行告示并附有电话,诱骗持卡人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不法分子联系,不法分子骗持卡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支开持卡人,从ATM机取出银行卡并盗取卡内资金。这些第三人冒名交易行为,会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

(二)基于给付义务视角分析自助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的是合同所固有、必备,并且也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而从给付义务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在自助银行服务业务中,还偶尔会出现给付数量不够、给付标的瑕疵等情况,使资金交易安全问题日渐突出,由于客户取证难,极容易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例如,近年来有关在ATM机上取出假币的新闻是越来越多了,但基本上都是客户自说自话而已,客户一旦离开了ATM机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事情就没有了证据,客户也就无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了。

(三)基于附随义务视角分析自助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

这里的附随义务主要指的是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法律对该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它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依据合同关系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即保密、通知、协助、保护、注意等义务。商业银行在与客户业务交往中,商业银行不仅负有给付义务,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

在接受自助银行服务中,有的客户防范意识差,在办理业务时没有注意背后是否有人窥视,商业银行要及时提醒客户或增加其他安全设备保证客户的权利;客户办理完业务后随手丢弃交易凭证的客户很多,商业银行要履行提醒义务;有些自助银行服务场所没有自助银行服务设备使用说明和安全防范宣传;在自助银行服务场所,应至少有一名银行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例如,不法分子采取分散持卡人注意力,对银行卡进行掉换,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多名不法分子结伙作案,在持卡人操作过程中,采取提醒持卡人遗落钱物、询问自助设备使用方法等方法干扰持卡人的正常操作,转移持卡人视线,趁机调换银行卡,持卡人为防盗抢,慌乱中没有认真鉴别银行卡真伪即离开,犯罪分子利用留在自助设备内的真银行卡,继续进行取款、修改密码甚至取卡后到商场消费等操作,使持卡人蒙受损失。

(四)基于后合同义务视角分析自助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关系消灭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还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即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务。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关系终止后,它与先合同义务一样,也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

在完成自助银行服务后,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工作做的不够,及容易造成损失;在银行调整利率等,多数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持卡人随意丢弃的ATM回执单,从上盗取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制作伪卡,再利用部分客户安全意识薄弱窃取或骗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最终用伪卡和偷窃的密码盗取资金。

三、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其通过积极的作为来保证该义务的实现。由于客户与商业银行因自助银行服务所产生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和法定性,再加上,客户在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时,与客户相比,商业银行更有能力和条件保护客户的安全。多种原因都表明商业银行负有在其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充分履行告知说明、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设备管理维修等安全保障义务,加强自身相关风险管理,这既是维护客户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的需要。

(一)商业银行要充分履行告知、说明、提醒等合同义务

商业银行可在自助银行服务网点及自助服务设备的显著位置用简便、通俗、显著的语言、文字、图片告知客户自助交易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当某一技术型犯罪案件发生后,商业银行应该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反犯罪方案,同时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告示的形式告知客户当前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式、手段等,提高客户的防范意识;在自助服务设备的交易程序中编入风险提示语言,在自助服务网点以24小时语音提示方式宣传安全交易注意事项,提高客户的金融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银行机构还要尽量简化自助银行工具的操作手续,提倡优质高效的服务性。

(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保卫教育,提高安全保卫质量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不仅要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保卫培训。通过定期专业培训,使员工及时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知识,掌握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并能查找安全保卫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隐患,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通过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增强安全保卫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通过组织员工开展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爆炸、防破坏、防火灾、防计算机病毒以及防洗钱等各种应急情况的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操作的熟练程度和规范操作的自觉性以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和技能。通过不断提高专职保卫经警队伍业务素质,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造一个安全的经营环境,以保护客户利益不被第三人的非法侵害。

(三)商业银行要保障自助服务网点的实时安全监控及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转

商业银行要在自助银行服务网点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的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应组成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不间断监控自助服务网点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各种可疑人物及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同时还要配备自助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对自助服务网点进行适时巡视检查,保证设备、系统正常有效运行,对自助服务网点内存在的非法告示、不明附着物要及时进行清理。

(四)商业银行要明确告知客户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

商业银行与客户因自助银行服务所产生的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同时鉴于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这要求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各自的利益才能实现。商业银行自己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法定的。另外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专业性,客户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属于弱者,加上自助银行服务业务技术性强、安全问题相对突出,单纯依靠商业银行履行义务使客户规避风险,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商业银行还要告知客户应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客户在接受自助服务时要准确谨慎地按交易规则发出交易指令、妥善保管自己身份和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在重要信息泄露后要及时通知商业银行。

[1]刘海鸥.论商业银行对营业场所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J].金融论坛,2007,(4).

[2]石纪虎,朱识义.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第三人非法侵害客户财产为视角[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6).

[3]周江洪.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及服务瑕疵研究[J].中外法学,2008,(5).

[4]王金根,译.欧洲法通则:服务合同[A].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七卷)[C].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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