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火灾调查中提高证据力的主要途径和法律审查

2012-09-06 00:54庄韦戎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关键词:火灾调查证据

庄韦戎

摘要:针对火灾调查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形势,本文抓住火灾调查工作的特点,着重论述了在火调工作中提高发现、提取、搜集、固化和审查证据的能力,全力支撑火灾原因认定、火灾损失核算、火灾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火灾调查 证据 法律审视

中图分类号: S7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火灾调查从立案起就要有上法庭的思想准备,其胜败主要在于调查取证阶段,而不是诉讼阶段。因此,火调工作必须围绕证据收集和法律审查两个主要方面展开,努力提高火灾调查的证据力。火灾调查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是火灾调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不是所有的火灾证据材料都具有的,只有经过查证属实,能证明火灾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火灾案件事实,它才具有证据力,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因此,需要对火灾证据材料的识别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一、及时到场,掌握火灾调查的主动权。

在火灾案件中,大部分现场由于火灾燃烧的破坏性和扑救火灾时水的冲击、浸渍作用以及为扑救火灾采取的破拆、转移等措施,造成火灾现场的原始状态部分或全部改变,原始物证容易遭到破坏,给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判断起火原因的痕迹带来困难。

火灾事故调查证明,到达现场的时间越早,火灾的变动情况越小,调查人员掌握的现场情况就越客观、真实。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落实火灾扑救及火灾调查之间的联动机制,火调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为全面、准确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就能充分掌握火灾调查的主动权,减少和避免火灾调查中遇到的困难。

到达现场后,火灾调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和先入为主。要通过对火灾发生时火焰颜色的变化、燃烧的特征、火势蔓延方向的观察,及时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包括火灾当事人、见证人,燃烧的基本特征、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为准确调查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要积极地搜集火灾第一手资料,不放过任何珠丝马迹,尽可能广集证据、充实物证,为后面的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做好充分准备。

二、保护火场,维持燃烧痕迹的原生态。

火灾调查不仅仅是火灾调查人员的事,火场指挥员要把火灾调查纳入灭火抢险救援的统一指挥内容,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做到科学指挥,尽量避免因灭火行动而毁坏火场痕迹物证。在灭火救援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收集火场痕迹物证,并做好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工作,确需要破拆或变动物品的应做好记录或事前录相、拍照。

有必要时,公安、消防、交警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派出所情况明、速度快的优势,及时对火灾现场部署警戒,封锁现场,实行区域隔离,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员进入保护区,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使火灾现场能保持燃烧前后的原样,为准确确定起火点、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创造条件。在火灾调查勘查期间,未经火调勘查人员准许,火灾现场不允许其它人进入或清理。有的火场需要多次勘查,因此在勘查过程中,在清理堆积物品、移动物品或保存物品证时,在动手前必须拍照或采取其它方法保存和保全物证。

三、访查互补,分析火灾发生的本质性。

在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过程中,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是两种直接的调查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火灾现场勘查印证被询问人的谈话内容,被询问人的谈话内容也需要火灾现场勘查获得证据上支持。对火灾现场的勘查工作需要在调查访问所获得的线索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时需经证人、当事人过目后再提取物证。火灾调查讯问要有刨根问底、攻坚克难的精神状态,对被询问人所描述的情况逐步深入刨根问底,坚决的态度往往使被询问人感到在调查人员面前难以蒙混过关,可防止隐瞒和作伪证,对于讯问对象陈述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发现新的重大问题都很有意义。对询问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节,在被询问人已做出陈述保证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故意对其重复询问,以此反复论证,保证言词的准确性,以便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无论是调查访问还是现场勘查,关键是要抓住火灾的本质性问题。需要火调人员从细微处入手,在纷乱复杂的现场紧紧抓住与火灾发生、发展有关的事实,根据现场痕迹、物证、火灾发生蔓延的特点及规律,综合现场人员的调查访问得到的材料,进行分类排队,比较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科学地加以论证,才能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由,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使火灾调查认定工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住火灾物证的推敲、经得起逻辑思维的判定。

四、严格把关,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享有火灾原因调查和进行火灾事故处罚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还有一个火灾调查权限划分的问题。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不能越权处理。另外还存在一个回避问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火灾调查中所收集的火灾案件证据必须合法,各种证据是否合法就需要加以审查判断。证据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还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只有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才是合法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既使是客观真实的,但它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另外,有些证据虽是客观存在的,但未经法定程序提供、收集和调查,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证据要具有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事实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公证等形式。因此,对于火灾证据的收集,火调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如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盖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分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火灾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证据必须要充分。火调执法的程序应当是先取证后处罚,而不是在没有弄清事实或者没有依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后再去“有的放石”地收集证据。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应当坚决杜绝。

[结束语] 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极强的基础性工作,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需要消防监督人员细致、科学、审慎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所搜集的证据能够充分反映火灾的客观事实,才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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