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施工企业反腐倡廉特性分析

2012-09-06 00:54易美康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反腐倡廉特性

易美康

摘要:国有施工企业反腐倡廉较一般企业具有较多特殊性,只有对这些特殊性进行深刻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预防和惩处,才能甩掉“腐败重灾区”的帽子。国有施工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骨干,完全可以成为反腐倡廉的模范。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反腐倡廉;特性

Abstract: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nti-corruption than general enterprises have more special, only to these particularities of in-depth analysis, targeted to organize education,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to get rid of corruption " disaster area " hat.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s a state-owned enterprise backbone, can become the anti-corruption model.

Keywords: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ti-corruption; characteristics of

中图分类号: F23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国有企业是腐败的高发区已是公认的事实,国有企业在许多场合充当了腐败的媒介。而施工企业又是国有企业腐败的重灾区。何以如此呢?

一、国有施工企业的特性与腐败滋生的关系

(一)、公有资产的易损性。商鞅明喻:“一兔走,百人逐之,而非以兔可分为百,而名分之未定也;卖兔满市,盗不敢取者,由名分之定也”。还有人用大象和黄牛作喻:大象之所以稀有,是因为历来权属,在非法治时代,人人均可以猎取,以至于濒临灭绝。而黄牛在几千上万年前就成为了家畜,所有权关系历来明确,因而黄牛至今仍是十分庞大的物种。国有企业虽然明白无误属国家所有,但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其性质是公有,具有大象和野兔的属性,是极易受到侵害而少有人出面干预和制止侵害的对象。

(二)、管理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导人并非出资人,国家对企业实行委托管理形式,被委托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占有公司资产份额,与委托人属于短期雇佣关系。企业内部实际上也是层层委托管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弊端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与企业的关系不密切,对企业经营的好坏利益关系不对称、不直接。盈利是国家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获得利益,或者只能获得很微小的利益。亏损也是国家的,亏损多少都是国家的,委托人没有任何损失,被委托人的报酬按照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经营责任书规定略微减少。国有企业千万家,国家管理部门鞭长莫及,爱莫能顾。在国有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代表,产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国有股权代理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往往存在一种默契关系,他们共同的寻租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人治”现象十分严重。有的企业被蛀空还年年得先进,就是很好的证明。

(三)、经营风险的三角关系。前面说过,国有企业出资人是国家,经营者是一层一层的委托代理人及各级领导班子,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实际上还有第三人存在,即广大股民,大多国有上市公司股民所占股份都接近50%。然而,没有哪一家上市公司有一个股民身份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任何形式的股东大会。国家这个控股者又不参加企业经营决策。企业经营好,国家得实在的,股民并不能平分秋色,如几大银行,去年盈利几千亿元,股民的股票仍然“跌跌不休”,既不派息也不分红。企业经营效果差,股票反映则相当灵敏。企业倒闭,股票一文不值了,股民一无所有了,国家小有损失,经营管理者另选其主或是利用原来企业相关资源自立门户。由此看来,国有上市公司三个关联者中,最大的风险承担者、最无奈的风险承担者是股民。股民互不相识,没有组织,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企业经营管理毫无监督。对于国有企业大大小小的经营管理者来说,股民的财产就摆在他们的桌面,多数人能够坐怀不乱,少数人则经不起诱惑而顺手牵羊。

(四)、人员结构的过度分散性和快速的流动性。施工企业的人员结构比较一般企业更加分散,是真正的“五湖四海”,从基层技术员等普通管理人员到公司总部最高管理者近乎都是从全国大中专院校陆续而来。作业人员主流是社会劳动力,即农民工,随项目成立而聚,项目完结而散或者项目的某一个阶段而散。因有上述特性,公司及以上固定单位管理人员除工作上业务往来外,在生活和社交等空间少有交往,其社会关系、经济关系、财务状况等自然互不了解,项目部等临时组织更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来去无痕。如此,使得一些不法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效性,低风险性。

(五)、经营地域的广泛性。哪里有工程,施工企业就会到哪里。如我们集团,工程经营范围遍及国内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外20多个国家、地区。当今虽是信息社会,网络发达,但各地有各地的不同情况,资源状况、物价水平以及供应渠道、人文、地理、环境等均有明显差异,以致企业不能够用完全统一的尺度要求每一个经营项目,也不可能把每一个项目的相关情况都搞清楚,总部的管控也不可能覆盖到各个环节,更多的是就报表、汇报作评价。经营项目出现问题,随便就能找到堂而皇之的“不可抗拒”的客观理由,对人为问题很容易遮掩。

