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信用卡风险的思考

2012-08-15 00:50赖黄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4期
关键词:发卡持卡人信用卡

□文/赖黄平

(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福建·漳州)

对当前我国信用卡风险的思考

□文/赖黄平

(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福建·漳州)

近年来,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其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剖析信用卡风险的成因,提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信用卡;风险;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5月18日

信用卡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新兴业务。随着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其诸多问题与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其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所以,必须重视信用卡业务风险,并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一、信用卡业务风险成因

信用卡风险的形成既有制度带来的影响,也有虚拟经济自身的原因。

(一)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指发卡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是指发卡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发卡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发卡银行信息与持卡人信息不对称。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抢占更大的市场,往往只重视发卡的数量与规模,对申请人的信用调查不严格,特别是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卡银行征信手段和渠道极为有限,往往在资信调查中只依靠自身的力量,大多根据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查证,无法完全、准确地掌握其真实资料,即使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银行也无法及时获得真实信息,往往是在持卡人无法按期偿还透支时才被发现,但此时持卡人已经给发卡银行造成了信用卡风险的损失了。所以,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发卡银行无法及时、准确地判断申请人的信用价值,风险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

2、发卡银行与相关部门以及发卡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外部相关部门还未建立起健全的合作机制。由于缺少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虽然掌握着许多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却无法实现信息的整合利用,特别是在发卡银行之间的风险信息还不能共享,无法共享各自的客户信用记录,也无法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债务情况,从而无法避免持卡人多头借贷产生的过度借贷风险。

(二)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是产生信用卡业务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制约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一步良性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发卡银行还是通过人工操作进行信用卡征信审核和额度管理,这样必然导致一方面是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管理功能弱化,即使是目前已经运作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其数据也主要是来自各商业银行,所以数据无法及时更新,必然导致难以根据这些数据对个人信用状况做出判断。

此外,我国虽然已实现个人存款实名制,但至今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的身份、收入来源及资产、可用抵押的其他实物资产及历史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调查、核实的规范制度,而且各发卡银行在对申请人资信方面的调查目前尚缺少可采信的准确数据,给调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信用卡业务风险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银行间缺乏风险信息共享平台。由于我国至目前为止,银行间的风险信息尚未实现共享,而且风险管理标准也不统一,各发卡银行与相关部门还没有良好的风险合作机制,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无法正确地测量、评估和管理信用卡风险敞口。这些都为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形成留下漏洞。

二、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对策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信用卡风险也日益显现、。如何加强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已经成为政府及各发卡银行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所以,政府及各商业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一)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虽然,目前我国发卡银行可以通过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了解个人信用情况,但是由于部门分割、信息共享机制缺乏,难以实现对户籍、职业、税务等重要信息的整合利用。所以,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把个人纳税、房产等重要信息纳入系统。同时,为了加大力度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要加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信用卡持卡人黑名单共享、信息查询和查询取证机制。总之,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制度,构筑所有发卡银行可以共享的高效率运行的信息平台。

(二)修订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信用卡风险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各有关部门、中央银行、发卡银行等机构的合作与协调配合,所以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支持。目前,首先应修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新法必须能对信用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兼顾,能更多地考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各方利益都能给予维护、监管漏洞能得到弥补,从而使信用卡业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有法可依。此外,为了调整各类消费信贷业务中的有关法律关系,应有针对性地制定能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的专门性法律,以严格规范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三)中央银行应对透支利率给予适当的调整。中央银行对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目前,可考虑适当降低听众利率。因为透支利率的降低能促进信用卡持卡人用卡消费,推动我国消费市场发展,这对拉动内需将发挥极大的作用,以此鼓励持卡人正常持卡消费、善意透支,使持卡人养成良好的用卡消费习惯。此外,对于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违法行为者应给予严惩,提高违约成本。

(四)建立先进、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先进的信用卡风险预警系统是发卡银行有效进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发卡银行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加大对持卡人的监测力度,除了实时监督持卡人的交易行为外,还必须做到及时跟踪开卡后不断取现甚至频繁交易的异常动向。此外,为了能及时并在最小范围内对信用卡风险案件进行处理,还应建立风险案件预警,以避免信用卡风险的不断蔓延,将风险引发的损失最小化。同时,平时还要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分析,分析他们用卡交易习惯和发生信用卡欺诈的特征,对持卡人的信用及用卡情况进行强化监测,并且要对持卡人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诚信观念。

(五)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针对目前信用卡发卡规模不断增大、而信用卡业务风险也在不断上升的情况,各发卡银行应该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认识到风险最小化不是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目标,而应该是可接受的风险级别下的收益最大化。此外,发卡规模应考虑发卡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市场情况、客户状况等综合情况。通过制定合理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并能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把风险控制贯穿于信用卡产品设计、授信政策、审批发卡、交易监控、催收以及客户服务的全过程,使信用卡业务收益能完全覆盖风险损失,并能实现盈利空间最大化。

(六)加大催收力度。催收工作也是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信用卡业务风险最小化、使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催收工作,不断加大催收力度。各发卡银行应建立配套的、完善的催收机制和流程,不断充实催收人员,有效地遏制不良透支行为。在催收工作中,应做仔细的分析,把合理透支和恶意透支严格进行区分,针对拖欠最低还款额的客户,必须实施追索措施,消除风险损失,而且可以适当地对其减免费用。

(七)规范竞争行为。在信用卡风险防控方面,银行同业公会应主动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应对各发卡银行制定统一的行业竞争标准和规范,以解决目前市场无序竞争的状况。这样既避免了各发卡银行盲目降低发卡门槛,引发恶意竞争,使发卡银行的整体盈利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下降。所以,银行同业公会应在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银监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加强监督检查。银监部门应对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规范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并且经常、及时、正确地通报整个银行业的市场状况、盈利情况、资产风险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发卡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合规、持续地发展。

[1]赵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1.

[2]方耀祺.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D].暨南大学学报,2010.1.

[3]何德好.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研究 [D].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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