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生态保护中多中心治理模式探究

2012-09-06 00:54伍琼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傣族主体

伍琼

摘要:傣族竜林近些年遭到严重破坏。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的结果显示,村民发动、村委会及政府组织、科研机构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单一权威作用保护模式是目前竜林的保护形式,这一形式存在制度支持不足、竜林文化保护意识不足、保护主题构成不科学、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对此,构建政府主导下政府、村委会、村民、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多方参与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将是实现竜林保护善治的有效途径。

关键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多中心治理;竜林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竜林对于傣族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其遭到破坏后村民自发呼吁、政府及村委会组织、社会科研机构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单一权威中心治理的保护模式随之兴起,但这一模式存在较多问题,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实现竜林善治的有效途径。

为了深入探究傣族竜林保护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笔者于2011年7月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囡村曼养广村小组进行了专题调研,共发放问卷130份,回收130份,有效124份,有效率95.38%;并对8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共得7万余字的访谈记录。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简介

“多中心”一词首先由迈克尔·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1951)一书中使用,其提出了许多因素行为相互独立、相互调适、相互约束的“多中心”秩序并对对“多中心治理”给予了权威的界定:多中心治理是一种直接对立于一元或单中心权威秩序的思维,它意味着由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集体行动规则,通过相互博弈、相互调适、共同参与合作等互动关系,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或组织模式。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中,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被打破,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政府、市场、社会三位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善治。

我国自1978年末,政府权力已经逐步从单中心的政府走向多中心的自主治理。在农村地区,相应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也逐渐兴起,主要体现为改革治理的主体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公共治理的机制和手段由单一性向复合化转变。

二、竜林保护现状

傣族竜林是一片树林,具有水稻灌溉、生态环保、承载民族文化的作用。竜林是水稻灌溉的基础设施,其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对于生态环保和物种多样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竜林也是傣族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傣族具有全民性的竜林崇拜,傣族人民认为,竜林是寨神(氏族祖先)、勐神(部落祖先)居住的地方,竜林内的一切动植物、土地、水源都神圣不可侵犯。

嘎囡村位于云南西南部,经济收入来源以橡胶为主,下辖曼养广在内的9个村民小组。曼养广村小组属于坝区,由于全寨橡胶树较少,曼养广在勐龙镇143个寨子属于贫困寨。近几年,曼养广竜林遭到大面积破坏,当地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保护。

(一)保护意识

曼养广的竜林原来有100多亩,但在最近一次大规模保护之前,已被破坏了40多亩。也因此,80.6%的村民都认为“遭到了严重破坏”。究其原因,所有的被调查村民都认可了“种植经济作物橡胶”这一因素,且84%的村民认为“很有必要”或“必要”进行保护,“保护环境”得到了61.3%的村民的认可,而分别只有35.5%、6.5%的村民认可了“保护文化”、“响应号召”这两个因素,2009年云南大旱后村民开始保护竜林就是对这一结果的最好说明。在竜林被破坏以前,当地风调雨顺,但竜林被破坏以后,2009年的大旱使村民开始反思:是破坏竜林带来了灾害。当地便着手开始了竜林保护。

(二)保护过程

当地竜林保护主体主要有村民、村委会、政府、科研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即村民自发反映要保护竜林,但没有实际行动;村委会再利用自身优势接受村民的反映,组织村民保护,并将村民的意见向政府反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提供一定的救助资源,科研机构有一定的保护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年老的村民本身对竜林保护比较支持,他们认为“竜林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一定要保护”,但年轻一代却普遍在橡胶利益的冲击下逐渐淡薄了保护意识,大多持观望态度。在他们看来,“只需要留下一两棵大树作为象征性的竜林就可以,没必要留一大片,种橡胶能得到更多的经济收入,更划算。”但由于村民自身的非组织性,保护并未真正得到实施。对此,嘎囡村委会和曼养广村小组便开始组织村民保护竜林。嘎囡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统一思想,订立村规民约总的方向并将细则的订立任务下放给曼养广村小组,让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确立,而且需全村人按手印以示承诺。前期制度工作完成后,村委会和村小组又组织民兵砍伐了橡胶树,派出所的人也前来协助。

砍伐橡胶树后,嘎囡村委会向镇林业局申请了7000多株新树苗并得到顺利批复。2011年6月,勐龙镇政府人员、来自勐龙镇全镇的1000多村民都到曼养广义务帮忙种植新树苗。曼养广村小组还负责了新树苗后期维护工作保证成活率: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选出两名保护管理员,都是60多岁,每人每年工资800元,主要负责给小树苗浇水、除草、施肥,遇到竜林被破坏的情况及时向村里汇报。除了村小组的自行维护,嘎囡村村委会还会定期去曼养广巡查验收,并随时跟村小组反应竜林保护需注意的问题。

除了上述三种参与主体,科研机构也以间接的约束手段而非直接的组织手段对竜林保护起到了推动作用。当地科研机构的研究行为得到了村民的支持,科研性质对当地村民也有一定的震慑力和约束作用,村民不去砍伐竜林,这也从源头上保护了竜林。但科研机构撤离曼养广后,竜林破坏严重。

当地保护竜林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村民捐款,政府拨款是主要来源,主要用于树种和树苗施肥、灌溉等维护资金支持。除了政府拨款,村民自行捐款比较少,主要负责两名管理员每年1600元的工资,基本不用于其他用途。