(六)、产品的多样性、特殊性、唯一性。施工企业的产品是多种多样的建筑物。每一个都有其独立的特性,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同样和重复;每一个具有唯一性,没有一个模子出来的“兄弟姐妹”。因此,在造价上、成本上即使同类工程也不同价。同类工程,单价相当其经营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这种差异,源自何处?很难说清。是否尽职尽责、管理是否科学、是否遵章守纪、是否非法侵食、管控是否到位都可能是成因。况且,不法侵食、损公肥私不尽在亏损项目,盈利项目也往往存在。施工企业产品的特性使得产品与产品缺少硬性的可比性,企业管理层对经营结果以及管理过程的合法性、科学性没有直观性,盈利项目不一定没有大问题,亏损项目不一定就是违法使然。从而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判断难度,弱化了监控警觉性。

(七)、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凡是较大的企业,都有重重叠叠、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施工作业、物资供应、中间(中介)人、大中型设备所有人,甚至报废设备物资收购等派生企业、组织、个体一层又一层,非法分包,层层分包非但屡禁不绝,而且大有见怪不怪,蓬勃蔓延之势。一个大的项目,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个别的甚至上百家包工队,这些包工队多数都有一定的特殊背景和特殊关系,不然就难以进入。在现实面前,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很难杜绝灰色交易,企业利益很难做到颗粒归仓。一旦问题暴露,也很难查个水落石出,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八)、监督机构的企业内部性。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内部监督机构,有监察、审计、纪委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可惜地是这些监督机构想使真功又不敢发力,他们是企业内部机构,他们的机构编制、以及工资、福利等一切都来自于所在企业,其职权也完全由所在企业赋予,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不可能不管不顾,发现问题一查到底,不可能将自身企业的问题一览无余地全部挖出来,亮出来。另一方面,企业有自己的监督机构,社会监督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大可不必把国有企业纳入巡查范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企业邀请或者案件延伸到某个企业而介入,在对企业违法人员处理上,一般也是很尊重企业意见,以免影响企业声誉和经营,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如此国有企业就无形地给部分违法行为撑起了保护伞,当起了门神。现实中,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发现了所在企业的腐败行为,大都是力争内部消化,尽量不上报,不向社会透露。再则,发现问题,查与不查首先得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批示,通常情况下,单位领导对查案态度是坚决的,但在对人的处理上,往往是板子举得高落得轻,其彻底性也会有所顾忌的。猫弄明白了这些道理,老鼠很快也明白了这些道道,而且它还明白猫为什么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什么只威不严。而后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

(九)、企业党组织的依附性。 实事求是的说,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是一种依附关系。党组织对企业经营发展起保证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保证作用也仅是企业的发展方向、遵纪守法以及员工的部分权益。党组织开展活动,在较大程度上得取得企业行政、经营组织的支持,时间、经费、人员编制都依附于企业行政组织。不少政工人员实际地位和工资待遇低于同级别行政、经营人员,不少政工人员有低人一等的感觉。更有不少领导把政工人员看成吃闲饭的、没事找事的,怎么看都不顺眼,但在国情面前,又不敢公然取缔。在这种情形下,有多少党组织,有多少政工人员能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有多少纪检监察人员能甩开膀子,心无杂念地查案办案?有多少党的书记能说干就干,说查就查?企业党组织明着不敢说服软,实际上又有多少能硬起来?企业党组织的监督,实际状况一般是不缺机构,不缺人,但失位又失分。

(十)、某些检查考评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以及官僚腐败等影响也不能小觑。久而久之,对施工企业的各级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意念和初出家门的远大抱负是一种极大的考验,部分人不平衡心理由无到有,由弱到强,最后信念动摇,滑向大染缸

凡此种种,国有施工企业在国内国际大环境的夹缝中求生存,谋发展,在较多的场合被迫充当了腐败的媒介,企业本身也免不了受到感染,一部分同志滑向了腐败之路。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某种观点上说,这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广大企业人的高度重视,正在从思想根源、制度建设、机制创新上着力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国家的前途是光明的,国有施工企业的前景是明媚辽阔的。

二、针对国有施工企业特点,重点把控几个关键环节,又好又快发展,不辱国家使命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支柱,如何保证支柱不腐,多有人研究。就施工企业而言,除大家普遍见解外,我荐补如下拙见:

