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012-09-06 00:54吴绍强黄颖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关键词:劳动者工会劳动

吴绍强 黄颖

[内容摘要]:企业和受聘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难以避免会产生纠纷和争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和谐社会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劳动法企业发展和谐 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活。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并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

二、永康市劳动关系的现状

永康市在金华市八个市县中是一个工业强市,有中小企业2万多家。在永康市法院调查中发现,2007年-2011年审结各类案件41157件,其中劳动争议纠纷258件、劳务合同纠纷296件、劳动合同纠纷2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件。

城西新区管委会是根据永康市“一城两翼”的总体布局, 于2006年5月成立,是永康的“引擎”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有入区企业780多家,其中上规模企业60多家(工业产值2000万以上),已成为防盗门、电动工具、新能源电动汽车零部件、滑板车类、保温杯类、家电类产业等的工业生产基地,2011年工业总产值达 101.51亿,上交税收为 3.01亿。在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劳动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07年至2011年劳动纠纷包括工资、工伤、死亡、投诉案件数等如表:

通过上面数据,我们可以从点到面看到,劳动关系不和谐所造成的纠纷和矛盾还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劳动关系不和谐造成社会不稳定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总体和谐的同时,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少数企业主对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

例如2008年9月22日,永康市法院判决首例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打工者二倍工资案,判令由原告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11242.70元。

李某于2007年9月进入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资计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春节李某回老家过年后,2月14日回公司继续工作,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27日,李某离开该公司,并陆续领取了工作期间全部工资。后李某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等为由,向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7月9日,仲裁裁决确认公司应支付李某今年2至5月份的二倍工资。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永康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自用工之日起至被告离开原告单位止,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原告起诉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

2011年10月9日,永康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公司所有职工2011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均未发放,且企业尚欠10多家外延加工企业的货款以及其他多笔民间借款。因债权人欲哄抢厂区内的机器设备,一度与公司职工发生冲突。10月11日,法院根据60余名职工申请,依法查封了公司租用厂房内价值60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及产品。10月27日,65名职工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46万余元之诉,法院于当天立案、排期,并联系企业所在的城西新区管委会,多方寻找丁某的下落。通过家属联系委托其舅舅代表万灯公司处理上述劳资纠纷。因查封财产拍卖需要较长的周期,法院经与城西新区管委会协商,决定由新区先行垫付工资款,待查封财产拍卖后再行扣还。从而65起劳资纠纷全部调解,46余万元款项已统一发放到位。

贵州黔南州民工代某于2009年7月进入浙江某有限公司工作,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其右手4根手指被机器截断,经鉴定构成了六级伤残。2010年9月1日,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浙江某有限公司支付代某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共计109784元。11月23日,代某根据仲裁裁决向永康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于11月25日扣划了该公司在建行的存款,将赔偿款足额支付给了代某。

国内同样如此。如2009年6月15日,在广东东莞,贵州民工刘汉黄因工伤赔偿问题,单手持弹簧刀连续追杀、刺死两位台商,重伤一位。7月24日,在吉林曾经最大的国有企业——通化钢铁公司,上万名愤怒的工人,将控股的民营企业派来的总经理陈国君殴打致死。2010年1月15日,在全球手机液晶屏代工界占据重要地位的苏州联建公司,因不满公司内传言取消2009年度年终奖,2000多名员工有组织地在厂内聚集,并出现部分员工破坏厂内设施、打砸企业车辆情况。还有如郑州职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林钢工人软禁国资委主任等等。上面这些案件或事件,给相关当事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秩序、社会心理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

从永康看全国,案件之多,触目惊人。这种劳动关系不和谐所产生的危害,呈现出“规模范围扩大化,事件处理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内部矛盾社会化”等新特点。在调查中发现主要问题有:(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诸如劳动合同实施不到位、工资支付不规范,职工收入增长缓慢、劳动条件较差,超时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的现象较为普遍。拒绝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侵犯职工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权,拒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工伤事故频发,损害职工身心健康;侵犯职工技能培训权利,影响了职工业务技能的提高等等,这些违法行为加深了企业与职工的对立,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