(三)保护效果

曼养广村小组竜林保护后仍存在较多问题。恢复的竜林与破坏之前相比大小差别很大,目前仅存小片竜林,没有了大树。此后的保护方式也仅限于限制村民不再砍伐竜林,没有其他措施,方式较为局限。村规民约也未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村民破坏了竜林之后也未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惩罚。

另外,在认为竜林保护最重要的保护主体上,村民普遍认为应该政府和村委会起主要作用,而嘎囡村村委会主任、曼养广村小组副组长、勐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却一致认为,保护竜林应主要靠村民。虽然两方态度不一,但都源于“认为村民的自觉意识不强”,村民认为需加强村委会和政府对村民的约束,而村委会、政府则认为需村民自身提高自觉意识。

三、竜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支持不足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形式保护文化生态的法律政策,但在云南当地却缺少相应的法规,省、市、乡镇级别都没有关于保护竜林的官方性文件和针对性法规。曼养广的村规民约由于不具有强制力也缺乏执行力。在整个保护过程中,存在竜林保护制度的缺位或执行不力。

(二)竜林文化保护意识不足

当地以保护“集体森林”而非“竜林”的名义进行保护,村民的保护意识主要来自外界干旱灾难的激励,对文化的保护相对较弱,大大减弱了竜林作为傣族文化载体的文化内涵,把竜林的特殊作用普通化和大众化。这从长远看将不利于竜林的长久保护,不利于傣族文化的传承。

(三)保护主体构成结构不科学

参与主体的非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仅有村民、村委会、政府、科研机构等方面进行保护,其他社会组织或盈利性组织都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政府在竜林保护中表现被动,行为不足,只起到一定的资金和树苗支持作用,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缺乏明确有力的主导力量的存在,村委会和村民由于自身能力的有限,难以召集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竜林保护。

另外,缺少代表不同利益的保护主体之间的博弈,也造成了竜林保护过程的不科学,难以最终实现竜林保护决策的改进和优化。这主要体现为当地村民重视橡胶经济收益,村委会和政府出于村民安居乐业和保证村民经济收入的需要,都不会完全支持砍伐完橡胶树恢复竜林。科研机构前几年搬离曼养广村小组后,也不再过问曼养广的竜林保护问题。从总体上来看,上述四种主体都是采用保守、有限的保护方式,按照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来进行竜林保护,不利于竜林的科学有效保护。

还有,缺少多方参与主体,也造成了竜林保护的不可持续性。由于缺少社会盈利性组织、非盈利性组织等的支持,竜林保护的科学性、效率问题、投入与产出如何最大化问题、竜林的文化如何得以保存问题等都难以得到解决。砍伐橡胶种上新树苗这一形式效率低,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还要以破坏橡胶林为代价,缺乏“退橡胶还林”的物质激励。这种以损害家庭收入来源为代价的保护模式难以得到村民长久的认可。

除了参与主体缺少多元化问题,现有保护主体的结构也存在不合理现象。当地竜林保护主要的发起人和后续工作管理人员基本都是老年人,他们有限的精力也为竜林维护带来困难。

(四)资金来源不足

村委会由于自身资金有限,没有资金投入,目前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和村民。但这部分资金来源也极为有限,仅用于树苗、肥料、管理员工资等方面,竜林保护资金缺少其他方面来源。

四、竜林保护多中心治理模式构建及相关建议

在多中心治理中,存在政府、村委会、盈利组织、非盈利组织(包括文化、生态保护组织,科研机构等)、村民五种参与主体,政府处于主导中心地位,各主体之间双向互动,形成了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反馈”关系,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引导监督”关系,政府与盈利性组织之间的“交换互制”关系,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引导协商”关系,村委会与盈利性组织之间的“交换互制”关系,村委会与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非营利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盈利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交换监督”关系,非盈利性组织与盈利性组织之间“合作互制”关系。针对不同主体间的关系,相关建议如下: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需要建立与竜林生态文化保护相关的制度,加强竜林保护的文化内涵;同时确定上述竜林保护五大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程序,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竜林保护多中心参与的网络关系,并确定不同的保护主体效果在竜林保护总效果中所占的比例。

(二)加大竜林文化的宣传,增强保护意识

加强文化在竜林保护中的特殊意义有利于竜林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可以利用村中长老的威望作一定的竜林文化宣传,举办竜林文化活动,开展定期的祭竜活动,张贴宣传画等,同时政府、盈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竜林文化保护意识,推动竜林保护。

(三)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竜林保护的资金投入,这部分应主要来源于盈利性组织。盈利性组织在利用竜林的基础上反馈提供保护资金,同时其他四方主体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在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上都要实现效益的优化。如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充分合理地利用好竜林保护资金。

(四)协调处理好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多方参与中,政府应为不同的主体提供不同的准入门槛,同时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当不同主体参与竜林保护后,政府也要为提供一定的保障,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各组织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安排。各不同主体也要加强合作与互动;在利益博弈和互动中坚持“共同管理”这一原则,最终实现多方合力下的竜林保护善治。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麦金尼斯著. 毛寿龙译. 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三联书店, 2000

[2] 朱国云. 多中心治理与多元供给——对新农村建设中公共物品供给的思考[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 高立士著.王静,龚珊,李志凌译. 傣族竜林文化研究[M]. 云南民族出版社,2012

[4] 俞可平. 治理与善治[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5] 刘荣昆. 傣族生态文化研究[M]. 云南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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