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思考

2012-09-06 00:54赵丹洋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关键词:招投标建议问题

赵丹洋

摘要:自从我国在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及市场取得丰硕的成绩,然而在法律监管实施的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及建议,望能促进我国法律法规更进一步的落实与实施。

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设资金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越来越重视,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政策落实实施的过程中,当前招标投标管理活动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三)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当今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争工程千方百计的走上层路线,耍手腕、做动作,通过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评标人员、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部门等来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投标,从而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是层出不穷。

(二)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上部分违法单位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一些监管人员,扰乱、干扰主管部门的监管,导致监管受阻。

(三)监督滞后流于形式。一方面是审计等部门监督置后,等发现问题后,已于事无补;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在查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袒护、说情等现象,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因而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及建议

如何破解招投标“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规范实施力度。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大敲警钟。另外,要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规范的实施力度,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更加有序规范。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出台合理、有效地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的处理办法,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惩不怠。

(四)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 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 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 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 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应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及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

(五)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董伯泓、刘佳旺,山西建筑,2008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祁娜娜,科技视界,2012

[3]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邓寿应,企业家天地,2008

[4]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研究,王予东,武汉理工大学,2003

[5]我国招投标中得问题和策略探讨,葛晖,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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