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 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这种不和谐态势,不仅影响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更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劳动关系涉及广大的劳动者,不处理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无从谈起。如果关系恶化,引发劳资纠纷,必将危及社会安定。

四、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我国现有生产关系、经济政治体制、社会文化等因素对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形成有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是劳动关系畸形化。资本的天生逐利性和逐利的疯狂性,以及资本占有绝对的资源决定其与仅具有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相比要居于绝对的优势和主宰地位。如果这种平衡没有相应的制约,则会出现劳资双方极度不平等化及严重的失衡化,从而造成劳动关系的畸形化。作为受雇于资本并完全依附于资本的劳动者,甚至有时会丧失人身自主和自由、失去尊严和体面、人格和人身,经常受到任意侮辱和践踏等方面的不良现象。

(2)是劳动关系的无序化。集中表现在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运行不规范、随意性很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完全按照资本意志来执行,有的连合同也没有,根本不必考虑劳动者的意志,甚至不考虑法律的规定,致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如超时加班、克扣和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严重、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对工人实行野蛮的强制劳动和暴力管理等等。

(3)是劳资矛盾呈尖锐化。劳资矛盾尖锐化,是劳动关系畸形化和无序化的必然结果。资本对劳动者过于“压迫、野蛮”,最终导致劳动者由于不堪忍受而出现集体性、规模性、激烈性的反抗行为。如社会上屡屡出现的“跳楼讨薪”事件和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现象,则反映了劳动者的抗争与无奈。有的甚至会成为引发社会激烈对抗事件的“冲突源、矛盾源”。

(4)是政府监管的失位和工会力量的失衡。受片面发展观的影响,资本扩张得到政府过度的政策倾斜和强力保护;一些地方官商一体、官商勾结,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资本的违法行为,致使法律形同虚设,在现实中失去应有的效力;劳动者的集体抗争则往往会以维护稳定的名义加以阻拦。政府监管的失位或不作为,造成了资本力量的恃强凌弱。工会组织的软弱无力或错位,加剧了资本力量的有恃无恐。“工会的力量太弱”,大多数工会还是行政、资方力量的附庸,工会还没有真正和事实上成为劳权的代表,其在维护上表现得软弱无力或有心无力则是显而易见的。当资本向劳动者妥协或退让时,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因为劳动者团结起来和资本进行力量博弈的结果。

上述特点表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使劳动关系明显呈现多元化、市场化、复杂化的特性,如何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已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党和政府把建立稳固协调、稳定发展的劳动关系放到了很高位置,指出建设和谐社会必须着力把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放在突出地位,不断理顺党群关系,努力消除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进程。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各种矛盾和冲突能得到及时化解、平衡的有序的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和谐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延伸和结果。实践表明,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充满朝气、充满活力的社会,而不能是“一潭静水”。使一个社会充满活力,最基本的东西,一是发展先进生产力,这是社会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二是推进市场化改革,为社会充满活力提供制度支撑。要崇尚劳动、崇尚知识、崇尚人才、崇尚创造,放手让一切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和管理的活力竞相迸发。而这种市场化是在政府调节和管理中,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秩序运行机制,通过政府调节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重建社会秩序,形成社会规范,从而达到“活而有序”。这种“活而有序”的形成,恰恰是建立在和谐劳动关系之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决非不可调和。一个社会对劳动的尊重程度、对劳动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对劳动关系矛盾的调节程度,反映出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因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作为物质和环境保障。经过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经由过去一个比较单一的社会转变为多元并存的社会。多元力量的崛起给社会运转带来新的严峻的挑战,因为多元社会力量之间既有价值一致的一面,也有价值差别甚至是价值冲突的一面。经济上多元,使利益关系复杂化;政治上多元,使政治诉求“博弈”化;思想上多元,使价值冲突“显性化”。和谐社会的美妙就在于能够及时化解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劳动关系是和谐还是对抗、是合作还是对立、是协调还是矛盾,直接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状态。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谐社会无异于“沙上建塔”。劳动关系动荡之日,就是社会不和谐之时。因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六、加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因此,我们可以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的内容。