(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相对统一的经营责任及考评尺度。凡独立法人单位,总部都要建立全国乃至相应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保持及时更新。一旦工程中标,总部职能部门根据信息平台的信息,迅速计算确定经营责任目标,下达责任书,并抄送工程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据责任书要求,对项目进度、结算、资金流动、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监控,及时比对与责任目标的方向、距离以及比例关系,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对项目的监控应是综合的,全方位的。不仅有视频,内部管理也必须与总部联网。就像公安系统的“天网”工程一样,国有施工企业建立综合的信息网络平台,将对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违章违纪发挥很好作用。

(二)、从严监控项目经营结算,尤其是对下经营结算。国有施工企业大都在走管理型之路,所接工程有许多是由大大小小的“外协队”施工作业。项目的大部分或较大部分资金都流向他们。经营结算是资金必经之地。即使先借也必后结。工程上的经营结算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险要。因此,此关的监控尤为重要。首先要监控分包(或劳务)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其次是合同单价以及单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恰当,第三是计量是否吻合,第四是结算内容是否实际存在和发生,第五是结算项目施工条件和要求有否发生变化,第六是审核同一项目有否重结或与多个单位结算,第七要审核各个项目总的工程量与总的结算量是否大致相等,第八要审核特殊因素结算中的扣除与补偿是否合理…… 工程在那里,规矩也在那里。在不按规矩走的人目前有人把关:“此路不通”,无法通过, 那么所有的人都会遵章守纪,平安健康。

(三)、从严监督施工耗材。原材料一般占工程造价的50%左右,理应作为监控重点。主材中的钢材、水泥价格及运价网上随时可查,监控的注意力应放在数量、标号、损耗及充盈系数上,沙石骨料市场很不规范,各地价格相差悬殊,收方也大有讲究。需要实地调查,掌握具体信息。要定期核算工程进度与材料消耗的比例,要求项目部建立可追朔到具体施工部位的材料消耗台账,严格物资材料管理规程,让非法之想只能是妄想。

(四)、切实落实“三重一大”和企务公开制度,让阳光透射,使阴影遁形。“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制度实行几年来,发挥了一定作用,从总的情况看,离制度设想还有很大距离,且有逐年退步的迹象。必须由上而下不断加大督导力度,细致检查,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同时要出台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追究制度。企务公开与“三重一大”有异曲同工之妙,可惜也是执行不够严格,中下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普遍感到对所在企业的了解反而不如从前。究其原因,一是企务公开没有形成习惯,二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度不够,三是现今人们相互沟通日渐稀少。但根本原因还是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作祟。从党内到党外,从政府到企业都是如此。从宏观上看,国有企业就是人民的企业,从微观上看,国有企业就是所在企业员工的企业,企业领导和普通员工都是企业这个大家庭的成员,没有企业领导,群龙无首;没有员工,再好的蓝图,再好的计划,也是空想,也是废纸。既然都是家庭成员,既然谁也离不开谁,那家庭的事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呢?况且都有相关的权利和业务。阳光能够让人心胸开朗,激情倍增;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只要真正落实“三重一大”和企务公开制度,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人领导和员工心底敞亮,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就会前进一大步。

(五)、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等。就力向而言,有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监督和平行监督等。当前要着力解决好自下而上监督和平行监督太弱,权利监督意识淡薄,群众监督苍白无力的问题。要对干部进行相关教育,对群众进行宣传鼓励。要赋予纪检监察更大的权利和更加宽泛的独立空间,要以纪检监察牵头,建立起包含组织、审计、治安、法务、人事、基层党组织和兼职监察员以及社区等机构的廉政建设监督网络,要有联席会议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人员廉洁承诺、公司一级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财产申报、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要重视举报网、检举箱建设和来信来访,要重视匿名信、匿名电话和群众中的相关议论。领导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真正支持和鼓励监督,切实解决监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加快惩防体系建设,形成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要求在2012年前建成惩防体系基本框架。要从教育着手,在制度上下功夫。制度必须覆盖企业管理全面,形成闭环,疏而不漏,而且要随时更新。惩防体现要真正体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同时要细化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明确监督检查细则和奖惩标准,真正起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体和国民经济的中坚,是社会稳定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有企业肩负着效益性、公益性、准政府的多重职责。国有施工企业作为国有企业骨干,应该针对自身特点,牢固树立大局观,坚定果敢地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建设,当清道夫,起模范带头作用,让所有的建筑都成为纯洁无暇的历史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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