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业工程款拖欠问题

2012-09-06 00:54徐满珍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关键词:工程款建筑业施工单位

徐满珍

【摘要】工程款拖欠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项,是建筑领域的老大难,拖欠工程款不仅侵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危害了社会。本文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分析了拖欠的原因,就如何解决拖欠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同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以加强和完善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管理来规范建筑市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原因 现状分析与探讨途径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款拖欠原因

分析一定时期的拖欠工程款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点:

(一)建设单位: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成为吸纳大量就业人员的重要行业。因此,建筑市场存在供求失衡,导致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建设单位利用市场优势,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也是导致建筑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施工单位:一是施工单位内部清理欠款工作职责不清,力度不够,对债权的认识不足,简单的以为只要从财务的角度实现了收入就是盈利,而货币资金的回收工作往往被放在次要位置,忽视了工程欠款的回收,为工程款的回收埋下了隐患。

二是有很多施工单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债务纠纷的意识,因诉讼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高成本使许多企业放弃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

三是施工企业转包、分包占据了整个建筑市场的部分工程,因此,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惯例,无效建设施工合同都必须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委托鉴定,发包方借机提出质量问题以及其他专业专业性问题,工程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在这方面也制定了许多法规,但偷工减料问题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有相当一部分欠款都是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施工企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想从发包方讨回工程款就难上加难了,无法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三是建筑业市场的畸形竞争方式也是导致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单位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2011年7月宁波市建筑业产业工人约有45万人,市场供过于求。施工单位垫资能力、资金实力是其是否承揽到工程的重要因素。许多工程承接的前提是垫资,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收苛刻的垫资条件。

二、工程款拖欠的现状

分析一定时期的拖欠工程款情况,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拖欠工程款的规模,用建筑业企业期末被拖欠工程款指标反映;二是拖欠工程款对建筑业企业影响的深度,用期末被拖欠工程款与报告期建筑业总产值的比值反映。拖欠工程款规模的大小和深度的强弱,直接反映拖欠工程款对建筑业企业的负面影响程度。

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末,我市建筑业企业应收款为79.97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竣工工程应收款35.75亿元,同比增长42.2%,应收款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的8.7%上升为11.2%。在我市所有684家建筑业企业中,有68%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应收工程款,其中被拖欠工程款超过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共有13家,合计欠款达48.1亿元。

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下,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治理整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从总体上看,拖欠工程款规模逐步受到控制,并出现逐步好转的迹象。

三、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的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

(二)企业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纠纷而造成工程款拖欠。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强化建设资金监管。对项目资本金不足,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立项,不能报建、不能招投标、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未竣工、未办理工程决算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企业,一律不批准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工程要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量力而行。

(四)加强过程控制及时结算工程款,如果由于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其损失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一定要等甲方出具有效签证后方可施工,相应的工程价款也应及时到位;工程分部完工后,要抓紧完工结算工作,最好在完工工程交付之前把工程决算书做好并递交给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工程结算书并支付工程结算款。若建设单位有意拖延或无理拒付,施工企业可按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或行使留置权不予交付完工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结束语

我们应该认识到,防范建筑工程款拖欠的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应常抓不懈,为企业筑起一道防范经营风险的铜墙铁壁。

总而言之,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为避免因资金缺口问题给工程本身,乃至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深刻领会国家的方针、政策,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建设资金的不到位,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浙江建筑行业协会赵全强2005年4月

2、浅谈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 商场现代化鹿亚芹2007年2月

3、《违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利明1996年

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5、赵旭东主编:《合同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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