(一)突出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占据主导地位。有国内外专家将对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扮演着的角色概括为五种,简称为“五P”角色,即:第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Protector);第二,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Promoter);第三,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第四,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Planner);第五,公共部门的雇佣者(Public sector employer) 。

(1)政府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从我国的社会性质来看,社会各阶级和阶层利益关系具有共同性和统一性,同时具有差别性和矛盾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确定新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总体代表,就应当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指导双方合作,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使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和相互制衡。一是秉承“扶弱抑强”的原则。无论是从当今中国劳动者的“权利缺失和地位沦落”,以及资本的主导地位不断飙升现实来看,还是就制度性质而言,在资强劳弱之间,政府所持有的态度和立场都应该是“扶弱抑强”(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的一条原则)。二是秉承“劳资制衡”的原则。要在充分保障劳动权和高擎社会主义的旗帜下,赋予劳动者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支持建立党领导下的强大的工会,通过强化劳动方的力量来调整,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协调和共赢,以保证劳动者在强大资本面前不至于陷入失衡的境地。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罢工既不予以禁止,也不明确支持,实际上是将罢工活动置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不符合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罢工可以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对纠纷的裁决者而言,意味着无法衡量、判断罢工是否必要、是否合法、是否妥当;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一种无法预测的经营风险。如果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资方的矛盾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资方承担了责任,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2)政府是劳动关系规则的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政府通过立法干预劳动关系和进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和体现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的共同特征。一是加快劳动关系的法制体系建设。二是加大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力度。制定政策,培育劳动关系主体,促进其在劳动关系的平等地位;规范和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和规范配置劳动资源的能力,提高政策引导提高劳动者市场竞争的能力;保障劳动者独立自主充分行使集体谈判的权力,确保谈判结果合法公正和争议及时得以调解,促进包括工资谈判,劳动条件协议,能够使工人寻求保障的愿望和市场的发展态势之间保持最佳的平衡状态,效率与公平达到最佳结合;逐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社会、政治地位,以增强其平衡劳资关系的能力。

(3)政府是相关法律的执行者和重大劳资矛盾的裁判者。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促进全社会劳动秩序和劳动行为强制进入刚性规范。一是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广泛的权力,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等诸项权力,尤其是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力。要加强对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网络开展,定期开展劳动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处理劳动案件,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性。二是支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要努力促进公正裁判,避免出现激烈的冲突。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实行救助制度。

(二)企业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占据主要方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1)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劳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应着眼于矛盾,着力于统一。发展既是资本回报、经营者管理价值所在,也是劳动者根本利益之所在,要使资本与劳动在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上达成高度的共识。有利于发展的,双方就要合作、合力,不利于发展的,双方都要自律、节制。扩大“蛋糕效应”,合力做大,合理分割,良性发展。这是“平等合作、互利双赢”的物质基础和核心内涵。合力做大和合理分割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合力做大,就无从合理分割;而做不到合理分割,则会影响双方合力做大的积极性。在“以人为本”这个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如今已成为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的宏观大环境下,企业投资经营者如果还固守“管、卡、压”的原始管理手段和管理思想,显然是对党的执政理念和宏观政策的一种不自觉的背离。因此,企业要促进管理思想的革命,倡导现代管理思想的新思维,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经济的新理念,树立“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新理念,树立和谐劳动关系也是生产力的新理念,培养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企业文化,逐步形成和谐劳资关系的社会氛围。

(2)企业必须树立严格遵守现行劳动法规的自律意识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遵纪守法是企业经营的底线,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必须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必须贯彻平等、公平的原则,力图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物质利益的相对平衡。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而有尊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建立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改变漫长的工作时间、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不公正的工资待遇、歧视性的制度。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坚决抛弃那种“血汗工厂、血汗工资”的做法,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诸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安全卫生、受雇者年龄乃至现场工作规则等等,只有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生存权、发展权,才能避免劳动者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应当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分享权。工人在企业中不再处于完全无权和从属地位,而是分享一部分经济权利,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参与决定其他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其运作机制包括:成立企业职工委员会,实行“共决制”和“工资自治”,促使雇员形成财产、分享企业利润等。而我国应该在所有形式的企业中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由职工董、监事来沟通职代会与股东会的联系。同时,企业主更应该多承担一点社会责任,多关心职工健康,让职工免费体检;丰富企业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多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等,这应是企业主的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

(3)企业必须尊重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结社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团结以改变个体弱者地位的自救手段。通过组织和参加工会,劳动者由分散走向团结,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而实现劳动与资本力量的平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集体谈判权,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集体谈判权的功能是为劳动者群体争取到优于国家劳动基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它可以凭借劳动者自身的力量来改善劳动者群体的劳动境况,实现通过团体一致行动的自我救济。劳动三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应支持劳动者组建工会,而不是企图通过各种资源控制工会;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劳动者和工会提请的集体谈判,而且要对集体谈判有足够的诚意,而不是拒之不理或提供虚假信息,敷衍塞责;如果企业无法答应劳动者和工会提出的谈判条件,既然你有闭厂的权利,也应尊重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权利。当然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行为,对劳资双方都没有好处。

(三)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中将起桥梁纽带的作用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作为劳动者的团体代表,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占据重要方面,应当起到积极的作用。

(1)工会必须是独立的能够完全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劳动者加入工会,显然是期望工会能够代表自己发出声音,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工会不能取得工人的信任,就没有资格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或者只是一种摆设,而这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百害而无一益。

(2)工会组织必须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工会角色定位的错位,更多地是把工会作为一种党团性质的政治组织,而忽视了其本质的属性和独特作用。工会是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理所当然地应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自身的职能转变,必须立足于劳动者自身,在维护职工基本权利,即“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来开展工作。在劳动关系中政府责任定位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把维权职能事务交由工会完成。工会只有面对较大问题时,才要求政府介入,实现对劳动者维权的任务。把劳动关系各方责任职能的归位,可以使各方权责更加明确,政府处于更加超脱的地位,有利于其掌控劳资利益的平衡。同样,党领导工会,这没有错,但作为一个执政党,它不仅仅领导工会,它也领导资方及其组织,领导各种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组织。这种领导主要体现为一种政治领导,即教育和规范各社会阶层和社会组织,使其活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通过引导、协调和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各种利益取向不同的阶层、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引向维护和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方向等,而不是包办它们的事务或对它们实行组织或人事上的控制;相反,它应从这种包办和控制中退出来,使包括工会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变为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否则,它就无法担当起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中间人”或仲裁者的角色。这就要求党和政府要放权于工会,让工会能够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3)工会必须改变制约其维权职能发挥的体制和机制。当前,要平衡劳资关系,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工会作支撑。而一个强大工会的建立,必须改变制约其发挥作用的体制和机制。一是改变工会组建模式,依靠职工建工会。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是工会组织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前提和基础。形成“职工自觉建会,企业支持建会,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建会,党政和社会各方面依法推进建会”建会格局,通过“自下而上”要求建会和“自上而下”指导建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真正保障职工的结社自由。二是改变工会组织、干部选任和活动机制。企业工会主席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禁止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明确规定工会主席的选举程序,避免资方的代理人作为推荐人选。一般可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采取由会员群众海选公推、上级工会认可或由上级工会推荐、招聘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选举产生,并建立工会干部的考核考察、激励保障、调整淘汰制度。企业工会主席的收入应按企业领导层的待遇,确保其按劳取酬;也可以按不低于企业领导层的平均工资水平计提由上级工会统管,切实解决维权者的后顾之忧。要加快推进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要建立按照职工意愿开展活动的机制,强化会员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彻底转变工会活动内容依附于企业资方的现象。

(四)新型劳动者应具备的素质

世界上的一切物质财富、精神文明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理论,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处于关键时期的今天,在今年的“两会”上,一再被代表、委员们重新提起。他们说,这个道理告诉我们:既要尊重劳动者,又要提高劳动者素质。

从近几年人才市场和就业形势反馈的信息看,很多用人单位选人重才更重德, 把思想道德素质放在首位,政治思想素质较高,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吃苦奉献精神的毕业生成了首选目标。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和务实作风等方面。

新型劳动者应有:(1) 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不仅表现在政治立场、观念方面的远见和洞察力,还表现为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敏锐性,对国家宏观政策的预测把握能力及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

(2)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许多用人单位在人才的要求上强调要有事业心、责任感,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希望并要求把选择的工作当作长期追求、投入的事业,要与单位同甘苦,共患难,荣辱与共,而不仅仅是赚钱谋生的职业和临时落脚点。惟有敬业的劳动者才能积极进取、胸怀大志,才能开发蕴藏在自己身上潜在的创造性,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 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务实作风。这是劳动者应有的精神风貌,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会遇到无数的艰难险阻,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曲折和坎坷,这就需要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坚韧不拔的作风,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的奋斗目标前进。用人单位需要的是实干人才,能踏踏实实工作,有吃苦精神,而不是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劳动者。

五、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

“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能有效化解内部矛盾。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好职工面临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快捷途径。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认真落实劳动争议调解“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特别是私营企业集中的地区,在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深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完善现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明确调解的法律效力,提升调解的权威性。

对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了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可建立劳动法院,同时在劳动法院设立仲裁机构,实行自愿仲裁和“两审终审制”的制度模式。建立独立的劳动司法体系,即建立劳动法院,将劳动争议审判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区别开来,有利于建立起适合劳动争议处理的简易、便捷和灵活的审判制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上级劳动法院对下级劳动法院的监督,使两级审判更好地衔接起来。在劳动法院内设立仲裁机构,可加强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可以大大提高仲裁的威信;同时,将现有的仲裁体系与机构并入劳动法院,也有利于制度的衔接。

加强镇街区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这是一个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由企业管理层代表、工会代表、普通职工代表和劳动执法部门代表等组成的劳动纠纷调处机构,由于这个机构不是单纯的执法机关,它是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协商解决纠纷的机构,直接面对一线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纠纷调处工作,因此,在基层这个组织调处了大量的劳动纠纷,同时工作效率非常高,调节劳动纠纷案件成功率也非常高,如城西新区每年都成功调处几百件劳动关系的案件,深受劳资双方接受和欢迎,上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工作。

六、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就是要将职工所得的利益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不仅保障职工已经得到的利益,也要保障属于职工应有却未得到的合法利益。此处的“利益”不仅指经济上的利益,应当还包括政治上的各种利益。前者的重点在于保障人们生存权的制度;后者主要包括完善职工各种民主权利,保障职工享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防止职工权利“空洞化的倾向”。当前,要尽快制定有关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法律建设,把协调劳动关系纳入依法规范的渠道。一是以协商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出台《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尤其对集体合同作出刚性规定;二是以共决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参与法》、《监督法》、《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尤其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刚性规定和可操作性规范;三是以调处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仲裁法》、《集体行动法》,对劳资矛盾调处作出规范;四是结社权为基础的法律法规,改革制约工会维权作用发挥的体制和机制,支持建立强大的工会。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度,使劳动关系各就各位,各负其责,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结论:综上所述,这种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有赖于我们采取明确和正确的劳资政策,有赖于我们加快和促进法治社会的进程,有赖于职工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和觉悟,有赖于工会足以形成对资本的有力抗衡,有赖于我们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只要我们坚持政府管理与劳资自治相统一,依法规范与实践创新相统一,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统一,坚持劳资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就一定会实现劳资双方的合作共赢,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循环。我相信,在永康市委、市府的正确领导下,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永康的经济将会更快的可持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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